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轻率概括
核心提要
“轻率概括”是发生在归纳推理过程中的谬误。
归纳推理是以个别知识为前提,推出一般结论的推理形式。归纳推理所依据的个别知识通常是人们通过观察获得的经验性的认识。这种经验性的认识来源于某种事例的反复出现且未见反例。可事实上,未见反例并不等于没有反例,更不等于以后也不会再有反例。只要一出现反例,则这种由经验得出的结论便会被推翻。例如,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根据多次重复的经验认定:“凡鸟都会飞”,“所有的天鹅都是白色的”。但是,后来却在非洲发现了不会飞的鸵鸟,在澳洲发现了黑天鹅。这样,上述的一般性论断也就被推翻了。
著名逻辑学家伯特兰·罗素曾说过一个关于归纳主义者——火鸡的故事。
在火鸡饲养场里,有一只火鸡发现,第一天上午9点钟主人给它喂食。然而,作为一个卓越的归纳主义者,它并不马上做出结论。它要更多地搜集有关上午9点给它喂食这一经验事实。而且,它是在多种情况下进行这些观察的:雨天和晴天、热天和冷天、星期三和星期四……它每天都在自己的记录表中加进另一个新的观察的陈述。最后,它的归纳主义的良心感到满意,它进行归纳推理,得出了下面的结论:主人总是在上午9点钟给我喂食。
可是,事情并不像它所想象的那样简单和乐观。在圣诞节前夕,当主人没有给它喂食,而是把它宰杀的时候,它通过归纳概括而得到的结论终于被无情地推翻了。大概火鸡临终前也会因此而感到深深的遗憾!
罗素的例子给我们的启示是:归纳推理总是在特定的条件下进行的,作为归纳推理的前提来观察的某些事例往往是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穷尽的,而作为归纳推理结论的论断则往往是在时空上包容了所有。因此,归纳推理的结论超出了前提的范围,带有或然性。为了提高归纳推理的可靠性,在进行归纳推理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多次重复出现的事例的数量、性质及其相关条件。忽视这些因素,在没有充分考虑前提事例的广泛性、必然性和普遍性的情况下,贸然推出结论就会造成“轻率概括”的谬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