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御笔、御笔手诏的政治意义
一般认为,御笔、御笔手诏与蔡京有关。崇宁五年(1106)蔡京第一次罢相时,方轸论蔡京云:“每有奏请,尽乞作御笔指挥行出。”[73]南宋楼钥说,御笔乃蔡京“相业之本”[74]。吕中亦云:“自崇观奸臣创为御笔之令,凡私意所欲为者,皆为御笔行之。”[75]王称《东都事略》则云:“京益专政,患言者议己,故作御笔密进拟,而丐徽宗亲书以降出也,违御笔则以违制坐之,以坏封驳之制。”[76]宋人即常将御笔、御笔手诏视为蔡京弄权的产物,现代学者的研究也多踵其说。
此说虽有道理,但仔细推敲之下,则有不少问题。按蔡京第一次任相在崇宁元年五月至五年二月,而据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御笔手诏”始于崇宁四年七月;“三省、枢密院同奉御笔”始于同年八月[77]。御笔手诏、御笔的出现,确实是蔡京第一次任相期间的事,诸人指责蔡京借此弄权,确实有一定道理。
但藤本猛非常敏锐地指出,当时的宰执集团完全为蔡京所掌控,“御笔”对他既无必要,也绝非有利[78]。而且,崇宁四年七月、八月已是蔡京第一次任相的晚期;之后十月,“中书省检会应颁降天下御笔手诏摹本已刊石讫,诏并用金填,不得摹打,违者以违制论”[79]。次年二月蔡京即罢相,而他刚罢相,即诏“以前后所降御笔手诏模印成册,班之中外,州县不遵奉者监司按劾,监司推行不尽者诸司互察之”[80]。
大观元年(1107)正月,蔡京再相,大观三年六月罢,而对御笔手诏、御笔的强调,同样在其第二次任相晚期。大观三年四月,命“今后六曹及诸处被受御笔手诏,即时关刑部,别策编次,专责官吏,分上下半年,雕印颁行”[81]。五月,又“诏中外官司,辄敢申明冲改御笔处分者,以大不恭论”[82]。这一“违御笔法”出现后的次月,蔡京就罢相了,未几致仕。
政和二年(1112)五月至宣和二年(1120)六月蔡京第三次主政,以太师身份总治三省事。但是,身为公相的蔡京,貌似达到了权力的巅峰,但实际权力实受到诸多限制[83]。而正在此期间,御笔违限之禁越来越严格、完备。政和三年(1113),令“凡应承受御笔官府,稽滞一时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三日以大不恭论”[84]。至政和八年四月,又补充了御笔行下之限:“急速者,当日行下,遇夜收到,限次日午时前;非急速者,限一日。”[85]
这就说明,御笔、御笔手诏与蔡京弄权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个假象,御笔、御笔手诏的每一次强化,总是伴随着他的失势或受限。楼钥应该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他解释说:
然京自为之,未至于甚,比其再相以至三入,宠任既不及旧,御笔一从中出,京亦不知所为。商鞅立法,亲受其弊,虽欲支吾,不可为矣。[86]
楼钥之意,御笔、御笔手诏的起源固然与蔡京有关,但最终脱离了他的控制。而本文前已说明,御笔、御笔手诏的前身,或者说是实质,乃是皇帝常用的命令方式——内批与手诏,因此,对徽宗朝御笔、御笔手诏政治意义的探讨,应该更为注重皇帝的政治角色。下面就尝试通过这两种文书在徽宗朝的变化,探讨徽宗朝统治的一些独特之处。
(一)从内批到御笔
前已指出,徽宗朝的御笔其实就是之前的内批,仍遵循着之前固有的流程,在行下方式上亦无本质改变。那么,御笔与内批的不同在哪里?
