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
在删掉事实认定部分之后,东京高等法院的判决相当简短。判决书一共6个段落,每段不超过30行,行文风格好似一首俳句。初审法院的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较长,但是在法律适用部分却很短。高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法律适用部分之所以很短,是有原因的,因为根本没有法律可供适用。在上诉审时,东京高等法院是在白纸上作画。唯一牵涉此项目中的政府环境管理机关就是厚生省和国家公园委员会,尽管他们也不情愿,但是他们也都对高速公路计划表示同意。尽管如此,东京高等法院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并且这个结论后来被美国等国家作为国内法的原则,甚至也成为国际法的原则。法院直面日本政府中的巨人——建设省,下令要求他们停止该项目。
“日光太郎杉”案中最引人瞩目的部分是法院如何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因为当时日本还没有环境法。日本《土地征收法》允许政府部门征收土地,这里的“土地”概念包含东照宫神社附近的树木,只要该项目是“对土地的合适、合理使用”。很难想象还有比“合适、合理”更为宽松的标准了。几十年来,日本建设省都是通过行使该项权力进行高速公路建设。可以肯定的是,在征收土地时,建设省须支付补偿金,但它的权力是不可否认的。另外,建设公共道路从概念上说也属于合理使用土地的范畴,并且是国家的优先事项。即使没有反对派的声音,“合适、合理”的法律标准也是非常难以适用的。很多人认为,法院并不能决定什么是对整个社会最好的,特别是在日本这样一个具有强烈的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法院必须严格适用实定法律,而决定什么才是“合适、合理”的,是行政部门或立法部门的事情。
然而,法院仍然认定建设省的决定是不合适、不合理的,因此是不合法的。法院为何会作出如此认定呢?一个原因是,法院确实想这样做。在环境诉讼中,通常有这样一种说法:“你给我事实,我给你法律”,然而在本案的判决书中,从一开始,事实问题就占据了主要部分。日光高速案的法院判决,是这样开头的:
本案争讼的土地位于日光国家公园入口处,这是一处绝佳的人文与自然相结合的美景,穿过粉刷成红色的神桥,到达东照宫神社,这里被幽静的杉树林环绕,大谷河缓缓流过,宛如一颗钻石镶嵌在这件精美的艺术品上。
很显然,用行业术语来说,本法院是“受过教育的法院”。法院只是在寻找拯救这些树木的抓手。
法院找到了他们需要的法律依据,包括《土地征收法》。根据法院的观点,高速公路需要满足的“合适”性标准不仅是指建设省能够指出该项目具有某些公共利益,比如满足日益增加的交通需求,而且必须证明高速公路是“必要的”,同时还必须证明所造成的“环境退化和破坏是值得付出的成本”。这样就产生了两个新的标准,这两个标准在成文法中都没有规定,但是却具有巨大的威力。要回答什么是“必要”的,法院认为核心是替代方案。在本案中,建设省确实可以选择其他路线,如果其他路线建造成本高,可以将这些公路作为收费公路运行。这里所体现的标准和美国法律很相似:除非没有“可行的、谨慎的替代方案”,否则不能为了建设高速公路破坏公园和文化景点。问题是,当时日本法律并没有类似规定,即使是稍稍有点类似的规定都没有。从《土地征收法》中,东京高等法院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创造了法律史册中最强有力的环保利器,然而这仅仅是个开始。
建设省的结论是该高速公路的收益具有决定性意义。从“值得付出的成本”这个标准考虑,高等法院同样认定建设省得出这一结论是错误的。法院的推理是,“如果将保护神社以及周边历史遗迹的价值纳入考虑范围”,那么避开这片山谷将是更为经济的选择。法院在经过简短的分析之后,就接着认为保护这些价值“最为重要”。法院认为,将环境保护纳入适当考虑之后,应当保护优先。事实上,让车辆都远离这里,留下的只是供游人行走的小道,这样的决定更好。无论如何再次推想,都不可能比这更接近行政首长的想法了。
这时法院的工作还没有结束。日光高速公路的升级很显然是日光地区道路建设的一个部分。建设部门喜欢一步一步地开展建设,因为你不可能一次性完成整个系统的工程,但他们却不愿意泄露完整计划,因为一旦泄露就会招来种种质疑。对于这一点,东京高等法院了然于胸。法院要求审查,“为了工业发展或是旅游业的需要,将来是否在日光市尚未开发的地区建设其他道路”。因此,法院直接处理了整个项目,解决了尚未建立的环境审查程序需要解决的一个最为长期性的问题。
从深层次上讲,尚在环境公法的孕育时期,该法院就展现了独立思维,进行了真正的司法审查,而不是一个橡皮图章。该法院没有听从任何人的意见。建设省以日光高速公路为奥运会所急需为由,认为必须修建该高速公路,但是法院没有采纳建设省的观点。国家公园委员会批准该项目的部分理由是,有些树木此前已经被风暴摧毁,因此环境破坏已然存在。法院也没有采纳这个观点。就像美国暴风王山案的合议庭一样,日光太郎杉案的上诉法院也有意愿作出自己的决定。这是一种趋同进化,尽管两个法院之间隔着半个地球。
东京高等法院能做到如此,不得不令人敬佩,毕竟“日光太郎杉”案的法院判决已经超越了那个时代。而现存的问题是,司法部门究竟是在日本披荆斩棘地开辟出一条大路,还是徘徊不前,用美国首席法官文森(Vinson)的话来说,就是“被抛弃在法律的汪洋大海之中”。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非常具有日本特色,体现了日本处理模棱两可问题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