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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通行规则
24.交通信号灯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1)机动车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不过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2)非机动车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3)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4)车道信号灯: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5)方向指示信号灯: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6)闪光警告信号灯: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过时注意嘹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7)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两个红灯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过;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