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著导言
本书是当今“通用议事规则”(general parliamentary law或者common parliamentary law)(1)的一套成文编撰(2)(不包括那些只在立法机构才使用的特殊规则)。本书也被设计成一本指南手册,为各种组织或者会议提供议事规则的标准和依据。当某一组织或者会议将此书指定为其议事规则的“议事规则标准”(parliamentary authority)(3)时,此书中的规则,再加上该组织或者会议制定的“特别议事规则”(special rules of order),就共同构成“该组织的议事规则”(that body's rules of order)。
“议事规则”(parliamentary law)这个词的原意是指英国议会协商议事时所遵循的规则和惯例,类似英国的“普通法”(common law),是通过先例和习惯,经过长期的不断积累发展而成的。随着新大陆的发现,这些规则和惯例被带到美洲,演变成美国立法机构运作与发展的基本原则。
“通用议事规则”(general parliamentary law)就是从上述美国初期的立法程序出发,并在非立法的领域与其并行发展而形成的。“通用议事规则”在今天已经广泛地适用于各种不同目的和情况的非立法的组织或会议。当今的立法机构也会经常求助于“通用议事规则”以应对立法机构的规则或者先例所未能涉及的情况。当然这些议事规则必须仔细选择以适应立法机构的特别要求。
“协商会议”(deliberative assembly)是指使用议事规则的会议组织。这个词最初是由伯克(Edmund Burke)于1774年在英国的布里斯托尔(Bristol)向选民发表演讲时用来特指英国议会的;此后该词被用来泛指团体(在第1—2页详细列出的条件下)讨论和决定共同行动的会议。
任何以“通用议事规则”为基础而运作的协商会议都可以通过正式程序以书面形式再制定“特别议事规则”。这些“特别议事规则”(如第15页所详细说明的那样)可以与“通用议事规则”一致,或者互补,甚至不妨有所背离,并且以“特别议事规则”为准。在本导言第一段中提到,“议事规则”(rules of order)这个术语涵盖了这个团体所有的书面规则:无论是这本书或是其他成文编撰已经包含的,还是由该组织另外制定的。还有一个术语,“议事规程”(parliamentary procedure),虽然常常与“通用议事规则”(parliamentary law)这个词通用,但在本书中是指“通用议事规则”和组织为自己制定的“特别议事规则”的集合。
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把“通用议事规则”称为“法律的议事学分支”。从美国建立开始,美国文化中就形成了这样的共识:“通用议事规则”一经确立,就具备了法律的特征。也就是说,它对所有的组织和会议都具有约束力,除非组织或会议另定“特别议事规则”。但是由于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对“通用议事规则”的一个完整、统一的定义,组织或者会议还是要首先选定某个标准的成文编撰作为自己的“议事规则标准”,以便在自己制定的规则不够全面的时候有所依据。
英国议会的早期起源
相信有一个比人类有记载的历史还要久远的传统,那就是开会——长老们、武士们,或者同一个部落的、社区的、城邦的人们,聚集在一起开会,就重要的事务进行商定。古雅典历史学家修西得底斯(Thucydides,公元前460—公元前400年)在其著作《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和斯巴达之间)中引述了大量的城邦人民以集会表决的形式做出决策的案例。例如,他在第一卷第86—87页中描述了斯巴达人及其联盟决定对雅典宣战的一次会议,非常具体地记录了我们现在所称的“口头表决”(voice vote,书中叫“a decision by acclamation”),以及最早可查的一次“起立表决”(a Division of the Assembly,请参阅第280—282页)。他这样写到:
……萨那拉戴斯(Sthenelaïdas),当时的五位“监督官”(ephor)(4)之一,最后走上来,[首先控诉雅典人的所作所为已经践踏了斯巴达与雅典间持续了三十年的休战条约,并强调这是绝对不可以接受的;]
