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刑事政策思想的兴起
[1]基于应对犯罪的一种对策的意义,刑事政策似乎古来有之,然而现代意义的刑事政策有其独特的意义。诸如,立于民主政治的背景与出于防止罪刑擅断的宗旨,由此构成对于犯罪的理性反应;政策的具体内容,奠基于对犯罪原因的合理揭示;政策的法律归宿,表现为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奠的刑法制度,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政策思想与近代刑法思想相伴生。
一、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政策思想
[2]刑事政策思想伴随着现代刑法学的诞生与发展而逐步形成,不过其真正兴起得益于刑事近代学派的思想背景。1803年,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Paul Feuerbach)启用刑事政策(kriminalpolitik)的术语,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强调刑事政策是基于心理强制学说的刑事立法政策,从而将心理学、实证哲学、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法的辅助知识。[1]然而,在当时及其之后的近一个世纪,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并未得到充分的彰显。究其原因,这与其时占主导地位的刑事古典学派的思想价值体系不无关系。
[3]以费尔巴哈等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理论上坚持理性人意志自由的犯罪原因,强调行为中心的犯罪构成评价,注重道义责任的刑罚处罚根据(客观主义犯罪理论);在刑罚理论上主张立法威吓主义的一般预防(费尔巴哈),或者坚持道德报应(康德)或法律报应(黑格尔)的报应主义(一般预防的目的刑论与报应刑论)。在这种理论与思想背景下,应对犯罪的关键在于,给予犯罪与其客观危害相适应的事后刑事制裁,而不是基于犯罪形成机制的事前灵活预防。这种事后制裁以严谨的犯罪与刑罚的规范框架具体展开,刑事政策依附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只是作为其辅助知识或者具体展示,以指导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罪刑的具体明确与确定,要求限制罪刑规范框架的伸缩,刑事司法的可供余地也随之受到限制,其间刑事政策思想主要是宗旨的宣告,而难有直接的实质操作。然而,刑事近代学派的思想提供了刑事政策所需的价值体系,为刑事政策全面扩张提供了有力的背景知识的支持。
二、刑事近代学派与刑事政策思想
[4]费尔巴哈之后,刑事政策的推进历经了近一个世纪的沉寂,其后在20世纪初,得到了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Franz Liszt)的大力倡导。李斯特提出,“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原则的总合”,强调“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并且主张基于教育刑论,为使犯罪人不致再犯,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施以相应的改造措施。[2]由此,现代刑事政策思想日益受到刑事科学理论与实践的重视,成为基于刑事视角惩治与预防犯罪策略方针的一个重要侧面。当然,这种刑事政策思想的理论与实践的充分彰显,与当时的刑事近代学派的思想观念的兴起与价值体系的形成密切相关。
[5]以李斯特等为代表的刑事近代学派,在犯罪理论上坚持经验人行为决定的犯罪原因,强调行为人中心的人身危险性评价,注重社会责任的刑罚处罚根据(主观主义犯罪理论);在刑罚理论上主张剥夺犯罪能力主义(龙勃罗梭)的特殊预防,或者倡导矫正改善主义(李斯特)的特殊预防(特殊预防的目的刑论)。在这种理论与思想背景下,应对犯罪的关键在于,深刻揭示犯罪形成机制,针对不同原因的犯罪人采取区别对待的处置,刑事处置应当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事后制裁不是主要的,重要的是事前的灵活预防。这种事前预防以柔韧的社会危险行为与保安处分的规范框架而具体展开,刑事政策的原则与思想在刑法立法与司法中居于主导地位。可以说,刑事政策思想是刑事近代学派理论与实践的当然结论。
[1] 转引自〔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著:《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日〕大谷实著:《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张甘妹著:《刑事政策》,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1页。
[2] 转引自卢建平:《社会防卫思想》,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日〕大谷实著:《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