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蝶:一个滇南小镇的政治史(九色鹿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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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化外”的边地与“自在”的乡土

中国传统社会将中原文化所能到达并被推广的地区称为“化内之地”,反之则称为“化外之地”或荒蛮之地。在元代以前,地处西南边疆的云南多被视为“蛮夷之地”,礼乐文明不同于中原内地。

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治理模式,王先明认为存在着两个截然不同的部分。它的上层是中央政府,并设置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官治系统;它的底层是地方性的管制单位,由族长、乡绅或地方名流掌握,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命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第21页。也即在县制之下的乡村社会是由国家间接管理的。作为国家权力基层设置的县级政府,其职能则为维持社会秩序和征收钱粮赋税。当然关于中国古代县以下皆“自治”的说法,有多位学者提出过异议,如王家范先生所说,如果真是地方的完全“自治”,“何来‘苛政猛于虎’之类的愤慨?”因为“县府必须每年保量、保质、不误时节地完成中央的赋役征收定额,还要有维持地方的财政经费。试想中间没有一层接一层的操作人员具体去执行,怎么能落实到每村每家每户,保证一个不漏地征办上来,不致短缺,不致逋欠,不致丢纱帽?”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王家范·序。在传统社会,县级以下大量吏役的存在,以及“自下而上的社会自治要素”燕继荣:《投资社会资本——政治发展的一种新维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第13页。是这种所谓“政权不下县”而国家政治稳定的根本保证。

中国传统社会历代中央政府均是通过并依靠地方权威体系而非取代地方精英治理地方的。代理国家管制基层社会的士绅阶层本身也属于基层社会的一部分。士绅阶层、乡里组织、宗族血亲、儒家意识形态是中央政府间接管理乡村社会的四个支柱。作为其核心的士绅阶层之所以能够代理国家权力正是因为他们所代表地方利益的“公共身份”。杜赞奇更是直白地呈现了这一事实:“封建国家的代表——知县,只有将许多行政职能转交给有办事经验的个人和集团,”〔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第30页。这个集团就是士绅集团。中原内地的基层政治治理也经历了先秦时期的乡里制、秦汉时期的乡官制以及宋明时期的职役制。国家权威在基层社会的影响逐渐加强,但是中央政府始终未对基层社会进行直接管理。地方贤达与士绅既分享着国家权威治理乡村,同时又对抗着国家权力向乡村的渗透。

在地处边疆的滇南地区,元代以前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则呈现别样的特征。元朝在云南建立行中书省以前,在史籍中,关于中央政府对滇南基层社会直接影响的文字并不多见。公元前287年,楚王派遣将军庄蹻率领士兵沿长江而上。先后占领巴蜀以及黔中以西之地,进而通过兵威使滇池旁肥沃、富饶的数千里地方,统属于楚国。但因秦国夺取巴蜀、黔中等地,交通堵塞,庄蹻无法与楚王联系,随即率领部众统治滇地,并逐渐接受当地风俗、融入当地,即史书所写的,“变服从其俗,以长之。”(汉)司马迁:《史记》卷166,《西南夷列传》。这是史书中关于内地居民移居云南的最早记载。秦统一后,在西南诸部通道置吏。汉承秦制,自公元前135年到前109年,西汉政府先后在西南夷设置了牂牁、益州、犍为、越嶲四郡,包括了现云南的大部分地区。其中牂牁郡下辖的同并县(今弥勒县北部至路南一带)、漏江县(今泸西县一带)、西随县(今金平县一带)、进桑县(今屏边至河口县一带),益州郡下辖的律高县(今弥勒县西南至建水县曲江镇)、贲古县(今蒙自县、个旧市)、毋棳县(今开远市、建水县)、胜休县(今石屏、峨山县等地)、来唯县(今红河、元阳、绿春、金平县西部,包括越南莱州省西北部)基本包括了今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全部。

蜀汉建兴三年(225),诸葛亮率众征南,平益州、越嶲、牂牁、永昌四郡。改益州郡为建宁郡,分永昌、越嶲之部分,置云南郡,又分益州、牂牁之部分置兴古郡。石屏地区隶属于兴古郡之胜休县。魏晋南北朝时,各王朝均在云南多有设置。隋文帝杨坚开皇三年(583),改东汉以来的州、郡、县三级制为州、县二级制。唐开元二十四年(736),蒙舍诏并吞了五诏,次年(737)唐封蒙舍诏王皮罗阁为云南王,赐名蒙归义。天宝十一年(752)蒙氏号大蒙国,置通海郡,今石屏地区始称石坪邑。(民国)袁嘉谷:《石屏县志》卷3,《沿革志》,民国二十七年刻本,2007年影印。此时,滇南地区由唐设置的南宁州都督府、安南都护府和蒙氏南诏政权设置的通海郡控制。蒙氏南诏政权多仿唐制,设置了许多府、州、郡、县,在滇南地区设有通海都督府和建水郡(驻今建水)。这是在今建水县设置滇南行政中心的开始。

