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组织及功能分析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理论解释
在社会学研究中,社会组织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定义。从广义的角度,社会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如企业、政府、学校、医院、社会团体等,是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组建的稳定的合作形式。从狭义的角度,社会组织是指在政府、市场、社会之间发挥服务、沟通、协调、公证、监督等作用的非政府、非营利的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志愿者团体等。[1]本书所论述的社会组织是狭义层面的社会组织。
西方学者研究认为,在整个社会中的各类组织可以划分为五种基本类型:第一类是经营性组织,即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组织;第二类是行政性组织,即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对整个社会实施管理的政府组织;第三类是互益性组织,主要是指满足成员共同利益的组织,如职业组织、行业协会、工会、政党、文艺团体、兴趣团体和教会组织等;第四类是社会服务性组织,主要是指致力于服务对象利益的组织,如学校、医院等;第五类是公共服务性组织,主要是指服务于社区成员公共利益的组织,包括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2]在上述五大类组织中,除了第一类经营性组织和第二类行政性组织之外,其他三类都可以归入社会组织的范畴。
与任何其他社会现象一样,社会组织的出现是值得关注的,背后具有深层次的理论蕴含。国内外学者围绕社会组织的产生、运作和治理等方面开展了深入的研究,产生了海量的研究文献,形成了不少具有影响力的理论解释。对此,已有学者做了一些整理工作,以下根据研究成果出版的先后顺序进行梳理。
王绍光认为,社会组织相关的理论包括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理论、合约失灵理论、供给理论、志愿失灵理论。[3]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仕园、官有垣和李宜兴从经济学和社会学两大学科的视角对社会组织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类,前者包括公共物品理论、政府失灵理论、契约失灵理论、消费者控制理论、企业家理论等,后者包括组织生态学理论、资源依赖理论、制度学派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公民社会理论等。[4]王名从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视角进行了梳理:从经济学视角看,这些相关理论包括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社会组织的积极角色;从政治学视角看,着眼于社会组织与国家、市场和利益群体的相互关系,社会组织具有保护公众免受国家权力之害、对国家的积极建设作用、作为利益群体而存在的意义等;而从社会学视角看,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包括社会自我治理、社会连接相互信任的生态、价值关怀。[5]徐家良对西方学者和我国学者发展的理论解释进行了区分,前者主要包括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志愿失灵、市民社会、第三方治理理论,后者则包括合法性理论和双重赋权理论。[6]康晓光从政治社会学和公共管理学的视角进行了分类,前者包括多元主义、法团主义、市民社会反抗国家、行政吸纳社会、极权主义理论,后者包括政府失灵、契约失灵、志愿失灵、公共治理理论。[7]
可见,不同学科对社会组织都有关注,但关注点是不一样的,由此发展出不同的理论解释(表2-1)。总体而论,经济学更多是从供给方和需求方的角度来解释社会组织的存在,包括政府失灵、合约失灵、志愿失灵等理论。社会学视角自然是关注社会组织的社会属性,将其视为一种社会结构来进行分析,包括组织生态学、资源依赖、社会资本等理论。政治学主要关注权力的分配,社会组织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更为学者们所关注,包括多元主义(公民社会)、法团主义等理论。而公共管理学关注政策过程和具体的治理问题,在新公共管理时代研究者越来越意识到社会组织对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包括民营化和合作治理等理论。以上只是从不同学科的角度,对社会组织理论视角的初步划分。实际上对于经验现象的解释和理论的发展往往是跨学科的,很难区分学科之间的界限。
表2-1 社会组织的多元理论视角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以下从两方面展开论述:首先,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理论视角进行介绍,主要包括政府失灵、合约失灵、志愿失灵、资源依赖理论。其次,对我国学界逐渐发展的若干本土化理论视角进行整理,主要包括合法性、分类控制、合作治理理论。这样的选择无疑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不仅没有从理论的微观、中微观层面进行选择,更没有考虑学科的差异性。有必要指出的是,之所以没有将其他的理论视角纳入其中,当然是囿于学识和篇幅的限制,同时也是基于对我国社会组织研究的长期观察。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相关的研究也开始爆发式地增长。[8]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民社会抑或法团主义的争论上。[9]这两者无疑对我国社会组织的认识具有帮助,但用这样的理论视角去解释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是不够的,缺乏理论上的想象力和洞察力。
1.政府失灵理论
政府失灵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Burton Weisbrod)提出的。[10]韦斯布罗德认为当时的经济学研究无法解释由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共物品的现象,他运用传统经济学供给和需求的方式来进行解释和理论发展。王绍光认为,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非营利组织是提供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的私营主体。[11]
韦斯布罗德的分析是基于民主国家的基本体制提出如下的论证逻辑:社会中的选民对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均有需求,而且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政府、市场和非营利组织均是满足选民需求的重要主体。韦斯布罗德分析认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是由政治决策过程决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往往满足的是中间选民(median voter)的需求,从而导致部分人对公共物品的额外需求(excess demand)得不到满足,部分人的特殊需求(differentiated tastes)也得不到满足。这就为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介入提供了机会。
