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
一、应用伦理学的双重意味
应用伦理学是因应人性的新发展而产生的伦理学新形态。这与我们在传统伦理学意义上讲的应用伦理学是不一样的,后者是一种广义的应用伦理学。由于伦理学本身就内涵了应用的特性,所以,不管伦理学有何种形态,都可以成为现实社会生活领域的应用伦理学。在这个意义上,伦理学就意味着应用伦理学。而前者是一种狭义上的应用伦理学,由于它内涵了传统伦理学所不具有的新的人性维度,所以说是伦理学的当代形态。这个意义上的应用伦理学则意味着伦理学。
(一)伦理学意味着应用伦理学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伦理学划分为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三种理论形态。如果我们把伦理学体系比喻为一座大厦,那么,元伦理学通过对基本概念的定义和道德推理的有效性论证,承担着清理和整固地基的工作;规范伦理学通过提出和论证道德规范体系,架构起伦理学大厦的主体工程,而应用伦理学则是运用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道德问题,是大厦的功能和意义所在。如果这个比喻是合适的,那么,三种伦理学形态都是伦理学大厦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可分割,伦理学自然意味着应用伦理学。
第一,元伦理学做了清理和整固地基的工作。玛丽·沃诺克在《一九〇〇年以来的伦理学》一书中就说:“他们都主要不是在讨论伦理学,而是在一般地讨论评价。他们所说的一套全部可以既适用于园艺或饲养术,同样也适用于伦理学。……所有阐明伦理语言的模型和类比,都带有开始廓清场地的意味。但是,当这个场地廓清后却似乎一无所见时,我们可能不禁要感到失望。”[1]这段评论确切地指明了元伦理学的功能和限度。无疑,元伦理学是必要的,没有它,就像没有打好地基,就无法建立坚固的伦理学大厦。但这也恰好说明了,元伦理学的研究只是伦理学的一部分,甚至不是主要的一部分,更不是全部。
元伦理学的使命是清理和整固伦理学大厦的地基,这是由元伦理学的工作性质决定的。所谓“元”就是基础的、原初的意思,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就是物理学之后,即形而上学的意思。因此,元伦理学关注的是规范伦理学背后的东西。据弗兰克纳考察,元伦理学具体研究以下问题:(1)伦理学的术语如“正当”、“不正当”、“善”、“恶”的意义或定义是什么?判断中使用了以上的或类似的术语、概念,那么这些判断的本质、意义或功能是什么?使用这些术语或命题的规则是什么?(2)这些术语的道德用法怎样区别于非道德用法,道德判断怎样区别于其他规范判断?与“非道德的”相对立的“道德的”的意义是什么?(3)“行为”、“良心”、“自由意志”、“意图”、“诺言”、“谅解”、“动机”、“责任”、“理性”、“自愿”等有关术语或概念的分析或意义是什么?(4)伦理判断和价值判断能否被证实、证明或显示其有效性?如果能,怎样证明,在什么意义上证明?或者,什么是道德推理的逻辑、什么是价值推理的逻辑?弗兰克纳认为:“在这四条中,(1)和(4)是更标准的元伦理学问题……在(1)和(4)中,(4)是基本的。”[2]马克·蒂姆斯进一步归结道:“前三个问题所关涉的是(伦理术语的)意义,第四个问题所关涉的则是(道德判断的)确证。”[3]可见,元伦理学并没有否定传统伦理学的主旨,它只是认为对道德范畴的定义问题和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问题的解答,是伦理学研究的前提性工作,对于伦理学的“科学化”具有基础性意义,而传统规范伦理学恰恰忽视了这一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摩尔就认为,传统的规范伦理学理论最终没能指导人们解决实际的问题,不是因为理论的目的出了问题,而是没能解决好基础性的理论问题,进而难以处理好与实际生活相关的问题。他说:“一般说来,快乐主义者们所推荐的行为方针跟我所要推荐的是十分相似的。我同他们争论的,并不是关于他们的大多数实际结论,而仅仅是关于他们似乎认为足以证明其结论的那些理由。”[4]传统规范伦理学家没有真正理解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即“善”的定义问题,因而导致了伦理学理论错误百出,充满谬误。元伦理学正是要通过反思和批判这种“无根基”的伦理学,来为伦理学确立一个稳固的基点。当然,元伦理学家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看法也是有分歧的,普里查德在《道德哲学难道建立在一个错误基础上吗?》一文中,就批判了摩尔等人将“善”视为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做法,认为应该把“应当”确定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但在这种分歧的背后,他们一致认为道德范畴的定义,应该成为科学的伦理学的出发点。