然后,他本人作为“监督官”提请斯巴达人表决。首先采用的是“口头表决”,赞成和反对分别高声呼喊,以声音大小决定多少。但表决之后他说他无法分辨哪一方的呼喊声音更大。于是他说,因为他希望所有人都能清楚地看到到底有多少人希望宣战,以此激发人们参战的激情,“斯巴达人,所有认为休战条约已遭践踏,雅典人已经侵略我们的,请站到那边,”并指出一块地方,“而所有不这样认为的,请站到另一边。”斯巴达人这样做了,结果是认为条约已遭破坏的人要远远胜出。
普遍认为,美国议会规程的传统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部落在公元5世纪向不列颠岛迁移之前。对于当年的这些欧洲大陆人来说,部族是最大的稳定政治单元。盎格鲁—撒克逊人仿效日耳曼部落的习俗,他们当中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定期聚集在一起召开“村民会议”(Village-moot),为村落制定规则,维持公正。这些“村民会议”再选择代表去参加“百人会议”(Hundred-moot)。“百人会议”管辖更大的地区,处理申诉,仲裁村落之间的争议。类似的结构再向上一级,就是“部族会议”(Folk-moot)。“部族会议”掌管着部落的军队。
有理由相信,同样的组织机构被盎格鲁—撒克逊人带到了英格兰,并且“部族会议”改称“郡会议”(Shire-moot)。从公元5世纪早期盎格鲁—撒克逊人踏上英格兰之后的两百年,英格兰岛的成文历史记载几近空白。随后,当盎格鲁—撒克逊人所占据的英格兰在历史中渐渐呈现的时候,“郡会议”(Shire-moot,后来又改叫做Shire Court)就成为国王统治下的地方政府的政治工具,而国王的身边则有一个王国会议(叫做witan,或者witenagemot)。起初,每一个独立的王国有自己的王国会议,而且,凡是拥有土地的自由民,都是王国会议的成员。英格兰统一并基督教化以后,统一的王国会议通常由国王召集,其成员也变得只限于大地主、郡长、大臣、主教、大教士等那些由国王挑选出来的人。虽然实际上王国会议还不是一个民主制度,但是仍具备一些民主的特征。例如,国王的权威需要得到王国会议的认可,王国会议还会在王位传袭等事务中施加影响。
发生在1066年的诺曼底征服使英格兰屈从于说法语的诺曼底人严密的军事控制之下,但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政府组织结构却基本没有受到影响。
由诺曼底人担任的国王召集大臣、贵族、主教等人来开会。出席的人数依事务的重要性而定。但总的来说,这类会议就是众所周知的“大议事会”(Great Council),本质上,它是王国会议(witenagemot)的延续。在封建制度下,每一个贵族都有义务应国王的要求为国王提供意见。早期的“大议事会”就是国王召集的、以听取意见为目的的封建议会。
从“大议事会”到我们今天所知的“议会”(Parliament)的转变发生在13世纪和14世纪初。“议会”这个词在更早一些的时候泛指协商性质的重要会议。在亨利三世(1216—1272年在位)时期,这个词首次用来指一些特别的大议事会。这些会议之所以特别,就在于贵族们不再仅仅是被动地应国王之请来就国王提出的问题各自发表意见,而是要互相辩论,就国家的总体事务——而不再仅仅是国王的事务——进行讨论。首次具备如上特质的议会会议出现在1258年。
其后不久,英国国会出现了第二次重大变化:平民可以进入议会成为议员。平民议员可以分为郡选议员(knights)、镇选议员或者市选议员(burgess)。首次有平民议员参加的国家议会是在1275年由爱德华一世召集的。起初,请来平民代表主要是为了让他们帮助通过税收条款,所以只在有这种需要的时候,议会会议才会包含平民。但在1311年以后,平民议员就成为议会的正式成员。国家议会也因而开始逐步分化为由贵族参加的议会和由平民参加的议会,并于1340年之后不久,演变成了英国议会今天的上院(House of Lords)和下院(House of Commons)。
英国议会规程的发展
又过了450多年,托马斯·杰斐逊在自己的著作(即后面将要提到的杰斐逊的《手册》)中写到:“(英国)议会的议事规则在起初很长一段时间里,是粗鲁、混乱、不体面的,但却一直朝着统一和严谨的方向不断演进。”(5)