比较而言,在提供公共物品中,营利组织往往面临失败。公共物品具有两个基本的特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所谓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公共物品在消费市场被提供时,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少其他消费者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所谓受益的非排他性,是指公共物品在消费市场被提供时,很难排除其他消费者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正是基于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种特性,公共物品市场经常出现“搭便车”现象。因此,公共物品是很难由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来稳定地供给的。由此推论,非营利组织是提供公共物品的重要主体。
在分析韦斯布罗德的理论时,田凯认为:“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共物品的数量取决于政府部门能够满足选民的多样需求的程序。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需求越不满意,非营利组织的规模就越大。对于特定的政府输出,消费者需求的差异越大,志愿部门的输出就越大。如果其他条件相同,消费者需求的同质性越高,不满意的需求就越少,非营利部门的规模就越小。”[12]
关于公共部门的失灵现象,经济学家布凯南(Michael Buchanan)早有深刻的洞察,这为韦斯布罗德提出的解释提供了理论上的营养。布凯南认为,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政策失效政府的决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尤其对于提供公共物品作出的决策,政府提供的物品具有普遍性、统一性,难以满足特殊偏好的公众需求,而且政府官员出于任职周期的考虑,提供公共物品具有短期性,从而导致公共政策失效。第二,政府工作低效率。政府机构作为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缺乏同行的竞争压力,没有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再加上缺乏外部监督信息,导致政府工作低效率。第三,政府内部性与扩张。政府内部性是指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的是自身的利益或组织的利益而非公共利益,资源配置效率低下。[13]布凯南提出的关于公共物品提供过程中的公共政策的失效,实际上指出公共物品提供过程中的失败现象,而政府工作低效、政府内部扩张等因素均是政府公共政策失效的重要原因。
2.合约失灵理论
合约失灵理论是由美国法学家汉曼斯(Henry B.Hansmann)首次提出的。[14]在现实社会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合约会出现失灵的现象。汉曼斯认为,在提供社会服务的过程中,由于服务的复杂性,消费者难以对之进行评估。同时,服务的生产和供给往往是分开的,即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消费者难以对服务生产者进行监督。在这样的情景下,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生产者倾向于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与营利性企业比较,非营利组织由于自身非分配约束(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的特征,一般不会借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行损害消费者利益之事。
3.志愿失灵理论
志愿失灵理论由美国非营利组织研究专家莱斯特·M.萨拉蒙(Lester M.Salamon)提出。[15]志愿失灵理论是基于这样的情景提出的:萨拉蒙发现,非营利组织不仅出现在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领域,也出现在政府与市场机制良好运作的领域,这对传统的志愿理论形成了挑战。不仅如此,他发现志愿部门本身也并非神话,在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时也会失灵,出现能力不足、效率低下和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合理需求等现象,起不到弥补政府和营利组织不足的作用。
萨拉蒙总结了志愿失灵的四个方面表现:第一,慈善的供给不足(philanthropic insufficiency),表现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第二,慈善的特殊主义(philanthropic particularism),表现为社会组织及其捐助者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少数人群,不具有普遍性。第三,慈善组织的家长制作风(philanthropic paternalism),社会组织中掌握最多资源者对于组织的运作及决策具有最大的影响力。第四,慈善的业余主义(philanthropic amateurism),社会组织内人员工资福利及志愿者专业能力限制导致提供服务的非专业性。
除了志愿失灵的新概念外,萨拉蒙同时提出了“第三方治理”(third-party government)的新视角,以此来解释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伙伴关系存在的内在逻辑。第三方治理理论表明在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地方政府、联邦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联邦政府与营利组织的合作关系的广泛存在,这事实上是联邦政府治理结构的根本性变化。同时,第三方治理理论提出联邦政府是资金的提供者与监督者,而包括非营利组织在内的第三方机构则是服务的提供者,这不仅解释了伙伴关系的存在,而且道出了其中的内在逻辑。[16]
4.资源依赖理论
资源依赖理论主要是由杰弗里·菲佛(Jeffrey Pfeffer)、杰勒尔德·R.萨兰基克(Gerald R.Salanick)发展提出的。[17]资源依赖理论的基本假设是,没有组织是完全自给的,只有与环境进行交换才能获得生存。该理论认为,组织需要通过获取环境中的资源来维持生存,而这必然涉及与其所依赖环境中要素的互动,组织依赖环境造成的外在约束性回应就是组织的外部控制;为了改变或者管理组织的外部控制,组织必须具备对控制的环境进行控制的能力。
组织运行与外部环境互动关系是资源依赖理论的主线,即“组织-环境”分析框架是资源依赖理论的主线。[18]该理论认为,组织与外部环境中的主体处于竞争性的或者共生性的关系,因而组织之间实现相互依赖的规范性合作的思路是寻求建立组织之间的协调一致的环境。[19]
5.合法性理论
