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彩石印同业组织考
早在光绪十二年(1886),经扫叶山房执事朱槐庐等人倡导,依照苏州书业旧例,上海地区成立了首个书业同业组织——崇德公所,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重组为“上海书业公所”,其成员基本上都以经营木刻、墨色石印业为主。光绪三十二年(1906),上海又成立了“书业商团”,其成员则以经营铅印平装书为主[1]。这些组织,对于协调整个申城的出版业,特别是增强各成员书局在申城书业中的竞争力,产生过积极的作用。
然而,五彩石印业却始终未能成立自己的行业组织,直到民国四年(1915),在书业公所的支持下,上海才成立了第一个彩印同业组织,并订立“彩印同业规例”,虽然此非专为五彩石印而设,但凡专营“彩色套印及日后兼营彩印业者,皆须遵守此项条例”[2],因此,它实质上可以视为第一个五彩石印同业组织。规例前言声称:
吾书业中五彩印刷一部分,向无小团体之组合,以相联络而臻划一。兹由同人发起,并承公所诸君赞成斯举,表示同情,藉以组织彩印同行,互相联络。窃维东西各国,虽至微极贱之一业,莫不结成团体,出有专业报纸,或旬报,或月报,调查本业之旺衰,与夫学术技能之直接、间接可互换知识裨益于本业者,悉载诸报章,俾同业中人潜心研究,以故其业日有进步,瞬息千里。回顾吾国,同行必忌,同业必妒,甚有不顾成本,竟为害人害己之举,乌睹工业之能有进步,得与世界各国相见于二十世纪工业场中欤?兹同人等结合团体,第一目的滞涂忌妒二字,各顾成本,不为无意识之争夺,以其余力研究彩业印刷进步方法,不以劣等印刷迁就主顾。拟成规例,业经书业公所开特别会公决修正,兹将全稿印呈台览。
规例全稿共有十七条,内容集中在以下两大方面:其一,关于彩印业的价格。譬如第七条规定:“普通彩色套印价目,公同议定最低之实价,计印额一千至二千者五元,三千至五千者四元五角,五千以上者四元,如文凭、股票、钱钞票、地图高等品不在此列;制版以十开为率,如一石内遇廿开以上,须加制版费洋五角,五十开以上加洋一元,余类推。”第八条规定:“每石内只许印一种样子,如有多种搭印者,加画红粉,工以花样计算,价值面议。”第九条规定:“印阴文空壳字、用初等料或高等料印金色并特别满版金地等,均面议。”第十条规定:“月份牌用蜡纸双边,一千以上一角九分,二千以上一角六分,五千以上一角半,一万以上一角三分半。”第十一条规定:“木造道林纸单边,一千以上一角六分,二千以上一角四分,五千以上一角二分,一万以上一角零五。”第十二条规定:“切工四开每万五角,十开以上四角,廿开以上三角,五十开以上二角五分。”借此我们可以略窥当时彩印业的各种费用。
其二,关于同业公平竞争。譬如第十四条规定:“主顾定货打样,往往有价已论定,复往各家试询,故意将价说少者,同业不察,每为其破坏行规。凡吾同业,均宜加意,务须互通声气,勿被所愚。”第十五条规定:“凡遇向有交易之主顾,或因账款瓜葛改就他家者,吾同业先询明原因,并须账款清楚,方可承接。”
民国以后,随着彩色胶印业的迅速发展,五彩石印业逐渐萎缩,1927年,经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商民部批准,成立“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彩印业分会”,首批会员有燮记书局、中华印书馆、竞美印刷局、恒美印刷局等27家,其中五彩石印局所占的比例已很微小,仅有浙江陆占螯的“大利五彩石印公司”、上虞胡志恒的“上海胡森记五彩石印局”、定海董陛高的“上海中西源记五彩石印书局”等数家而已[3]。可以说,五彩石印至此已经较好地完成了她的历史使命,即充当传统木版套色印刷与现代彩色胶印之间的过渡桥梁。
(原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1] 参梁泮《上海书业公所与上海书业公会》, 《出版史料》1983年12月第2辑,第7页。
[2] 原藏上海市档案馆,档号为S313-1-41。
[3] 参《本会(商民协会彩印业分会)召开成立大会向有关机关请示报批的文书》,藏上海市档案馆,档号S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