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社会经济活动最主要的主体,是当今世界最普遍、最重要的企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特征
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公司具有营利性,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公司以进行经营活动获取经营收益为基本动机和目的,营利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营利性是所有企业的基本特性,不论是公司企业,还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要进行经营活动,都是以营利为其目的。
2. 公司具有依法认可性,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组织
公司必须经依法认可、登记注册,才能取得主体资格。设立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履行设立程序,如制定章程、缴纳出资、成立机构、注册登记等。只有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的公司,才能取得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资格。
3. 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
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形态,公司有其特定的产权结构形式。基于所有权主体追求其财产更有效运用的意志,以所有权主体向公司进行永久性投资的行为为基础,所有权人成为公司股东,传统所有权在公司中转换为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股权与公司法人权利既相互依存、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形成以公司为载体的所有权行使方式,即股权式方式。
4.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基本特征和实质要件是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正是公司的出现,才使法人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
二、公司的种类
随着公司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公司的规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其组织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一般的分类有:按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财产责任的不同性质,可划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按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同,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依公司的国籍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依公司对外信用和基础的不同,可划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种类相对较简单,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司资本是否划分为等额股份及股份是否通过发行股票方式募集,可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般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根据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
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当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并足以将其控制的股份时,该公司即为母公司。反之,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并因此受到该公司控制的公司则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以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和关系系统为标准划分的。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管辖其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分公司则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可以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经营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和参与诉讼。
(四)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是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划分的。本国公司是指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登记设立的公司。凡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我国境内设立登记的公司,即为中国公司。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规范的对象是公司企业。公司法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表现为:公司内部发起人之间或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外部组织管理关系。
(二)公司法的特征
1. 公司法是组织法和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
公司法是组织法,以组织体为核心,因此首先应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及资格,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公司与股东的关系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公司法也是活动法,对与公司的组织特点直接相关的公司活动,如公司股份、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公司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等,作出明确规定。
2. 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公司法多为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双方协议或单方任意改变或否认。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必须执行,而不能依个人意志予以改变。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主要体现在:不能任意创设公司的形态,必须符合设立条件,履行设立程序;不能任意发行和转让公司的股票、债券,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利润分配前必须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等方面。若违反这些强制性规范,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中又有任意性的法律规范。任意性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留有相当的选择空间,在这一空间范围内可以由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来创设、确认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并可协商变更或解除这种关系。公司法具有私法性质,应该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于不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行为和事项,应当允许当事人自愿协商,对法律规范进行选择和变通。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如对公司机关职权范围、决议方式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法定代表人的选择,经理的设置等。这些法律允许限度内的变更、补充规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3. 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公司法以大量的实体法律规范公司的法律地位、组织活动准则、组织机构的职权职责、公司以及股东的权利义务等,同时,也以大量的程序法律规范对公司的设立程序、组织活动程序等有关组织和行为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