高丙中在韦伯和哈贝马斯等思想家关于合法性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的分析概念。[20]他认为,社会组织的社会合法性基础是地方传统、当地的共同利益、有共识的规则或道理,行政合法性基础是程序和惯例,获取形式包括机构文书、领导人的同意、机构的符号、仪式等,政治合法性表明社会组织及其活动符合某种政治规范或“政治上正确”,这三个层面的合法性解释了社会组织何以能够在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下“正常”地存在并开展活动。法律合法性意指合法律性,有研究者对21世纪初我国社会组织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发现,占总数80%以上的社会组织属于“非法存在”,经过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也存在内部管理不善、财务混乱甚至违法犯罪等问题。[21]随着社会组织法律制度环境的改善,社会组织的合法性也在不断增强。
徐家良和孙钰林在分析郑州温州商会的换届风波现象时,认为既有的合法性的分类无法对此进行很好的解释,专门提出了社会团体外部合法性和内部合法性的分类。[22]在这个分类中,高丙中提出的四种合法性类型纳入了外部合法性的范畴。所谓社会团体的内部合法性,是指社会团体的成员或准备吸纳为成员的群体对该团体的认同,以及其治理结构能够确保这种认同程度的状态。内部合法性由组织合法性和成员合法性两个要件构成,其中组织合法性是指社会团体内部的权威被接受和承认的程度,反映行业、社会团体与会员之间的关系状态,成员合法性是指社会团体的领导人被普通会员接受、承认并服务管理的状态。
6.分类控制理论
分类控制是研究我国政府和社会组织关系的一种重要视角。康晓光等提出了分类控制新概念,认为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根据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提供的公共物品,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23]实际上,政府采取分类控制的策略很大程度上源于“行政吸纳社会”这样特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康晓光认为,从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分配格局来看,政府处于支配地位,社会组织处于从属地位,分类控制是“行政吸纳社会”的核心机制之一。[24]
有学者针对目前社会组织领域发生的新变化,对分类控制的适用性提出了异议。有学者认为,2004年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方面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政府逐步从分类控制转向嵌入型监管,地方政府在对社会组织的吸纳能力、对社会组织管理重点的分化、对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化水平、对社会组织管理手段多元化四方面的监管水平有了明显提升。[25]也有学者在2011年至2012年通过对全国17个省市的60位社会组织员工和政府官员进行访谈,认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和控制确实是无所不在,但一些地方出现了培育和发展的做法。[26]
7.合作治理理论
在新公共管理运动后,政府、社会、市场之间如何进行合作并实现有效治理为世界各国政府所关注。志愿失灵理论与市场失灵理论、政府失灵理论共同印证了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三者都不是万能的,社会组织在政府与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起到辅助功能,但社会组织需要政府和市场的资源,政府与社会组织是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的合作伙伴关系等,这三者间更为中微观的关系有待于更为精细化的经验研究。
目前,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政策话语下,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之间的合作治理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治理理论强调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限于依赖政府的权力、政令和权威,在社会经济管理领域,政府有责任与其他行动主体开展合作,运用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更有效地实现治理目标。[27]学界已经对此开展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学术概念,如协同治理、协商治理、三圈互动、社会共治。但是,如何具体运用这些分析概念,有待于进一步的理论发展。
二、转型视野下社会组织发展要求
社会转型是整个社会系统结构状态的过渡,从一种社会结构状态向另一种结构状态转变过程中,经济结构、政治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任何一个要素的变动都会对当前的社会结构形态产生影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结构各方面的转型更加深化,突出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社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形成;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增强。[28]20世纪后期,在西方社会,伴随着凯恩斯主义混合经济的困顿、福利国家制度的失败、社会主义阵营的解体以及资本主义全球化、新公共管理思潮的盛行等多种因素的交织作用,社会组织在国家从经济和社会退出的领域开始新的崛起。进入21世纪的中国,正在经历快速的社会转型,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作出的重要抉择,通过政府职能转变,释放更多社会、经济领域空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等具体政策落实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组织在国家自上而下推动改革的同时,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积极与政府合作,弥补政府职能缺位、越位,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领域的急剧转型,对社会组织发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政治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的任务。随着社会组织形成第三方力量参与政治,发挥利益代言,参与立法,监督政府执法行为,强化政府问责机制等功能,国家与社会实现了良性互动。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说”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理论基础。