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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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中国法总论

中国的政制与司法本文系卫三畏《中国总论》(The Middle Kingdom,陈俱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七章《中国法律与政府概略》和第八章《法律的执行》的合编,内容有删节;收录本书时,对译文进行了若干必要的技术处理,包括“笞八十”,改为“杖八十”之类。标题为编者另拟。

◎ 卫三畏

中国的政治理论与实践的思考引起学者的重视,有若干特殊原因,诸如众所周知的历史悠久、人口众多、国民享有相对的安谧等方面的因素。这个非基督教的国家,其政府在这样大的程度上基于执政者个人品格而更改,人民这样倾向于将机构和个人混而为一,其中缘故,或者是人民对这些机构的性质不完全了解,或者由于需要和习惯,人民轻易地被有计谋、有力量的人所领导和左右;中国政体的长期延续,证明了它适应于人民的习惯和条件,也证明了它的治理一般说来还是可以的。然而,这样的政府既历史悠久,而又干练卓越,有秩序的行政管理可以远达中国境界以外,并没有因庞大的人口以其生命、财产、给养和安全在极大程度上系于其上,而对他们的利益有所关怀。看到决策失误所造成的不幸结果,或公正的治理而带来的有益影响,都是如此重大,我们最初怀有的好奇感觉,逐渐变成敬畏心理。

中国政治理论无疑是宗法的:皇帝是父父,原文为sire,有父亲、长者、陛下等含义。——译注,他派出的官员就是省、地区、县的父母官,就像他治下的每一户父亲一样。也许这也可以是其他政府所持的理论,但是没有一个地方像中国这样系统地始终如一地贯彻了这么长的时间。有两个原因交互地发生作用,使这一理论保持有效,比其他任何事情都重要。据所能知道的详情,古代尧、舜的统治公元前2357年和公元前2255年。是很严格的宗法的首领制,由于他们的优越品格而受到付托;他们的继承人夏代的禹以及其后的首领,他们的权力被认为来自上天,他们是受天命行事的。公元前1766年商代创始人成汤,公元前1122年西周开国君主周武王,都发动了武装反抗,以推翻在位的帝王,所持的理由是这些在位者没有履行上天的旨意,因而丧失了执政的权利。

孔子以政治伦理学的原则来教育人,他以这些古代帝王的行为来证明他的学说的正确性,同时作为实行这一学说的论据。他在世时弟子众多,表明他的国人赞成他的教导正当合宜。他们接受了教导之后,阐述这位圣人的崇高品质;直到两三百年之后,中国的统治者才领悟到采纳并传播孔子学说可能使他们的统治大为稳固。于是,他们开始越来越多地将这一学说体现在法律之中,使之成为政府制度的根基;经过历次困扰这个国家的动乱和战争以及改朝换代,这些著作对中国制度的维护作用比任何东西更重要,使中国制度具有一种特色和持久性。教育也以孔子学说为基础,学生受到的教育是尊崇这一政治智慧的圣言,一旦他们入仕,至少在某些程度上致力于实现这些原则。原则和实践就是这样地相互修正、相互支持、相互促进。

但这一文明是亚洲的而非欧洲的,是异教的而非基督教的。中国的制度是专制的,有其缺陷,它建立在错误原则的基础之上。这些制度可以说有稳固的因素,但没有改进的因素。宗法理论不会使人诚实、仁慈、拥有尊严;不会使妇女有应得的地位,也不会教育所有阶级对上帝承担义务;对这些懂得人类心中罪恶情欲力量的人们来说,这样一个庞大的人类集体却没有变得更坏,倒是令人奇怪的。真的,我们有必要审视这一组织结构,来找出其稳定性的原因,既不是靠一支常备军进行强制,也不是靠国家宗教的机器使人们顺从。简要的探讨可以说明目前中国政府借以维持对人民的统治有其重大指导原则,这就是一切阶级实行严格监督互相承担责任的制度。由于这一国家在地理上的孤立,对自己历史有着突出的自豪感,还加上政治教育和官员考试的制度,使上述原则更为有效。

这两条原则的实施,有如此精密的等级制度和官员的服从性,使政府具有一种军事的性质,这比最初观察要强烈得多;整个制度是现存的最纯粹的专制制度之一。它像一张大网笼罩在整个社会的表面上,每个人在他自己的网眼中都是孤立的,可是又和他周围所有的人在责任上联系在一起。人们知道,除非离群索居,不可能摆脱政府的密探或公开警员的跟随,切不可违反国家法律,否则,即使自己逃跑,家属、亲戚、邻居都要受牵累;如果不能给受害者以补偿,他一旦回家就非常危险;他还会发现,财产已在邻人或官员手中,大家觉得,掠夺一个违法犯禁的人是合乎情理的。

上述两个原因所造成的结果是,人民大众对政府(也就是对官员和政府行为)充满了极大的畏惧;只有敬而远之,才能得到安全。这种互相监督和互相承担责任,虽然在人民大众中只涉及一部分,但必然破坏了信任的原则,形成了普遍的互不相信;完全的孤立,虽然付出了公道、真理、诚实、自然感情作为代价,这毕竟就是政府致力实现的目标,而且的确做到了令人惊奇的程度。政府在未受教育的人民的心目中,是某种永存的恐惧,这种思想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只要怀有这种对不幸后果的模糊恐惧感,就抵消了中国人的真正活力,导致他们不关心任何进步,满足于已知和已有的事物,屈从于可能落在个人身上的一些不公平和损害。

人们因互不信任而担惊受怕,就像害怕衙役一样,他们不可能以明智的方式联合起来反抗政府违背公平原则而进行的压榨,也不可能和统治者一起维护秩序;不可能像约翰·汉普登17世纪上半叶英国国会领袖之一,强烈反对国王查理一世擅自征税。——译注那样为了拒付被强加的债款自动走进监狱,或是像托玛斯·威廉那样和同伴一起把波士顿港口的茶叶扔入海中指1773年12月16日发生的美国波士顿倾茶事件。——译注,中国和亚洲其他任何国家都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惧怕非法会社,怕的是为首者按同一原则采用的残酷行为施行到变节者或受怀疑的成员身上,就像害怕官方进行逮捕惩办一样。因此,当会社处于起义的边缘,会众仍受到责任、恐惧和孤立三重束缚的牵制,每个人都在为别人打气,大家都要依赖那些能干的人。鉴于所有政府官员都要受到智力训练,而平民则处于上述心态的影响下,这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最高当局如此不乐意进行内部改良,也不乐意开展对外交往——事实上,这两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就是君主所最害怕的:他的权力的护身符被撕碎,他的统治权将从此丧失。

不过,如果进一步说明为什么中国现状仍能处于平静之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其中背景。一部分靠的是在人民中普遍实施政治教育——教育他们政府赖以建立的原则,以及从宗法理论产生这些原则的理由——一部分靠的是人民的稳重而勤劳的性格。对中央和各省政府的结构和分工,它们的相互关系,它们如何将各种职责转移到各部门和官员身上,作一番简略的介绍,将更多地展示出上述原则是如何运作的。

尽管皇帝是这一庞大机构的首脑,就像机器上的飞轮,有了它别的轮子才能转动一样,然而皇帝实行统治仍然必须依照已经公布的法律;一旦有一部众所周知的法律,虽然它只是各种法规的来源,人们还是期待皇帝遵循法律发布谕旨。中国法律是个巨构,奠基于2000年之前的李悝。此后历代都在这一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视情况的需要,时而推倒,时而重建。人民非常重视法典,“看来他们全都要求法律能公正无私地执行,不要反复无常,不为营私舞弊所影响。恰恰相反,中国的法律时常被当权者和法制监护人所歪曲侵犯,不幸的是他们这样做不会发生问题;至于严重到什么程度,和其他国家相比情况如何,目前只能推测:可以观察到的某些事实对中国的制度有利,有可靠的根据可以相信,罪恶昭彰或反复发生的枉法行为最终不能逃脱惩罚,不论其等级或地位如何”。斯当东英译《大清律例》序言。多马·斯当东爵士很有资格说这番话,他的见解已为有同样经历进行评判的多数人所证实;他所翻译的《大清律例》给所有关心这个问题的人提供了工具书,就政府的表面行为而言,这部书指明了办事准则。多马·斯当东(1781—1859),1792年其父斯当东爵士随马戛尔尼特使来华,多马随行;1816年阿美士德专使来华,充副使。译有《大清律例》。——译注

中国人称这部法律为《大清律例》,包括帝国的全部法律。全书分七大部分,即: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其下分为436条“律”,也就是法规;除了“律”,还有“例”,也就是对法律的限定、说明、更改;现行的“例”比初订时多得多。每五年由当局发行一次新版;1830年皇帝命令最高法院,在新版即将印行时作了些微改动,惟恐狡猾的讼棍利用新旧版之间的出入来投机取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1830年版共28册,是任一城市书店中最常见的一种书。每一法规附上若干条款,具有同等效力。案例和判决的报告,无论是各省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尽管作出判决的法院已记载留存,但不得公布普遍使用;发表这样的依法判决的案例可供官员参考还是有过的。书中汇集了大量的纪要、评语、案例,用以说明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作为1799年版本的补充。

1647年出版的《律例》有一篇序言,是在满人皇帝登基不过3年写的,现予以摘录,可以说明制定的原则。序言中提到,鉴于官员在审判中轻重出入颇费斟酌;律例未定,缺乏可靠的依据;于是顺治皇帝说明修改法律的做法:


爰敕法司官广集廷议,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书成奏进,朕再三覆阅,仍命内院诸臣校订妥确,乃允刊布。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尔内外有司官吏,敬此成宪,勿得任意低昂。务使百官万民畏名义而重犯法,冀几刑措之风,以昭我祖宗好生之德。子孙臣民,其世世守之。回译据《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序,光绪二十九年北京木刻版卷一“谕旨”。以下有关律例,皆引自此书。——译注


《名例律》共47条,包括适用于整个法律的原则和定义,以及关于衡平法和犯罪行为的独特含义。这一部分的内容还有:对5种刑罚作了说明(五刑),对10种最严重的罪行下了定义(十恶),规定了8个特权阶级(八议),也规定了政府官员的行为准则。第四十四条如下:“律例无可引用,援引别条比附者,……于疏内声明:‘律无正条,今比照某律、某例科断,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减一等科断’,详细奏明,恭候谕旨遵行。若律例本有正条,承审官任意删减,以致情罪不符,及故意出入人罪,不行引用正条,比附别条,以致可轻可重者,该堂官查出,即将承审之司员指名题参,书吏严拿究审,各按本律治罪。”这样自然给了地方官很大的自由度,在新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或取消之前,允许他作出决定;对他的判决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不会很多),主要来自有人申诉,或是受害一方即时采取的报复行为。

《名例律》之后的六大部分,和中央政府六部相对应。第二部分“吏律”有28条,分两册,一册关系到政府制度,另一册针对官员行为等。对世袭的等级和称号作了规定,非法僭取这一荣誉的必须受到惩办。中国大多数贵族是满人,除了孔子家族之外,满族征服之前的世袭尊贵地位全部不予承认。第一册的主题是,举用官吏不当,任免官员未经皇帝准许,擅离职守,等等。第二册包括下级干预上级官员,严禁结党阴谋,这肯定要处极刑;国家雇佣人员都要熟识法律,“凡国家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物。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

第三部分《户律》,有82条,包括户籍、赋役、继承、不同阶级之间的婚姻、粮库钱库的看管、防止和惩戒走私、制止高利贷、监督商店之类的法律。第七十六条规定,个人和家庭终生从事的职业,“世世代代不得改变”。而这是一条经常受到违反的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学堂和宗教团体的房屋交税款。有关房地产法律的总目标是保证所有土地应予耕种,并按期纳税。在某些情况下,业主因未耕种可剥夺其土地。事实上,尽管不限定具有特定身份才能继承土地,但由继承得到土地的业主在处置产权上受到种种限制,如不交税就会被没收。