首先,内批本来由皇帝批,或常由内夫人代笔[87],而御笔则特别强调内批出自皇帝亲书。如前引《东都事略·蔡京传》言其“作御笔密进拟,而丐徽宗亲书以降出”云云,强调“徽宗亲书”。楼钥亦说,御笔“事由于京,而书出于徽皇”[88]。
但是,所谓的亲笔,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皇帝手书。《东都事略·梁师成传》云:
徽宗凡有御笔号令,皆命主焉。于是入处殿中,多择善吏习仿奎画,杂诏旨以出,外廷莫能辨。[89]
显然,不少徽宗御笔,其实都是梁师成之属“习仿奎画”而来的。蔡絛曾提及,政和六年春,“凡御笔颇不类上字”[90]。《东都事略·蔡京传》亦云,御笔中“至有不类上札者,而群下皆莫敢言”[91]。这都说明“御笔”应该符合徽宗笔迹。岳珂曾看到一卷“徽宗皇帝诸阁支降御笔”,他说:“既得此帖,参以臣家天笔之藏,盖昭乎其不类也。”[92]这无疑是他人模仿徽宗笔迹而成。相比之下,内批所用的“宫人笔札”(蔡絛语),不一定要模仿皇帝笔迹,而御笔则强调呈现“奎画”的面貌。
其次,“御笔”之所以要求呈现皇帝笔迹,是因为它比内批更为强调命令出自皇帝本人,突出其不可抗性。上文已经提及,“御笔”始于崇宁四年,大观三年五月制违御笔法,凡申明冲改御笔处分者,以大不恭论。至政和三年,又增加了关于稽滞御笔的禁令,政和八年四月又补充了御笔行下之限。宣和六年七月,又诏“凡御笔断罪,不许诣尚书省陈诉;如违,并以违御笔论”[93]。这些禁令,从内容和时限上,使得徽宗的内批指挥成为不容商量的决定。正如前引余应求语云:“臣伏睹近年以来,凡有中旨,皆降御笔施行,期限严促,稍有稽违,置以不恭之罪。”重点在“期限严促”。南宋绍兴二年(1132),徐俯更明确地说:“自宣和以来,所以分御笔、圣旨者,以违慢住滞科罪轻重不同也。”[94]
从内批到御笔的上述变化,似乎证明了学者们的普遍观点:“御笔”是君权极度膨胀的结果。此说看似有道理,但并不能成立。据曾布说:“三省自来凡有德音及御批,未闻有逆鳞者。”[95]可见宰相机构违背君主意志的情况本不多见。考虑到这一背景,徽宗朝“御笔”以更明确的法令突出君主之意有着不容商量的权威,主要是一种政治姿态的表达。蔡絛所记的免夫钱一事,正可说明这一结论。
按蔡絛云:
宣和四年既开北边,度支异常,于是内外大匮,上心不乐。时王丞相既患失,遂用一老胥谋,始为免夫之制,均之天下。免夫者,谓燕山之役,天下应出夫调,今但令出免夫钱而已。御笔一行,鲁公为之垂涕,一日为上言曰:“今大臣非所以事陛下也。陛下圣仁,惠养元元,泽及四海……”上心亦悔,亟令改作圣旨行下,然无益矣。[96]
蔡絛关于免夫钱本身的记载有误,但其反映的御笔、圣旨的差别应没有问题。有学者认为,此处“御笔”即越过宰辅直接以御批指挥政事,而改作圣旨行下,即宰相机构以札子转发行下,从而避免民怨针对皇帝,让宰辅为此事负责[97]。按前已论证,“奉御笔”是徽宗朝省札中常见的形式,并非御笔越过宰相机构。御笔与圣旨在徽宗朝的区别,在于“违慢住滞科罪轻重不同也”,即御笔从笔迹、时限上极为突出君主个人在命令发布中所起的作用,表达了君主强烈的政治姿态。但是,免夫之令却极不符合徽宗“圣仁”之形象,故将御笔改作圣旨行下,以避免矛头针对皇帝本人。
综上所述,从“奉圣旨”到“奉御笔”,最大的变化有两点:一是必须以瘦金体行出;二是有各种严格的禁令强调御笔的不可抗性。归根到底,这些改变并不涉及文书的运行过程,“御笔”不等于皇帝直接指挥有司。不过,“御笔”却通过一种极为显眼的方式,突出君主个人在命令中的存在。
徽宗退位以后,御笔之名仍然存在,但其意义已变。靖康元年(1126)正月,钦宗圣旨云:“应批降处分,虽系御笔付出者,并依祖宗法作圣旨行下,常切遵守。”[98]此意并非不再有御笔自内付出,只是不再用“奉御笔”,而依旧用“奉圣旨”的方式行下。至五月,又诏“昨以违御笔论者,并改作违制论”[99]。取消了“违御笔”的罪名。事实上,“御笔”之名在钦宗朝仍大量使用,李纲文集收录有不少钦宗御笔,有时候也被称为御批[100];岳珂也见到过几份钦宗御笔[101]。
