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正式总统的举出和国会解散
《临时约法》本将制定宪法的权,付与国会。国会开会后,于7月中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从事起草。到赣宁之役以后,就有先举总统,后定宪法的议论。9月5日,众议院以213票对126票,可决先举总统。12日,开两院联合会。决定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的一部分的《总统选举法》起草。10月4日,以宪法会议的名义公布,就是所谓《大总统选举法》。6日,开大总统选举会。第一、第二次,袁世凯得票都最多,而都不满四分之三。第三次,就袁世凯、黎元洪两人决选。总票数703,袁得票507,以过半数当选。这一天,有许多自称公民团的人包围议院,迫令当天将总统选出。第二天,又开会选举副总统。出席719人,黎元洪以611票当选。袁于10日——国庆日就职。
先是美国、巴西、秘鲁,都于4月8日——国会开幕日,承认中华民国。日本、奥斯马加、葡萄牙、荷兰,于选举正式总统的当天承认。西班牙、墨西哥、德意志、俄罗斯、意大利、法兰西、瑞典、英吉利、丹麦、比利时,都于其次日承认。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所采系总统制,《临时约法》所采则系内阁制。而任命各部长(国务员)及派遣外交专使(大使),须得参议院同意,则两法相同。正式总统选出后,宪法起草委员会,仍从事于起草。10月24日,袁世凯派委员八人,到会陈述意见,给起草委员会拒绝——因会章只许国会议员旁听。次日,袁世凯通电各省都督民政长,反对《宪法草案》。其要点有:
一、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国民党议员居多数。
二、《宪法草案》第一条,国务总理的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第四十三条,众议院对国务员为不信任的决议时,须免其职。
三、第八十七条,法院受理一切诉讼(《临时约法》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四、第五章,国会委员会由参众两院选出四十人组织之。会议以委员三分二以上出席,三分二以上同意决之。而其规定之职权:(一)咨请开国会临时会。(二)闭会期内,国务总理出缺时,任命署理,须得委员会同意。(三)发布紧急命令及财政紧急处分,均须经委员会议决。
五、第一〇八、一〇九条,审计员由参议院选举。
限电到五日内电复。11月4日,又发出第二次通电。其中要点如下:
一、第二十二条:参议院以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无异造成联邦。
二、第二十六条: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但国务员不在此限。
三、第四十四条:参议员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
四、消除《约法》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之权。
五、第六十五条:“紧急教令”,须经国会委员会议决发布。又须于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追认;国会否认时,即失效力。
六、第六十七条:海陆军之编制,以法律定之。
七、第七十一条:大总统依法律得宣告戒严;但国会或国会委员会认为不必要时,应即解严。
当时各都督、民政长、镇守使、师长、旅长,纷纷电京,有主张解散国民党,撤销国民党议员的;也有主张撤销草案,解散宪法起草委员会的;还有主张解散国会的。而总统又即于4日下令,说查获乱党首魁与乱党议员往来密电,饬将京师国民党本部及各地方国民党机关解散。“自湖口……倡乱之日起,凡国会议员之隶籍国民党者,一律追缴议员证书徽章。”旋又下令,省议会也照此办理。
国民党议员既被撤销后,国会就不足法定人数。原令虽说:“……由内务总长行令各该选举总监督暨选举监督……查取……候补当选人,如额递补。”旋又因倪嗣冲等电请,下令将“隶籍国民党之各项议员候补当选人……一体取消”。递补一节,就无从办起。各都督民政长,呈请将残余议员遣散。总统遂据以咨询政治会议。
政治会议,本名行政会议,系熊希龄组阁后,拟定大政方针,要想法子实行,令各省行政长官派员来京组织的。适值国会解散,就改为政治会议。加入国务总理,各部总长,蒙藏事务局举派人员,大总统特派人员和法官两人,于12月15日开会。1914年1月4日,就据政治会议的呈复,停止两院议员职务。
当国会尚未解散时,总统咨询政治会议,说:“现在两院对于增修约法事件,势难开议。昨据副总统兼领湖北都督事黎元洪等电称:‘历考中外改革初期,以时势造法律,不以法律强时势。美为共和模范,第一次《宪法》,即因束缚政府,不能有为,遂有费拉德费亚会议修改之举……现在政治会议,已经召集,与美国往事,由各州推举之例正同。请大总统咨询各员以救国大计……国会现状,一时断难集议……增修约法,程序究应如何?……”1914年1月10日,政治会议呈请“特设造法机关”。总统又以“此种造法机关,究应如何组织?应用何种名称?其职权范围如何?及议员选派方法……如何?”再行咨询。26日,政治会议议决《约法会议组织条例》。即据以选举议员,于3月18日,正式开会。
约法会议开会后,将《临时约法》修正,名为《中华民国约法》。于5月1日公布施行——《临时约法》即于本约法施行日废止。其《大总统选举法》,亦经约法会议修正,于12月29日公布。
约法会议所修正的《约法》,设立参政院,以“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其组织:“参政五十人至七十人,由大总统……简任……”“院长一人,由大总统特任。副院长一人,由大总统于参政中特任……”
5月24日,参政院成立;并令其代行立法——政治会议,即于是日停止。
各省省议会从取消国民党籍议员后,各都督民政长,又电称:“一般舆论,佥谓地方议会,非根本解决,收效无期。与其敷衍目前,不如暂行解散。”2月3日,令交政治会议议决。旋据呈复:“统一国家,不应有此等庞大地方会议。应即一律解散。”“将来应否组织别种议事机关,应以地方制度如何规定为断。请俟制定地方制度时,通盘筹划,折中定制。”于3月28日,据以解散各省省议会。
其地方自治:1914年2月间,先因甘肃、山东、山西、湖北、河南、直隶、安徽等省民政长电称,“各属自治会,良莠不齐”,准其取消。旋又下令:将各地方各级自治会停办,而“着内务部将自治制,重行厘定”。京师地方自治,本定为特别制度,这时候,也下令取消,由内务部一并厘定,汇案办理。
《新约法》将《临时约法》的内阁制废除,改为总统制,以“大总统为行政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于是5月1日,废国务院官制,于大总统府设政事堂,以徐世昌为国务卿——阁员有:外交孙宝琦,内务朱启钤,财政周自齐,陆军段祺瑞,海军刘冠雄,司法章宗祥,教育汤化龙,农商张謇(章宗祥兼代),交通梁敦彦。外省官制,亦大加改革。改都督为将军,民政长为巡按使。
其司法机关:各都督民政长,亦电请分别裁撤。亦交政治会议讨论。先是司法总长章宗祥拟有设厅办法六条,亦交政治会议,并案讨论。旋据呈复:(一)各省高等审检两厅和省城已设的地方厅,照旧设立。(二)商埠地方,应酌量繁简,分别去留。(三)初级各厅,概与废除,归并地方。(四)于各道署附设分厅。3月15日,下令照所拟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