同样,他们也一致主张通过对“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的分辨,重新寻求伦理学的逻辑基础。总之,元伦理学试图通过分析和定义道德语言,考察道德判断的理由,为建构伦理学理论大厦承担清理和整固地基的工作。元伦理学家的错误只在于误判了他们工作的性质和意义,使得伦理学成为“只打地基不盖房子的烂尾楼工程”,失去了对人类行为的指导作用。没人能否认,伦理学应该实质性地回答“什么是值得的生活”和“什么是应当的行为”的问题,因此,元伦理学家们应该变得更谦逊,应该认识到,他们的工作仅仅是通过解释梳理人们既有道德概念和道德规范的意义,以便更好地提出和论证道德规范体系,从而指导人们的道德实践。
第二,规范伦理学要提出和论证“善”和“应当”的实质性标准。规范伦理学回答的不再是“善”和“应当”的定义及推理的问题,而是要提出和论证“善”和“应当”的实质性标准。道德无疑是一套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道德规范与自然规律不同。自然规律不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而是客观事实,是人们对自然现象的经验总结。道德规范则是人为制定的,是关于人们的行为应当如何的表述;道德规范与技术性规范不同。技术性规范是一种知识性的、智能型的行为规范,具有价值中立性,不直接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如工艺操作规则、思维的逻辑规则、语法等。道德规范调整的恰恰就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人在处理与他人、与社会、与国家利益关系时所遵守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也不同。风俗习惯是社会生活经验的积累,反映在个体身上,表现为一种未经反省的道德本能,相当于《易传》所谓“百姓日用而不知”,或《中庸》所谓“人莫不饮食也,鲜能知味也”。未经反省的道德本能固然天真得可爱,但它却是不稳定的、易变的和脆弱的,所以康德说:“天真是个美妙之物,但在另一方面,极糟糕的是:它无法被妥善维持,而且容易受到引诱。因此连智慧——它平常在于行止,多过在于知识——也需要学问,并非要从它那里学到什么,而是要为它自己的规范争取认可和持久性。”[5]道德规范是对日用之道的自觉,要从孩童知爱其亲、知敬其兄中反思出爱亲之仁、敬兄之义来。这样道德就不仅仅体现在习焉不察的行为上了,它一方面通过反省来把握道德的合理性状态,并以此发明道德原则;另一方面借助于认知理性,把通过反省所得到的道德规则系统化、逻辑化、清晰化,并以此更好地指导实践。
可见,与自然科学的使命是揭示自然界运行的规律不同,规范伦理学的使命不只是宣示规范,它还要追问规范本身的合法性。道德建立在人的认知理性、实践理性和自由意志基础之上,只有当人们认识到了人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也只有当人们在实践中去选择和创造使人的发展得到肯定的一切时,“应当”的理念才得以确立。因此,生活的意义问题才会成为伦理学的本体论问题。何以如此?按照赵汀阳在《论可能生活》中的说法,生活的自成目的性是伦理学问题的根源。换句话说,动物只有生存,没有生活,更不存在生活的意义问题。为什么人的生活有意义问题,其根源在于人的存在方式。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与《资本论》第1卷中,在谈到人的活动与动物的活动的区别时曾指出:人与动物虽然都能通过自己的活动进行“建造”,但二者的“建造”有着根本的不同,这正是人优越于动物的地方。人能运用两种尺度,首先,他懂得运用任何一个物种的尺度进行活动,这使人能摆脱单纯的肉体需要,而与任何事物发生对象性的认识关系与实践关系;其次,人“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6],这使人的活动不再是本能性的活动,而是表现为一种受自己的意志自由控制的活动。对人来说,他所具有的认知理性,使它能运用任何一个物种的尺度来对客体(包括人自身及关系)的固有规律和必然性进行把握和认识,他所具有的实践理性,则能对活动客体进行为人性的与属人性的改造与重塑,只有通过这种现实性的改造与重塑才能将活动主体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或物化,使活动主体的活动表现为相对于自身的自我实现与实在的解放。可见,只有当人们认识到了人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也只有当人们在实践中去选择和创造使人的发展得到肯定的一切时,“应当”的理念才得以确立。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主张善优先于正当,至善就是人的本质的实现,也即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是人的存在的和谐美满状态。在确立“至善”的内涵后,就同时具有了一个评判的标准,我们才能解决人应当做什么的问题。所谓“应当”的行为最终是指对人的全面发展最有利的品质和行为方式。这就是规范伦理学“对人应当做什么”的回答。
