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共企业监督治理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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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思路与框架结构

本书首先从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监督有效性缺失的具体问题入手,分析困境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运用经济学的公共产品供给理论,对国有公共企业的内涵进行基本界定。其次,梳理我国国家和地方层面有关国有公共企业的现行制度规范,通过收集数据、调研、访谈等方式进行实例分析,审视现行制度的不足。最后,通过考察国外(日本)公共企业的监督法律制度,以此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努力探寻我国国有公共企业监督治理法律制度在保障社会效益、实现公众利益等方面的有效对策。

本书除导论和结语之外,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具体分述如下:

(一)国有公共企业监督治理制度的理论基础

1.国有公共企业的概念界定明确了研究对象

国有企业按照所处领域和主要功能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国有公共企业与国有商事企业。前者集中于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领域,主要以弥补市场缺陷、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后者则以营利为目的,与其他商事企业一样进入市场竞争性领域参与投资经营。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正处于从国有商事企业为主的构成形态向国有公共企业为主的构成形态的过渡时期。依据公共产品供给理论,我国国有公共企业可分为纯公共企业和准公共企业。从公司治理的股权结构角度看,本书的研究对象既包括法人形式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也包括非法人形式的国有独资企业。

2.国有公共企业的性质和目标明确了研究视角

对国有公共企业不同于国有商事企业的特殊性质和目标进行诠释,揭示出国有公共企业首要且最根本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进而分析不同国有公共企业之间的公共性差异,在从纯国有公共企业到准国有公共企业的过渡中,企业的公共属性逐渐减弱,企业的经营自主性逐渐加强。

3.国有公共企业监督机制的诠释决定了制度设计的思路

依据企业治理理论,结合国有公共企业的公共性,解析国有公共企业监督机制的本质。一方面,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外部监督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同时,部分外部监督机制并不能对国有公共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进行有效规制,故本书集中研究内部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在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现代企业组织结构的基础上,分析监督机制的地位、功能与价值。

(二)我国国有公共企业监督治理制度现状与问题

通过梳理我国国有公共企业监督治理的制度规范,本书重点从监督主体、组织构造、激励与责任等几个层面对国有公共企业的监督治理制度进行研究,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实证考察。同时,在梳理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剖析现有监督制度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存在的不足。

(1)监督之主体。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内部多元化的监督主体进行分类,从出资人的监督(股权监督)、监事会的专门监督(属于股权监督的一部分)、董事会下的监督(决策监督层监督)和职工监督(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等几个层面全面分析我国国有公共企业的监督主体,揭示其各自的角色定位与职权范围。

(2)监督之组织构造。按照组织形式,国有公共企业监督的组织机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的外派监事会,另一类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内设监事会。本书分别对外派监事会与内设监事会的性质进行定位,通过梳理相关立法和实例,揭示两类监事会在监督企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另外,对于外部董事、内部审计以及委派财务总监等董事会下的监督行权机制,分别分析各个机制的功能定位与职权范围,并结合实例审视其在监督治理有效性方面的主要问题。

(3)监督之激励机制与责任机制。建立监督的事前激励机制和事后法律责任机制,缺一不可。通过对我国国有公共企业关于监督职能承担者的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以及法律责任等约束机制的相关立法进行梳理,审视其在实现公共性目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日本公共企业监督治理制度考察与评析

本部分主要研究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共企业的监督法律制度,重点考察日本公共企业的监督治理规范体系,选取了几个代表性的公共企业(铁路、邮政、电信),通过分析相关的一般立法以及公共企业的专门立法,探讨日本公共企业监督治理法律制度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方面的有效性。

(四)我国国有公共企业实现有效监督之推进路径

立足我国国有公共企业监督法律制度的特性和国企改革的实际,结合国外的有益经验,重点从监督的组织构造、考核评价的激励与责任机制等层面构建国有公共企业的监督治理制度,探讨实现我国国有公共企业有效监督的推进路径,以达到保障社会效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