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一般计税方法
4.2.1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2017年11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
政策解析
上述政策是关于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也就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按照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以支付或负担的税款为进项税额,同时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部分征税。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09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6万元),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4.5万元)。
该纳税人2019年6月的应纳税额=109÷(1+9%)×9%-1.3-2.6-4.5=0.6万元。
4.2.2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