第三,应用伦理学是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在实际道德生活中的运用。道德是一种实践智慧。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第六卷第五章中,对实践智慧进行了详尽的讨论。所谓实践智慧或明智“就是善于考虑对自身的善以及有益之事,不是对于部分的有益,如对于健康、对于强壮有益,而是对于整个生活有益”[7],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把握“度”,一种中庸之道,即在各种情况下,能够在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指导下恰如其分地行动。总之,实践智慧不是建立在主客两分的二元论基础上的、对外在于主体的对象的认识和把握。相反,它是从价值主体出发的认识,其目的不是获得客观中立的知识,而是获得与主体的需要相联系的价值事实;它不会用一种中立的、理性的冷冰冰的眼光来打量对象,而是在行动实践中去体悟和拥抱对象;它不需要特定的载体和特定的领域,而是遍及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渗透于社会的各个制度之中。其实,这种最不具道德形式的运行方式恰恰是最具道德特性的运行方式。正是道德的这种特性,决定了任何规范伦理学都具有应用伦理学的意味。事实上,传统伦理学从来就意味着“应用”,换句话说,应用伦理学是和规范伦理学的思考交织在一起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彼彻姆把应用伦理学划入规范伦理学的范畴,认为应用伦理学是用规范的方法,即站在一定的道德立场上对道德信仰或道德哲学的研究。换言之,应用伦理学只是一般规范伦理学所提出的原则在具体伦理问题中的应用,它不同于描述伦理学和元伦理学[8]。彼得·辛格也持类似观点,他曾明确指出:“所谓应用伦理学,就是把规范伦理学理论应用于实际的道德问题。”[9]一个自然的结论当然就是,提出“应用伦理学”这一概念是多此一举(麦金太尔语)。
至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伦理学意味着应用伦理学了。这个意义上的应用伦理学被称之为广义的应用伦理学。特别是20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和多元化,伦理学的研究成果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具体领域,因此有了社会生活不同领域的伦理学,如政治伦理学、经济伦理、法律伦理学等等。以法律伦理学为例,法律伦理学就是依据伦理学理论提供的道德理念和一般原则,来论证、反思和批判法律的合目的性的。它的任务在于,把一般的道德理念体现在立法、司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中,把理想的道德理念通过法律实践变成现实。问题在于,当代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很多具有道德歧义性的社会难题,给人类存在的各种关系都带来了深刻的变化。由于这些问题都是涉及重大利益的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可行的道德对策,但传统的道德理论和规范体系无法提供一个合理的理论解释和现实的解决方案。因此,对无法适应这种变化的传统伦理学做出相应的理论变革便势在必行。这种伦理学的现代形态就是所谓的狭义应用伦理学。这个意义上的应用伦理学意味着伦理学。
(二)应用伦理学意味着伦理学
应用伦理学的主题是研究和解决现代社会的道德难题。应用伦理学可以说就是解决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道德难题的一个总称。现代社会的道德困境是前所未有的,因为,我们碰到了传统伦理学所无法应对的道德难题,从而导致了以解决道德难题为使命的应用伦理学的产生。道德难题之“难”在于道德判断的困难。一种道德判断是否成立,取决于道德推理的有效性。由此,我们把道德难题分为三类。其一,事实性道德难题。一个有效的道德推理必然包含了事实判断,由于事实判断上的分歧而导致的道德判断和选择上的困难,就是所谓事实性的道德难题。其二,规范性道德难题。规范性难题是应用伦理学研究和实践中碰到的最主要的道德难题。在一般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把规范性道德难题区分为三类:一是规范缺失性道德难题。