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典型实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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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50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民事诉讼法》第51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财产险篇

[1] 参见高燕竹:《责任保险人和解参与权问题探讨》,载《商事审判指导》(2011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2] 参见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8页。

[3] 参见楚清:《保险人和解参与权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4] 参见卞飞:《论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厦门大学2001年博士论文。

[5] 参见樊启荣主编:《保险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30页;张俊岩:《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参与权研究》,载《广东商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6] 参见王静:《保险类案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325页。

[7] 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7页。

[8] 参见张广兴、韩世远:《合同法总则》(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张广兴执笔);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4页(申卫星执笔)。

[9] 参见谢宪、李友根主编:《保险判例百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