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思想与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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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
宽严相济政策的概念与特征

[1]“宽严相济政策”的表述更为集中、简练、直观、明确地表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时代思想内容,以“宽严相济政策”表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不失形式与内容的相对统一。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概念

[2]宽严相济政策是基于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的揭示和犯罪预测的把握,由国家与执政党制定或认可的,以刑事法律规范形态展示的,旨在预防、控制与惩治犯罪、实现刑事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的,应对犯罪与社会危险行为的,应有的原则与方法。其核心思想强调,在罪刑处置上应当区别对待与宽严相济。

二、宽严相济政策的特征

[3]知识要素:就宽严相济政策的知识要素而言,宽严相济政策具有如下特征:(1)知识背景:宽严相济政策强调把握犯罪形成与发展的规律,并且遵循这一规律在罪刑处置上予以合理的区别对待与宽严相济,以实现预防控制与惩罚犯罪的最佳效益。因此,作为宽严相济政策的最基本的知识背景,是对社会犯罪形成机制与变化机制的揭示。例如,正是由于犯罪形成有其社会事实根据,而仅凭重刑威慑难以从根本上遏制犯罪,因此应当区别对待与宽严相济;正是由于犯罪原因及其具体表现各有不同,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也各有差异,因此应当区别对待与宽严相济;等等。(2)核心思想:宽严相济政策表述在罪刑处置上应有的行为准则,其核心思想是区别对待与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强调区分不同的犯罪情节,分别予以相应的、各有差异的罪刑处置,其构成要素是区别情况与差别对待。宽严相济,强调罪刑处置应当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做到有宽有严、宽严并举、相互救济、相成有益,其构成要素是宽严并举与宽严救济(见第12节段8)。区别对待与宽严相济,既是罪刑处置应当遵循的一项方针与原则,也是一种应有的法律规范的具体措施与制度(见本段“规范表述”),既应在立法中获得体现,也应在司法中得以贯彻。(3)决策主体:宽严相济政策与惩办宽大政策一脉相承。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由我们党和国家予以决策,由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具体贯彻推行。这一政策是在毛泽东的创立与倡导下,总结中国革命长期对敌斗争的理论与实践,历经各个发展阶段,逐步成为统领我国以惩罚犯罪为主导的一项思想准则。这一政策还被写进中共八大报告以及1979年《刑法》(见第5节段6)。随着时代的发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有了更为丰富的内容,宽严相济政策的表述以更为集中、简练、直观、明确的形式,充分彰显了惩办宽大政策的时代特征(见第12节段6)。党和国家在许多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将宽严相济政策作为罪刑处置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准则,这一政策由立法机关在立法中予以贯彻,由司法机关在司法中予以推行。可见,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提出与推行,同样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的决策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贯彻。(4)规范表述:宽严相济政策就其灵魂而言,是区别对待与宽严相济精神的张扬,然而这一精神灵魂必有其制度形式的承载,这就是有关罪刑处置的法律规定。宽严相济政策是相关法律制度的精神与灵魂,而相关法律制度是宽严相济政策的制度化与条文化。具体而言,宽严相济政策的形式承载,表现为体现区别对待与宽严相济精神的有关罪刑处置的各种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的精神,为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的平台。诸如,出罪入罪的制度原则,犯罪情节的区分,刑罚体系的层次,保安处分措施的分类,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减刑制度,起诉制度,行刑制度等等,均可成为宽严相济政策的规范制度体现。从而,宽严相济政策的制度规范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等法律规定。(5)宗旨目标:宽严相济政策旨在预防、控制与惩治犯罪,实现刑事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刑事处置存在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的理论分野,而单纯的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均有失偏颇。现代刑事政策,虽然盛行于刑事近代学派目的主义的背景(见第1节段4),但是在当今社会发展阶段,折衷主义刑法仍居主导地位,刑事政策仍有其法律制度规范的形式框架,而这种法律制度规范的应有理念,仍然是惩罚与预防、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宽严相济政策,作为一种罪刑处置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与策略方法,同样形式化于刑事法律制度规范的平台,坚持折衷主义的思想理念;法律制度规范框架下的犯罪处置,既为惩罚控制犯罪也为预防犯罪,既是刑事惩罚公正的追求也是防控犯罪效率的求取。这意味着,在犯罪处置中应当坚持宽与严的区别对待与相互救济,由此最大限度地实现预防、控制与惩治犯罪的效益,最大限度地体现刑事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6)焦点指向:宽严相济政策以应对犯罪与社会危险行为的罪刑处置为核心。犯罪存在轻重差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存在大小之别,由此刑事处置也有轻重程度的不同。宽严相济政策,就是强调在罪刑处置中,应当体现宽严有别、宽严并举、宽严救济的思想与措施,以求最佳效益。这种宽严的区别与协同,不仅体现在不同罪质的刑事处置适当遴选上,而且也体现在同一罪质的罪量幅度内的刑事处置适当遴选上,还应当体现在法律框架限度内的入罪或出罪的适度调整上。就犯罪情节的前提而言,刑事处置宽严的区别与协同,既可以是侧重针对行为罪行的不同而采取,也可以是主要针对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差异而适用;就刑事处置的表现而言,既可以是在刑罚或保安处分上体现宽严的区别与协同,也可以是在其他刑事处置上体现宽严的区别与协同。

[4]应然重心:总体而言,宽严相济政策系属罪刑处置的价值标准。宽严相济政策既是一种思想精神,也是一种制度规范。就思想精神而言,立法与司法应当以宽严相济政策作为指导原则,在这里,宽严相济政策作为衡量立法与司法是否合理的标准而存在。就制度规范而言,基于宽严相济政策的法律规定,宽严相济政策在其中的体现可谓实然。然而,由于法律规定所涉情形的复杂,即使明确宣告某种政策依据的法律也未必在所有的制度规范上均与这一政策吻合,同时由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法律解释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因此宽严相济政策始终作为现有法律规定的校准标准与理解标准而存在着。

[5]政策类型:宽严相济政策系属关涉罪刑处置的总体原则与基本方法,对于行为定性及其刑事处置以及起诉、审判、行刑等等均有意义,从而具有相当的普适性。可见,宽严相济政策是应对犯罪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就具体指向而言,宽严相济政策包容了以区别对待与宽严相济为核心思想的诸多具体政策:犯罪预防政策、犯罪控制政策、犯罪惩罚政策,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实体法政策、刑事程序法政策,定罪政策、刑罚政策、处遇政策,刑事犯罪政策、社会危险行为政策等等。作为宽严相济政策的范畴,这些具体政策坚持区别对待与宽严相济的基本精神,而在具体指向与框架范围上则各处不同的相对地位。例如,定罪政策,以犯罪评价为基本框架,宽严相济政策的精神体现在:以行为为中心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以行为人为核心的社会危险行为测定,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合理配置等等;刑罚政策与处遇政策,以刑事处置为基本框架,宽严相济政策的精神体现在:刑罚方法与刑罚制度,保安处分措施与制度,其他刑事处置,各种处置的罪犯处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