由于现代社会出现了处于传统伦理学视野之外的具有崭新性质的活动领域和利益关系,要调整这些活动和关系,必然面临传统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的某种空白而导致的道德困境。二是规范冲突性道德难题。规范冲突性难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道德冲突。道德冲突是人类道德生活中最为常见的道德困境,它包括对抗性的道德冲突,即相互对立的价值体系之间的冲突;还包括非对抗性的道德冲突,即同一价值体系内诸要素在特定情境里产生的冲突。三是角色冲突性道德难题。角色冲突主要是在个体层面上说的,是指不同社会角色规范的冲突而导致的个体道德选择上的困境。应用伦理学关注的焦点是对抗性道德冲突所导致的道德难题。其三,元伦理难题。元伦理学追问的是伦理学本身的合法性问题,注重研究的是道德范畴的定义和道德推理的有效性。如果相关道德范畴的定义和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难以确证,就会产生元伦理难题。通过对这样三类道德难题的区分及其特性的揭示,为我们研究和解决这些道德难题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如果说应用伦理学是伦理学的当代形态,不过是强调了应用伦理学的研究包含了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的研究,而且包括了其他学科的事实性研究。在这个意义上,如果传统上我们说伦理学就意味着应用伦理学的话,那么,我们现在就可以说,应用伦理学就是伦理学,是伦理学的当代形态。
第一,因为要解决道德判断中的事实性难题,需要借助以客观存在的规律性认识为使命的自然科学,因此,应用伦理学常常具有伦理学与自然科学的跨学科性质。但我们不能因此而误解应用伦理学的问题域。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个过程,自然的过程是事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过程,其中发生问题的实质是人跟自然关系的矛盾,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对自然规律的顺应和利用;社会的过程则有人的主观需要参与其中,是人的自主安排的过程,其问题的实质是人与人的利益冲突,问题的解决主要取决于利益的权衡和分配。显然,应用伦理学所要解决的是事物发展过程的社会方面的问题。譬如,在企业的工艺流程中,尽管上一工序的工人和下一工序的工人也会发生相互配合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是以生产产品的内在规律及相关生产流程的设计为中心的,表面上的人的联系,实质上只是产品生产的自然过程的表现形式,所以它不被应用伦理学所关注,企业的工艺流程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也是由技术工艺学来完成。企业伦理学解决的只是有关生产的目的、产品的分配、企业与环境的关系等涉及利害关系的问题。就是涉及人和自然关系的生态伦理学,要解决的也仍然是人的社会问题。我们看到,即使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者也主张人和自然之间存在着道德关系,自然万物都有其存在的内在价值,都应该获得人类的道德关怀。它仍然承认人是地球上唯一的道德代理人,只有人才能够从道德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并用道德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总之,应用伦理学只能解决社会问题的限定,使它在与各种自然科学的交往中洁身自好,它不会是生态科学、生命科学或者其他自然科学的一个分类,它是伦理学的当代形态。
第二,为了解决规范性道德难题,应用伦理学需要重新提出和论证道德规范,因而包含了规范伦理学的内容。规范性道德难题包括了规范缺失性难题、规范冲突性难题和角色冲突性难题等三类。由于现代社会出现了处于传统伦理学视野之外的具有崭新性质的活动领域和利益关系,要调整这些活动和关系,必然面临传统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的某种空白而出现道德难题,即所谓规范缺失性道德难题。譬如种际正义问题就超出了传统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的有效边界,我们在调整这种关系时,面临无规范可以应用的道德难题。除此之外,还有代际正义、基因伦理等问题,也都涉及规范缺失性的道德难题。规范冲突性难题是人类道德生活中最为常见的道德困境。道德冲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对抗性的道德冲突,即相互对立的价值体系之间的冲突;其二是非对抗性的道德冲突,即同一价值体系内诸要素在特定情境里产生的冲突。