[29]邓正来认为,良性互动关系模式的最终目标是自上而下地营造公民社会,而构建公民社会的具体策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形成阶段,国家与公民社会共举,国家自上而下推动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为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发展留出空间;社会组织则充分利用改革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自下而上推动公民社会的营造。第二阶段是成熟阶段,社会组织作为民间力量的代表,往往代言其成员的共同利益,通过合法的制度渠道,逐渐进入公共领域,充分表达意见和声张权利,参与和影响国家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过程。[30]在以上公民社会形成的两个阶段,社会组织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载体,通过搭建政府与公民之间有效沟通的桥梁,推进政府与社会的良好互动。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市场进一步分开的要求。经济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弥补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结果。理论和实践证明既存在市场失灵问题,也存在政府失灵问题。所谓市场失灵,是指由于内在功能性缺陷和外部条件性缺陷引起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的某些领域运作不灵。所谓政府失灵,是指在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对经济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过程中,由于政府行为自身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而产生的无法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佳效率的状况。
在当前经济转型时期,一方面政府要厘清自身与市场的界限,遵循市场机制自身的调节功能,从宏观视角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监管市场主体的行为,同时减少对市场的微观管制;另一方面,要求经济领域的社会组织承接原来由政府对于经济进行微观管理的部分职能,以自身的非政府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发挥公共经济领域资源配置职能,规范、监督市场主体行为,疏通政府与市场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在政府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监督功能,最大程度减少政府寻租行为,弥补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
第三,解决社会矛盾冲突和实现社会发展的要求。转型期的中国既面临黄金发展期,同样也遇到了矛盾凸显期,社会领域新的问题不断凸显,需要政府承担起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维持社会和谐与稳定。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从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在社会领域的主要职能,政府是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主导者,但主导不是具体包揽,现代政府不是全能政府。
就当前我国的公共服务发展而言,政府职能严重缺位,公共健康、医疗卫生、教育、特殊人群服务等基本社会服务领域都存在政府资源供给不足现象,而与此同时公众对公共服务日益呈现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出于政府职能转移、社会服务专业化以及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公共服务的需要,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应主动担当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有力协助者角色,发挥组织自身专业化能力和资源优势,与政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承接政府外包的公共服务项目,以及针对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缺位,积极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多元化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个性化需求,是当前社会组织顺应社会领域政府转型,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
三、社会组织的不同分类
1.服务领域角度分类
(1)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社会服务日益成为社会组织关注的重要领域。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各种服务。这些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养老、医疗护理、卫生保健、文化休闲等。在我国,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多数在社区开展活动,涉及城市和农村社区服务的各个方面,为改善我国城乡社区状况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2)环境保护类社会组织
环境保护是指对环境、生态与资源的保护。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组织最早涉足且集中活跃的领域之一。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都有许多著名的社会组织活跃在这个领域。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组织大体集中在自然生态的保护、资源保护、动物保护、污染治理、对污染受害者的救助五方面。[31]
(3)经济协调类社会组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不仅要依靠企业,其中有许多地方也要依靠社会组织。这些组织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协会等,这些社会组织主要由经营者或企业主体组成;第二类是工会组织等,主要由劳动者组成;第三类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的经济协调组织。这三类组织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交流、信息提供、行业协调、咨询服务等活动,发挥着经济领域的互助、共济、中介功能,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着重要的润滑剂和中介作用。[32]
(4)科技创新类社会组织
