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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两审终审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即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的制度。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一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二)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两审终审制度存在如下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4.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目前在我国民事纠纷呈现上升趋势、民事纠纷的种类也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上作出多种形式的审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