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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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18世纪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该书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共12个部分,其中第二部分就是“分配法或经济法”,这里首次出现了“经济法”这一概念。1842年,另一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撒米(Dezamy)在其《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进入20世纪以后,德国学者莱特(Ritter)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但是并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之后,各西方国家先后采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在我国自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和中共中央以及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与此同时,在我国的学术界也开始广泛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二、经济法在西方国家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逐步发展,产品有了剩余,这就为私有制社会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剩余产品分配不公平和氏族部落之间的战争,最终使社会分裂为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从而进入有阶级的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巩固自己的统治,逐步确立了对奴隶主阶级有利的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则,这就是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在这些法律中,有不少内容和条款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从广义上理解,这些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是经济法。这种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早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经产生了。

但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经济法是指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或者称为狭义的经济法,其产生的时间要晚得多。这种狭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时期。

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出现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时期。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采取不干预政策,国家的任务是保障个人享有财产的绝对权利和缔结契约的自由权,在立法上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宗旨,并由此形成了资产阶级的三大法律原则,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权利平等原则,经济生活完全由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到自由资本主义末期和垄断资本主义初期,垄断组织迅速扩大,使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竞争机制和自发调节作用失去了应有的效应,自由竞争的环境被破坏殆尽,资本主义所有者固有的根本矛盾和社会矛盾一并激化和爆发出来,这些都严重威胁着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因此,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放弃对经济生活的不干预政策,而把“看得见的手”(国家干预)与“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协调起来,开始实行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政策。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如禁止和限制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等。在立法原则和宗旨上也发生了变化,私有财产权不再被认为是一种无限制的绝对的权利,财产权应该为公共福利服务;契约自由不再是当事人意思的绝对自由,契约不应违反“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并出现了大量的标准合约替代了当事人的意思协商。这样,作为对经济生活进行调控的有力武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就产生了。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为了振兴和发展国家经济,运用国家干预的手段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

三、经济法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在中国,一般认为是从1979年以后才开始正式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民党政府虽然制定过一些经济行政法规,但是,这一时期无论官方还是法学界尚无经济法的概论与学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79年改革开放前,在这30年期间,中国实行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为了行使经济管理职能,在计划、财税、金融、价格、行业管理方面,曾制定过一些行政法规,但那时仍无经济法的概念。

1979年改革开放后,政府重视以法律手段调控经济,颁布了大量管理经济的法律、法规,中国的经济法应运而生。从1979年至今,中国的经济立法又可分为两个阶段。前13年(1979—1992年),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这一阶段的经济立法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尽管如此,我国的经济立法还是取得了丰硕成果。主要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了“南行讲话”,为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自1993年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发展很快,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经济管理方面,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此外,还有《水利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在企业和投资方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市场秩序和竞争方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

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在经济实践当中人们对政府与市场关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国又对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目前基本上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