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节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内涵
[1]政策的形式表述与知识内容,必然伴随着时代的演进而呈现出不断地发展与更新。同样,“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内涵,也是流淌着时代精神而日益充实与完善的政策思想。
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初期表述
[2]对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深刻内涵,毛泽东同志有过精辟的阐述。1950年,毛泽东同志在《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中指出: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按照“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分别的加以处理。对于首恶的、怙恶不悛的,应依照惩治反革命条例加以镇压。对于罪恶较轻,而又表示愿意悔改的人员,应即实行管制,加以考察。对于真正的胁从分子,自动坦白的分子和斗争中有所贡献的分子,应分别予以宽大的待遇。1951年,毛泽东同志在转发西南军区党委关于镇反工作报告给华东、中南、西北、华北、东北各大军区的电报中,对于胁从不问应有的处罚宽严的含义又作了更为具体的阐释。
[3]1956年,时任公安部部长的罗瑞卿同志,在中共八大会议上的发言《我国肃反斗争的主要情况和若干经验》,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内容要点作了明确的概括,指出:“党在肃反斗争中的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体现在对待反革命分子的政策上,就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它的具体内容就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惩办与宽大,两者是密切结合不可偏废的。”[1]此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内容被概括为: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
[4]首恶必办,是指对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追究,给予相应的惩罚。胁从不问,是指对于胁从犯或者罪行轻微的一般分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坦白从宽,是指对于自首犯或者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的从宽处理。抗拒从严,是指对于在确凿的犯罪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思悔改或者继续为非作恶的犯罪分子,予以从重处罚的从严处理。立功折罪,是指对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线索致使案件得以侦破的犯罪分子,视情节而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大功受奖,是指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给予更为宽大的处理,甚至在精神上、物质上予以一定的奖励。“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曾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本体内容的规范表述,这一表述的蕴含也历经了不断丰富与完善的过程,以至1979年《刑法》明确规定,“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刑法。当然,随着社会的变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表述形态与内容,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应当有所演进,但是这并不否定这一政策的时代价值与意义,事实上从昨天走来的这一政策的基本思想,今天依然熠熠生辉,勃发着生机。
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时代思想
[5]对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思想内容,许多论著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揭示;应当说,“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核心思想。
[6]观点考究:刑法理论对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时代思想,主要存在如下见解:(1)区别对待:主张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精神实质,在于区别对待。例如,有的论著指出:“概括地讲,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基本精神,集中到一点,就是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具体地说,可以从两层意义上理解:一是基于危害社会行为的复杂多样的社会现象,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二是基于犯罪行为与犯罪人的复杂多样的具体情况,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2](2)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主张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精神实质,在于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例如,有的论著指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包括从宽和从严两个方面,而且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结合,宽严相济,核心是区别对待。”也就是说,一方面要从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整体出发,强调从严或从宽;另一方面也要针对个案进行从严或从宽,以示区别对待。[3](3)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主张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精神实质,在于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例如,有的论著认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精神,包括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惩办少数、改造多数。其中:区别对待,是指针对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刑事处罚;宽严相济,意味着针对不同社会形势,宽严尺度要有所变化;惩办少数、改造多数,意味着对于犯罪分子中的少数予以严厉惩办,对于多数施以强制教育改造。[4](4)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分化瓦解、惩办少数改造多数:主张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精神实质,在于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分化瓦解、惩办少数改造多数。例如,有的论著认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精神实质,概括起来有四条:A.区别对待:对于犯罪分子,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罚有轻有重;B.宽严相济:宽和严密切结合,是对立统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C.分化瓦解:利用犯罪分子之间存在的差别和矛盾,分化瓦解他们;D.打击少数、教育改造多数:在惩办和宽大的对象上,打击少数,争取和改造多数。[5]
[7]应然定位: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有着深厚的具体经验的积淀,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容日益丰富完善,表述逐步精炼明确。而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基本思想,奠基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社会背景[6]与现代刑事科学的基本理念,展示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本身所固有的、内在的精神实质。从这个意义上说,“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基本思想;“分化瓦解、惩办少数改造多数”,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思想引申。(1)区别对待,是指区分犯罪行为与犯罪人等不同情况,予以有严有宽、宽严有别的刑事处置。宽严相济,是指刑事处置应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并举、相互救济、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分化瓦解,是指基于宽严相济的政策思想,从而达到分离化解犯罪势力,争取犯罪成员自首、坦白、检举立功的效果;惩办少数改造多数,是指基于宽严相济的政策思想,从而对于不思悔改罪行严重者予以严惩,而这必然是少数,对于弃恶从善罪行较轻者予以教育改造,而这必然是多数。(2)区别对待与宽严相济,两者均表现为在罪刑处置上,应当根据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两者的侧重有所不同。区别对待,强调犯罪的社会危害的情况互有差异,由此应当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强调犯罪的刑事处罚的程度轻重有别,由此应当宽严相济。不过,两者也有密切关联,进而构成一个整体。区别对待的区别不同情况,是宽严相济处置的前提,缺乏针对不同情况的“区别”,宽严相济将会成为无源之水与无本之木。不仅如此,区别对待也是作为宽严相济的补充而存在的。这主要表现在区别对待的“对待”意义上,这一对待固然包含了宽严相济处置的意义,同时这一对待也具有“相济”的语言本义[7]所难完全包容的宽严有别(分别宽严)的意义。由此,区别对待不仅系属宽严相济不可或缺的前提,而且也是宽严相济的重要内容补充,区别对待并宽严相济共同完整地表述了区别情况、分别宽严、宽严相济的政策内容。
[1] 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审判法教研室编:《肃反问题学习文件》,第169页。
[2] 参见杨春洗主编:《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6页。
[3] 参见何秉松主编:《刑事政策学》,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395页。
[4] 参见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3—97页。
[5] 参见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3—75页。
[6]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 济,是指救济。相济,是指相互救济。具体而言,这里的“相济”,具有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互协助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