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评估的对象和条件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是指申请信用评估的单位,它回答评估机构对哪些单位进行信用评估。
我国目前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商品经济逐步走向繁荣,参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单位越来越多,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挥各自优势,成为我国目前社会经济结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为适应客观经济发展的需要,评估对象一般应包括参与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其中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等。
第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目前社会生产主体,在国民经济运行中起主导作用。但是,在过去大一统的体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产供销统统由国家包揽,对企业自身的信用状况不关心。改革之后,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打破了大锅饭,信用需求日益增长。对全民企业进行信用评估,有利于国家掌握这些骨干企业的信用状况,使这些企业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认清自己地位,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我国目前为数众多,其生产、经营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其地位越来越显得重要。对这些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无疑对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外资、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涌现出来的经济成分。这些企业的建立对摸索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道路具有崭新的意义。对这些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为国家在制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大有益处。
第四,个体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合理的经济成分。对个体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估,为国家各综合管理部门了解个体企业的发展状况提供依据。
二、评估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工商企业,均可申请信用等级评估。
第一,必须是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持有证明文件的企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前,首先要审查企业的合法性。凡是符合国家规定允许开办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评估机构才能实施评估。
第二,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这类企业在国家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具有经营自主权,有独立的经营资金,按国家的政策法令进行业务活动,独立计算盈亏,独立处理债权义务,有权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有单独的业务和财务计划、会计报表。
第三,必须是拥有一定自有资金的企业。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繁荣,商品经济的消极产物——“皮包公司”“买空卖空”应运而生。为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对没有自有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单位或企业,一律不实施信用等级的评估。
第四,必须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经批准设立的工商企业单位,必须在专业银行开立账户,经济往来置于国家银行的监督之下。经人民银行批准开业的其他金融企业,必须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使金融企业置于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