应用伦理学关注的焦点是对抗性道德冲突所导致的道德难题,这是因为,规范缺失性道德难题和角色冲突性道德难题皆可归结为对抗性的规范性道德难题。不同于由于立法空白而导致法官无法可施的法律难题,在严格的意义上,人们对任何新的活动和关系都可以依据自己信奉的标准,做出自己的道德判断,只不过当彼此的道德判断发生分歧和冲突时,不能诉诸于一个共享的道德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规范缺失性道德难题的实质是对抗性的道德冲突。就个体道德选择的困境而言,角色冲突性的道德难题其实就是规范冲突性难题在个体身上的表现。另一方面,非对抗性的规范性道德难题是人类道德生活中最为常见的道德困境,因此,也是伦理学研究的一贯主题。既然现代社会出现的对抗性的道德冲突,是导致应用伦理学产生的根本原因,那么,应用伦理学的主要使命就是研究和解决对抗性的规范性道德难题。所谓对抗性的道德冲突,也就是恩格尔哈特(H. Tristram Engelhardt, Jr)所谓的道德异乡人之间的冲突。显然,应用伦理学要解决对抗性冲突的道德难题,就有必要提出和论证新的道德规范,而这无疑就是规范伦理学的工作。责任伦理学从事的就是这一工作。有学者质疑责任伦理学没有给出实质性的道德规范,因而不是一种真正的伦理学。维兰德认为,一门完整意义上的伦理学,应通过对价值目标和行为规范的论证告诉人们什么是好的和应当做什么。但责任伦理学没做到这一点,因为对责任概念的分析只能要求行为主体对其行为后果负责,却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和如何去做,因而责任伦理学称不上是一种伦理学。这样,责任伦理学被认为是没有给出实质性道德规范的、只具有辅助性地位的二线伦理。[10]维兰德对责任伦理学的诊断,正确地揭示了应用伦理学的某种程式性特征,但没有理解责任伦理学是应用伦理学视阈中的一种综合的道德规范理论。如果我们把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大致划分为目的论、义务论和美德伦理学三种类型的话,那么责任伦理学则有机地综合了它们不同的要素和功能。我们看到,汉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把整体存在作为终极目的或最高价值,把预期后果作为行为选择的依据。由于预期后果的模糊性,他还把一种新的伦理学知识——预测知识引入责任的维度,正是通过预测知识获得对未来人类负责的律令。可见,责任伦理学内含了目的论的取向;约纳斯还进一步提出了“忧患启迪法”。忧患启迪法要求责任伦理学履行两项职责。第一项职责:想象技术行为的长远后果。第二项职责:激发一种适合于这种想象的图景的情感。两项职责都预设了一个更加基本的伦理学原理——人类存在是绝对律令——它们的约束力量由此产生。约纳斯还模仿康德提出了与新型的人类活动相应的律令:“如此行动,以便你的行为的效果与人类永恒的真正生活一致”;或“如此行动,以便你的行为的效果不至于毁坏未来这种生活的可能性”;或“不要损害人类得以世代生活的环境”;或“在你的意志对象中,你当前的选择应考虑到人类未来的整体”。这个律令把个人行为与人类整体命运联系起来,显示出道义论的诉求。责任伦理作为调整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还是建立在要求当代人具有关护他者的品德的德性伦理基础上的。可见,责任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主要形态,本身又是规范伦理学。换句话说,应用伦理学意味着规范伦理学。
第三,为了解决元伦理的道德难题,应用伦理学需要重新定义道德的基本范畴,所以包含了元伦理学的内容。应用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当代形态,自然包含了元伦理学层面的思考。如生态伦理学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思考就是元伦理学层面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主要是从元伦理或道德哲学的角度来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的。”[11]正像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所说的那样,非人类中心论是革命性的,所以没有必要因概念属人性就将自然权利概念从非人类中心论体系中剔除。显见,环境伦理学中的核心范畴“内在价值”、基本范畴“自然权利”的定义以及直接从“内在价值”到环境伦理的推理的确证,正是环境伦理学作为一种新的伦理形态和道德思维方式所留下的元伦理课题。第一,内在价值是构建生态伦理学的一个核心概念。自然界内在价值是生态伦理学的具有导向作用的、关键的、基本的、核心的范畴。问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基于有机论模式的事实性描述,来确认自然内在价值,使得“内在价值”作为一个价值范畴,不再是标示事物与人的需要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是自然存在的客观属性。