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正当性问题
行文至此,我们需要讨论由本章所引出的最关键性的问题:中国共产党体制的正当性从何而来?前面几节对此已经有所述及,本节将对此给出更全面的回答。但在给出回答之前,有必要对什么是一个正当的政体这个问题进行简要的讨论。
一个正当政体必须满足三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保证政治职位对所有人开放。这正是罗尔斯对自由社会设定的第一原则(Rawls,1971),它把现代社会和古代社会区分开来。在古代社会里,世袭君主是其政治体系的最主要特征。到了现代社会,人生而平等成为主流政治思潮,政府职位因此必须向所有人开放,而且,个人的能力和德行必须是决定他能否获得那些职位的先决条件。第二个原则是保障个人表达、迁徙、结社以及拥有财产的自由。也就是说,一个正当的政体必须保证一个自由的社会。一个正当政体需要得到民众的同意;如果它不能保护个人自由,要想获得民众的同意是不可想象的。而如果没有民众的同意,一个政体就随时都可能面临民众的挑战,即使它能够为民众提供好的结果。比如,一个善意的独裁者可能会善待他的百姓,但是,这不能保证他的继承者也会做同样的事情,如此一来,民众就不可能接受这个独裁政体的正当性。然而,保护政治竞争和个人自由并不总是能够保证一个政体的正当性。如果一个政体总是无法维持一定的政治秩序并改善民众的福利,它就不太可能被认为是正当的,而且,在一个竞争的世界里,它也不太可能生存下去。所以,一个正当的政体还需要满足第三个原则,即能够保障良治,包括政治秩序、合理的决策和社会福利的改进等。
民主在前两个原则方面做得非常好。如果每个人的意见在政治选拔中应该占据相同的分量,那么,民主还是分散的个人会选择的唯一政体;换言之,民主是自我实施的。另外,获选官员还需要根据选民的意愿来制定政策。因此,政治选拔和监督的权力都集中在选民手中(当然,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实现的)。这是民主制度最吸引人的地方。
然而,如果不能实现良治,一个自我实施的政体也可能是非正当的。一个例子是纳粹政权。纳粹是通过民主程序获得在德国的领导权的,在其崛起的过程中也得到多数德国民众的支持;但是,它所犯下的罪行让它无可辩驳地成为一个非正当的政体。另一方面,是否每个人的意见都应该在政治选拔中获得同等的地位,也不是一个不言自明的公理。民众可能只是部分、或者根本不了解候选人;民众可能被一些候选人的虚假承诺或鼓动所迷惑;民众还可能不明白什么是构成一个美好社会的要件,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就不是一个合适的政体。最后,民主可能无法生产良治的结果。在理论层面上,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表明,一个非独裁的社会选择规则会产生自相矛盾的结果,其中的一个原因正是民主所秉持的要义之一,即社会选择应该平等地对待每个人的偏好,无论它们有多么地荒谬。在现实层面上,当选官员常常必须逢迎选民的短期诉求,忽略社会的长期目标,最终伤害民众的长期利益。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的是,这些并不是民主本身的问题,而是一个正当政体所要求的三个原则本身所产生的冲突的结果。在其长期演化的过程中,人类必须面对许多不同的环境,进而构造了与这些环境相匹配的价值规范。这些价值规范的适用性依赖于使用它们的环境,因而可能是相互冲突的。相应地,一个政体具有多个面向的功能,人类给每个功能所施加的原则可能来源于不同的道德推理过程,因而可能是相互冲突的。民主——就其纯粹形态而言——选择把重心放在正当政体的第一和第二原则上,而较少关注第三原则。在现实中,这个缺陷在很大程度上被民主制度中的一系列非民主的制度安排所弥补。然而,当“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压倒性主张、从而民粹主义盛行的时候,这些制度安排的作用就被压制了。这正是一些西方民主社会所发生的事情。
