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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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企业设立的条件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投资人是指向企业投入资金、实物或劳务技术的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由于企业设立后要从事经营活动,所以投资人还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能够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法人不能作为其投资人。此外,由于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该法,因此,企业的投资人应为我国公民。

(二)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是企业间相互区别的基本标志。企业对依法取得的名称享有人格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并使用自己的名称,有利于外界了解投资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

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此外,企业名称应与其从事的营业性质、地域相符合,不能将未获有关部门审批经营的业务作为自己的业务范围在名称中加以标榜。

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不能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①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③外国国家或地方名称及国际组织名称;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⑤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国际”等字样。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样的企业仅限于:①全国性公司;②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③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比如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个人独资企业在拟定自己企业的名称时,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字,并且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登记注册的同行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近似。

(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设立企业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只是经营条件,因此,法律对其具体数量、出资方式未予以规定。

(四)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应有比较固定的经营地点。法律作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使它与行商游贩相区别。

(五)必要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是指参与企业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从事业务活动的投资人和企业依法招用的职工。对从业人员的人数法律未作限定。只有投资人一人从事业务活动的,也属于符合条件。

二、企业设立的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设立申请书作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文件,应当能够反映申请设立人的基本情况和真实意愿。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0条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企业的名称和住所;②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③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④经营范围。其中企业的住所,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地方,即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投资人的居所,是一个与住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长期居住的场所,每个公民的住所只能有一处,一般根据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监护人的住所等情况确定。而投资人的居所可能是其住所也可能不是,而且还可能不止一个。投资人在登记时应根据自己开展企业活动的方便和实际要求如实填写。

登记机关在收到投资人的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应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企业登记机关作出的不予登记的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企业的变更登记

企业在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