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共企业监督治理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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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沿着政企分开的思路不断深入,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时至今日,一些国有企业在带来成效的同时也伴随着监督机制有效性的缺失,造成企业内部经营不透明、利润未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民生、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被吞噬等一系列严重的问题,所以国有企业的监督尤其是内部监督是一个伴随国有企业发展始终的重大问题。国有企业监督治理机制之所以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既缘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备性,也有其深层次原因。国有企业本应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事企业的特殊性质和目标,而现实中,国有企业的监督治理却有与国有企业目标性质相背离的情况,趋同于一般性商事企业。

国有企业按照所处领域和主要功能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国有公共企业与国有商事企业。前者集中在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领域,主要以弥补市场缺陷、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而保证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后者则以营利为目的,基本上与其他一般商事企业一样进入市场竞争性领域参与投资经营。国有公共企业的发展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命脉和民生利益的保障,是公共利益维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适应当前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并首次提出应当准确界定不同的国有企业功能,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改革,强化“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这就意味着我国国有企业将进入分类改革与监管的新时期。以此为前提,2015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这就为国有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政策基础。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研究国有公共企业的监督治理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研究意义

国有公共企业的公共性本质和目标决定了其应当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事企业的监督制度,所以国有公共企业有必要在汲取现代公司治理有益成分的同时,构建相应的特殊性制度安排。本书以国有公共企业的公共性目标为导向,以公共产品供给理论和企业治理理论为基础,构建我国国有公共企业的监督治理制度,从而有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监督制度的理论框架。

本书立足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有企业类型化改革和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适应当前保障国有资本投资者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现实需要,从监督主体、组织构造、激励与责任等层面对国有公共企业的监督治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以实现我国国有公共企业的公共性目标与职能,这对于推进国有公共企业监督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完善国有资本监管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