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节
宽严相济政策的地位考究
[1]宽严相济政策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标示着宽严相济政策的触角与内容,对此应予澄清。
一、宽严相济政策地位的学说
[2]对于宽严相济政策的地位,刑法理论与实际存在不同的界说,主要存在如下见解:(1)司法政策:认为宽严相济政策系属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年),对于宽严相济政策通篇采用了“刑事司法政策”的表述,并且明确指出“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采用这一表述的规范性文件还有: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大会上的讲话》(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2006年)。也有学者主张:“宽严相济在当前只是一个刑事司法政策”。[1](2)基本政策:认为宽严相济政策系属基本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明确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采用这一表述的规范性文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附件)》(2008年),《全面加强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2007年),《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06年)。(3)刑事政策:也有一些司法文件对于宽严相济政策,仅作“宽严相济政策”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称谓,至于其是基本政策还是司法政策则不予明确。例如,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反盗窃斗争中自首案犯的通知》,2004年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所作题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的讲话,2006年、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97年、2005年至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等。
[3]宽严相济政策究竟处于何种政策地位,应当从宽严相济政策的历史形成、触角范围、作用时期等方面予以考察。由此,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刑事政策地位较为彰显。
二、宽严相济的基本政策地位
[4]历史形成:“宽严相济”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典型表述,并且有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时代特征内容(见第8节段1)。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思想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际中已基本达成共识。我国有关较具影响的刑事政策著作也对此作了明确表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是……一项基本刑事政策。”[2]有关司法文件也有不少类似的表述:“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基本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3]
[5]基本内涵:对于基本刑事政策的界定,刑法理论存在不同见解。有的强调基本刑事政策的“较长时期全程主导作用”特征,并且存在定罪、刑罚、处遇等三个方面的基本刑事政策[4];有的认为基本刑事政策应当包含事前预防与事后打击两个方面,从而只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能称为基本刑事政策[5]。应当说,现代刑事政策在本义上就是基于“预防、控制与惩治犯罪、实现刑事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见第2节段8),而非单纯的事后制裁;刑事政策,不论是基本刑事政策还是具体刑事政策,均具有事前预防控制与事后合理制裁两个方面,其以刑事近代学派思想为平台[6]。相对于具体刑事政策而言,基本刑事政策的核心意义在于其长期一贯全局指导的特征。具体地说,作为基本刑事政策应当同时具有如下特征:(1)长期持续有效:是国家与执政党一贯坚持持续有效的政策。(2)贯穿立法司法:既是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司法的行动指南。(3)具有普适意义:具有全局意义从而适用范围不受限制。(4)政策思想平台:统揽全局提供全部政策思想的核心纲领。宽严相济政策完全具备上述特征:其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继承与发展,过去既已遵循,现在依然有效,未来仍将坚持;宽严相济政策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7]总结,不失《刑法》制定的政策依据,司法实际固然也应遵循;宽严相济政策贯穿定罪量刑行刑的整个刑事过程,既是刑事制裁应当遵循的原则思想,也是基于制裁而预防控制犯罪的思想指导;宽严相济政策的精神也在宏观整体层面制约规范着其他具体政策的思想,具体政策虽有其独特的思想侧面,但是均受宽严相济政策思想的统辖。由此,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作为应急非常手段的“严打”政策,就不是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政策系属长期方针,而“严打”政策只是权宜之计;宽严相济政策位居基本政策地位,而“严打”政策只是一项具体政策。同时,虽然宽严相济政策以应对犯罪与社会危险行为的罪刑处置为核心,但是这并不否认宽严相济政策对于罪刑处置的“总体全局指导”意义(见第4节段16)。并且,基于罪刑处置的核心,作为一项刑事政策,“预防、控制与惩治犯罪、实现刑事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见第2节段8)仍是宽严相济政策的根本出发点,从而宽严相济政策包容了犯罪预防政策、犯罪控制政策、犯罪惩罚政策,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等等,以区别对待与宽严相济为核心思想的诸多具体政策。具体刑事政策以基本刑事政策思想为依托,只是基本刑事政策思想统辖下的某个侧面,将宽严相济政策定位于刑事司法政策不尽确切。
[1] 储槐植、赵合理:《构建和谐社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第8页;张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与适用》,载《政法学刊》2007年第4期,第14页。
[2] 杨春洗主编:《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5页。
[3] 《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06年11月7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4] 参见储槐植:《刑事政策:犯罪学的重点研究对象和司法实践的基本指导思想》,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9年第5期,第6页。
[5] 参见张远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精神解读》,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7页。
[6] 1803年,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启用刑事政策的术语。然而,在当时及其之后的近一个世纪,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并未得到充分的彰显。究其原因,这与其时占主导地位的刑事古典学派的思想价值体系不无关系。在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沉寂之后,20世纪初,刑事近代学派巨擘李斯特大力倡导刑事政策思想,强调“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由此,刑事政策日益受到刑事科学理论与实践的重视,成为基于刑事视角惩治与预防犯罪策略方针的一个重要侧面。
[7]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像1979年《刑法》那样,明确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结合……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但是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仍然遵循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时代精神,这同样是“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