南宋高宗朝御笔亦是“作圣旨行下”,即“方其批付三省合称御笔,三省奉而行之则合称圣旨”[102]。这种御笔已等同于普通的内批了,綦崇礼《北海集》中,有几份制词之前就附有高宗批给学士院的“御笔”(御笔批)[103],正可说明其性质。又孝宗乾道七年(1171)四月,周必大兼权直学士院,记云:
薄莫至玉堂,御药李(忘其名),持御封御笔:“皇太子某宜领临安尹,可依此降制。”三鼓进草,因奏:“此制书既不给告,则当付有司施行,窃恐皇太子别无被受,欲依自来诏书体式,略换首尾,书写一通,降付皇太子。今拟定格式进呈,如赐俞允,乞速批降付下。”御笔批依。[104]
这里的“御笔”“御笔批”,就是孝宗给学士院的亲笔内批。又宁宗嘉泰四年(1204)三月临安大火之后,“庚午,御笔:‘回禄为灾,专戒不德,可避正殿,令学士院降诏罪己。’”癸酉日,即有罪己诏云云[105]。庚午日的御笔,正是宁宗的内批,学士院据其作了罪己诏。类似的例子不少,不再赘举。总之,“御笔”之名作为亲笔内批的专称,在南宋一直延续。但已不再像徽宗朝那样背后有一套严格的御笔之法。
(二)从手诏到御笔手诏
“御笔手诏”与普通“手诏”或诏书相比,最大的不同也是突出了其“御笔”的特点。前已提及,凡以“御笔手诏”为额的石刻,皆瘦金体书。从北京大学图书馆藏的政和八年《御笔手诏》碑拓本(典藏号09959)可见,御笔手诏最后用印乃“御书之宝”。此碑下层李邦彦记亦云:“上亲御翰墨,作训于四方多士,以其诏属臣邦彦使奉行之。”正因此碑为徽宗“亲御翰墨”而成,故蔡翛所书碑额有时称其为“御书手诏”。此外,《付刘既济手诏》亦用“御书”印,《神霄玉清万寿宫诏》则明示为“御制御书”。可以说,御笔手诏与普通诏书的最大区别,就是这种外在的形式。
最能突出“御笔”诏令与普通诏令之差别的,是《八行八刑诏》石刻。此诏颁布于大观元年三月,伊沛霞(Patricia Ebrey)已指出,该诏书的石刻可分为两种,一种以“大观圣作之碑”为名,乃徽宗瘦金体;另一种则常以“御制八行八刑条”为名,多地方人士手书[106]。除了这一极为明显、重要的区分外,两种石刻在形制、内容上的种种差异,都鲜明地体现了御笔诏书的特点。
“八行八刑碑”相互间内容详略不一,最简单的除了诏书正文外,只有书丹、立石者名衔[107]。江苏句容碑云[108]:
准大观元年三月十九日敕,中书据学制局状申,准本局承受送到内降御笔批一道(略)。
一道(按即八行八刑条文,略)。
奉敕如右,牒到奉行。前批三月二十日午时付礼部施行,仍关合属去处。
从句容碑可见,八行八刑条乃是和另一命令同时发出的。结合如河南临颍所立之碑[109],可知此命令的成立过程大致是:内降御笔批—学制局—申中书省—中书敕—(门下省—)尚书礼部施行(敕牒)。此敕牒发出的时间是大观元年三月二十日。
但是,在八行八刑条的命令之外,另有御笔付下令各地立石,初发于大观元年六月[110]。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原石在河北邢台的“御制学校八行八刑条”碑(典藏号 A152558、09863、A35619)就载有此份御笔:“大观元年六月十五日奉御笔,八行八刑施之庠序,以善风俗、厚人伦,可刊之州学,以教天下之忠孝。”从“奉御笔”云云的形式可知,这份御笔应该是通过尚书省札子发下的。当然,各地承受此份御笔的时间都不同:比如陕西高陵碑所记时间为大观二年五月十五日[111],临潼碑所记时间为大观二年十月二十五日[112]。
这里提到的几种“八行八刑碑”,除了诏书正文差不多外,其余内容并无一定之规,形制、大小也不一样。而且,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诏书内容是徽宗御制,但无论何地的“八行八刑”碑皆地方官或当地士人手笔,绝无徽宗笔迹。