第四部分《礼律》,有26条,包括国家祭祀和礼仪,以及对祖先崇拜的规定,禁止邪教巫师。对于以新形式的信仰作为伪装进行非法结合的行为则予以严惩,有趣的是这和宗教改革中及其后英国、法国、日耳曼诸王发布的限令多么相似。中国当局同样害怕人们聚会商议来进行反抗活动。甚至迎神的队伍也在禁止之列,在北京一律不准许;再者,任何未经授权的人不得模仿皇帝的礼仪;妇女不得在寺庙聚集;不准术士表演妖术。这些法律真正需要的不多,反对非法教派的规定事实上等同于反对政治集会,政治活动常常以宗教作为伪装。

第五部分《兵律》,有71条,规定皇宫保卫、军队指挥管理、边境关隘防卫、皇家牲口管理、派遣信使办法。这一部分条款包括对皇帝个人的保卫、宫廷卫队、首都卫戍,以此全帝国的安全。关于军队方面的条款有城市警察的规则,边境的安全保卫包括不准和外国交往的规定,有关条文已经顺便提及。军队的牛马供应相当重要,所以作了细致的规定;有一条法律申明,如有牲畜疯狂无法控制,导致人员伤亡,畜主应当付出赎金,按过失杀人罪追赔。这条规定强制失控牲畜的主人采取制服的措施,很像摩西在《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第29、30两节所写的内容。中国没有建立邮政总局,但政府的信使常常捎带私人信件;地方邮件由信局安全递送。官方驿站的旅程按规定每天要走100英里,但通常走不到一半的距离。从北京到广州的路程1200英里,允许政府官员走90天,但信使常常要在12天内达到。

第六部分《刑律》,分为11册,共170条,是整部法律中最重要的部分。有些条之下还有许多条款,表明并非缺乏适当的法律,或是打击的力度不够,而使有的罪行没有受到惩罚。这11册的内容分别是:贼盗(包括谋反大逆);人命;斗殴;骂詈;不孝及诬告;受赃;诈伪;乱伦犯奸;捕亡;断狱与行刑;其他在项。

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任何人辱骂父母或祖父母,妻辱骂丈夫的父母或祖父母,如被骂的人亲自听到,并向地方官告发,犯罪者应处以绞刑,这一条和《旧约》利未记第二十章第九节“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相同,给予父母的权力似乎不会产生恶果。第三百八十一条涉及“私了已报送官府的案件”,但对这类事的处罚大部分是无效的空文,法庭采取种种方式从上级审理中撤回,有关规定在法律中另立一章。于是拒绝掩盖案件的人受到人们高度赞赏。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凡是违反法律精神的不正当行为而又没有触犯具体条文,应笞四十下以示惩戒,情节严重的杖八十。律例这一部分,在有些方面应受到赞扬,但中国立法中最残酷、最不规范的无过刑律。允许审判官折磨罪犯,为野蛮暴行大开方便之门。

第七部分《工律》,共13条,关系到公共工程和道路,诸如织造违禁格式、修复堤坝、建造政府建筑物。一切公共房屋、粮仓、钱库、工场、江河和运河的堤坝、堡垒、城墙、陵墓,必须经常检查和维修。质量低劣和侵吞公款,使这类法律许多成为空文,监工的官员无不耍尽花招,填饱私囊。一个官员受命修理城墙时,会让工人铲掉外层残留的石块,填塞窟窿了事。

在这些法律以及许多条款之外,省的每一高级官员对这类公务,其中甚至涉及人命,在需要机动处置时,有权发布法令,恢复使用某些旧法律,或针对面临的案件,就法律条文作若干似乎必要的修正。但他必须向北京对口的部报告。先前实行的法律,并没有明令废止,但逐渐忘却了,直到有必要时才加以重申。这样公布法令的方式,使乡村中盛行不成文法规,族长会议时常强制人们服从;长久的惯例也成为执行的根据。

再者,法律允许进行种种折磨和刑罚,恼怒的法官以种种残酷行为加诸罪犯身上,还有贪婪的狱吏走卒也是这样,尽管如此,我们广泛研究了中国立法状况,并以执行结果和社会民情来判断,得出的印象是,比其他亚洲国家高超得多。《爱丁堡评论》(1810年第16卷)作了有利于中国的比较:“这部法典中最突出的东西是合理,清晰,前后连贯,各种不同的条款都能简明扼要,有条不紊,明白而有分寸。这里看不到多数亚洲作品中的怪诞言辞,没有迷信的胡言乱语,支离破碎的陈述,大量不合逻辑的推论,玄妙隐晦的无休止的重复——甚至也没有华而不实的奉承话,形容词的堆积,其他东方专制政体下的自我吹嘘——不存在这些东西,只有冷静、简洁、明白无误的一系列条文,贯穿着求实的判断和欧洲人的良好意识,如果说,这并不总是适合我们经过改进的权宜观念,一般而言,比大多数其他国家的法典更接近于这种进步的观念。当我们摆脱了《阿维斯陀古经》波斯琐罗亚斯德教圣书。——译注或《往世书》印度教经典的一种,成书于公元300—750年间。——译注的谵语,转到这部汇集的合乎情理和务实的气氛中,就像度过黑暗见到光明,从昏聩胡言变为理解上的进步;这样的法律许多方面内容丰富而细致,我们简直不知道欧洲法典有如此丰富和始终如一的内容,或者几乎摆脱繁琐费解、偏见盲从和虚构捏造的毛病。关系政治自由或个人独立方面,它确有缺陷;但是,对于抑制混乱和在庞大的人口中施加温和的压力,看来同样是宽大而且有效的。这样所形成的社会状态诚然低下而可悲;但是如何能使设计者构想出更明智的办法来维持和平安宁?”

这一赞美之词在某种程度上是公正的,但是,中国立法的实践,尽管在法学上可能有所改善,而仅靠一部合理的法典,也许还不能说在实质上有了进步。《中国丛报》第四卷,第24—29页。那些野蛮的刑罚,如剜眼,割鼻子耳朵,或对身体其他部分的残害,在波斯和土耳其仍然并非罕见,在中国是不允许这样做的;对较轻的罪犯,政府不过采取颈手枷示众或责打加以申斥而已。

这一值得注意的法律巨著有若干不足之处。它没有向臣民明确保证应有的自由度,法律也没有涉及被统治者的权利。政府是专制的,但手中没有有效的武装力量,法律颁行者求助于立法精密,靠社会道德和义务来与法律相辅而行;还要注意到中国不存在布道坛或主日学,以更高的准则来阐明道理,并予以施行,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成为主要的指导准则。律例也很细心地注意到一些琐事,尽可能将每一偶发事件写上法律,因为考虑到人类行为有说不尽的差别,会使审判时感到困惑。律例中有许多含糊和过失的条文,可能给予检举人报私怨的把柄;尽管习惯法和判例两者可以防止出现这样的情况,但蓄意与贿赂很容易让这种非法行为复活起来。

除了针对皇帝的叛逆罪之外,就整体而言,不能指责这部律例非常残酷;虽然有许多法律看来好像主要用恐怖手段,施行的刑罚比真实的意图更为严厉,但是,到最后皇帝有其宽容施恩的范围,就像他所说的:仁政不以法律为限。这样做的原则很显然,在实践中的普遍性证明了所谓仁政有其效果。中国法律完全不是徒具虚文,尽管执行的结果能达到什么程度,是千变万化的事;有的官员宽容,有的严厉;有的省份人们勤劳和平,有的喜爱骚乱,不安分守己;因此,我们可以从社会总面貌所见到的效果得到较公正的评价,从所结的果实来判断一株树的好坏,比旅行家和著作家常以压迫和反抗的个别事例来描绘整个国家机器的做法要好得多。

这里提出的对中国政府的总考察,方便的办法可以按以下题目来做文章:皇帝和宫廷,社会各阶级,最高当局的不同分支,各省当局,法律的实施状况。

中国皇帝是总首领;他握有大权,成为受到无限尊敬的对象,能够赐予福祉,简直可以认为他是世界上最幸福的生灵;虽然他的权力受到许多限制,他所受到的尊敬和他执行上天旨意的忠实程度成比例。“皇帝是中国政府独一无二的首领,他被看作是天的代理人,是上天特地选定来统治万邦的;他是至高无上的,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不受任何的限制和支配。”皇帝和教皇同样宣称是天的代理人,向全世界讲解天意的人,这两个统治者为使用这一吓人的称号而互相拼比。在国家文件中,在老百姓的口头上,最普遍的称呼就是“皇帝”,意即令人敬畏的最高统治者,“这一称号的意思是,他拥有完美的德行,有能力遵照上天的原则行事”。《中国丛报》第四卷,第12页;《中文选读》,第558页。这一称号可以引申为天,“天何言哉!四时行焉,万物生焉。是以三皇(伏羲、神农、黄帝)降世,未发一言而百姓悦服;其德配天,故称之曰皇。”

皇帝有众多称号,“皇上”表明其位之高;“天皇”说明属于天;“圣皇”意即智慧无穷,德行完美;“天帝”意即天上的权威;“圣帝”则是神圣的统治者,能遵照上天的旨意行事。他也被称为“天子”,因为他以天为父、以地为母;也称“圣天子”,因为他是上天所生,有无穷的智慧。给予他这些称号,他有时也这样自称,表明他作为世界统治者是天赋的。“万岁爷”,是提到他或接近他时的称呼,就像古代波斯称“吾王万岁”一样。“陛下”是侍臣对他奉承的称呼,似乎他们只配站在他的脚凳之下。

皇帝通常自称“朕”;也称“寡人”,即孤独的人,或独一的人;“寡君”,即独一的君主。外国作者给他许多稀奇古怪的称号,如日月之弟、星辰之孙、王中之王,等等,其实他的臣民根本没有这些说法。皇帝的宫殿也有种种别称,如金銮殿、九门、禁城、紫禁城、玉阶、金阶、丹墀、午门、天阶、天庭、大内、皇室,等等。见皇帝应当说“一睹龙颜”;帝座就是“龙位”,也称“神器”,意即当他执行神圣使命时由上天赐予的宝座;他的身体称为“龙体”,他的长袍上有一条五爪龙,就像饰有纹章的外套,人们不得穿着或仿制。可以说,这条老龙,盘绕在中国皇帝身上,这位皇帝正是世界上最大权力的拥有者,龙通过皇帝之身而受到三分之一人类的崇拜。

在整个辖境之内,皇帝是一切权力、显贵、荣誉和特权的源泉;他所统治的地盘,称为“天下”,意即普天之下;直到最近,他的最高级官员仍然愚昧地认为涵盖全人类。天无二提,所以地上也只能有一个皇帝,将幸福颁赐给全世界。佛教神话中说的查卡拉瓦尔蒂,其特点在许多方面和皇帝相似;哈迪的《佛教手册》(第26页)对这两个角色作了很有启发的对比,其中一个是虚幻的,一个是现实的。他握有同样的绝对执行权,交到他的代理人和总督手里,由他们在其辖区内实施。他是宗教首领,唯一有资格拜天的人;他是法律的源泉,是施舍慈悲的人;任何权利都不能违背他的愿望,任何要求都不能忤逆他的意志,任何特权都不能在他愤怒之下得到保护。帝国的所有武力和税收全是他的,他有权征召所有16~60岁的男丁服役。简而言之,整个帝国就是他的资产,对他的专制能起抑制作用的唯有公众舆论,缺乏高效率的常备军,贫穷的困扰,以及他的手下以权谋私……

为皇帝本身增添尊严神圣的事项不得省略。凡是他所用的,或是为他个人服务的任何东西,一般人严禁使用,要以某些特定的标志或颜色加以区别,以维持对他的敬畏感,这对他实施君权将起重大的辅助作用。经过通往宫殿的外门只能步行,铺砌的通道唯有他才能使用。空荡荡的御座,甚至椅子上悬挂的黄绸帐幔,就像他真的在座一样受到礼拜;各省接到圣旨必须焚香叩头;运河上运载专门供他使用物品的船只总是畅行无阻。每当皇帝寿辰,全帝国大小官吏都要举行庆祝,马戛尔尼勋爵亲眼所见公开庆典的记述,表明如何精心谋划,做到一举一动都能维护他所宣称的“上天之子”的身份……

