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狱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取向
推进监狱治理现代化,就是要通过监狱治理体系建设和监狱治理能力的提高,深化监狱领域综合改革,实现监狱事业科学发展,为国家长治久安及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要实现这一目标,监狱治理现代化中两个根本问题必须要解决,即“改造什么人?怎样改造人?”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具备正确的价值导向,必须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指导监狱治理现代化的推进。
监狱应该改造什么人?这是把握正确的治监方向,推进监狱治理现代化的关键问题。《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也就是通过改造使罪犯在刑满释放后能够立足社会,不再犯罪,进一步“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9]这是监狱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取向。而要使罪犯真正达到守法公民的标准,把重新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关键是要通过改造使罪犯具有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的必要条件。“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的这句名言指出了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这一点对于罪犯同样是适用的。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不信仰法律有很大关系。因此,在罪犯改造过程中,要采取一系列有力的举措帮助罪犯树立法律信仰,包括倡导法治理念、普及规则意识,促成底线观念。[10]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落实到行动,从而更好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这样也才能确保监狱治理现代化始终走在正确的轨道上。
监狱应该怎样改造人?长期以来,监狱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由于监狱是国家的专政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及代表刑罚执行职能的干警与罪犯的关系,就是一种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因此,传统的改造模式强调,在改造过程中,监狱及干警处于一种天然的中心地位。监狱及干警决定着罪犯改造的标准、内容、手段,支配着整个罪犯改造过程。罪犯一进入监狱就是需要被强制改造。因此,监狱及干警必须借助惩罚、命令、禁止等监管手段树立起权威,这是进行罪犯改造的前提;同时,罪犯必须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必须顺从监狱及干警的管教,才能洗心革面,改恶从善,达到成为新人或守法公民的目的。应该看到,这一模式有它合理性的一面,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罪犯由强制改造到自觉改造”的规律。但这种模式的最大弊端是忽视罪犯的内心感受和接受程度,忽视罪犯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没有看到罪犯的改造最终要靠自我觉悟,单靠监狱及干警的一厢情愿是不行的。为了纠正在罪犯改造中一味强调监狱及干警的主体作用的偏向,一些同志主张监狱及干警要围绕激发罪犯主体性上做文章,设身处地为罪犯发展着想。[11]这种观点的核心是尊重罪犯人格与尊严,改造活动要有利于罪犯主体性与潜能的发挥与发展。但又有人提出质疑,认为这种主张和模式过于强调罪犯主体性的一面,容易削弱监狱及干警在罪犯改造活动中的主导作用。笔者认为当下比较好的改造模式应是“双主体论”,即在改造罪犯过程中,监狱及干警作为组织者、管理者、教育者是主体,罪犯作为被改造者是客体,监狱及干警不能放弃职责;而要使正确的东西进入罪犯头脑,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离不开罪犯自我认同与转化,从这个意义上看,罪犯又是改造的主体。作为干警要把握好这两个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或主体作用,又要善于激发罪犯改造的主体作用,从而达到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目的。笔者认为“双主体论”比较全面,为我们怎样改造罪犯提供了新的路径。它要求监狱及干警在罪犯改造过程中,特别是在前期,要强化自身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特别是要加大教育改造力度,加强法治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和行为矫正,牢牢把握好罪犯改造航向;另外,要在激发罪犯主体性上下功夫,特别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罪犯有所觉悟的时候,应给罪犯更多的思考和选择机会,最终使之成为既具有社会适应能力,又具有鲜明个性的全新的守法公民。
面对全球监狱制度现代化的滚滚浪潮,面对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在“应该怎样改造人”的问题上,还要求我们在推进监狱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展示开放性,既要对外积极借鉴人类狱制文明成果,汲取当代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监狱治理的先进经验,推动监狱治理现代化的步伐,又要对内加大狱务公开的力度,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虽然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在狱务公开上作了一定工作,但尚处于起步阶段,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距离。今后应当进一步明晰狱务公开的法理基础,界定狱务信息的属性、狱务公开的原则、狱务公开的范围,采取多样化狱务公开形式,让阳光照进监狱,让监狱治理在阳光下运行,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让全社会包括罪犯及其亲属更多地了解、支持和监督监狱工作,这是实现监狱治理现代化的一把钥匙。另一方面要坚持自主性,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狱治理之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分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12]。这要求在推进监狱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充分汲取传统法律特别是监狱文化精华,大力弘扬新中国监狱工作的优良传统,深入总结推广新时期以来监狱工作实践的成功经验,并不断开拓创新,以展示监狱治理现代化的中国基因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突出社会主义特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绝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的治监模式,把监狱治理现代化搞成监狱管理的西方化。
总之,监狱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特别是犯罪治理现代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要努力达到这一目标,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犯罪治理现代化添砖加瓦。我们相信,只要把握好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秉持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和文明化的价值尺度,始终把握好“应该改造什么人?怎样改造人?”的价值取向,就一定能够实现监狱治理现代化的理想,为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发展、人民生活幸福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文是提交给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二十四届学术研讨会的论文。原载张凌等主编:《犯罪防控与法治中国建设——中国犯罪学学会年会论文集》(2015年),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
[1] 参见国防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为了更好实现公平正义》,载《求是》2014年第11期。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求是》2014年第21期。
[3] 参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载《法制日报》2014年2月25日,第1版。
[4] 参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规定》。
[5] 参见曲伶俐等:《现代监狱行刑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7页。
[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求是》2014年第21期。
[7] 参见吴春莲:《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品质检察”》,载《法制日报》2014年11月20日,第7版。
[8] 参见潘国和主编:《当代中外行刑制度比较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2—293页。
[9]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求是》2014年第21期。
[10] 参见林汐编著:《依法治国新征程》,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73—74页。
[11] 参见孙丽娟:《论改造活动中服刑人员主体性人格的培育》,李海荣:《论服刑人员改造主体意识的激发和培育》,载乔野生主编:《论上海监狱工作》(第四集),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
[12] 转引自肖晋:《法治中国建设的三个关键词——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一》,载《上海支部生活》,2014年11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