以上述讨论为背景,我们接下来将讨论当代中国体制的正当性问题。从现代政治的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主要来自它作为“选拔团”在中国宪法构建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于西方民主社会,中国的选拔制将官员的选拔和监督在制度上区分开来,选拔由党来完成,监督则是由一个复合系统来完成。这种区分使得中国的选拔制相对于西方民主制具有了上一节所提到的一些显著的优势。从理论上讲,通过一人一票选拔官员不是保证正当政体三原则的必要条件。事实上,美国的国父们在创立美利坚合众国的时候,已经深刻意识到这个问题。按照他们的设计,美国不是一个民主的国家,而是一个共和国。这充分体现在总统的选举上。按照最初的设计,民众不是直接选举总统,而是推选“选举院”(E-lectoral College)里的“选举人”,后者应该是一些热心公益事业的地方精英分子,他们根据自己的判断给总统候选人投票。然而,今天这个制度已经名存实亡了。两党候选人都事先在各州指定自己的“选举人”,确保一旦在一个州获胜,所有“选举人”都把票投给自己。中国的选拔制和美国的“选举院”制度在本质上具有两个共通之处。其一,两者都承认,在官员选拔这个问题上,不是每个人的意见都是同等重要的;其二,两者都将官员的选拔和监督分离开来。不同的是,“选举院”把权力交给了地方精英,选拔制把权力交给了一个中央机构;在将官员的选拔和监督分离开来方面,后者比前者做得更加彻底。
本章对经验研究的综述表明,中国的政治选拔具有开放、竞争和选贤任能的特征,因此满足了一个正当政体的第一原则。中国的选拔制特别重视选拔德才兼备的官员,德与才的标准既来源于儒家传统,也来源于当下社会的需要。[3]选拔制与民主制之间的差别,起始于它们所赖以存在的政治哲学的不同。民主的政治哲学基础是,每个人的意见都是同等重要的;选拔制的政治哲学基础是,一个政治过程必须以产出德才兼备的官员为目标。然而,“每个人的意见都是同等重要的”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在自由主义的框架内,它保证了个人的自决权和政治平等,但却可能损害个人自由——我们前面已经说明,民主可以保证一个正当政体的第一和第二原则,但却可能得到不合意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是程序驱动的。与此相对照,选拔制是结果驱动的,因而选拔可以由一个中央机构来实施。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就是这个中央机构,它替代了西方民主制下的“一人一票”的投票机制。这就是为什么说,从现代政治的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来源于它作为“选拔团”的宪法作用。
但是,民众是否都赞同由一个中央机构、而不是他们自己的选票来决定官员的任用呢?这个问题是有意义的,因为“一人一票”似乎是一个自我实施制度的自然选择。尽管对这个问题的一个政治哲学回答是可能的,但在中国,这个问题更可能和民众对儒家传统的认可度有关。儒家传统是选拔制的哲学基础,认可儒家选贤任能的政治主张,就意味着认可选拔制的制度安排。[4]那么,多数中国人认可儒家学说吗?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细致的政治学和社会学实证研究,这显然超出了本章的讨论范畴。此处把这个问题提出来,目的是说明,在非个人主义哲学的基础上,我们也可能构建良治的制度安排。本章所引用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国的选拔制是开放和竞争性的,同时也能够选贤任能,因而满足了一个正当政体的第一原则。另外,它也保证了个人和社会福利的提高,因而也部分满足了第三原则。剩下的问题是,它是否满足第二原则以及能否完整地保证良治,特别是对权力的制衡。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完全是正面的,我们也没有理由完全放弃对中国体制正当性的讨论。正如前面的讨论所表明的,一个正当政体所要求的三个原则之间可能是相互冲突的,民主只能够坚守其中的两个原则。和西方民主体制相比,中国体制用更加挑剔的眼光看待这些原则,但是,在可及的改进下,中国共产党体制可以大大增加坚守的原则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