继承权是由男性方面世袭的,但是皇帝往往有权在自己的儿子中指定继承人。当皇帝在位之时,已定的继承人总是不予宣布,但名义上设有监护继承人的办公室。清代以来,继位者变动不居,但土耳其、埃及、印度为了除掉竞争者而发生的流血场面,北京倒没有出现过,人们并不害怕会有这样的事。在先前8个皇帝中,顺治是第九子,康熙是第三子,雍正第四,乾隆第四,嘉庆第十五,道光第二,咸丰第四,同治是独子。到了光绪继位时,这样的规矩无法实行下去;算起来满人当皇帝的有10人(包括在满洲的2人),延续259年(1616—1875),终于中断。可以比拟的只有犹太国,从大卫到约雅斤(公元前1055—前599年),20个王,以同样的方式正常延续了456年……

在皇帝之下的是全体人民,这一庞大的群体不言而喻地注定要顺从他的意志,就像顺从上天一样,他们丝毫没有自己的权利或资产;事实上,除了皇帝所赐予的,或是他随时所宣布的之外,他们一无所有。这一群体无比庞大,同时不存在世袭贵族以农奴制将人民和土地掌握起来,老百姓想抵制过甚的压迫,缺乏完备的防护设施。人民根本不知道自由为何物;甚至在中国语言中没有这个词。在统治者一方,从来没有承认过人民要求的权利,双方很可能既没有给予,也没有请求,除非等到福音来教导他们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移居海外,甚至在帝国内部的流动迁徙,也受到旧法律的禁止或限制,然而,目前一个人想改变居住地点或职业,不存在真正的障碍。就政权的独特性而言,中国社会是如此均一,但经常遇到多种多样的不平等,有的来自出身或财产,有的来自职业或功罪,但是大部分来自官阶。不像印度,这里没有种姓制度,尽管公元590年隋文帝试图采用这种可悲的制度,终归徒劳。自古以来中国人分士、农、工、商,比古波斯的琐罗亚斯德划分为僧侣、武士、农民、手艺人要高明得多;东亚和西亚国家在政体上不同,有个值得注意的标志,就包含在这一早期的四分法之中,中国人在民主原理上的优越也是值得重视的。虽然对社会上某一部分人存在地区性的偏见,但这种排斥绝不是古代种姓制度的残余。广州的“疍家”,也就是船民,形成了社会上在某些方面比人低一等的阶级,他们有着不少独特的习惯。在宁波,有个更加低贱的阶级,称“堕民”,人数近3000,一般人不愿和他们交往。男人不准参加考试,也不准从事高贵的行业,只能做戏子、乐师或轿夫;女人做媒婆或剃头匠,不得不穿一种特别的服装,她们时常外出,带上一个方格手帕的包袱。广州的“疍家”头上包着类似的方格手帕,不缠脚。“堕民”据说是12世纪占领中国北方的金人后代,或是1555—1563年倭寇袭击浙江时的汉奸的后人。这些说法肯定是错误的。可参看鲁迅的文章《我谈“堕民”》, 《鲁迅选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三卷,第329页。——译注“疍家”来自苗子中的某些部落,起源很早,已不可考。《教会编年史》第十四卷,第324页;哈迪《佛教手册》,第69页;希伦《亚洲民族史》第一册,第246页。

然而,现代对人们的分类,方式多样,内容全面,更多地考虑法律而不是习惯。第一是本地人和外来者;后者包括不驯服的山民和仍住在帝国各地的土著部落,沿海的船民,住在境内的所有外国人,这些人要服从于特殊的法律。第二是征服者和被征服者,据了解,满人和汉人之间几乎完全禁止通婚。第三是自由民和奴隶,每个当地人允许购买奴婢,连他们的子女也供奴役,自由人有时被剥夺了自由,原因是犯了罪,或是卖身为奴。第四是高贵者和卑贱者,除非前者丧失了特权,双方不得通婚。除了外来者和奴隶之外,卑贱者包括了罪犯、刽子手、走卒、优伶、耍把戏者、乞丐,还有其他游民和坏分子,他们一般要经过三代从事体面而有益的职业,才能参加科举考试。这四种分类涵盖了所有的人,但真正受影响的只是极少数人。

必须注意到,中国变成奴隶的人那么少,和希腊罗马的奴隶比较,他们的状况又是如何好过。主要在于以《四书》的自由原则进行普遍教育,使中国免于瓦解。奴隶和自由民的比例无法说清,但奴隶的数量从未引起人们的注意,也没有因他们不安宁而引起人们的恐惧。女孩比男孩更好卖,在北京,12岁以下的健康女孩可卖30到50两,十七八岁的身价升到250两或300两。灾荒年景,孤儿或穷人的孩子只卖几文钱。关于中国奴隶的法律状况,俾优在《亚洲杂志》第三集第三期作了很好的评述;亦可参看《中国丛报》第十八卷,第347—363页;克雷副主教《中国》。

特权阶级有八种,其中唯有皇族血统和姻亲以及贵族的特权才是真正有效的;凡属这八个阶级的,只有在犯了罪要受到惩办时才体现出特权。皇族特权扩展到皇帝的所有血缘关系,太皇太后和皇太后在四亲等以内,皇后在三亲等以内,皇太子妃在二亲等以内。特权贵族包括所有一品官员,在职的二品官员,掌握实权的三品官员。这几等官员和有爵位的贵族完全不同,官员有其荣誉的标志。官员分九品,他们帽顶的有色圆球(顶珠)、胸前色彩鲜艳的特殊装束物(文官的补子以禽、武官以兽)、腰带的钩各不相同,作为等级不同的标志……

人民大众以许多方式来表示民主倾向,有的保守,也有的很混乱。他们自己分为不同的氏族、行会、会社、职业、团体,所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利,向公众发表意见,否则什么都谈不到。法理上说,每个臣民可以求见知县,要求得到保护,免受压迫,也可以向高级法庭申诉;但是对贫穷无知的人来说,这些权利没有什么用处。他们深深地陷入恐惧之中,对自己的权利毫无所知,以至不会想到有组织的反抗;他们精神上的独立性已被摧毁,寻求真理的能力已瘫痪,进取心受到遏止,一切努力只能通向两条渠道,即:劳动为了糊口,读书为了做官。比如,一个村庄的人不会甘心他们辛勤劳动的果实被掠夺,但是,每一个人却屈从于多重的凌辱、迫害和虐待,从不想到和伙伴们联合起来进行抵抗。虽然保护财产私有的状况还过得去,但几乎一切其他权利都被无情地践踏了。

中国政府虽在名义上不存在审议或咨询机构,也没有类似议会、国会或第三等级的实体,而实际需要迫使皇帝不得不和一些大臣商议,听取意见。有两套皇家顾问班子,可以看作皇帝和政治家交换意见的机构,这就是内阁和军机处;两者都具有审议性质,但前者的力量很小。这两个机构下面是政府最高当局的行政机关,即六部、理藩院、都察院、大理寺、翰林院;共有13个主要机构,有必要逐一简述。简直无须提及的是,在整个体系中不存在类似于选举的机构;对一个中国人来说,选举一事就像要他的家中推选父亲一样不可思议。

(一)内阁:有时称“大学士”,设四名大学士,两名协办大学士,满人汉人各半。其职责为:遵照皇帝法令,审议帝国政事,发布皇帝意旨,调节国家法规,取得行政权的平衡,以协助皇帝处理国家事务。在上述六名大学士之下,有六个等级的官员达200余人,其中满人占一半以上。直接协助这六名大学士的是十名学士;这16人中,有的人在各省或藩属而经常缺席,就另行派人接替。其他国家由首相一人完成的事,中国要由四名大学士来做,名单上的第一人可以视同首相,也许最具影响的人和政府的真正首领却在别的岗位上。

内阁最重要的日常工作是接办皇帝谕旨,抄写和呈送奏折,将国家要事送到皇帝面前,待批示后交给相应的部门誊写并发布。为了迅速处理朝廷事务,习惯做法是,每份文件经大臣阅读后提出意见,用小纸条贴在下端,也提出不止一个供选择的答案,呈送皇帝,让皇帝大笔一挥,作出决定。文件经过审阅,作出安排,次日一早例行觐见时送到御前,由六名满人学士中的一人首先读每份文件,然后交给四名汉人学士中的一人,由他记下皇帝的指示,后者用朱笔批在文件上。按这样的安排,大量事务可以简捷地处理完。显然,还要看条子所拟的意见是否合适,会被采纳还是拒绝,要考虑到有必要准备好附件,说明每一个方案的道理,以备查询。在如此广阔的领土上,所有官员的任命、免职和降级,财政收入和税款的分配和减免,军队的部署,游牧部落的管理——总之,一切事情,从最高级职位的选派到细小的违法案件,都通过内阁提请皇帝注意并采取措施。

内阁成员都属于各部,除了日常职责以外,还会有额外任务,例如,参加国家庆典、祭祀、加冕典礼、接见外国使节等;这些任务都由协办的学士去做,他们全兼礼部侍郎。他们掌管保存在太和殿内的25枚国玺,这些大印形式不同,各有各的用处,按东方习惯,更多地凭借印章来确定文件的真假。《中文选读》第十七章第四节,第570页。内阁中有十名下级官员,其中一人负责将文件翻译成国内使用的各种语言。内阁的高级成员通称“阁老”,这就是有关中国的旧书中常见的colao一词的由来。用以指中国政府任用的所有等级的官员,有个更常见的来源不清的词,即mandarin,此词来自葡萄牙文mandar,意即“指挥”,被外国人不加区别地用于每个等级的人员,从首相直到海关钤字手;在英文中没有必要用mandarin一词通称官员;这个词给人的印象,似乎中国官员在某些方面和其他国家不大相像。参看《中日笔记》第三册,第12页。

(二)军机处,即政务会,大约成立于1730年,现在可能是政府中最具影响的机构;在中国政府机构中最接近于西方国家的内阁,尽管在结构上不很相像。组成人员有亲王、内阁大臣、六部尚书和侍郎、在京其他部门的首脑。这些人凭皇帝的意志来挑选,选中的人一律称为“军机大臣”—这里“军”的含义就是指国家。职责如下:为皇帝撰拟上谕,决定军队和国家大事,以协助皇上掌握国家机器。军机处的人数变动不居,全看皇帝的心意,“红本”中没有列出名单;现今有四人,满、汉各二人,以恭亲王为首。这个机构是政府中的主发条,它的构成状况表明了国家政治的趋势。

军机处成员每天早晨五六点钟在紫禁城集合;当皇帝召他们进议事室,他们坐在席上或矮垫上,绝对没有人可以坐在椅子上,不论皇帝是真的在场还是设想他在场。皇帝的谕旨由他们写下来,若要公之于众,就交给内阁发布;若遇机密或紧急之事,就密封送到兵部转递。凡是重要的磋商或审问,皇帝单独召见军机处,有时也有相关的其他人员参加;战争期间,军机处就成为特设的委员会。准备提升的官员名单由军机处掌管,向皇帝提供填补空缺的适当人选。派驻边疆地区的官员是军机处成员,他们可以通过军机处和皇帝直接联系,以隆重礼节接受御赐津贴和赠品——这是治国的方略,为了在混合的民族中间最大限度地维护皇上的声威。

