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间中理解时间:从区域社会史到历史人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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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朝遗产:明朝二元管理体制的由来

大体上说,在明帝国卫所系统中,如辽东都司、贵州都司、四川行都司、陕西行都司等辖下多属或多有实土卫所,即该区域的全部人口、土地均归卫所管理,卫所具备如内地州县那样的职能。内地及沿海卫所多为非实土卫所,即与州县同处在一个区域内,卫所管辖屯田及军户,与民田、民户犬牙交错。从空间分布来看,实土卫所大多分布于边陲地带,沿海卫所及许多沿边卫所虽不属实土卫所,但往往存在较多屯田和军户人口,故被某些学者称为“准实土卫所”。明人王士性在《黔志》中说贵州,“其开设初,只有卫所,后虽渐渐改流,置立郡邑,皆建于卫所之中,卫所为主,郡邑为客,缙绅拜表祝圣,皆在卫所。卫所治军,郡邑治民,军即尺籍来役戍者也。故卫所所治皆中国人,民即苗也”[2]。可见在贵州改流之后,卫所的影响力仍然很大。所以即便是非实土卫所,也仍能体现二元管理体制的力量。

内地的非实土卫所多分布于地理要津,如明初的福建行都司和湖广行都司均置于三省交界之地,西南诸省的卫所多设于交通要道,由此可知明帝国卫所系统设置的目的。明初大将蓝玉曾说:“四川之境,地旷山险,控扼西番。连岁蛮夷梗化,盖由军卫少而备御寡也。宜增置屯卫,顺庆府镇御巴梁、大竹诸县,其保宁千户所北通连云栈,宜改为卫;汉州灌县、邛县西连松、茂、碉黎,当土番出入之地;眉州控制马湖、建昌、嘉定,接山都长九寨,俱为要道,皆宜置增军卫。”[3]

对明朝为什么设计两套地方管理系统的问题,学者们并没有给予太多关注。顾诚教授虽然专文论述这种二元管理体制,但却没有明确指出其原因。他在文中提到了明中叶以后出现卫所辖地行政化的趋势,也许暗示这样的二元体制是明初帝国秩序初建时的特殊需要。对此,彭勇则概括为:“这种管理模式的建立,既表明明初以武功定天下后,行政机构的建立很可能依托于军事机构,也表明在一些地区,仍然需要驻扎军队来维持秩序。此外,明太祖认为,在经济相对落后的边地,设置行政官员会增加地方百姓的负担,而集生产与戍守于一体的军事系统兼及地方行政管理,不失为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4]这样的解释固有其道理,但历代王朝都是在战争中建立起来的,是否战后一定会采取这种二元体制?另外对边地的控辖是否也可以有其他模式(如唐宋时期的羁縻府州)?所以对个中缘由,还可以做进一步的探寻。

明承元制,与卫所、军户制度直接相关的,一是按役分户、配户当差的制度,二是镇戍军制度,三是土司制度。明朝的二元管理体制,与其开国立制之初直接继承这些制度遗产有关。

所谓按役分户,即根据服役的种类分定户籍,明代户籍分为军、民、匠、灶等等,世代承袭,不得脱籍。这一制度承自元朝,已为学界共识[5]。古代国家对百姓的管制首先是通过编户齐民来实现的,即通过百姓的入籍来实现,由此造就了一个社会,这一基本原则大体为历代王朝所遵循,但在元朝和明朝,这个社会的结构至少在表面上是由划分为上述不同服役群体的各色人户构成的[6]。尽管在管理方式上有所不同,明朝和元朝都存在数量很大的军户,也有数量很大的军屯土地,这就使明朝和元朝同样存在可以与民户相提并论,又与其他人户有很大差别(在相当程度上,灶户也类似)的一个社会群体。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卫所军户在明初成为开疆拓土的先锋。他们的作用不仅在于攻城略地,还在于对占领地进行拓垦。此外,通过将占领地上的“无籍之徒”括为军户,不仅消除了地方上的豪强势力,而且使这些人成为国家的第一批编户。或者说,成为军户的过程,就是许多地方“国家化”的过程、从“化外”变为“化内”的过程[7]