宋朝时期,中央王朝力量退出云南,大理段氏建立政权。大理政权初期,沿袭南诏制度,郡隶属于节度或都督,对地方的统治以军事为主。至后期,废节度、都督,而设府、郡、镇统率部、赕,改以政治统治为主。将通海都督府改为秀山郡,辖有纳楼部、石僰部(今建水县)、石平邑、目则城(今蒙自县)等,相当于县一级的行政区。并辖有铁容甸部(今红河县东南之下亏容)、思陀部(今红河县西部之思陀)、伴溪部(今红河县西南之落恐)、七溪部(今红河县东南之溪处)、大甸(今金平县内)等地。之后又从秀山郡中分立最宁府,下辖屈中部(今开远东南一带)、阿马部(今屏边一带)、舍资部(今蒙自县东部之老寨)、哈迷部(今开远市区)等,也相当于县一级政区。

从以上回顾可见,在先秦,云南就有郡县制的推行。在秦汉时现云南只是益州郡的辖区。至蜀汉时期,云南成为单独的行政区,为之后元明清时期的云南行省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但在元代之前,中央政府的权威远没有在滇南地区得到贯彻与推广。如《汉书·食货志》记载,云南因属“边郡”,中央政府采取因俗而治的办法,地方也不向中央纳税贡赋。对于地方首领,中央政府封其为“侯”“王”,赐予印绶,仍然由其统领部众与地方。到唐朝,中央政府依然沿用怀柔与羁縻政策,在安抚南诏的同时,设置羁縻州,但是这些羁縻州“皆边州都督、都护所领”(宋)欧阳修:《新唐书》卷41,《地理志》。,只是将所有的部落置于州之下,地方的社会组织结构并未改易。这种保持边疆原有社会组织用其酋帅统治的方式,使得这一时期云南的州县制完全不同于中原内地。这为之后土司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本书样本宝秀地区所处的石屏县,“地处祖国南疆,直到明万历以前,皆无地方志书”。(民国)袁嘉谷:《石屏县志》,《序》,民国二十七年刻本,2007年影印。对于滇南石屏地区居民的记载多出自云南志书。据清乾隆年间石屏州知州管学宜修撰的《石屏州志》记载,“石屏旧为荒服,居民多猓夷,自元时内附,风气渐开”。(清)管学宜:《石屏州志》卷1,《风俗》,清乾隆二十四年刻本,第31页。荒服,是“五服”制度之一。在《国语·周语》中记载,“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五服制度既是中国古代对于统治区域文化差异的认知也是对不同区域的管理政策。翁独健认为,“甸服”“侯服”“宾服”是夏朝对诸侯国的管理,“要服”“荒服”是夏朝和夏族对四方民族实行的管理政策。“要服”就是“要束以文教”,“荒服”是“因其俗而治之”;“要服者贡,荒服者王”,就是说“要服者”须贡献方物给夏王,以示夏王天下共主的地位;“荒服者”则只需承认夏王共主的地位,定期朝觐,来者不拒,去者不禁。参见翁独健主编《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第34页。明代谢肇淛编纂的《滇略》这样记载:石屏地名,是在宋朝时阿僰人在当地开荒,聚居于挖掘出的大石坪之上,所以起名叫石坪邑,“后讹为石屏”。石屏周边各地也多为僰人所居。方国瑜:《云南史料丛刊》(第6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第664页。民国袁嘉谷所修《石屏县志》记为“民皆土著”(民国)袁嘉谷:《石屏县志》卷6,《风土》,民国二十七年刻本,2007年影印。;同书卷四十也记载,“石屏州古蛮夷地……唐为乌蛮所居……宋时阿僰蛮夺而据之,名石坪邑”。1990年编的《石屏县志》记道:“早在唐天宝十一年(752),今彝族的先民乌麽蛮就在异龙湖中的末束岛(今小瑞城)上筑城……到了宋代,石坪邑被阿僰蛮(今白族先民)夺据,僰人也系当地土著民族。”石屏县志编纂委员会:《石屏县志》,云南人民出版社,1990,第655页。可以肯定地说,在元以前,滇南石屏地区基本没有能够保留汉文化的内地移民,即便有内地移民迁入也同化于当地民族之中。