从上述职责来看,军机处在国家体制中显然有重要地位,有利于巩固加强政府的各个方面,促进行动协调,同时,可以补救颟顸之失,或是对君主专制的行为起制约作用。这里介绍的情况所取材的文本,提到有各种各样的笔记,有公开的,也有秘密的,都是军机处成员记下的皇上谕旨;这些记录说明觐见没有固定时间,如遇紧急事态,一天不止一次。除了这些职责之外,还要处理文字的事,为此,军机处下设三个办公室。一是起草重要会议的纪要,1839年以来对外战争和交涉中就有这类惹人关注的纪事;二是翻译文件;三是“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这一办公室谅必时常繁忙,但很可能指示一发它的任务也就了结。军机处虽掌握大权,但没有编制,有官无吏,也没有下属机构;这里提到的几个机构其实属于内阁。可参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档案论文选编》,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1084—1113页。——译注一个机构冠以这样的名称,说明中国政府尽管作了很有条理的安排,但仍然只能算是亚洲式的。《中国丛报》第四卷,第138页。《中文选读》,第573页。

这两个最高政务会的职责是综合的,涵盖了政府各部门的政务,为国家首脑联络所属机构服务,不仅在首都,而且涉及各省,使皇帝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了解总的情况,知道下面在干什么,迅速矫正失序和错误行为。成员之间的对立,汉、满成员的不和,无疑会给皇上造成一些麻烦;但也可以防止阴谋诡计。无论如何,不能认为中国政府的每个高级官员都是毫无原则、腐败和耍阴谋的;大多数人还是决意并致力于为国效劳的。皇上的个人品质和知识对政府的效率有很大作用,指导国务需要有经常的监督。如果他让大臣们为所欲为而不加以节制,他们很快就会滥用权力以牟取私利。自然的结局是每个部门都出现致命的松弛,下属马上就会仿效上司。咸丰在位时的情况即是如此,自从1861年摄政以来有了很大改善。指辛酉政变后慈禧太后摄政。——译注平时,中国皇帝和大臣之间的日常交往表现出近似于信任、礼遇、尊重的特征,就像西方国家那样。

《京报》,初版作《京抄》(King Chau);修订版改为《京报》(King Pao)。——译注意即京城报道,外国人通常称之为《北京公报》,由提交军机处的文件编成,成为人民可享用的信息的主要来源,借以弄清国家大事。每天早晨,皇帝所决定或审议的文件,包括敕令和谕旨,在宫中一处庭院的板上张贴,这是政府年鉴和帝国历史的材料。信使将这些抄件分送到全国各地,送给省的高级官员;某些人也得到允许,将这些文件印刷后传播,但不得注释或改动,希望拿到手的人们可以出钱买。这就是《北京公报》及其编辑方式。这不过是官方行为、官员提升、政令和宣判的记录;对了解政府的政策有很大价值。在城市受教育的人们中,它被广泛地阅读、谈论,因此,他们对统治者所作所为的了解程度,比罗马市民对君主和元老院的了解要好得多。在各省,数千人受雇用来为那些买不起完全版本的读者摘抄《京报》。《弗拉塞杂志》1873年2月。《中国评论》第三卷,第13页。威妥玛:《1849年中华帝国政府状况记述》,香港,1850年。1872年以来几年间《京报》译文,从《华北捷报》专栏重印。

在内阁和军机处之下的主要行政机关是“六部”,很早的朝代就有同样性质的机构。各部各有两名主管,称“尚书”;四名副主管,称“侍郎”,旗人、汉人各半;其中三个部(户部、兵部、刑部)设总监督,他们一般是内阁成员;有时,一个部的尚书是另一个部的总监督。各部还设三名次级官员,可以称为主办、助理秘书、审计,还有大批小吏,他们经部的认可,处理各自范围内的具体事务,一切都安排得井井有条。各省政府的部门有关细节,也按同样的方式来管理。例如,各部递送公文,有不同的信封格式,办公室的文件用信封装起来归档。

(三)吏部,“负责全国文职官员任免与管理,以协助皇帝治理人民”;这一任务具体地说则包括“选定等级层次的计划,决定提升与降级的原则,制定授职与奖励条例,确定文官的补充程序与休假的章程”。文官要呈报皇帝,所有文职官员全由这个部派到全国各地。由上述两条可见权力之大,部的成员为最高级的任命提供咨询意见,各省当局一有空缺则尽快填补。俾优《论中国》,第540—589页。注意到这样的安排存在危险性,早就提出批评。

部下面设四个司。其一,负责官员的指派、优选、晋升、调动等。其二,考察官员的政绩与人品,记录在案,以备提升或罢黜;查明每一官员所具有的品格,完全任务的方式,规定他的假期。其三,监督管理官员因父母去世或生病,离职以尽孝道,予以登记;1846年广东巡抚黄恩彤因母亲病故而未离职,受到这个司的降级处理。其四,负责称号、特权与死后荣誉的安排。中国是唯一的因后代出人头地而使祖先显贵的国家,这一习惯来源于祖先崇拜,其礼仪应与死者而非生者的身份相称;如果已故的父母亲或祖父母原是平民,因儿子或孙子做了官,他们得到适当称号的封赠。这一习惯不像有人说的,是政府弄钱的伎俩,初版注明这种看法的出处是《实际的中国人》,第59页。——译注因为平民不会出钱物购买死后的头衔,他们只能为自己购买名义上的称号。这一惯例为《圣经》中约伯说的“他儿子得尊荣,他也不知道”这句话提供了意想不到的解释。

(四)户部,“负责指导地方政府,掌管人口清单,以协助皇帝哺育全体人民;规定征收捐税,制订薪金津贴计划,管理粮仓钱库收支,水陆运输权限,有关上述情况均需报告该部,以保证供应充足”。除了这些职责之外,还负责全国土地丈量,按照区划、人口等规定税收和征募的比例,并调节开支,确定地方的经纬度。有个次要的办公室的任务是准备好全部满足女孩的名单以备选进后宫,该部办理此事,是因为这些妇女的津贴、服装和身份全归它管理。波斯和叙利亚的国王采取很不明智的方式征集钱财,从某个城市或省份得到的金额就在王室及其亲信中分掉,中国从来没有这样做过。

该部下设14个司,分别掌管18省的财政收入,和各省的财务部分相对应。缴纳的渠道不一,内容也有多种,如钱币、谷物、制造品等,收进和分配这些各种各样的东西需要大量的助手。该部也是处理产权争端的法庭,还要监督各省的铸币厂;有个“管理三库大臣”,管的是银、缎疋、颜料和文具。

(五)礼部,“负责检查与指导五项礼仪的举行,并为此向全国发布文告,以协助皇帝引导人民。凡属先后次序与文字区别的规矩,维护虔诚与孝道的法规,交往与纳贡的常例,宴会与奖励金的赐予,均需报告该部,以促进国民教育”。所谓五项礼仪,指吉庆、喜事、军事、待客、丧事。部的下属机构“有掌管礼节形式的,关于朝廷和其他场合的礼节,祝贺的规矩,公务上的礼节,等等;还规定服装帽子的形状、大小、颜色、织物质料、装饰品,关于马车和乘骑的装备,随从的人数、级别和徽号,等等。同时也指导不同等级的贵族之间的私人往来礼节,细致地规定了官方交往场合中同级别或不同级别的人员互相鞠躬的次数和深度。还规定了官方文书来往的格式,包括同外国来往文书的格式。有关科举考试的规定,应试的人数,级别的区分,选择的方式,中举者的权利,官办学堂书院的设立,也全在该部掌管之中”。

另一个办公室专司祭祀历代帝王和圣贤的英灵,并在日食、月食之时负责“拯救日月”。第三个办公室称“主宾司”,负责照料贡物和进贡者,以至管理全部外国使团,为他们准备食物以及译员,规定中国和外国交往的方式。第四,负责准备宴会和祭祀的食品。该部主管的工作,种种繁文缛节在《法规》中占了14卷。正如孔子所教导的“无事非礼也”,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政府为了这件事付出这么多的注意力。《礼记》一书是礼仪的基础,确立了必须照办不误的标准,并阐明其意义,将礼节和仪式提高到一种定型化的力量,以多种方式塑造中国人的性格。

与礼部相联系的是乐部,官员人数不定,职责是“研究和声与旋律的原理,编制乐曲,以适当的乐器来演奏,在种种需要的场合能够适用”。这些礼仪主持人不会反对文雅的舞姿;说真的,其他国家都没有设一个“乐部”,不像中国人那么需要官方音乐,可是谁也少不了真正的乐曲。

(六)兵部,其职责是协助皇帝保卫人民,指导京城和各省的军事事务,掌握国家要害所在,接受各部门的报告,对官员进行免职或任职;军阶承袭和授予;驿站的设置;考试并选拔合格人员,检查申报的准确性。水师也归该部掌管。邮政的管理归一个专门机构,递送官方文件要求高效率地按时完成。信使部门的一个较小单位称“报捷处”,按其职责可以说是紧急传递机构,信使要像真的送捷报那样刻不容缓。

兵部为了履行职责,下设四个司,分别管辖的事项有:因种种理由而提升人员;实行赏罚的规矩,检查军队,发布一般命令,履行相当于副官处的职责;为骑兵供应和分配马匹;最后还有武举考试,准备预算和花名册,有关装备和军火的种种细节。满人对于政府的概念是武的而不是文的,他们比前一朝代更注重发展兵部,为了占有中亚,耗费很大的资源和武力……

(七)刑部,“负责管理与指导全国的刑罚事宜,以协助皇帝教导人民为目的。凡属应用法律进行量刑的宽严,听政和作出决定,准许赦免、缓刑或其他,罚金与利息的比率,均须报告该部,以维护国家尊严”。刑部统管刑事和民事法庭;部里官员经常和都察院、大理寺会面,三者形成“三法司”,决定重大案件的办理。每到秋季,这三家和另外六个部门联合,集体组成“纠错法庭”,复审各省的判决,而后呈报皇上。采取这些措施是为了防止在涉及人命之时出现的不公正,这一制度表明中国人致力于使所有重大案件能得到公正圆满的解决,尽管在最终效果上可能明显失败,但应予高度评价,而亚洲政府一般地说很少考虑到人命的价值。这些机构所作的决定必须符合于法律,即使是皇帝批示也不能作为先例加以引用,除非这些批示已经成为律例中的补充条款。

秋审时,全部案件开列出来,呈请皇帝审阅并作最后决定,刑部有一个司的官员必须将皇帝陛下对各省呈文的所有批示记录下来,并负责传递给各省。另一个司负责监督《大清律例》修订补充后的再版。第三司主管监狱和狱吏。第四司收取为了减刑而交的刑罚。第五司负责登记该部收支帐目。如果中国法律的实施能够和大部分规定相一致,或是能够采取措施杜绝勾结串通、营私舞弊,对审判官进行督促,那就可以成为基督教国家以外治理得最好的国家了;但是,优秀法律和贪官污吏之间成了悬殊的对比,表明公正的行政管理无法实现,崇高的道德风尚不可能培育出来。

刑部衙门在京城各部中是最活跃的,但是围墙里发生的事外界所知甚少。犯人大部分是各省送来的,有的是高级官员因违法乱纪或渎职被逮捕,有的是已证明有罪或已宣判又向最高法院申诉的案犯。进了这个门又能出来的人极少,只要他们还有些财物留下,所受的苦难是无穷无尽的。1860年洛奇和他的同伴被关在这个衙门里受到可怕的待遇,他的记述描绘了生动的景象,但当地犯人并不常常被捆起来,缚住双臂。这个衙门的后墙有一扇铁门,死尸从这里塞出来,运去埋掉。

(八)工部,“负责管理与指导全国的公共工程,包括此项日常费用,协助皇帝使全体人民得以安居乐业。凡属土木建筑的计划,有用器具的制成,河道堵塞开通的法规,建造陵墓、寺庙的规定,均须报该部,以便完善国家工程”。工部职责庞杂,在其他国家不是由一个部门来完成,而中国人采取这样的安排并非没有好处。一个司主管建造城墙、宫殿、庙宇、祭坛和其他公共建筑;作为受益部门,当皇上出巡时准备好帐篷;为造船提供木材,为宫廷提供陶瓷和玻璃器皿。第二个司负责武器和军用器材的制造,将渔民上缴的珍珠按价值加以择选分类,管理度量衡,为总督、将军提供“死刑执行令”,还要掌管军火库、仓库、营地装备以及其他军用品。第三司负责所有水道和堤坝;维护和挖掘运河,建造桥梁,沿着河道设站派驻代表以监视河岸,建造战船,征集通行费,修补道路,挖掘北京的下水道并清理水沟,储存冰块,为公共资料制造书架,还要保管作为捐税上缴的丝绸。第四司专责照看皇帝陵墓,由公家出钱为有功勋的官员建坟墓,立牌坊;在监管部里雇用的全体工人的同时,要监督装饰寺庙和宫殿。

