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胡塞尔的质料性意义:判断主体的自然论题
此时已经十分明确的是,我们的观点与固有的、先于语言的符号学研究有所不同,即与关注业已存在的意义符号学,例如叶尔姆斯列夫的研究大相径庭。同时,与笛卡尔哲学的语言概念相比较,我们的关注点与其同样存在着明显的认识论上的分歧。笛卡尔将语言视为一种取决于“自然”真实的数据,至少等同于这种数据的思想,从而逐渐将语言视作一种与生俱来的存在。然而,此处我们想强调另一个认识论的论证阶段,这个阶段已经被现代理论中的语用和句法功能所占据:事实上,在对言语行为(acte du langage)的现代阐释上,胡塞尔的现象学正在逐渐取代笛卡尔的位置。
胡塞尔的现象学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它与现代语言学所关注的内容有交叉,我们将从两点展开论述:
一方面,受现象学研究的启发,生成语法有一个趋势:它不再将句法能力简单地看成实际句法活动的自然先决条件,而是作为意识的或者意向的先验自我的产物,它们评判或者言说的同时,也包含一切与意识相异质的内容。这种加括弧(Einklammerung)是通过一种客观性(objectivité)来呈现的,而这种客观性总是通过一种名词性的分类(catégorie nominale)存在于语言活动中,这种分类又指向总是或者已经有意义的、可理解的事物。这一从笛卡尔哲学到现象学视野的转化,显现出将语言学整体看成先验的这一视角的局限。作为一种逻辑的行为,认知或者语言体验不能成为正式的句法和语用理论的证据,因为通过命名和先验的自我,它们总是被这一套理论所假定。但是,从我们的角度来说,依赖现象学至少有助于论证一种不可逾越的必要性:这一必要性就是将本我看成一种由所有语言和超语言行为构成的单一的、独特的制约。对于现代语言学理论而言,胡塞尔的现象学可以作为一个桥梁,用来质疑言说主体(sujet parlant)的结构关系问题,质疑从言说主体的排列到它的否定性。简而言之,即是从辩证法和精神分析的视角来质疑言说主体。
然而另一方面,胡塞尔现象学的某个时刻,似乎偏离了句法或者谓语的封闭性,偏离了无所不在的意义或者意向。正如柏拉图的子宫间或者黑格尔的“力”(Force)概念,这种时刻在“质料”(hylé)中以最激进的方式呈现,都需要很复杂的推理才能被理解。尽管一旦被假定,它便会消失,但是没有这种假定,它也不能存在。我们将回顾以下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是胡塞尔现象学中原有的思想,所以我们不会称这些结论是原创的:(1)质料,在胡塞尔的意义上,总是功能性的(fonctionnelle),因为它是可指称的、可理解的或者是命名的,它直接出现在命名意识中;(2)它是意识场域性(positonnalité)的投射;(3)对于任何可能与现象学的意向网络相异质的事物(从感知力到构成前述谓范围的现象逻辑的驱力),都是如此。因此,在我们看来,在笛卡尔式主体的框架下,正如在先验的主体的框架下,任何与谓语的表达相对的异质性都是不可能的,它并非已经是主体设定性的投射。因此,在我们看来,在笛卡尔式主体的框架下,正如在先验的主体的框架下,任何与谓语的表述所对应的异质性都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并非已经是主体关系结构的投射。因此,在论证的后面部分,我们将进一步尝试从否定性运动的角度(正如黑格尔辩证法中的“第四个术语”),特别是从弗洛伊德对无意识以及无意识中驱力的发现这一角度来审视和思考异质性的问题。
因此,我们提出的符号态并非是胡塞尔的意义。后者是由对真实对象的所谓加括弧组成的,以至于可能会为了自我而形成“意向经验”和“意向客体”;如胡塞尔所认为的,“获得一个意义,或者在脑海中涌现某物,是所有意识的主要特征;因此它并不仅仅是一般体验,而且是有意义和意象的经验”。胡塞尔的意义理论从他的著作《逻辑研究》(Recherches Logiques)《观念》(Idées)一直在作修正,甚至在《观念》内部,意义的内涵都有所变化。在此,我们只考虑与我们的讨论相关的符号学理论的某些方面,尤其是符号态的概念与胡塞尔现象学理论中意义、意指概念之间的区别。
