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其他原因发生而使合伙协议终止、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程序和制度。合伙企业依法设立,也应依法终止。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如果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继续经营的,应视为延长合伙企业的期限,可以不发生企业解散的后果,但应依法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这种解散,不论合伙企业是否有存续期限,均可适用。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决定解散后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是指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事务的行为。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一)确定清算人
清算人是指负责企业清算事务的人。合伙企业的清算人一般应在合伙协议中事先约定。如果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也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时协商确定。合伙企业清算人的法定产生方式有三种: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由全体合伙人指定,即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人民法院指定。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的职责: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③清缴所欠税款;④清理债权、债务;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人在履行职责时应恪尽职守,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因从事违法活动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应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清偿债务、分配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依法应按下列顺序清偿: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②所欠税款;③企业的债务。债务清偿后有剩余财产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企业、合伙人或者清算人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应当缴纳的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依法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与法人企业破产不同的是,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否则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
(四)申请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清算人未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讨论思考题
1. 简述合伙企业事务决策的基本方式。
2. 简述合伙企业清算人产生的方式和法律责任。
3. 如何理解个人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4. 如何理解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案例分析
A、B、C三人共同协商准备合伙创办一个名为长远汽车运输队(以下简称运输队)的合伙企业,租用A的门面房作为运输队的住所,三人各以自有的一部“东风140”卡车入股。协议约定,B为运输队负责人,但每个合伙人都可以运输队的名义对外承接运输业务。联系到业务的人可在运费收入中提成20%,每月扣除房租等必要费用后,收入三人均分,经营风险也由三人均担。该运输队于2016年依法取得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第一年,运输队经营良好。第二年,三人协商一致,以运输队名义贷款买了一辆长途客车。2018年6月1日,三人在合作中发生纠纷,C书面提出退出运输队,要求开走自己的卡车,并要求得到长途客车的1/3价款。A、B同意其退伙,但因买车的贷款还欠5万元未还,于是三方签订协议约定:C自2018年6月10日起退出运输队,C开走自己的卡车,但长途客车中C应分得的款项于2019年6月10日前支付。协议签订后一个月,A在运货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死亡,卡车基本报废,同时造成他人货损折价10万元。B随即将自己的卡车及长途客车卖掉,分别得款4万元和13万元。B将4万元归己,从13万元中拿出5万元偿还了贷款,剩下8万元由B和C各得2.5万元,A家属分得3万元及保险公司对A的车损补偿4万元。运输队自行解散,B去外地经商。受害人找到C要求C赔偿,C拒绝,称自己在事故发生前已退出运输队。因找不到B,于是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A的家属和C赔偿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10万元。
据查,企业登记机关记载的合伙人仍为A、B、C三人。B既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C退伙的变更登记手续,也未办理注销运输队的手续。
问题:
1. 运输队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 合伙人退伙的方式有哪些?C是否已退出该运输队?
3. B在事故发生后依法应如何处理运输队的财产?
4.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