铸钱局由两名侍郎负责指导,清代户工二部各设铸钱局,属户部者为宝泉局,属工部者为宝源局,分别由两部满汉右侍郎兼管。——译注火药制造则专门托付两名大臣。以上列举各点,使人觉得工部的任务如此多样化,该部可能是政府中效率最高的部门;但是,如果国内其他地区的堡垒、港口、堤坝等,情况如同沿海地区一样,那么,就像皇帝陛下说到军队“外表备战,事实并非如此”—大部分记录在案的工程从来不好好干,除非危险即将降临,或是皇帝陛下特地降旨要建造一个工程,情况才有所不同;不过,更要紧的是要给钱。

(九)理藩院,即“外人管理处”,通常称“藩属办事处”, “负责管理与指导外藩,规定他们的津贴和荣誉,安排他们觐见朝廷,权衡对他们的处罚,以表现国家尊严和善良愿望”。这是政府的重要部门,负责监督蒙古、科布多、伊犁、库库诺尔的游牧和定居的部落。这些人全称为“外藩”,和四川、台湾的进贡部落即“内藩”有所区别。还有所谓“内夷”“外夷”,前者指贵州省未归化的山胞,后者指所有外国侨民,他们不愿接受天朝的咸与维新的影响。理藩院负责管理游牧民、限制他们不得超越各自的草场。该院官员全是满人、蒙古人,设一名长官(尚书)和两名副长官(左右侍郎),满人和一名蒙古人副长官终身任职。

除了通常的秘书总管一般事务之外,理藩院下设六个司,其职责涵盖这些种族管理工作所需的一切细节。前二司的管辖权是内蒙古的众多部落,他们比其他人更加完全地服从领导,其中一部分已经置于直隶和山西官员的控制之下。指派地方官员,征收捐税,给定居的汉人分配土地,开通道路,分发薪金,安排婚姻、扈从,安排觐见朝廷,给王公送礼,以及检阅军队,这些全属这两司的职责。第三、四司的职责类似,不过工作对象是外蒙古的王公、喇嘛和部落,成效较为逊色。在乌尔加驻扎两名办事大臣,办理对俄罗斯外交,监督边疆地区。蒙古喇嘛统治集团现在完全处于这一办事处的监督之下;在西藏,他们的权力大大减弱。第五司负责指导天山南路的伊斯兰伯克,抑制其权力,征集捐税,安排进贡,这些伯克有赠品和荣誉可得,相安无事。第六司统理各部落的刑法事务。蒙古王公的薪金,按节约的标准安排。亲王年薪仅2600元及丝绸25件;郡王约1666元及丝绸15件;贝勒、贝子、公,按级递减,最低一级仅133元及丝绸4件。这些部落内部的结构,至今仍可能和当年的锡西厄和匈奴一样,带着部落和封建制度的特征,受着他们不得不遵行的游牧生活的制约。而中国政府致力于削弱汗和伯克的影响,减少其扈从,提高人民地位,使之成为独立所有者和土地耕种者。

(十)都察院,即检察部,受命“检查行为和习惯,调查京城内外所有官员,辨明其表现优劣,考察其廉贪勤惰;带领检察官员,表达各人的意见和谴责,使所有官员勤勉尽责,以保证国家政府稳固”。都察院和刑部、大理寺联合组成最高法庭,以复审刑事案件,听取各省的申诉;而且和六部、通政司一起,作为“九卿”之一,参与商议重大政务。

该院官员设长官两名,副长官四名,此外,总督、巡抚、漕运总督是额外的副监察官。一批监察官置于六部之上,他们有权监督各部的工作,收阅内阁的所有文件,分类之后转给有关部门,每半月检查进入档案的文件。各省的刑事案件要送到京城经监察官审阅,负责监督首都工作的部门修正这一城市的法令,解决争端,抑制居民的犯法行为。都察院的职责,在中国政府各部门中最能引人注意。法律赋予监察官的谴责权,时常表现出非凡的坦率公正,历史记载的许多案件中这些官员因忠诚而受难,但这类事例和失败者相比,应属少数。

曾经被任命为接待马戛尔尼勋爵的松钦差时任军机大臣、户部左侍郎的松筠。——译注是个名人,因依恋伶人和酗酒,被人向嘉庆皇帝揭发,在人们心目中身价低落,无法履行职责。震怒的皇帝传令他来见,他承认了监察官奏折中检举的事实,皇帝问他应如何处罚。他答“肢解分尸”。皇帝要他另选一种,他说“把我砍了头吧”;命他再选一次,他愿意处绞刑。皇帝命令他回去,第二天,任命他当伊犁将军,皇帝虽然不能容忍他违法,却承认他的正直……

(十一)通政司,也可以称为代转院,是个只有六名官员的小机构,职责是接受各省当局的奏折和来自人民的申诉,然后呈交内阁。该司所属有个办公室专门等待宫门口有人擂鼓,遵循古老的习俗,这鼓是让申诉人敲的。这也是人们直接向皇帝告状的渠道,常有这样的情况,申诉者甚至是妇女小孩,从遥远的地方跋涉到京城,为的是将状纸呈送到御前。在中国人中间,广泛存在着要报血海深仇的心理,父母亲被有钱有势的人夺去了生命,这些无依无靠的弱者甘冒极大的艰难险阻要求申冤,这样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

(十二)大理寺,即法院,职责是检查全国的刑事法庭,形成一个近似于最高法院的机构,但它所受理的案件几乎全属刑事案件。遇到人命案件,大理寺和通政司、都察院联合组成法庭,如判决时不能取得一致,就要向皇帝报告各自的理由,由他作出裁决。这些机构的当权官员做不到公平审慎地履行职责,只能细心尽责,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做到合理。

(十三)翰林院,即皇家学院,“负责起草政府文件、历史和其他著作;掌院长官带领不同层次的人员,鼓励他们致力于研究学问,以备任用,为国效劳”。这个机构很可能有点像巴比伦国王集中一批有学问的人来教导有前途的青年,就像伯沙撒巴比伦的最后一个国王,他要迦勒底人讲解墙上的文字。——译注的迦勒底人一样,但翰林院完全不是教育机构。德庇时爵士将翰林院比作法国的索邦神学院,因为在其中阐释中国经书。主管长官两名,称掌院学士,一般终身任职;他们在宫中随侍皇帝,还监督众学士研读,每半年提出一些人的名单作为“经筵侍讲”,他们要在皇帝陛下面前宣读他的学术论文,从满文译成汉文,或汉文译成满文。

在这两名主管之下的官员分为四个等级,每级五人,还有不限名额的高级研究人员,每级形成一组,职责是起草全部以政府名义发布的文件;这些人时时要参加新的考试,如果出了差错或不及格,就要失去级别或调走。翰林院所属有个办公室,配备二十二名经挑选的人员,轮班侍候皇帝,记录他的言行。另一个办公室则为撰写国史做准备。

翰林院成员的地位,可说是荣誉与饱学兼而有之,读书人处于其间可以盼望得到显赫的职位,因为政府正是按照一个人的文学水平来评价人才的,更重要的是皇帝从这个机构中选择最可信赖的官员。在这一层次上考试合格的人最有希望被提名到某一官缺,尽管有了这一官衔不一定就能使他得到这一职位。丁韪良: 《汉学菁华: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及其影响力》,沈弘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4章,第221—247页。具体介绍参考《古代中国的国际法》一文。

在讨论省级政府之前,这里还要提及和整个国家机器没有什么联系的几个部门。在介绍首都时对北京这个城市的情况已经有所叙述,北京和中央政府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机器的组成部分。和市政当局没有什么联系,而且也不是中央政府的大单位,这样的单位有“太常寺”,即祭祀办公室,其官员负责“指导祭祀仪式,区分不同的器具和祭品的质量”。和国家宗教联系起来看,其职责相当重要,因而级别很高,但是掌事的人员没有权力。“太仆寺”,即皇家马匹管理处,负责“马匹的饲养、繁育和训练”,长城外一大片地方划归他们使用,该处人员在兵部的指导下管理牧马人和马夫。

“光禄寺”,即宴会处,负责“为功臣准备盛宴,为贵宾准备筵席”;在某种程度上从属于礼部,凡是需要设宴招待的,如科举考中的人员、外国使节等,都由该处办理。“鸿胪寺”,即典礼处,负责规定上述宴会应当采取的方式,不过是引导客人按级别进行“磕头”,或是闻名遐迩的“三跪九叩”仪式。“国子监”,即国立学院,是和翰林院不同的机构,目的在于教育层次较低的学员;研读的学科有汉文、经书、算术,每科都有相应的教师,还有一些较高级的官员,汉人、满人都有。

“钦天监”,即皇家天文学院,从给它规定的职责来看,与其说是天文学,倒不如说更像星占学。按规定,负责“指导确定时间,查明天体运行,使之与天时相一致,以调节人们的时间观念;凡是预测与选择日子的事归它负责”。准备历书,其中注明吉日或凶日,作为一生行事的重要准则,占星书和手相术的谬论穿插其间,成为算命之类的把戏;官员们还要用大部分时间来教授几名生徒和照管观象台。现在这份工作没有实际用处,而“同文馆”已成为博学高效的学院,包括天文、医药以及相关学科,这些当地的机构将逐渐消失。修订版增补上句,删去“太医院,即最高医馆,其作用和钦天监相当,目的不在于教授医学,实际上不过是宫廷医生的集合体”一句。——译注

首都的其他地方机构再加划分和大量增设,目的是为了安插大量人员,尤其是满人和中举者,这样,皇帝可以使他们依附自己,一旦发生人民起义,可以得到他们的支持,同时皇帝可以将他们掌握在自己手中。低级机构和雇员的数量,就国家总体而言,无疑比欧洲国家多得多。中国政府中,大部门间的相互关系,官员中责任和监督的原则,都有明确规定;而且注意到分工和安排,如果每人都能忠实尽责,可以获得最佳效率和管理。一个部设两名主管,可以互相协助、互相监督,两名主管之下有四名副主管;一个部的主管有时可以是另一个部的副主管;通过都察院和军机处,每一部分都在几个独立的官员监视之下,他们互相嫉妒,热衷于自己的升迁,或者对于国家兴旺抱着部分的愿望,向皇帝做出忠诚的保证。皇帝孤居独处,搞阴谋的人难于接近他个人,但他治理这么庞大的帝国不免担心,总要想方设法取得关于大臣、将军、总督这些人在干什么的信息。数百文武官员的行为和忠诚,在近三十年来的对英战争和镇压叛乱中有了足够的证据,说明皇帝能够使臣属为他效劳除了让他们恐惧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原则。全国在位的文职人员总数在14000人左右,而依赖政府谋生的人达几倍之多。

中国统治者设计出省级政府的制度令人佩服,这是从人民的性格和他们不得不打交道的事情来考虑的;近200年间一般来说能够维持良好秩序,而且人民在财富、人数、力量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的确是他们的聪明才智的最好证明。有一个安排得很好的计划对省级政权进行控制和更换,使他们之间互相承担责任,一个可以揭发另一人的重大罪行,使自己免罪或是取而代之,这样一来,为防止他们过度压迫人民起了很大作用。皇帝的儿子和亲属一般禁止染指省级文职,汉人的高尚精神和素养并不倾向于策划阴谋来对付政府,因为每一条通向收益和权力的道路遍布着皇上的网络;他们得到官职后也不可能图谋推翻当权家族,免得多少年来苦读隳于一旦,也失去财富和在亲友中的声望。对高级职位的考查,可以进一步说明授予最高官员的权力之大,这样的权力又以明智的方式加以制约,使他们为皇上承担义务。