这自然有悖于我们对价值的定义,这种“价值”的重新定义如何可能?第二,自然权利是环境伦理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对这个概念的定义和证明也是当代富于挑战性的伦理学问题,诺兰就曾指出:“生态意识中所包含的道德问题属于我们时代中最新颖的、富于挑战性的道德困境。这些问题之所以最新颖,是因为它们要求我们考虑这样一种可能性,即承认动物、树木和其他非人的有机体也具有权利。”[12]且不说,非人类中心论内部对“自然权利”概念必要性和有效性也是有争议的。即使我们承认“自然权利”概念在环境伦理学中的重要性,也不能断定“自然权利”概念的使用符合了权利概念本身的规定性。因为,“权利”一词的“语法”要求那些拥有者们即便不是人,至少也要是某种可具体限定的对象,而传统意义上,“物种”一词指某一阶层或类别。阶层就其意义而言,不是某一个体或可具体限定之物,那么它又如何可能拥有权利呢?这种表述即使不是逻辑上矛盾,从表面上看,这种概念本身似乎也很奇怪。[13]第三,非人类中心主义者要解决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问题,自然也面临着如何从事实推导出价值、从“是”推导出“应该”的问题,不过这个问题在他们那里没有碰到太多的困难。按罗尔斯顿的说法,从事实向价值、从“是”到“应该”的飞跃,是一个瓜熟蒂落式的价值飞跃。问题是:自然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反复论证内在价值的客观性,强调它与人无关,但如果不以人的意愿为联结的桥梁,如何能从与人无关的内在价值中推导出人的环境伦理观?又如何能从与人无关的内在价值中推出约束人的行为的道德规范体系?换句话说,如何从与人无关的自然属性推出人的应该?总之,伦理学家在展开规范伦理学体系之前,需要预先考虑某些体系之外的问题,最主要的是为规范伦理体系提供基石性的范畴和公理性的前提。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对其论证所碰到的困难就是所谓的元伦理难题。可见,应用伦理学要解决诸如此类的难题,不得不进行元伦理学的研究,应用伦理学包含了元伦理学。
总之,应用伦理学当然是应用的,但它在解决道德难题的过程中,包含了道德规范的提出和论证,包含了道德范畴的定义和道德推理有效性的论证,事实上,包含了伦理学研究的所有内容,所以,应用伦理学意味着伦理学。
[1] 〔英〕玛丽·沃诺克:《一九〇〇年以来的伦理学》,陆晓禾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92页。
[2] 〔美〕弗兰克纳:《伦理学》,关键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97—198页。
[3] Mark Timmons. Morality without Foundations:a Defense of Ethical Contextualism[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16.
[4] 〔英〕摩尔:《伦理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9页。
[5] 转摘自李明辉:《康德伦理学与孟子道德思考之重建》, “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1994年5月出版。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7页。
[7]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0页。
[8] 〔美〕汤姆·L.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雷克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2—45页。
[9] 〔美〕艾伦·格沃斯等:《伦理学要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0页。
[10] 参见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135页。
[11] 何怀宏主编:《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2页。
[12] 〔美〕诺兰:《伦理学与现实生活》,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435页。
[13] 转引自尤金·哈格罗夫:《环境伦理学中权利概念的替代》,郭辉译,载《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