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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亦称“征税对象”“课税对象”等,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我国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开征增值税,增值税征税范围界定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012年以来“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稳步推进。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率先拉开“营改增”序幕,上海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北京等8个省市;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试行;2014年先后将铁路运输、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范围。
2016年5月1日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也纳入“营改增”试点,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应税行为全部改征增值税。
至此,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