省的最高官员是总督(意即统管一切)和巡抚(意即抚慰者,副总督)原文作“抚院”或“抚台”。——译注……总督的职责,在他的管辖底盘内统揽一切,兼管文武;他自己范围内拥有的权力简直就和皇帝在全国一样,不过有待于皇帝来指点他的错误。巡抚的级别次于总督,也有类似的权力,尤其是监督地方政府的行政方面,侧重于财政收入、盐务、教育等。

地方政府分五个部门,即行政、学政、盐政、粮政、税务;第一项再分为地政、财政和司法。行政首脑是布政使(意即管理政务的专员),外国人通称为财务主管;按察使,即审判官,位居其次。这两名官员常常联合处理土地、财务事务,审判要案。教育部门置于来自翰林院的官员指导之下,称为学政,各省有17名。掌管盐务和粮政的官员称为道或道台,这一称呼也指州府官员,当然他们还要管别的事。税务,即商业部门,设一名监督,但这三个部门具体职责的做法因省而异,相去很大。税务监督,不论内地或沿海,都听命于省内上司,履行职责的方式很不正规;因为收税是很难的工作,大部分要靠地方官。

省的军事部门包括陆上和海上,长官称提督,即司令,这一级共有16名,其中12名只管陆军,4名兼领水陆两军。五个省的巡抚就是提督,甘肃省有两名。在提督之下,有满人卫戍部队的长官,称将军,他是在级别上而非权力上高于提督,他的职位是由北京的总司令直接授予,行动由其直接指挥;他的管辖区通常只是驻扎的城市,主要任务在于防止地方当局的叛逆图谋……

级别低于驻在省城里的布政使、按察使的是道台。道台管两三个州府,他们是总督、巡抚的助手。他们受上司的委派,往往兼管文武两方面,因为他们要向省里的长官负责;指派他们的目的在于协助上司,减轻他们的负担,他们的责任实在太重了。有的道台的任务不过是对府、县进行监督;有的驻在要害地点,保卫上级;设在开放的通商港口有关的道台没有地方管辖权。

巡抚通过道台指挥各州、府、厅的首脑,称为知府、知州和厅同知,“知”的意思是,他们是“知道情况的人”。这些人的职责在于,他们要熟知辖区内发生的一切事情,有责任完满执行上级给予的任务,通过道台向上报告并接受指示。

中国政府的实际效能,主要依靠这些官员来增进人民福利和保障地方安宁。人民自己往往可能互相争吵欺压;乞丐、抢劫犯、游民、讼棍以各种方式煽动骚扰,需要有明智而有力的手腕来镇压和惩办;而所有阶级的人只要安全没问题,总是想逃税抗税。有句谚语:“知府灭门,知县破财”,表明大众害怕他们的势力。

府之下有厅、州、县的设置,各有其长官,他们要向上级知府、知州报告;同知、知州、知县这些官职都可以看作县的行政官。县以下有的设“司”,长官称“巡检”,意即巡视检查者,亦即百人长,这是正规系列的最后一级,也可以说是最低级的委派官员。如果府的辖区太大,或是位置重要,府可以直接派出代表,就像总督派出道台一样,派出的人员原书作Kiunmin fu and Tungchi(同知), Kiunmin fu中文名原称待考。——译注称“同知”,即一起知情的意思。知州的代表称“州同”“州判”,知县的代表称“县丞”“主簿”,也称“左堂”“右堂”。

除了这些助手之外,州、府和县还有其他人员,照管衙役,征收捐税,管理水道,分管判案,这些就不必要详细说明了。底盘那么大,任务那么繁杂,一个人管不了那么多,必要时就要由他们担任助手。用这些人并不可靠,他们几乎拥有和上司一样大的权力,但是不具备审判或司法的职能,这样,他们和这里提到的各级显要人物有联系,还有省里一大群低级属员在必要时安插在特定的位置上。他们担负的责任视高级官员的意志而定,上级听取下级的报告,给下级发指示。凡此种种,不必加以详述。

正如中国谚语所说,胥吏是“祭坛下的老鼠”,与上司相比,他们使老百姓受的苦更多,因为和上司不同,他们一般是当地人,熟悉居民情况,而且不常迁徙。百姓害怕落进他们的毒手,也许更甚于怕各种刑罚,当然人民也不能漠视高官的专横手段。有一句口头语,“走卒见钱,就像苍蝇见血”,说明了他们的嗜好;还有一句说,“钱掉进差役的手好比绵羊落进虎爪”,可见公众认为要如何去取悦他们。每一个道员、知府、知县都有专门的秘书,为他们写文件,收文发文,调查案件,记录证据,记帐,以及办理其他杂事。知县以上的官员允许任用私人秘书,称为“师爷”,通常是官员的朋友,跟随他们出谋献策和起草文书。按察使手下有狱吏,较为重要的州府也有。

从理论上说,中国依据才学任命官员,因此,委派出来监督生员和授予学位的官员自然是高级别的。派到各省的“学政”,级别仅次于巡抚,而比他手中所握的权力更重要的是他的职务是皇帝直接委任的。监督政府工作中的这一部门。学政之下,有住在各地区和县的主要城镇的教谕,他们具有不同的层次级别,就像地方部门一样,形成类似于公务人员的序列。他们监督生员学习的责任不过是程度大小的不同;地区的主要城镇设立为了进一步提高的书院。学政必须每年巡视全省,到各地的主要城镇主持考试,然后授予较低级的学位,这是唯有学政才能完成的任务。

盐务由一名专门官员负责,称“盐运使”,在五个沿海省份,和布政司、按察司一起,算是“三司”之一。盐运使之上有八名食盐专卖的主管官员,驻在直隶和山东的盐仓,其他办事处也有负责管理的人员。经手食盐专卖的官员人数之多,级别之高,表明这一行业对政府的重要性,也证明了从中取得多大的收入,才有必要建立这么花费的机构。目前,其管理费用几乎和收入一样多。

和其他国家比较,中国的财政税收部门特别庞大,由于征收实物,要有大量运输的车船和储藏的仓廪,雇员和临时雇用的人手成倍增加。沿着长江的谷物运输由一名总督掌管,他还监督沿江八省谷物征集工作。12个省设置“粮储道”,即谷物征集专员,6个省由布政使兼管这项工作。下级经办人归知府、知县监督。中国行政系统的特点是使官员互相承担责任,这种做法似乎导致上级领导将许多责任交给一个官员,他要掌握住周围和底下事态进展情况,一发觉有差错就要向上报告。的确,很可能原来并不是这样安排的,中国政府形成目前的结构有个缓慢的过程;但就现在所能见到的效果,在位统治者费了很大的力气,将巨大机器的大小轮子拼合在一起,使它有力地转动起来。

关税和货物税,按其驻地的重要性,由不同级别的官员来管理。货物过境税由设在每一城镇的税卡征收,由当地政府派人负责,和海关税不相干。这种税称为“厘金”,近来大大增加,必然的结果是破坏了想要发展的商业,或者收入被转移到其他渠道。外国商人和官员对征收这种税提出异议,因为他们的贸易受到阻碍。

以表格形式作一扼要概括,除了京城的内阁、军机处、六部、各院之外,十八省的政府在下列人员手中:

……

中国社会存在着如此弊端,可能使其迅速解体,对策只能是稳健的感化作用;实行早期教育和实业训练。政府方面应当采纳公众舆论中的较好因素,成为建立良好秩序的根基。但是上述事例,加上一万次类似事例,不过是更强烈地表明,为了使中国人上上下下,百姓和官员,都能明白自己的权利,要做多少艰巨的工作。一方面,他们向当局尽一定的义务,此乃维持良好秩序所必需;另一方面,他们必须反抗官府暴政,以维护自己的自由权利。

因此,官员的特点已如上述——贿赂公行,私通罪犯,对上司奉承,对人民残暴;社会结构表现出这么多令人反感的特征——对立的氏族视同死敌,土匪横行乡里,衙役参与压迫,普遍地漠视真理,自私自利成为办事的主要原则,几乎每一个瓦解社会结构的因素都由于暴力反抗和动乱而不能得到完全的遏止,不可能期望法庭有正规的程序,也不可能期望执法能像法律条文所规定的那样。所有案件,无论民事还是刑事,只有一个官员来审判,只有一个法院来解决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从《律例》中可以见到的唯一例外是:“凡官兵如有涉及或触犯通奸、抢劫、欺诈、强奸与有关户婚、田土、钱债等法律案件,由步军统领衙门与地方官共同审理。”雷穆萨提到柬埔寨的此类案件,采取种种神裁法,与中世纪欧洲大陆所施行的极其相似。《杂纂》第一册,第126页。

处于司法级别最底层的是村长。民主原则的这一早期因素在印度也可以同样形式存在;但这一因素所起的作用只到地方的村长为止,而在中国,村长不过是最低的层次。村长作为本村的主角,应当处理公共事务,解决村民中的纠纷,安排与别村有关的事项,完成知县交办的差事。《律例》规定,所有人都可以向县的最低级法院申诉,进行初审,其后审理权可以移到高级法院。申诉书用书面写出,官员应当立即作出回应;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满,下级法院的判决书应送到上级法院。任何案件都不能直接送呈皇帝,必须通过刑部;但老人和妇女有时可以在皇帝巡游中面呈,这样的机会极为罕见,因为难以接近。负责把守北京城门的军官1831年呈送一篇奏折,他们将申诉的人数归因于许多申诉人的固执和地方官员的懈怠,以至于有些妇女和适龄女童长途跋涉来到北京。送奏折的军官建议发布谕旨,要求省里两名高级官员必须审断全部案件,由他们亲自审理,或交给法院审,不得将申诉人打发知县。这些官府守门人可能颇感烦恼的是年轻妇女要见皇帝陛下,或是要呈送公文给皇帝作为训诫之用;如果将这样的权限交给巡抚及其同僚,几乎使他们变成省里不负责任的主管。由于法院要办的事很多,人们常因案件未能及时理直而前来申诉;遇到知县离开岗位去向上司求宠,案件日程表上又增添了许多事。要记住,当知县以暴虐的行径取得实情时,几乎不可能知道他们处理案件的真实情况,不论从当事人还是证人方面都不行。还要提及,有个官员一年间判决300桩案件而得到提升;另一位知县在同样时间内审判了1000桩以上;还有一位在当事人申诉之后经他修改裁决的案件超过600桩。这些案件的申诉结果如何,谁的决定站得住,则未见透露;但是,如果这类举动是常见的,那么,案件送回复审也是经常发生的,那也许是下一任的事了。

《京报》中难得见到民事案件送到高级法院的报道,很可能只有一小部分送呈上级,其余已就地解决。送到朝廷的申诉得到了重视,从《京报》提到其中许多案件可以推断出来,最高当局认真地纠正了不公道的判决,让全国知道,这对于制止下级法院的腐败现象起了一定的作用。许多案件是受害人的寡妇孤女和子侄辈提出的,他们理应为死者伸冤,抵制地方长官的不公正判决,上级将申诉书转回原地,自然而然成了“原告撤回诉讼”。有时,不公道的审判官被降级或流放。曾经报道一起案件,有个人从福建找到京城,控诉知县和衙役,因为他的独生子被另一氏族杀死,地方官拿了2000元的贿赂就加以包庇。在北京,人们听不懂他的地方口音,这表明并非所有案件都用书面写的。有一起案件是指控省的巡抚没有将两名已判处死刑的杀人犯加以执行;另一个上诉人说,有两个人不是真正的杀人犯,而是收受贿赂而冒名,不应当作为替身——他也许害怕他们事后的报复。