相比之下,“大观圣作之碑”的形制普遍比“八行八刑碑”大,其诏书正文外的碑文内容相互间差别不大。如山东临朐所立碑内容如下:[113]
大观圣作之碑
(正文略)
大观元年九月十八日,资政殿学士兼侍读臣郑居中奏乞以御笔八行诏旨摹刻于石,立之宫学,次及太学、辟雍、天下郡邑。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奉御笔,赐臣礼部尚书兼侍讲久中,令以所赐刻石。
通直郎书学博士臣李时雍奉敕摹写
承议郎尚书礼部员外郎武骑尉臣葛胜仲、朝散郎尚书礼部员外郎云骑尉臣韦寿隆
承议郎试尚书礼部侍郎学制局同编修官武骑尉陇西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赐紫金鱼袋臣李图南
朝请郎试礼部尚书兼侍讲实录修撰飞骑尉南阳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赐紫金鱼袋臣郑久中
太师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上柱国魏国公食邑一万一千二百户食实封三千八百户臣蔡京奉敕题额
各地所立“大观圣作碑”的差异很小,基本就是李时雍与蔡京名衔有时置于题额之下,且碑末有时题县级官员名衔。从郑居中奏可知,所谓“大观圣作之碑”,就是将徽宗“御笔八行诏旨”摹刻于石的结果,故李时雍摹写之徽宗瘦金体是与“八行八刑碑”最为直观的不同。
另一点是,“大观圣作之碑”没有提到八行八刑条的颁发过程,而且从碑文可见其制作乃奉大观二年八月御笔,说明其刻石过程与“八行八刑碑”不同。当然,在“大观圣作之碑”中,郑居中大观元年九月奏之后,紧接以大观二年八月御笔,中间似有缺环。难得的是,原石在山东汶上的《御制学校八行八刑条》碑(北大图藏拓,典藏号A152593)完整保留了《大观圣作之碑》的制作缘起。
该碑分上下两截,上截乃八行八刑诏文,书者不详,下截石有剥泐,文则大部可识,据原石格式,将相关部分录文如下:
1 准都省批送下大观元年九月十八日□中书省尚书
2 省送到资政殿学士太中大夫太一宫使兼侍讲郑居
3 中札子奏近蒙
……
17 补岂小哉臣不胜□□□切之至取进止九月十七日
18 奉
19 圣旨依奏奉敕如右牒到奉行前批九月二十日午
20 时付礼部施行仍关合属去处
21 中都县承州符〔备?〕奉
22 圣旨在前□□刊石大观四年三月初三日立石
23 并篆额
……
从此碑可知,大观元年九月十七日郑居中奏乞将御笔八行诏旨摹刻于石后,九月十八日即得到了“奉圣旨依奏”的批复。根据这一批复,尚书省于九月二十日付礼部施行,然后牒下至州,最后州又符下诸县。但据前引“大观圣作之碑”:“(大观)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奉御笔,赐臣礼部尚书兼侍讲久中,令以所赐刻石。”显然是另外发出了一份御笔给郑久中,令将李时雍摹写、蔡京题额的“圣作碑”刻石。由此可推知:大观元年的命令虽然下发各地,但摹写、题额等工作不可能立即完成,所以等于一纸空文;而当所有准备工作完成后,大观二年八月另有了一份命令奉御笔行下。因此,“大观圣作之碑”不但省略了诏书的成立过程,对于其碑的制作缘起,也作了尽可能的简化。
