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与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是指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主要包含哪些经济法律制度。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相适应,我们认为,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大的方面:
(一)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离开了市场主体,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不能发挥任何作用,经济法的功能也就无法得以实现。因此,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我国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主体立法的最终目的和衡量标准,应当是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市场主体的立法应当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充分考察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在我国特定的历史阶段,以所有制作为企业法律形态分类和立法的主要标准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并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业法律形态分类和立法应当突破所有制的标准,代之以企业的组织形态和投资者的责任形式。我国目前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等等。
(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市场机制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固有缺陷,这就决定了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以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健康、快速、稳定增长。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紧密结合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之一。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宏观调控法制化的要求,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习惯运用经济政策和行政手段,而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因此,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极为有限。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日益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在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改的基础上,还制定了很多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计划和统计法律制度、固定资产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以及自然资源和能源法律制度,等等。
(三)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市场有序化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管理,特别要用法律手段强化对市场秩序的监督,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这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快速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和房地产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担保法律制度,等等。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需要由法律来调整。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优抚安置法律制度和社会救济法律制度,等等。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寓意于经济法律规范中,指导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依法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另一方面市场主体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制度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说到底是通过竞争来实现资源配置,而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这就要求经济法律确认市场竞争的参加者——市场主体的地位一律平等,不因其经济性质、组织形式、资本大小而有所不同,从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奠定基础,使不同的市场主体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市场竞争。
以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导,起着支配作用。这种经济体制反映在对法律的要求上是以保护公有制经济为主,限制、改造私有经济,并尽力促使残存的私有经济向公有经济转变,作为经济立法和执法的最高准则。表现在具体的经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上,就是处处强调对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特殊保护,强调它们的权利和利益,淡化它们的义务与责任,而对非公有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和不平等的发展环境。当前,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多元经济。这种经济体制要求各种市场主体都能获得充分展示和公平发展的机会。这种经济上的要求反映在法律上就表现为市场主体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经济法律把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作自己的根本任务,必然要服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改革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以此作为经济法律立法和经济法律实施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国家通过制定各种相应的经济法律,对各种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加以确认、肯定,对多种市场主体及其经济利益施以平等的法律保护,并规定相应的保护方法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从而便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各种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
(二)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法从事经济活动,不受国家权力或他人的非法干预,即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当事人可根据自己意愿设定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自治是法国学者杜摩兰在16世纪提出的,意在提倡契约自由,后被各国民商立法接受,广泛适用于私法领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此需要不断缩小指令性计划适用的范围,减少政府对经济不适当的干预,充分扩大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范围。当事人所享有的意思自治程度越高,则交易关系越活跃,越有利于市场经济在此基础上得到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排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恰当干预,这对当事人来说也是公平合理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负责并承担经营风险。因此,理应由市场主体自己作出经营决策。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分散决策风险的必然要求。从分散经营决策风险来看,经济法律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经济法律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原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关于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关于“设立合伙企业遵循自愿原则”的规定等,都体现了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当然,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我国经济法律对意思自治原则作了必要的限制,即“意思自治”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通常是指经营者在平等的条件下,按照同一规则,诚实守信地从事市场交易,开展市场竞争。公平竞争原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机会均等,而非结果相等;二是指开展正当竞争,杜绝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指推行经济民主,反对经济中的垄断和寡占,反对超经济的特权,特别是行政垄断。实行公平竞争原则,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建立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但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由于追求自身利益的内在冲动和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外在压力,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往往会滥用自身经济优势或采取某些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破坏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某些不正当竞争手段来排挤竞争对手,以提高自己的市场份额。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必须通过立法来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贯穿经济法律始终的一根红线。所有规范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活动的法律、法规,都是为创造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在最大范围和最大程度上的实现服务的。经济法律的公平竞争原则既体现在法律对经济主体之间的正当竞争的积极保护与鼓励上,又表现为对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的禁止和制裁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市场竞争必然加剧。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对于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是指在健全的市场体系中,通过各种市场信号来引导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实施符合市场要求的合理行为和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法行为,以实现市场秩序的正常化和良性循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的调节作用,是主要的调节机制。但是,由于市场带有自发性和盲目性,因此,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会出现调节失灵。所以,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上,需要将国家调控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使宏观调控这一“看得见的手”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这一“看不见的手”进行协调,以弥补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不足。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史已一再证明,完全脱离计划指导的自由主义的经济体制具有严重弊端,其不稳定性和盲目性不仅会妨碍经济增长,所造成的经济巨大波动还会损害民众利益,导致社会动荡,使社会陷入无政府状态。
市场经济绝不是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它始终与政府对市场经济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联系在一起。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宏观调控的价值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整体利益,而不是维护某一集体或阶层的个别利益;二是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是运用法律手段实施间接调控,即通过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引导、调节、监督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国家通过进行宏观调控达到以下目的:协调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群体、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使每一主体在各得其所、享受到自己应得利益的同时,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预防经济发生剧烈波动或危机,一旦经济危机发生时,国家能够有效实行紧急对策,从容应付各种意外事件。
我国经济法律充分反映和遵循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既为国家管理经济、加强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依据,又为国家干预经济确定必要的限制和约束,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协调有序、恰当适应,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广泛建立各种形式的宏观调控制度来协调市场关系和经济运行活动的发展。总之,只有正确处理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将市场的自发调节与国家的自觉管理协调地结合起来,才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三、经济法的作用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经济法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一,经济法有利于培育真正合格的、活跃的市场主体,从而奠定发展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活跃的市场主体是一切发达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特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构成市场的基本细胞,没有真正充满活力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没有真正发达的市场。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市场主体法,通过规范主体的设立、组织机构、运营、清算和终止,确立了各种企业和经济组织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为它们真正享有完整的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提供了保障,使它们在市场中独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积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既求得自身的发展,又促进整个市场的繁荣和社会经济的增长。
第二,经济法有助于培育完善、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市场是市场经济存在和运行的空间和形式,是市场机制赖以发挥作用的基础。因此,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就必须通过经济立法发展各类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完善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通过经济立法可以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最终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第三,经济法有助于保证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政府也要转变职能,不能再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干预和控制,而应使市场机制成为基础性的调节机制,政府对经济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也要以间接调控为主,只有在必要时才运用直接调控手段。当然,鉴于市场自身的薄弱环节和消极面,市场调节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它只是一种自发的、盲目的、事后的调节机制。为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国家还要通过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物价等从宏观上调节经济的运行,并要在市场发展方向、产业政策、市场主体行为等方面发挥其自觉的、事前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经济法有助于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有效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赋予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由,市场主体活跃起来,在市场运行中有了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自主性。但为了防止在物质利益驱使下市场主体可能有的各种不正当行为,如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公益行为、欺诈行为等,必须制定和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市场管理法等,规范市场行为,对市场运行进行有效管理,保护公平竞争,使市场活而不乱,繁荣有序。
第五,经济法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应用。现代世界各国经济增长和国力增强的主要因素之一是科技进步,发达的市场经济要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基础。振兴经济首先要振兴科技,要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地位;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要不断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认真抓好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专利法、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彼此协调、相互配合,为科技进步及其向生产力的转化提供了法律手段。
第六,经济法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当代的世界经济,完全不是昔日的以国家和地区为界的封闭经济。生产力高水平、高速度的发展,加快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对外开放已成为各国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在吸引外商投资、技术引进、对外贸易、税收、金融以及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开发区建设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为利用外国资金、资源、技术和管理经验,为开拓国际市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新型外贸体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总之,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作用,既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