杰斐逊所说的这些演进基本发生在16世纪后半叶并贯穿整个17世纪。这个漫长的时期充斥着议会特权和国王特权之间无休止的冲突。这些冲突激发了人们对于议事规则的兴趣,尤其是在下议院中。在同一时期,下议院出现了正式的“议事录”(Journal),这是在1547年,下议院的一位秘书自发地开始记录的。后来人们开始以“记事录”为依据寻找先例来解决议事规则方面的问题。根据历史记载,这最早发生在1580至1581年间。记事录在1623年左右成为下议院的正式文件。
差不多在同一时期,也出现了专门撰写下议院议事规则的机构。第一版正式的英国下议院议事规则由托马斯·史密斯爵士(Sir Thomas Smyth)在1562至1566年间编写。然后在1583年,作者去世6年之后,作为另一部书的一部分而发表。这部更大的著作即《论英国政府》(De Repvblica Anglorvm: The manner of Gouernement or policie of the realme of England)。其他一些作者也在这方面相继做出了努力。1689年,乔治·皮特(George Petyt)在他的小册子《议会》(Lex Parliamentaria,也有人认为作者是乔治·菲利普斯[George Philips])中罗列了当时这方面的著作和文献共35部作为参考。这本手册是为议员们准备的,方便携带以供随时查阅。书中涵盖了下议院议事录中有关议事规则的记录。这些记录很好地展现了议事规则演变的过程,并已呈现出我们今日使用的很多原则和规则的雏形。下面就是一些例子:
● 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1581年。当一个动议被提出后,这个动议所包含的事务成为当前唯一有效的议题,必须在它得到解决、或者经“默认一致同意”被“暂停”后,才能进行下一个议题。
● 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1592年。如果有多人同时要求发言,那么,主持人应该询问他们支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持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观点的人有发言优先权。
● 主持人必须请反方表决:1604年。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
● 禁止人身攻击:1604年。议长必须制止脱离议题本身的人身攻击。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
● 辩论必须围绕当前待决议题:1610年。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然与议题无关,而且其他与会成员已表现出对此的反感(如嘘声),则应制止发言人的发言。
● 拆分议题:1640年。如果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成若干小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的小议题分别讨论,可以动议将议题拆分。例如1640年12月2日的一次会议中曾将一个选举两名爵士的议题分成两个议题分别进行表决。
议会规程来到美洲
当英格兰下议院的议事规则不断发展成熟的时候,西半球美洲大陆上英属殖民地也开始纷纷建立,其中的第一个殖民地就是1607年的弗吉尼亚。弗吉尼亚很快建立了美洲的第一个代表大会制度,并且由代表伦敦公司的总督在1619年签署生效。这个机构也分为上下两院,下院由选举产生的市民代表组成,上院代表由总督指定。其他殖民地相继建立后,也都成立了类似的会议。随着一代代英国移民的到来,英国的议会规则也就被带到了美洲。
在每一个郡、镇甚至教区,殖民者将英国议会的规则和惯例移植过来,只要这些规则或惯例与该殖民地的宪章、私有权利或其他契约不相抵触。这种由一般的议事原则和各殖民地特殊情况相结合,并以书面文件为依据的新自治模式,成为美洲独有的议事规则的发展历程,因为当时英格兰还没有宪法。这样,每个殖民地就都拥有了自己的立法机构,其从无到有的发展积累下来的经验帮助他们建立了后来各州自己的宪法。正是由于各殖民地这种将一般的议事原则和各自特殊情况相结合的模式,致使在美利坚合众国建立后很久,美国各地的人们所遵循的议事规则仍然有着非常大的差异。这种长期存在的差异,最终成为《罗伯特议事规则》得以成文的原因之一。
