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典型实案解读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裁判思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公司将存货辣椒干存贮在乙公司是否会使标的物风险程度显著增加?乙公司冷库发生火灾,是甲公司事先无法预见的。甲公司将辣椒干存放在乙公司,属正常的商业行为,目的是让存放的辣椒干避免受到损失,使保险标的更安全。即使乙公司的冷库存在不安全因素,从专门知识方面要求甲公司事先预见也是不现实的。甲公司将辣椒干存放在乙公司冷库中时不可能知道危险程度增加,因此甲公司并无通知 P 公司的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P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一百八十余万元。

P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甲公司存放在乙公司处的辣椒干因火灾灭失,对该损失P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为本案争议焦点。就风险转移而言,“保险合同条款”第25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由此可见,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等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负有通知义务;若被保险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对改变地址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将原本存放在A处的辣椒干转移到乙公司位于B处的冷库,对于乙公司的安全及消防情况负有审慎的义务。甲公司作为辣椒干经营单位,应当知悉辣椒干的物理特性及安全储存条件,其将辣椒干转移贮存地点于乙公司,应当调查确认乙公司在厂区结构、周边环境及消防设施等方面是否具备安全储存条件,选择的储存地点是否具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安全规程的、可允许生产使用的相关证照。被上诉人甲公司虽然对本案中火灾的发生无法预见,但对可能发生火灾的风险因素是可预见、可控的。消防部门确认乙公司冷库既未通过消防验收,也未设置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且擅自使用可燃材料作为保温体,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甲公司作为农产品的专业经营单位,在选择贮藏地址前通过调查完全可以对该冷库存在的隐患和风险作出判断,对冷库未进行消防验收的事实应当知晓。实际上,甲公司疏于调查和进行风险评估,擅自将货物存放于具有高度风险和安全隐患的乙公司冷库,亦未通知P公司,最终因冷库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辣椒干毁损,所造成的损失与选择具有安全隐患的存储单位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对该损失P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诉请P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