对于僰人和乌蛮的社会结构,史书中有些零散的记载。阿僰蛮在汉晋时期被称为“僰人”,到南北朝时期被称为“白蛮”。在《蛮书》中记为:“西爨,白蛮也;东爨,乌蛮也。”《通典》中记载,西爨自称原本是河东安邑人,祖上曾做过晋朝的南宁州刺史,因逃避中原战争纷乱,才来到云南。可见,爨人为迁入云南的中原移民的后裔。南北朝时期,爨氏大量融合了僰人与汉人力量,独霸一方,成为南中的“蛮夷”之王尤中:《中国西南的古代民族》,云南人民出版社,1980,第64页。。关于“僰人”或“僰夷”的社会结构与治理情况,在万历年《云南通志·羁縻志》中有这样的记载:

僰夷在黑水之外……有大小僰夷、蒲人、阿昌、缥人、古喇、哈喇、缅人、结眥、哈杜、怒人等名,皆僰类也,风俗稍有不同……其官属,叨孟、昭录、昭纲之类,总率有差……其相见合掌为敬,长于己者则跪拜,有所论则叩头受之……无仓廪之积,无租赋之输……承行者象马,从人动以千百计,恣其所用,而后输于公家。其刑法三条,杀人者死,犯奸者死,偷盗者全家处死,为贼者全村皆死,故无奸盗,道不拾遗。军民无定籍,聚则为军,散则为民。……公廨与民居无异,虽宣慰府亦楼房数十而已,制甚鄙猥,以草覆之,无陶瓦之设……头目有妻百数,婢亦数百人,少者数十,虽庶民亦有十数妻者,妻妾无嫉妒之嫌……种苦荞为食……酋长要行侵伐,不得不从,以为死乃分之常,然虽苦不怨,最有纪律,所过一草不动……人敬酋长,虽在暗室,闻过必跪,举手加额。方国瑜:《云南史料丛刊》(第6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第644~646页。

从以上记载基本可以判断,元以前的滇西南社会的主体居民为僰夷,也被称为乌麽蛮乌麽蛮,即今彝族先祖。在先秦西汉时期称为“嶲”、“昆明”;汉晋时期称为“叟”;东汉以后,有的称为“哀牢”;南北朝至唐初称为“爨”;唐、宋时期称为“乌蛮”或“东爨乌蛮”;元、明、清时期称为“罗罗”和“倮罗”。在《蛮书》卷四中记载:“东爨,乌蛮也……当天宝中,……在曲、靖州(今昭通地区)、弥鹿川(今泸西)、升麻川(今寻甸、嵩明)、南至步头(今建水),谓之东爨。”。其社会内部治理由叨孟、昭录、昭纲等地方土酋所主导。其社会内部的生产方式比较落后,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较为低下,社会财富积累十分有限且分配由土酋主导。各居民群体间的语言文化有着一定的差异,且相互间的冲突乃至征伐十分普遍。虽然史书有记载汉王朝为解决西南用兵的粮草问题,招募富豪和民众向西南夷移民、屯田,但显然,汉朝时期的屯田规模极为有限,并未深入滇南地区。在元代以前,滇南基层社会绝少有中原文化的影响,中原的政教文明、礼仪制度均未在当时乡土社会中有所反映。

从先秦至唐宋时期,中原内地的基层社会大致经历了从乡里制到乡官制的变迁(见表1-1),皇权借助绅权统治地方的基层政治运行模式得以确立,基层社会的宗族组织与家族政治所体现出来的家国同构的政治理念在中原大地被广泛实践。

表1-1 自秦汉到隋唐时期的基层治理组织变迁

但是中央政府所构建的基层社会控制体系,在元朝之前的云南社会并没有出现。如《汉书·南蛮书》中记载,中央政府对于云南“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各中央政权在滇南的统治也多以军事统治为形式,对于滇南社会的有效治理尚未形成。元代之前史书中所记载的“南中三十七蛮部”,表明元代之前的云南地方社会与中央王朝的联系较为有限,多通过地方头人、酋长代理,云南地方社会多处于自治、自为的自主状态。地方头人的叛服直接制约着中央政府影响的效果,可以说中央政府对滇南基层社会的作为十分有限。元代之前,地处边地的滇南社会,始终被中央王朝视为“化外之地”而实行羁縻统治。与中原地区由士绅阶层联系国家与乡民不同,滇南社会发展程度低于中原,大多处于分散的军事首领或部族首领的统治之下。在大理政权时期,滇南石屏地区处于乌蛮三十七部的“弥勒”、“纳楼”、“哈迷”、“嶍峨”等部之间,关于大理时期东部乌蛮的分布地区,可参见尤中《中国西南的古代民族》,云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23~153页。居民当以乌蛮、僰人为主体,其内部保有完整却相对落后的以血缘为联系的“自在”治理体系。与之相应,元代以前的滇南石屏社会处于中原文化的影响之外,呈现典型的自主、自在的乡土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