所谓科技创新类社会组织,是指拥有合法地位,通过开展与科技相关的公益性活动,所有能够促进科技创新的社会组织。[33]科技创新类社会组织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政策协调、辅助构建多元化科技评价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些东南沿海省份,出现了一批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组织,它们在产业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探索,受到广泛关注。[34]
2.主办者角度分类
从主办者角度可以将社会组织分为官办社会组织与民办社会组织,这是在中国语境下形成的特有分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权力控制的放松,经济、社会活力的激发,中国各类社会组织大量涌现。这一批涌现的社会组织具有两条明显不同的生长路径,即“自上而下”的路径和“自下而上”的路径。[35]
所谓“自上而下”的路径,指的是在政府主动组建或主导下成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生长路径。官办社会组织就是沿着“自上而下”的路径生长起来的,官办社会组织由于直接脱胎于政府部门,带有浓烈的官办色彩和政府性质,在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财务运作上都与政府有强烈的依附关系。
民办社会组织强调的是其草根性,指的是由民间力量在志愿基础上,自下而上组建、发展的非营利组织,主要与具有官办背景的组织相区别。在我国,草根组织系民间人士自下而上发起,直接从事公益服务或者组织社区活动的一类组织。[36]民办社会组织又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的,具有“合法”身份的民办社会组织;另一类则是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不具有“合法”身份的社会组织。
3.会员角度分类
根据是否具有会员,社会组织可以分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互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或社会全体利益)服务的社会组织;而互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为某一特定群体内的互助性利益服务的社会组织,其价值取向在于根据会员的共同需要为全体会员提供产品和服务。[37]可见,前者往往是向所有社会大众提供服务,而后者仅仅向会员提供服务。
互益性社会组织是通过各种为其内部会员谋福利的自利性活动来推动自身发展的,无论是得到的好处还是遭受的损失都由会员共同分享和承担,当然前提是互益性社会组织生存和运作的资金也有赖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社会组织通过向全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范围广泛地参与到社会管理并推动社会发展,而互益性社会组织虽然是为会员提供服务和产品的内部定向社会组织,对外呈现的是自利的一面,但是其在自利活动中也会辐射出互助效应,以此来推动社会的发展。[38]
4.提供服务角度分类
从社会组织是否直接提供服务的视角,可以将社会组织分为服务类社会组织和支持类社会组织。前者是那些处于一线的、直接面向和服务于社会公众的社会组织,因此也被称为“操作型社会组织”;后者则是指那些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为中小型或者草根组织提供活动经费、能力培训以及政策咨询等支持的社会组织。
我国现有的大多数社会组织是服务类社会组织,数量众多且发展较早。支持类社会组织发展较晚、数量较少且能力较弱,当前我国的支持类社会组织按照其提供给其他社会组织支持的类型可以分为资金支持型、能力支持型、信息支持型、智力支持型、综合管理类支持型、传统服务型、支持活动型和论坛。[39]浦东的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上海映绿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是典型的支持类社会组织。服务类社会组织的长期稳定发展促使其直接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而支持类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为前者提供社会服务打下了更好的基础。
5.法律角度分类
从法律视角可以将社会组织分成合法的社会组织和非法的社会组织。合法的社会组织是指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民政部门予以其合法登记并将其纳入自身管理范围内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三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有社会组织70.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3.6万个、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36.1万个、基金会5559个。[40]
(1)社会团体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不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福利会、社联、文联、科协、宗教团体等)。学术性社团,是指主要由专家、学者和科研人员组成的各类学会、研究会等;行业性社团,是指主要由经济领域各行业相同的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专业性社团,是指主要由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组织组成的各类协会等;联合性社团,是指主要由不同利益需求的人群或各类社团组成的联合体,如联合会、商会、促进会、俱乐部、校友会、联谊会等。
(2)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按照所属行业可以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划分为教育事业类、卫生事业类、文化事业类、科技事业类、体育事业类、劳动事业类、民政事业类等。根据《慈善法》的相关表述,“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提法将逐渐被“社会服务机构”的概念所取代。所谓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3)基金会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其公益性主要表现在它不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利,强调的是社会公众的广泛受益。基金会可以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前者能够向公众进行公开募捐,而后者不得面向公众开展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又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1] 王思斌.社会学教程(简明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76-77.