当英国的政策在18世纪随着英帝国的发展而变化,并最终引发美国独立战争的时候,美洲各殖民地的代表们聚在一起共商对抗英国议会的大计。正是那些他们从英国议会学来的议事规则,最终帮助他们在分歧重重的不利情况下,形成了强有力的联合抵抗。
第一次大陆会议于1774年9月5日在费城召开,各殖民地的代表们彼此都很陌生,预先的安排也都是通过书信。所以,大会的前两天就能取得如此成就,除了充分准备,我们不得不赞叹代表们在议事规则方面的历练。大会到9月7日就已经完成:(1)核查了每位代表的身份和资格;(2)通过了四条“辩论与表决的行为准则”,使得会议更加完备自洽;(3)通过决议,成立了专门委员会来讨论殖民地的权利,并分析了影响彼此间贸易和生产力发展的因素,向会议的目标迈进。
基于既有的规则和惯例,第二次大陆会议在战争环境下如期召开,并通过了《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各州的代表会议,基于各自的、略有区别的议事程序,或者修改各自的殖民地宪章以宣告独立,或者放弃殖民地宪章,直接起草全新的州宪法。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各州宪法都渐趋成熟。由于都是来源于英国法律,又都是将英国法律发展演变以适应新的情况,这些州宪法就很自然地为合众国的宪法奠定了基础。1787年的宪法会议起草了美国宪法,尽管这部宪法还有诸多令人失望的严重分歧,但这确实是一部伟大的宪法。
截止到18世纪结束的时候,英国议事规则传入美洲的过程可以总结为如下三个阶段:
● 在不抵触各殖民地宪章或其他根本制度的前提下,把英国议事规则应用到各殖民地内部;
● 当各殖民地的代表聚在一起为他们的共同利益磋商时,这些英国议事规则为他们的沟通提供了重要保障;
● 在议事规则的保障下建立了一部成文宪法。
杰斐逊的《手册》
美国的国会体制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仍然年轻。作为参议院(美国国会上院)议长兼美国副总统(1797—1801年在任)的托马斯·杰斐逊看到了其中的问题。他曾对当时参议院的情况做过这样的描述:
“美国的宪法允许[国会]参众两院分别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参议院(Senate)有参议院的一些规则,但这些规则又很少派上用场,当出现议事秩序方面的问题时,无论有没有相应的议事规则作依据,议员们基本都是交给参议院议长(President of the Senate)裁定,而且也没有辩论或申诉的过程。议长的权力过大,其主观意愿或者判断会对议事的流程和最后的结论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而,必须有一套公开的规则,作为国会规则的必要补充,使得类似问题的解决能够有所依据。但是,这样的一套规则在哪儿呢?”(6)
杰斐逊认为,英国的议会规则为美国的国会提供了最好的参考。他说:“它是我们各州立法机构的原型,我们都学习过它,很多州都对它进行了修改,但是我们对这些修改还不是很熟悉。英国的议会规则应该是我们能找到的最完备的一套规则,它能够有效地帮助我们通过辩论发现问题的实质。”
“这样的话,就可以用三个部分组成参议院的议事规则:首先是宪法中指定的规则;其次是参议院本身制定的规则;最后,对于那些未被上述二者涵盖的情况,还可以使用英国议会的规则。”(7)基于这样的想法,杰斐逊于1801年编辑出版了《议会规则手册》(Manual of Parliamentary Practice)。他广泛地引用了英国约50部相关著作和文献,并且特别推崇约翰·和塞尔(John Hatsell)的《英国下议院议事规则先例》(Precedents of Proceedings in the House of Commons)。和塞尔曾于1768至1820年间任英国下议院的秘书。他的这部著作出版于1781年,是迄今为止关于18世纪英国下议院议事规则的最权威著作。
