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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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正当行为规则

规则问题一直是西方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哈耶克作为一个经济学家,早在维也纳时期就关注规则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随着他的研究转向,规则问题日益成为其社会、法律与政治思想的核心问题。在哈耶克看来,“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1]。遵循规则使个人结成群体,并在群体生活中形成秩序,从小群体到大社会,其内在的演变是一个人们遵循规则、趋于繁荣的扩展过程,这个过程使得个人的群体生活成为开放性的,从几个人或一群人结成的小社会逐渐发展为一个更多的人结成一体的大社会,所谓进化,就其文明的内涵来说便是人类从部落群体自生演化为法治下的自由社会的过程。

这种使人遵循它便得以获得成功的规则究竟是什么呢?或者说,人类社会秩序下的个人自由所依据的规则究竟是什么呢?对此,哈耶克在他的几部主要著作中分别给予了不同论述,其中最具有核心意义的是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有关正当行为规则的论述。本书之所以把正当行为规则置于首章来处理,这并不仅在于它对于哈耶克的理论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在我看来,哈耶克所论述的正当行为规则可以说是自由主义法律和政治理论,特别是宪政理论的一个基石。虽然“正当行为规则”(rules of just conduct)一词的提出,在哈耶克的理论发展中是较晚的事情[2],但它却是法律规则的精髓,它意味着正当的行为的规则,而不是其他的规则才是哈耶克所理解的法,或更精确地说,是私法,正义之法,自由之法。所以,我认为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其逻辑的起点是正当行为规则。

[1]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7页。另说明如下:本书所有的页下注释只标明书名、卷数和页码,其他的相关内容,如著者、出版社、出版年代等,皆在本书最后部分的“主要参考文献”中详尽标明。

[2] 据我国学者邓正来的研究,哈耶克是在1960年开始大量使用“规则”(rule)一词,1967年又用“行为规则”(rules of conduct)取代了“行动规则”(rules of action),从而确立了“整体性社会秩序不仅是由个人行动者间的互动达致的,而且更是由行动者与表现为一般抽象结构的社会行为规则之间的互动而形成的”的观点(参见邓正来的“《哈耶克论文集》编译者序”)。据我的初步研究,哈耶克于1963年7月18日在弗莱堡大学所做的有关“大卫·休谟的法律哲学与政治哲学”的演讲中,通过论述休谟的“一般且不变的正义规则(rules of justice)”的思想,较为全面地阐发了他的“正当行为规则”的内涵,该文是哈耶克的一篇值得重视的文章,它对于哈耶克后来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系统地形成他的“正当行为规则”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