[2] 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107-114.
[3] 同上书:30-46.
[4] 王仕园,官有垣,李宜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理论//萧新煌,官有垣,陆宛苹.非营利部门:组织与运作(第二版).巨流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9:13-31.
[5] 王名.社会组织概论.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38-46.
[6] 徐家良.社会团体导论.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27-33.
[7] 康晓光.非营利组织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03-216.
[8] David Horton Smith,Ting Zhao.Review and Assessment of China’s Nonprofit Sector After Mao:Emerging Civil Society?Voluntaristics Review,2016,1(5).
[9] 张紧跟.从结构论争到行动分析:海外中国NGO研究述评.社会,2012(3).纪莺莺.当代中国的社会组织:理论视角与经验研究.社会学研究,2013(5).
[10] Burton Weisbrod.Toward a Theory of the Voluntary NonProfit Sector in a Three–Sector Economy// E.Phelps,ed.Altruism,Morality and Economic Theory.Russel Sage Foundation,1975.
[11] 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31.
[12] 田凯.西方非营利组织理论述评.中国行政管理,2003(6).
[13] 黎民.公共管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34-38.
[14] Henry B.Hansmann.The Role of Nonprofit Enterprise.The Yale Law Journal,1980,89(5):835-901.
[15] 莱斯特·M.萨拉蒙.公共服务中的伙伴——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田凯,译.商务印书馆,2008:46.
[16] 赵挺.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绩效与合作机制.中国第三部门研究,2011(2).
[17] 杰弗里·菲佛,杰勒尔德·R.萨兰基克.组织的外部控制——对组织资源依赖的分析.闫蕊,译.东方出版社,2006:45.
[18] 赵挺.公益服务组织与基金会的不对称合作及其矫正.中国第三部门研究,2012(1).
[19] 杰弗里·菲佛,杰勒尔德·R.萨兰基克.组织的外部控制——对组织资源依赖的分析.闫蕊,译.东方出版社,2006:45,158.
[20] 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2).
[21] 谢海定.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法学研究,2004(2).
[22] 2006年7月11日,郑州温州商会换届,由于成员对换届选举会长的程序及选举的结果存在异议,拒绝承认选举产生的会长,并联名向上级部门反映,由此产生一系列的争论。详见徐家良,孙钰林.论社会团体的内部合法性.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4).
[23] 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6).
[24] 康晓光,韩恒.行政吸纳社会——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再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7(2).
[25] 刘鹏.从分类控制走向嵌入型监管: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5).
[26] Fengshi Wu,Kin-Man Chan.Graduated Control and Beyond:The Evolving Government-NGO Relations.China Perspective,2012(3).
[27] 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华夏风,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1).
[28] 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2).
[29] 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说,作为同国家与社会冲突说对应的一种学说,是指国家透过市民社会的构建,逐渐确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在社会公共领域,国家与社会发展共同的利益“契合点”,各类社会主体在国家的主导下开展社会治理。参见邓正来,J.C.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95-196.郁建兴,关爽.从社会管控到社会治理——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发展.探索与争鸣,2014(12).
[30]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4-5.
[31] 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
[32] 胡仙芝.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职能和作用.中国行政管理,2014(10).
[33] 李研,李哲.科技类社会组织发展思路与对策研究.科研管理,2015(11).
[34] 李研,梁洪力.科技类社会组织在建设区域创新体系中的作用——以中关村为例.中国科技论坛,2014(2).
[35] 王名.中国NGO研究2001——以个案为中心.联合国区域发展中心,2001:13-14.
[36] 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5.
[37] 王名,贾西津.中国NGO的发展分析.管理世界,2002(8).
[38] 褚燕松.关于互益性社团的公益效应分析.天津社会科学,2003(5).
[39] 徐宇珊.社会组织结构创新:支持型机构的成长.社团管理研究,2010(8).
[40] 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7-08-03].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1708/2017080000538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