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狱行刑在青少年罪犯尊严保障中的价值
如果说法治的最高价值追求就是保障人的尊严,在现代社会,没有法治,就没有人的尊严保障[9]那么,监狱作为维护国家法治的一个重要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也理应把青少年罪犯尊严的保障作为重要的价值追求。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一开始就引发了人们的关注。而随着人们对犯罪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刑罚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并推动着刑罚制度以及监狱行刑制度的重大变革。从生命刑、身体刑到自由刑的变革是刑罚演变的基本规律和轨迹。特别是到了自由刑时期,不仅注重对青少年罪犯的惩罚,同时注重对青少年罪犯的矫正,使之能顺利回归社会,不再犯罪。反映在对青少年罪犯的认识和对待上,就是要把青少年罪犯的尊严放在重要的位置予以保障。当今社会,青少年罪犯尊严保障理应成为监狱行刑的指导思想。监狱行刑在青少年罪犯尊严保障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青少年罪犯尊严保障是监狱行刑执法价值的出发点。首先,我国《监狱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青少年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因此在监狱行刑执法中要认真加以遵从,并把青少年罪犯尊严保障作为重要的价值追求。其次,对于每个青少年罪犯个体而言,享有尊严是使其弃恶从善,重新做人,成为守法公民的最高标志。古语云:“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表明了人的尊严的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点对于青少年罪犯同样是适用的。对于青少年罪犯来说,只有享有尊严,才能谈得上以高度的改造热情和主观能动性去投入到各项改造活动中,使其内在的潜能充分发挥出来,重新书写人生。这也决定了在监狱行刑中,要把青少年罪犯尊严保障作为监狱行刑执法价值的出发点。最后,青少年罪犯尊严的保障寄寓着监狱存在的基本目的,监狱负有保障青少年罪犯尊严的基本任务。监狱存在的正当性,是以其能否促成青少年罪犯尊严的保障和实现为重要标准。由于监狱关押的青少年罪犯是触犯了刑法的人,其人身自由被限制或者剥夺,权利表现出不完整性,其人格尊严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对他们的尊严要格外加以关注和保障。如果监狱做不到这一点,就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的法治监狱,并失去了道义上的任何正当性。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联合国关于刑罚规则中包含的行刑方面的规范和专门的监狱行刑规范等国际法文件,以及大多数国家的相关刑事法律文本,都不约而同地将青少年罪犯尊严保障作为根本原则来加以对待。由此也可以看出青少年罪犯尊严保障是监狱行刑执法价值的出发点。
第二,青少年罪犯尊严保障是监狱行刑体现人的全面发展精神的前提条件。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核心和人类发展的最高目标。马克思主义十分关注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含义,是指每个人即社会全体成员的全面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的统一,包括人的劳动能力的充分发挥、人的社会关系丰富发展、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人的才能的自主发展,人的整体的全面发展等,任何人的职责、使命、任务就是全面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其中包括思维能力。从人的尊严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来看,一方面,人的尊严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动力源泉;另一方面,相互尊重人的尊严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出发,监狱行刑中,人的发展必然要落实到个人,要不是每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就不能得到解放。[10]因此,人的发展也势必包括正在监狱服刑的青少年罪犯。从保障青少年罪犯尊严的角度看,它是监狱行刑体现人的全面发展精神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尊严是青少年罪犯全面发展的动力。青少年罪犯只有具有尊严,才能够通过独立和理性的反思形成自己的改造目标,并按照自己的信念、理想、能力,自觉、自愿、自主地朝着追求新生的目标前进,摆脱各种束缚改造和全面发展的不利因素,更好地促进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另一方面,相互尊重人的尊严是青少年罪犯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每个人的全面发展都是相互依赖、互为条件的,因此,人们在现实的社会交往和实践活动中,应遵循相互尊重和公平对待的原则,既保有自己的尊严,又尊重他人的尊严,树立任何人的尊严神圣而不可侵犯的社会责任感,这样才能为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这就要求在监狱行刑过程中,作为监狱及干警要遵循人的全面发展的精神,主动维护和保障青少年罪犯尊严,使其具有做人的自尊感,并在行为上尊重和维护他人尊严。只有实现基于义务的自尊与基于权利的他尊的辩证统一,“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11],也才能促使青少年罪犯在改造过程中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监狱行刑对青少年罪犯尊严的保障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国家的文明水平。沈家本就曾指出:“觇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国度之文野。”[12]监狱行刑对青少年罪犯尊严的保障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国家的文明水平,也是一个社会、国家是否达到文明状态的重要衡量标尺。因此,有关监狱行刑的国际公约、协定以及联合国的行刑规则,无不以青少年罪犯的尊严保障为视角。如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第1条就指出:“对于所有囚犯,均应尊重其作为人而固有的尊严和价值。”能否注重青少年罪犯尊严的保障,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民主程度和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正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认为,对罪犯(包括青少年罪犯)的待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监狱是一个国家人权状况最敏感的部分之一”[13],青少年罪犯尊严保障是一个事关社会、国家文明的大问题。对青少年罪犯的尊严的保障和实现能体现出一个社会、国家文明的基本状况。在一个社会、国家中,如果连处于社会弱势群体地位的青少年罪犯的尊严都能加以有效的保障,那么这个社会和国家的文明水平之高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称其为一个文明的社会和国家[14]。而一个社会、国家对青少年罪犯尊严的保障程度主要是通过监狱行刑来体现的,要具体落实到监狱行刑的各个环节和方方面面。所以,监狱行刑对青少年罪犯尊严的保障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国家的文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