除原籍军户外,最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在卫军户,他们受所属都司卫所管辖,而这个管理系统与元代的镇戍军制度有关。在忽必烈时代,元朝军队大体分为拱卫中央的宿卫军和驻守地方的镇戍军,宿卫军中除亲军怯薛外,主力为各卫军,至元末达34卫,职能大体类似于明朝的“在内卫所”;镇戍军由各个万户府、元帅府组成,则类似于明朝分布在京畿以外各地的卫所。像下文即将论及的明代湖广茶陵卫即元代茶陵万户府改置,最初的卫军均由原万户府军归附。史卫民特别指出,“万户府的名称往往只表明军人户籍所在地,并不是万户府的屯军地点”,如保定万户府,至元时设府于江西行省南康路,后迁至建康、太平镇守[8]。而到明代,卫所的名称既表明军人户籍所在,也是驻军所在,这是因为明代的都、布二司在辖区上是统一和固定的,而不像元朝那样是分离和流动的。

无论如何,元代军人在年老退役回到原籍之前,是由所属镇戍军府管理的。“万户府验着军的姓名,攒着册,行省官每根底,与着行省印信文书里,差千户、百户骑着捕马,立限前来取发者。”[9]与明代卫所到各州县勾补原籍军户以补充兵员,是同样的办法。

有学者认为,自忽必烈时代始镇戍军制度在全国展开,与同时期军屯的全面铺开有直接关系[10],所谓“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饷”[11]。元朝有专门的屯田编制,如屯田万户府、屯田千户所等,这便是明朝卫所中有守御千户所与屯田千户所之别的由来;此外也有兼具戍守与屯田双重职能的编制,如岭北行省即由汉军与新附军同时戍守与屯田,使我们想起明代辽东这类实土卫所的类似特点。既然这些屯田上的收入是“专款专用”,屯田生产又在镇戍军的体制下运行,它就自然形成了一个不同于路府州行政系统的管理系统。

顾诚教授曾专门论述过明代卫所制度对于民族分布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卫所系统的汉人人户大量移居边疆地区,而且体现在这一系统内的少数民族人户随着卫所驻防散居于广阔的内地[12]。这一现象的背后,是明朝对边疆民族地区采取了卫所与土司双重管理的体制,这是明朝二元管理体制存在的第三个原因。李治安基于史卫民、张金铣的研究,叙述了元设宣慰司以取代南宋诸路的概况,并指出元在西南边疆以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土酋任职的土司(土官)机构替代唐宋的羁縻制度[13],这无疑说明了某种将汉地与边陲地区“一视同仁”的趋势。

如果说元朝设立土司制度并没有完全改变这些地区的“羁縻”统治性质,明朝继承了土司制度,并在其背后增设了卫所制度,则可以说是向“直接治理”的方向又迈了一步[14]。比如在湘西北的澧州地区,地处湖广、川、黔三省交界,明初依循元朝旧制,设若干宣抚司和长官司,但随着明军镇压了当地“洞蛮”的起事,先后设立了九溪、永定二卫及各土、汉所,以此控驭桑植、容美、保靖、永顺等土司:九溪卫“外设安福、添平、麻寮三所、二十隘口把守,以防容美、桑植土司”[15]。其中安福所为汉千户所,而添平、麻寮为土千户所,但其中都各有汉人和土著,只是千户各由汉人和土著担任。

我们知道,明帝国获得的疆土遗产,一方面是蒙古人空前广大的疆域,另一方面是这一广大疆域内部的非均质化,即存在许多“地理缝隙”。其中既有处于边陲的较大的“缝隙”,也有处于内地的较小的“缝隙”,它们或与中央,或与区域行政中心的关系还是非常疏离的。因此,除以州县系统管理国家的“编户齐民”之外,则以卫所—羁縻卫所(土卫所)—土司系统管理边陲地区(外边),以内地卫所系统管理腹地的“地理缝隙”(内边),即非编户齐民,或将其化为编户齐民。整体而言,土司虽是国家设置的地方行政机构,但具有明显的“在地”特征,而卫所则更具帝国“代理人”的特点。于是明朝对边陲的控驭就与元朝有了显著的不同。

正是明初继承的这些元朝制度遗产,成为明帝国二元地方管理体制的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