从道义上说,所有政府官员任何时候都应该接见人民,正义之门朝一切申诉者开放;虽然法院正规时间是从日出到正午,事实上不分昼夜都开放。称呼的方式随等级而变化;“大人”是最高级的,“大老爷”“老爷”的层次较低,最为常用。据称,北京通政司门前摆的一只鼓,下级法院也有,告状人击鼓让人知道他要申诉;从官邸门口逡巡者的人数来看,采取这一方式来引人注意的事例是极少的。总督衙门口安放六块板,可以在其上书写的有六种人,即被奸官所误断的人,被盗贼所害的人,被他人所陷害的人,受诈骗的人,受人伤害而感悲痛的人,想投递秘密信息的人。然而,人们意识到这几块板上写申诉是多么没用处;他们写出来送给大老爷或恰当的官员,忘不了带上必不可少的礼物。

地方长官外出时不许穿着普通服装,也不可不带扈从,扈从因级别而异。知县的通常随员有:手持鞭子和链条的侍从,象征着他所具有的责罚权力;前面两名拿着锣的人,每隔一会敲几声,敲的次数表示主子的级别,还有两名前卫,吆喝着叫大家为大人物让路。一名仆人高举一把礼仪用的伞,也在前面跑,增添了排场,也显示了他的等级。希伦告诉我们,早些日子波斯也使用类似的标志。一名胥吏跟在轿边跑着,幕友和传令人坐较为普通的轿,也有跟着走的,这样组成了整个行列。最高级的官员乘坐八人抬的大轿,较次的由四人抬,最低级的只有两人抬;这一规矩和每项类似办法全用法律定下来。夜间用灯笼,白天用红牌,也表示级别。等级较高的官员有名士兵侍候。在京城,官员如果乘车,需要有骑马的侍从。抬轿子的人常常穿主人发给的制服。在各省看到的喧闹行列,在北京一律不作声,因为这里是皇上住地,官员不好夸耀皇上所赐的光荣。当长官走上法庭审案时,坐在书案前,上面放些写的资料,幕友、胥吏、译员在旁等待,侍从拿着刑具站立周围。有关的人被带上,跪在法庭前面。案上摆着官印、签筒,筒中的签掷下几支,表明待决犯人要挨打几下,长官座位后面的墙壁上画着一只麒麟,即独角兽。室内悬挂字轴,其中一幅告诫他要仁慈。不论官府或随员,都没有多少虚饰或装门面的东西,和我们一般观念中的亚洲事物不大一样。官府不过是肮脏而未经打扫的俗气房屋,随员样子粗鲁,像个叫化子。

不准用辩护人来申辩,但需要有书面的控诉、抗辩或申述,由经过许可的公证人准备这些文件,也可以由他们在法庭上读,在解释背景时自然乘机替自己的当事人讲好话。公证人花钱买到这一职位,写文件收费作为报酬;这些人可以说是中国法庭上相当于西方国家的律师的唯一角色;其中大多数以大肆敲诈而著称。当然,不存在陪审团之类,也不存在由首席法官向审判员宣读案情听取意见的做法;证人更不用进行宣誓。

为首的官员可以邀请他人帮助审案,请多少人听他自便。广州法庭的一份通告说,总督、巡抚审讯一名罪犯时,协助的官员不下16人。审讯报告十分简要,就像裁判官文件一样。“总督唐大人莅临,会同抚台审讯一名案犯,上午八时,鸣放礼炮,会堂大门大开,督抚大人就座,众官员随同参与。衙役领班遵令,押上罪犯清远县人叶阿顺,经审讯后押下。抚台已经得到皇上颁下的死刑执行令,委派代表将罪犯解至市场执行斩首。不久,官员返回,死刑执行令送回原处,报告已将该反组处决。”犯人,或他的友人,允许在案件呈报皇上之前的审讯中的每一步骤到场,所有经办的地方官若对诉状漫不经心,将受到责罚,但是上述引文说明了法庭的惯例。

官员的一般对策是平息事端,压制上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对被告一方及其证人进行逼供,即作为判决的证据。1834年,广州的李巡抚道光十四年广东巡抚祈,非李姓。——译注发布禁令,不准老人妇女递送请援书,不准拦轿强递状纸,并威吓说,谁固执地坚持这样做,就予以逮捕法办。他指示地方官员,要检查这样的人,查清是谁在背后主使,惩办教唆者,并且要注意,“假若人民畏惧刑罚,即将回归明礼之俗”。这似乎表明了官员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他们为了避免受害者纠缠不休,以合法为借口来强力推行他的对策,假若没有人民的坚持,无可就药的压迫制度就会成为现实。但是,穷人反对富人的呼声难得受到重视;即使他们申诉,在多数情况下案件会交到他们直接攻讦的官员的第二裁判手中,这就等于上级拒绝加以纠正;混乱从此渐渐产生,如何处理要看涉及的有关责任人所采取的紧急措施了。需要有个威严的警察机关来强使人们服从,这样可以对统治者起抑制作用,他们知道,如果逼人太甚,可能会遭到谋杀的报复。几年前,潮州知府因暴虐被杀,老百姓声辩说,由于当官的没有实行皇上的好意,他们无法继续忍受。在如此穷凶极恶的氛围中,社会上态度平和的一方对较为轻微的掠夺压榨宁可保持缄默,不想以徒劳无益的控诉而导致全盘皆输,这就毫不足怪了。

《律例》中有许多条款规定法庭的程序,对犯有非法判决或残暴行为等罪行的官员予以重罚,但实际记录证明了这类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伏辩状。若不夫者,听其自理,更为详审。”所有死刑案件必须由京城和各省的最高当局复审,案件的最终报告和决定必须呈皇帝知道。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例。《律例》中有许多明智而仁慈的规定,主张办事公道,这不过将当权者的行为置于更不可原谅的地位,证明了仅靠法律的要求和惩罚不足以实现地方行政的公平合理。

在《律例》中,民法和刑法混杂,这两部分由同一人来行使职权,加上以严刑拷打和监禁的办法使人认罪,这成了国家立法和司法的象征。诚实的人民所具有的常识一定会反抗刑讯逼供,他们的荣誉感将使他们起来反抗因未能偿还债务而受到在大庭广众中戴枷的羞辱。正如一个民族需要真理表明她也需要荣誉一样,需要更严厉的法律程序也足以说明有必要实施严刑;《律例》中有好几段对刑讯加以允许,也予以限制,但在中国,和在别处一样,这总是被滥用了的。对罪犯和证人两方都进行了折磨,无论在法庭上或在狱中;人们普遍害怕进入法庭,害怕和长官打交道,正是由于很有可能要遭受严重的非法折磨。还有个有力的抑制因素来防止犯罪和失序。在“五刑”中并没有列入监禁和刑讯,但是这两项和其他所有的手段相比较,可能是使被逮捕者死得最多的原因。

据《京报》报道,在法庭使用的刑讯中,有违反人性的,但其中有哪些是合法的则未见透露。《律例》第一条描述了合法的刑具,包括三块板上挖了大小恰好的槽用以压足踝,五根圆棍用以压手指,也可以加上竹板;除此之外不许用其他刑具,但是拷问中用其他方法的事是常有的,至少有一部分是经过认可的。非法的折磨方式,如用毛糙的手指揪耳朵,拽耳朵,令犯人跪在铁链上,一直弯着身子;或是跪很长的时间。当犯人傲慢无礼时,采取的刑罚有:用棍子把他的嘴唇打成肉酱;双手放在胸前或背后戴上手枷,用油布包住手指燃烧,捆住手指把身子吊起来;双手绑在置于膝下的木棒上,使他的身子加倍弯曲;脖子加链,紧靠石头锁起来。《京报》责备一个知县将两个犯人的巴掌钉在木板上,其中一人的手撕裂了,重新再钉起来,以致死去;同时还责备他使用铁床、沸水、烧红的铁,割断跟腱;但皇帝免了他残暴对待犯人的罪。强迫犯人跪在碎玻璃、砂子和盐搀和的地上,膝盖都跪破了;或是只跪在铁链上,算是较轻的方式。米怜先生提及,他见到一个不幸的人在受折磨,双手反缚在背后,被两个衙役扭着,如果他觉得这一姿势太痛苦而挣扎转动,拳头就打到头上,叫他保持原来的样子。这个可怜的家伙非常痛苦,嘴唇在颤动,面容惨白,毫无知觉,发抖的声音在哀求宽恕,回答他的是冷酷的嘲弄:“不认罪就受罪吧!”米怜: 《在中国》,伦敦,1857年,第99页。

笞刑是法定的“五刑”之一,这是为了取得供词而使用得最多的方式;刑具有竹板、藤条、棍棒和鞭子。如果因拷打致死,知县就上报称罪犯病死,或是用收买手段使他的亲友不作声;极少允许犯人的亲友进入监狱探视慰问。从报道这般事例的方式来看,因拷打而当场致死的事大概不常发生。四川有个知县被一个上法庭的人控告,同时也攻击随员,命令他躺进棺材里,以致窒息;其后知县被革职,打一百下,充军三年。能够制止残暴拷打的因素,在于当官的害怕他的暴行传到上司耳中,利用他政绩不佳的借口将他撤去,让他人顶上空缺。这种情况,就像中国政府的其他方面一样,对一种坏事的恐惧感防止了另一种坏事的发生。

《律例》中提到的五种刑罚,即笞刑,用较小的竹板打十下到五十下;杖刑,用较大的打五十到一百下;还有徒刑、流刑、死刑,每种刑罚都有不同的方式。小竹板重约二磅,较大的二又三分之二磅。戴枷示众,可以说是责罚或惩戒,不算刑罚,如果被罚的人能吃饱肚子,又有遮太阳的地方,相对来说,肉体伤害不大。枷的重量在20磅至30磅之间,搁在肩膀上,不至于擦伤颈部,但是枷板很宽,无法自己吃饭。枷上写明姓名、住址、所犯过错,过路人一看就知道;一个衙役站在旁边,以防逃脱。流放的人要打上烙印。监禁和罚款不算是法定刑罚,而是惩办的方法。据李明说:抽打“从来不缺,在中国,每逢宣告有罪之前一定先来这么一顿,因此根本不必要提起;这头一道菜是不言自明的”。一个人被捕时,为了防止逃走,颈上加链,双手捆起来。

大多数刑罚可以交钱赎罪。罪犯年龄15岁以下、70岁以上,在《律例》中列表说明处置办法,使地方官有所遵循。大赦令甚至使犯死罪的人也允许赎罪,只要不是大逆不道就行;但是,更好的立法,不采用这么严厉的刑罚,会产生良好的后果。第十八条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70岁以上)疾应侍,家无次成丁(16岁以上)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中国《律例》中有许多残暴的法律可以因双亲衰老需要照顾而得到宽宥。极少见像中国这样的国家,采取如此对立的行为准则:一方面是对罪犯的虐待,另一方面对他们的处境又带着伤感的思虑,两者奇妙地结合在一起;经常致力于诱劝人民服从,而对个人实行极度的压迫,这种情况处处有所表现。然而,一个人住在这个国家时间久了,就会深知他们不至于被无足轻重的法律所牵制,也不会乞求公道,除非当官的能使干坏事的人畏惧,而干坏事的人又可能很快就会得势。菲尔德博士亲临广州一处衙门,作了有趣的报道,他认真地思考了这一点。菲尔德博士: 《从埃及到日本》,纽约,1877年,第24章。《中国丛报》第四卷,第214、260页。中国到处兴旺,证明了行政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公道的。

低级官员失职,则受到流放和被没收为奴的处罚,没有几个官员能够终身为皇帝服务而不必不自愿地到蒙古、突厥斯坦等处去旅行,以终其一生。遭到流放的官员,其命运和作为迥不相似,有的顽强地度过时日,有的试图迎合主上,谋取减轻或缩短服役期限,而成百的人企图逃跑回家,结果是加重处罚。因叛逆罪而流放的人,未经许可擅自回乡,或在流放地犯罪,将受到加重处理;有一人在流放地触犯法律已被判决,只因他母亲年老,没有人奉养,皇帝谕旨从国库拨出一小笔钱作为她的生活费。对于抢劫、斗殴等较轻罪行,常常游街鞭打示众,借以警告他人。此人被上了手铐,前面一个衙役扛着牌子,上写姓名、所犯何罪以及处罚,另一人手中拿着锣。有时,双耳插上粘了旗子的小杆,作为加重处罚。执行的人跟在后面用鞭抽打罪犯,官员派人监督,锣还在敲,表明指定的鞭数还未完成。