值得注意的还有汶上之碑诏文的内容。从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碑拓来看,《八行八刑诏》的内容,前后有一处变化,涉及对“诸士以八行中上舍之选而被贡入太学者”的待遇。邢台碑(A152558、09863、A35619,大观元年六月)、临颍碑(A152559,大观元年六月)、蓝田碑(A152567,大观元年十一月)、高陵碑(A152572,大观二年五月)、临潼碑(A152584、09888,大观二年十月)皆云:“上等在学半年不犯第三等罚,司成以下考验行实闻奏,依太学贡士释褐法,取旨推恩,中等依太学上等法,待殿试年推恩,下等依太学中等法。”这是诏文最初的版本[114]。而在淳化碑(09879,大观二年四月)、昆山碑(A152647,政和三年七月)中,上文划线部分则为:“取旨推恩,中等依太学中等法,待殿试年推恩,下等依太学下等法。”待遇已经降低。而在所有的“大观圣作之碑”中,相应的文字简化为:“中等依太学中等法待殿试,下等依太学下等法。”汶上之碑立于大观四年,内容却与“大观圣作之碑”一致,而与一般的“八行八刑碑”不同。显然,郓州中都县得到了诏文的新本,但却由于种种原因没能获赐御笔诏文,故只能自行书丹刻石。可见,“圣作”的体现必须是全方位的,虽然汶上之碑内容已经更新,但因为不是摹写瘦金体,故也不能进入“圣作”之列。
“八行八刑碑”与“大观圣作之碑”的差别说明,同一份诏书,随着“御笔”与否,两者的呈现方式迥然有别:“大观圣作之碑”巨大的形制,徽宗个性化的瘦金体笔迹,以及对命令产生过程的省略,都尽可能地突出了君主本人“御制御书”之于诏令的重要性。特别是当它们与诸种“八行八刑碑”放在一起比较的时候,这种特性就更为明显了。如前所述,崇观间对于徽宗御笔手诏的呈现方式有一系列的规定:如摹本刊石且金填,不得摹打;或每半年模印成册,颁于中外。模印与摹刻于石一样,都是为了保留徽宗笔迹。
总结从内批、手诏到御笔、御笔手诏的变化,最主要的不是出令的方式,而是命令呈现的方式——必然以瘦金体书;更为严格的行下之限;更为隆重的载体;在石刻上主要呈现御笔诏书本身,而尽可能省略其产生的过程。因此,御笔、御笔手诏,主要是突出了君主本人,而非宰相在政治生活中的角色。
学者指出,徽宗朝的石刻,“提供了直接的例证,可用以说明徽宗希望如何向民众展示自己的形象”;“通过将诏令刻石、遍立全国的方式,他显得自己是个注意力深入每一个州、县的皇帝,希望与臣民有着直接的交流,尽量减少臣僚传达的中间环节”[115]。这是有见地的分析,但必须指出的是,徽宗朝的石刻主要面向的是臣僚、士子,而非普通民众。本文所论的御笔、御笔手诏,则是官僚体制内部的变化,是徽宗朝独特的统治方式在日常命令颁行中的体现:突出展现了君主在王朝政治生活中的存在。
仅以《宋大诏令集》为例,以“御笔”或“御笔手诏”为题的命令占据了徽宗崇宁以后诏令极大的比重,其所涉内容分布如表2:
表2
《宋大诏令集》收录的此类文献有几个特点。一是以“御笔手诏”为主。因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御笔”乃内批指挥,并非正式诏令。《宋大诏令集》“皇后门”中,收录有一份《立郑皇后御笔》,又有一份《立郑皇后制》[116];“贬责门”中,先有《邹浩重行黜责御笔》,后有《邹浩衡州别驾永州安置制》[117]。这两个例子中,前者应即徽宗内批,而词臣根据此份“御笔”下了制书。《宋大诏令集》中收录了大量的进拜、贬责制书,它们都是根据皇帝给予学士院的内批指挥而作的,而这些内批在徽宗崇宁以后应多为“御笔”,它们当然都没有被收录进来。二是《宋大诏令集》在诏令定名上是不准确的。此点在本节第三部分已提及,“御笔手诏”常常被省称为“手诏”或“诏”,故“御笔手诏”实际涉及的范围要超出表2。
即使如此,《宋大诏令集》的例子已经可以说明,“御笔”或“御笔手诏”在崇宁以后,尤其是政和以后的政治生活当中是普遍使用的,过去政务处理中的内批指挥、诏(手诏),大量被“御笔”“御笔手诏”所取代。这一套经过了改造的日常命令体系,展现了徽宗朝政治生活当中君主角色的突出,显示了徽宗个人君临天下的政治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