杰斐逊的《手册》第一次为我们定义并解释了议会原则,从而为美国的立法程序提供了一套基本模型以及衡量一致性的尺度,因而拥有不可动摇的地位。随着立法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始使用这套规则,其权威性也逐渐树立。美国众议院也采纳了这套规则,但是由于参众两院的诸多不同,众议院的规则进一步发展并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杰斐逊的工作。
库欣的《手册》
杰斐逊的《手册》出版后的几十年间,美国大量涌现了各种非立法性质的社团组织,包括政治的、文化的、科学的、慈善的、宗教的等等,于是人们越来越迫切地感到需要一套适用于它们的议事规则。虽然本质上这些社团也是协商性质的,也就是说在根本的原则上跟立法机构是相似的,但是这些社团又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例如:
● 国会和多数州的立法机构是由两院组成,一次(session,参阅第82页)会议往往持续几个月甚至一年,但是一般本地社团的一次会议也就是两三个小时的一场会议而已。
● 立法机构的议员是带薪工作的,所以可以依法强制他们出席会议,这样的话,其法定人数比例就比较大,例如,国会的法定人数就是过半数;但对于一个成员自愿加入的社团,要想运转起来,法定人数就必须少得多。
● 立法机构的工作是复杂繁重的,所以其主要工作都是由各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完成的;而一般社团的工作就是由社团的全体会议完成的,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会派设专门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第一个试图满足上述需求的人是路德·库欣(Luther S. Cushing, 1803—1856),马萨诸塞州众议院秘书,同时也是一位著名的法学家。1845年,他的小册子发表了,叫做《议事规则手册:协商会议程序和辩论的规则》(Manual of Parliamentary Practice: Rules of Proceeding and Debate in Deliberative Assemblies),通常称为《库欣手册》(Cushing's Manual)。1847年库欣又补充了一节注释。他指出,这本手册“适合各种各样的会议,但尤其适用于非立法性质的会议”(8),所以相应地,他去掉了那些只适合于立法机构的条款,但保留了那些他认为既适用于立法机构又适用于非立法机构的条款。
库欣对于非立法性质的组织会议的议事规则,有如下主要的主张:
1.《杰斐逊手册》中指出的一般议事规则构成这个国家通用议事规则的基础。
2.各州议会在此基础上经过修改,建立各自的议事规则,在一些特殊条款上有所区别。
3.很多一般的会议不仅仅使用通用议事规则,还会采纳其所在州的特殊规则。
4.但库欣认为不应该限制一个社团不能采纳其他州的规则。
5.无论是“临时的会议”还是固定的组织,都只需要使用通用议事规则,再加上组织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制定的特殊规则。
基于最后一点,库欣认为他的书只应该包括那些他认为的最通用的议事规则(common parliamentary law),然后指出各组织或者会议可以像国会那样,针对需要的情况制定自己的补充规则。
《库欣手册》清晰简明,得到广泛的认可并成为标准,但是实践证明它还不够充分,无法实现它的初衷。问题就在于库欣所设想的——让各个组织各自编写一套适用于自己的完备的补充规则——事实证明是不现实的,一般的组织是没有能力做到的。美国内战之后,民间组织的数量成倍增加,而他们遇到的议事规则上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这引起了亨利·马丁·罗伯特(Henry Martyn Robert)的注意。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诞生
