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
一、投资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投资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②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③有将其全部营业及财产转让、赠送,以遗嘱方式处分的权利;④有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并入其他企业的权利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
投资人的义务主要有: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并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③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④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⑤依法纳税;⑥依法招用职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⑦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⑧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等。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有权决定本企业的各项事务。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可以有两种:一是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二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的事务。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事务时,投资人应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应依法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投资人对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行为有监督权,在其有违反聘用合同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时可解除其职务,停止聘用。其正常履行职责所带来的收益归企业投资人,如造成损失也由企业投资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