尽管在现象论证的初期,意义仅仅是形成了被“意识过程的时刻”(moments noématiques)所环绕的意识内核,同时,其他的阶段(如观点、句法形式、表达等)源于对提出意义的自我意识的同样假定。但是,通过某些方式,这些意义在任何意向性出现之前,已经出现在质料中:质料是意义的已经存在的“物质”;意识活动和意识对象都成为意义的“形式”。这种“意识层面的物质”,是“一种整体的媒介,不得已之时可以在自身内部囊括所有的体验,甚至包括那些并非被界定为意向经验的但是与意向性 ‘类似’的事物”。在质料内,胡塞尔划分了“感知内容”,它甚至包括“冲动”(Triebe)。我们知道,物质质料只有在与意向物相似时才能够呈现意义。由此,胡塞尔的“冲动”,如同所有的体验,“蕴含着意向性的某种特定性质”,这就意味着它们出现在同样的、统一的自我意识中,同时通过同样的、统一的自我意识来呈现。在此,我们看到了现象学的“经验”和“冲动”与弗洛伊德的驱力之间最基本的分歧,这一弗洛伊德的驱力生产和/或破坏符号态,同时也是区分“主体”与“客体”的先决条件。
功能质料(连同意向活动)和意向对象的重叠无法在自我意识中引入一个断裂,因为同样以客体(此处可以理解为意识的对象)为导向的“被定向的目光”同时穿过质料和意向对象,也因为(目光的)捕捉是“意向对象最为内在的阶段”,是意向过程中特殊现象的“拥有者”。物质和直观从其中获得的“东西”与意向对象的内核相似,“这样的意味”构成了它的承担者;它们的联系总是在领会的目光中得以实现;它们共同区分了含义(Bedeutung)和意义(Sinn)。在质料和意向对象之间建立起一种关联:后者是由一个客体,一个物体,一个意义和一个内容组成,“一种发展和概念的理解”组成,这种理解形成了“意指与述谓的确定系统,述谓要么是形式的,要么是质料的;要么是确定的,要么是不确定的(不过总是可确定的)”。这种目光的设定,绝对不会再次因为已经呈现的主体,而失去对总是已经存在的分离对象的把握。由此,甚至前谓述材料的明显的多样性和它们相对应的意向活动,都总是以“本质上可能的个体的意识”为中心,这是“我思”的意识。虽然这种统一性源自不确定理念的多元性,同时与人类思想的无限性相对,但是我们可再次发现意向对象中的统一性是有逻辑的。这种统一性最终总是以事物的唯一性为中心,而被上升到被给予的层次。
为进行自我论证,某种不可动摇的意识将自身放置在先验的律法的位置上,而同时将这一先验的律法置于其自身之外的自然领域。同样地,自然命题(从自然角度出发的命题)成为这个圈子的缩影。这种自然命题的概念,首先是种物质的假定,但结果是,它成为存在于物质界的所有假定,由此也是具有意义的命题中客体和意谓的所有假定。将具有理解力的主体假定为符号和句法的主体(在胡塞尔现象学的意义上,含义和意义是命题的假定),决定了某种质料或者某种意向活动的假定,所以决定了某种物质的假定,这种物质一直被搁置,但后来回归到已被假定的内容中。自我和对象间的相互回避,呈现了作为事件、内核或者内容的意义领域,从而被保留在投射的镜像围墙之内,但是从未再现任何在实际或者统一个体中的断裂,并未暗含对象和自我意识的最终缺失。更重要的是,正如胡塞尔所论证的,这种含义和它的自我意识在观看和判定中有着实际的基础。尽管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干预现象的反映,但是最后证明,观看和判定假定的先验自我是统一的,它们所假定的是先验的意向和直观。
一种被设定的自我是通过再现(我们应当称之为符号)和判定(我们应当称之为句法)来表述的,以至于在这种假定的基础上,它能赋予含义一个先于其出现的假定空间。含义——包括作为意向对象的内核的含义或作为意向性的含义的赠予,以及它所依赖的质料——都不过是一种对意义的投射,因为它是通过判定来呈现的。命题描述或表达的是信念(doxa)的和意见的命题,在确定的模式下,命题是一种原始的意见。“所有命题的特征都隐藏了这种信念的模态,当所有的方法都处在一种确定性状态下时,信念原初的命题,按照心理活动的意义来划分,与命题的特征是一致的。”这就是说,所有我思的主体,因为是命题的,都能具体化,至少能使对象看似合理。“没有人会怀疑 ‘观念’和 ‘判定’在逻辑层面上是紧密地相互归属的(尽管我们并不建议将二者看成是相同的),也没有人会怀疑观念的综合体在阐明意义的形式之中能够找到他们的 ‘表达方式’。”很明显,最基本的原始信念是“存在”,它占据着不可化约的、统治者的位置。但是,当这种原始信念与表达原始信念的判定密切相关时(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后者是命题),问题就被颠倒过来了:从逻辑上和实践上假定“存在”的信念,难道不是一种判定的假定或者一种思考的假定吗?由于这种思考总是假定一个“我”,所以它总是命名的。