死刑的法定方式有“斩”和“绞”,可是1843年,祈在广州捉住几名企图在城里纵火抢劫的罪犯,将他们饿死在城里的广场上。最不羞辱的行刑方式是绞刑,就是将人缚在柱子上,用绞车勒紧套在脖子上的绳索,迅速见效,显然比吊死的痛苦更少些。判处死刑的犯人中最轻的罪看来是第三次盗窃而加重处理的,脸上有前次作案打下的烙印。斩首被认为比绞死更可耻,因为中国人不愿意父母所赋予的完整身体遭分割。斩首有两种方式,“碎尸万段”,也就是“凌迟”,比单纯的杀头更加可耻。监督行刑的武官有卫队保护,使拥挤的人群站在界线以外,防止罪犯的反抗。尸首交给亲友,除了要将头装在木笼中,悬挂在作案的地方以示警告之外。如果无人出面领尸,就由公家出钱埋葬。一般来说,罪犯经过长期折磨,困苦备尝,早已体力衰竭,无从反抗,顺从自己的命运而无所怨叹,而且也不会向观众发表临终前的演说。在一般情况下,推迟行刑,等待秋审,这时,皇帝复审并确定各省巡抚报送的判决书;特别凶恶的罪行,如抢劫加上杀人、纵火、强奸、擅入防御工事,大路抢劫、江洋大盗,可以立即斩首,不必上报朝廷,很可能犯了某一项的罪犯大部分即由省里处决,并未上报。

不可能查明中国处决的人数有多少,因为很少考虑到罪犯的生命,法庭通告只说“处决罪已毕”,没有提到罪案或姓名住址。《京报》中说到北京秋审处决的人数,1817年判决了935人,其中133人来自广东省;1826年581人;1828年789人;1829年579人,标出姓名,但不能推断所犯何罪,开列的罪行就是上述各项。定罪的文告由京城以快邮送达,立即就地正法。在省里定罪的犯人大部分在省城执行,一日之中处决重罪犯20名以上不算罕见的事。审判过程比我们的想法快得多,行刑也以最简单的方式进行。据报道,有一次两广总督登上裁判席,三名罪犯带到他面前,经他审问,认定有罪,应予处决,为自己申请了死刑执行书(临时填写官府名称),就算得到批准,这三人立即被带下去处死,距离他们被带来的时间不过两小时。几天之后,他批准在狱的100名匪徒执行死刑。1854—1855年,广东处于可怕的叛乱期间,官兵常常将罪犯运到广州行刑。在14个月中(到1856年1月止)仅在这个城市处死的犯罪分子就达到83000人,监禁中死亡的不计在内。他们是被乡人捉拿送来,乡人受到煽动抢劫,悲惨难言。

当准备行刑时,罪犯穿上干净的衣服。自杀的人也穿上最好的服装,普遍观念是在死后的另一个世界里穿着同样的衣服。一名军官到场,罪犯关在像煤斗的篓子里,用一根棍子由两人抬,或者关在木笼里,送到刑场,命令他朝着皇帝住处跪下,也就是向死刑批准书跪下,就像皇帝在场一样,似乎感谢他的恩德。大声宣读名单,对照犯人身上的牌号;犯人正跪着,一个行刑人抓住他绑着的双手向上提,迫使头部向前伸,只那么重重的一下,就身首异处了。可鄙的行刑方式是让犯人缓慢地死去,就是“凌迟”,将罪犯绑在柱子上,劈成碎片;犯人通常收买了刽子手,给以慈悲的第一刀,让他立即致命。恶名昭著的强盗胆囊被割下出售,作为增强胆量的特效药,这样的事对于刽子手来说并不少见。刑场上有一名官方的刽子手,但真正行刑的人有时由监狱中选出的罪犯来充当。

很可能在刽子手刀下丧命的人不及在狱中受拷打折磨而死的人的一半。囚徒称之为“地狱”的监狱内情很少为人所知;就政府意图而言,似乎多少有些仁慈,多少顾及犯人安适,但看守的残暴和老囚犯对新来者的勒索则非常可怕。广州城内的监狱归四名官员分别掌管,最大的占地约一英亩,可容囚犯500人以上。这里是偏远地区的知县将最坏的罪犯送到省城关押的地方,容纳不下,过于拥挤,因而瘟疫流行。据报道,1826年因此(也有其他原因)致死的有200人,1831年有117人。解决办法是租用私人牢房,有一巡抚报告称,广州就有这样的地方22处,其中各种暴行色色俱全。他还说,有关证人和原告也被带到广州,和有罪的一方关在一起,毫无正当理由,一关就是几个月。有个案件,被告和原告关在一起,结果原告向被告动手,把他杀掉。有时,官员因工作繁忙,抽不出时间办案,所有主犯和证人都关着等待审理,在这期间政府无法供应食物,许多穷人因而致死。不可能因证人或其友人的证明而得到保释,因此,如果不能付钱给狱卒,他的处境就和囚犯一样糟。对被告犯人实行展期保释的做法,几乎不为人所知,但女犯可以交给丈夫或双亲负责,保证到庭。省里主要监狱关押的罪犯经常不断,狱卒和看守的职位非常有利可图。16世纪罗马天主教会的传教士从中国写回的信,编入《传教书信》《宗教编年史》中,描述了监狱生活的悲惨情景。

监狱建在很大的场地上,大略有所安排,中央有个院子,占四分之一的面积,屋顶下的小室或隔栏环绕四周,这样的设计将每一伙囚犯日夜隔离开,更主要的是夜间分隔开。囚犯自己在院子里做饭,有手铐脚镣,还有从颈到手的链子,可以保证安全;白天有一只手自由活动,自理生活。穷凶极恶的罪犯戴上更重的镣铐,囚房紧靠狱吏办公室,受到比其他犯人更恶的待遇。每一罪犯每日定量两磅米,大约两分钱买燃料,但是,如果他们无法讨好看守,定量就会被克扣一半,叫他们挨饿。发给的衣着也极为寒碜,但若有钱可以得到一切方便。每间牢房挤满囚犯,由一名狱卒监管,他和一些老囚犯花很多时间虐待新来的人,敲诈钱财,许多人因此丧命,他们由此而遭受的苦难比政府官员给予的要严重得多。无怪乎人们称监狱是地狱;还说,一个人落入狱卒衙役爪中,好比成了“屠夫刀下的肉”。

收回债务和履行合同有许多方式,有的是法律,有的是惯例;惯例完全根据背景和是非曲直而定。法律规定,欠债不还要打竹板,打多少要看所欠钱额。债主往往宁可用非法律的方式来讨债,以致引起了许多过分的行为;有时自己住进债务人家中,抓他本人或家属进监狱,在极端情况下将他的房屋卖掉。不讲道理的欠债人同样狡猾凶恶,施展一切伎俩,躲避、欺骗、抗拒那些怒气冲冲的债权人。按规定偿还时间到期满三个月,债务人一定得挨竹板,财产充公。然而,在多数的情况下,解决这类争端无须向政府求助,如果欠债的人确实没有财产,等他努力设法,不至于关进监狱。躲避债务而潜逃的人如被抓获,财务由抓的人瓜分。互相之间的长期经验教训了他们,借贷契约从一开始就要有一定保证,因此最后解决时不至于像设想那样因讨债困难而蒙受重大损失。诸如诽谤、造谣中伤、婚约破裂和其他民事案件或轻微的犯罪行为,并不是全部向当局控诉,而是凭借强力或由人们自己和长辈进行仲裁。

中国官员的名义薪俸已见上述。人们的共同看法是,平均而言,他们的收入相当于薪俸的十倍;在某些情况下,他们谋到职务之前要付出三十、四十以至上千元。烦恼的幕友和衙役可以感到欣慰的是,人们觉得与其找大员而受到一番盘剥,不如求他们这些下属,所受的敲诈更轻,更稳妥,不必冒那么大的风险去求他的主子。

如果为了防备群众的暴力行动,最高当局部署一支有战斗力的军队来保卫自己,的确可以使政权得到稳固;但是,可能像俄罗斯一样,逐渐变成无法容忍的暴政。的确,军队到处可见,表面上维护法律,保护无辜,惩治罪犯;但他们是由当局雇用,和看守、衙役一样,尽管薪给微薄,总的说来是有效的,殷勤的,同时,卫戍部队对朋友和敌人双方同样可鄙。

鉴于朝廷和各省官员图谋不轨,针对他们的监视制度有所加强;长期经验表明,皇帝不害怕总督的背叛。对人民来说,军队的无能是个严重祸害,军队更有力量就镇压土匪和海盗;社会上有理智的一部分人愿意同心协力来制服盗匪。皇帝在维持政权中感到最大的困难在于他所任用的官员在执行他的谕旨时一般缺乏诚实的品质;可以制定出好法律,但他没有正直的代理人去执行。这一直在反对鸦片和赌博的斗争中充分地表现出来;大家异口同声表示赞成,但找不到将它付诸实施的人。

在人民方面,主要的保障在于反对十足的压迫制度,就像目前在土耳其存在的那种制度,除了已经述及之外,还要有普遍认同的真诚原则,这是政府赖以建立和必须实行的。有了舆论的支持,政府才是强有力的,假如和公众意见不合,尽管设计完美,意图良好,无人能予以执行。社会制度中存在不和的因素,若非其他影响的制约,很快就会使这一制度走向毁灭。这个国家就像一辆沉重、破败的大车艰难地蹒跚前行,每时每刻都可能垮掉,碰得粉碎,但仍在摇摇晃晃地走着,只不过因为原先的结构还好。这辆古老的车上有着庞大的人口,若要改造,势必严重地影响到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一旦翻了车,就无法恢复到原来的样子。鼓舞人心的希望在于,中国政府和人民的聪明智慧,他们的语言、制度、勤劳和热爱和平,都会形成强大而稳健的力量,使不可能再长期延迟的变革得以实现;当中国在彻底改造它的政治、社会、宗教制度时,仍将保持统一和勤奋。

向读者提供中国执行法律的恰当图像是很困难的事。尽管存在着官员凌虐罪犯的现象,不能认为他们全是暴君;当起义发生,许多人丧失了生命,但不能认为社会处处瓦解;中国人容易倾向于虚伪,因而难以确定实情,但不能说每句话都是谎言;自私是他们行动的主要动机,然而,博爱、仁慈、孝顺、钟爱之情,用钱买不到的殷勤礼节仍然在他们中间存在着。虽然有各种形式的骇人听闻的大量罪恶,也混杂着若干足以补偿欠缺的品格;在中国,和其他地方一样,善和恶混在一起。社会制度中一些坏现象因实行相互承担责任的原则而产生,而就是这样的原则也出现一些好的后果,使人们避免伤害无辜,如果不是怀着更崇高的目的的话。我们听到那么多令人震惊的法庭上和监狱中的残忍行为,可以设想,大量提交法庭的案件同样存在着经历过反复申述的受难、虐待、行贿和不公正现象。一个人只有生活在这个国家,才能看到相互对立的原则在中国社会上如何起着作用和反作用,心中感受到不快的感情。只熟悉基督教国家和社会的礼仪、正义、纯洁、真诚的人,会觉得官员和百姓之坏出乎信念之外;然而,我们认为他们不会和古希腊人、罗马人一样坏,在他们的法庭上不会有更多的不公或痛苦,在他们的生活中也不会更加不洁或虚伪。就像在我们的国家,每天报纸送进我们眼帘的是关于罪恶和暴行的记述,这些不是社会一般状况的标志,我们很容易忘记这一点;在中国也一样,我们还是要注意到同样的说法也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