换句话说,在成为一种自然的论题(thèse naturelle)或者一种判定的命名的功能(fonction thétique)之前,最重要的命题,难道不是与“我”相关的命题吗?因此,问题并非是“我”如何运作,而是“我”产生了什么。将判定的“我”作为起源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我们而言,这个问题仅仅将命题和信念放置在超越它们的意指过程中,这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命题,作为主体的假定,是如何产生的呢?在这种逆转中,我们在考虑对象时并未将意义消解为某种假定主体关乎对象的言论。
相反,我们认为意义、命名过程和主体是可生产的,目的在于开启对于符号态的研究,因为它们均产生于符号态却并不了解符号态。因此,符号态是先命题的,同时,也先于主体的假定。在命题中,没有具有思考能力的主体就没有意义,但是确实存在着与意指和符号相异质的分节,即符号态的子宫间。尽管子宫间处于分崩离析并且重置的过程之中,但它不能被一种意义所统一,因为这一意义由作为分界(coupure)的命题构成。
有关生成语法,我们关注的是它的语义范畴,生成语法能够分析语义的形成过程,或者是能够具体化语义联系的逻辑分类。从认识论上来讲,尽管生成语法不是严丝合缝地与胡塞尔的意向对象或者意向活动相一致,但也在具体层面上与来自(存在的)原始信念的意义的内核或者意义的边缘相一致,这一原始信念源自并指向判定主体的命题意识。更重要的是,由于生成语法以判定命题的意识为基础,而这一命题意识一般是在句子中呈现,因而生成语法最终能够发现语义逻辑的分类,从而浸透命题意识的认识论空间。尽管这种分类可能是幼稚的和经验主义的,但至少它们明确地依赖于假定范畴的意识,以及隐藏在意识中的原始信念。很明显,语言学的任务并不是论证任何句子都能转换为一种原始信念。但是作为这种条件的结果,语言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表象”(eidos),并且在现象学的纯粹性中被审视,而非通过它(从质料开始)的运作方式被分析。语法的元语言目标是一种现象学的纯粹性中的规范性和/或一种语法材料,这种规范性和语法材料是一种意义或意指内核的综合。但是我们可以预测,既然已经着手这一进程,所有现代语言学(包括精神分析语言学)的目标,就是重新发现所有先前的现象学的装置(包括纯粹理性的、心理过程的和前谓述的装置),与此同时,仍然要避免意义(存在和判定)的崩坏问题。事实上,这样一个问题将会导致重新审查和修订与它有关的主体的原则,从而审查和修订其自身假定中的问题。
如今,当生成语法试图解决由话语的使用所产生的语义问题时,这一理论指出表层结构的某些方面是与语义的解释相关的(例如预先假定), “扩充标准理论”甚至将词条引入深层结构中,但是强调,这些词条的假定是由词汇的分类决定的。在这两种生成语法的延展中,主要的决定因素仍然是深层结构和分类,正如我们试图论证的那样,二者都依赖于主体命题的假定。甚至多样的语义选择和意义的分歧,最终都归结于这一点,原因是同样的——笛卡尔式的—信念的(cartésien-doxique)的主体是这两种生成语法的基础。从这种主体的观点来看,乔姆斯基的观点是十分正确的,他认为:
在我看来,深层结构是一种界限清晰的层次,能够满足词组结构的基本规则和定义词项插入的合适语境,同时从“语义关系”或“概念结构”的角度为解析提供恰当的语法关系。
当言说主体不再作为现象学层面的先验主体或笛卡尔意义上的自我,而是作为一种“过程中的主体”(suj et en procès)时,如文本实践中的主体,那么深层结构或者转换性规则都会受到干扰,从而使语义学或/和语法分类方面进行的解析的可能性也会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