亨利·马丁·罗伯特(Henry Martyn Robert)(9)(1837—1923年)曾是美国陆军的工程兵长官,后升至准将。无论军队驻扎到哪里,在军队事务之余,他都积极参加教会组织和民间教育方面的活动。他的父亲是约瑟夫·托马斯·罗伯特医生(Dr. Joseph Thomas Robert, 1807—1884),一个成功的医生、浸信会牧师和教育家,现在的摩尔豪斯学院(Morehouse College)的第一任校长。1863年他旧病复发,被派到马萨诸塞州新贝德福德担任一个相对清闲的职务。就是在此期间,他开始对议事规则产生了兴趣。一次,他被请去主持一场会议。可他并不懂如何主持会议,也没人事先告诉他会遇到什么问题。他出于帮忙,决定尽力而为。但他后来这么写到:“我就那么去了,天真地以为会议会自然而然地进行下去。然而我却遇到了极大的麻烦。后来我决定一定要了解议事规则,否则绝不再参加任何会议。”(10)
后来,他在一本其他方面的书里面发现其中有几页写到了一些协商会议的规则,大概列出了四五种动议(请参阅第61—62页),并且指出有些是不能辩论的,有些是不能修改的。他就把这些抄写在一张纸条上,其后的几年他都把它随身放在钱包里,并感觉问题解决了。
1867年,罗伯特被提升为少校并派驻到旧金山,当时美国各州大量的移民正涌向那里。他和妻子在几个社团里面服务,希望改进社区环境,从而不可避免地要跟来自不同地方的人共处,并由此发现了很大的问题。他后来是这么描述的:“关于‘议事规则到底该如何规定’的争执实在是太常见了。”每个人都坚信自己州的议事规则是最准确的,谁当了主持人,就按照自己州的规则行事。这样一来,程序和规则方面的分歧和误解就不断出现,大量的时间都被浪费在这上面,矛盾非常突出。
罗伯特认为,除非大家能在议事规则的具体内容上达成共识,否则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他写到:
于是我去最大的书店去找这方面最好的书。我找到《库欣手册》,还有《维尔森文摘》(Wilson's Digest)。后者记录了英国议会和美国国会约2 400个案例。我又请人找来《国会手册》(Congressional Manual),因为里面有《杰斐逊手册》,还有众议院规则,以及巴克雷(Barclay)的《国会规程摘要》(Digest of Rules and Practice of the House),等等。
仔细分析这些材料,我越来越觉得明确地定义议事规则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情。例如,杰斐逊和库欣给了“结束辩论”、“改期”、“搁置”和“委托”同样的优先级。而众议院规定的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是“结束辩论”、“改期”、“委托”、“修改”、“搁置”。参议院不允许“结束辩论”,还把“搁置”放在最高优先级。还有,如果“删除某段落”的动议被否决,众参两院都规定可以在以后对这一段落进行修改,但杰斐逊、库欣还有英国议会规则都规定不可以。在国会,动议的形式为“删除某段落”,而在其他著作中,动议的形式应为“是否保留此段落为决议的一部分”。
还有,关于辩论,参议院允许每位议员对同一议题在同一天内发言两次,每次发言没有时间限制。而所有其他著作却只允许同一天就同一议题发言一次。众议院还限制发言时间为一小时。国会规定有些动议是不可辩论的。库欣提到通常立法机构里面对于“休会”、“暂停”、“结束辩论”、“会议程序”等动议是应该不经辩论直接表决的,而其他的著作则根本没有提到“不可辩论”这回事儿。
这些例子说明,在如此混乱的情况下,想要迅速地了解议事规则以便有效地展开合作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情。
于是,罗伯特决定自己起草一些议事规则。一开始他打算写16页左右,他以为应该够他和妻子所在的社团用了。那样的话,每个人都清楚哪些动议可以辩论,哪些动议可以修改,哪些动议需要“三分之二表决”,还有动议之间的优先级顺序。(11)写了几页之后他就试了一试,感觉还是很有效的。但是他最后并没有把这个小册子写完,因为他发现仅仅“给若干社团制定明晰的规则”并不可能真正地解决问题。
大约在1871年,罗伯特被派转到俄勒冈的波特兰,由于军队事务变得繁重起来,他不得不暂时将议事规则方面的研究放开,但他仍然抽出时间参与社团活动,并逐渐明晰、强化了一些想法:(1)总体上讲,一般的社团不可能有能力为自己量身定制一套议事规则,也就是说,库欣的办法是行不通的;(2)即使一个社团真的制定出这样一套规则,结果也会是更加混乱——真正的需求恰恰应该反过来——人们应该使用相同的议事规则,无论是在同一个地方的不同组织里面,还是在不同的地方之间;(3)尽管各种组织宗旨不同,但从议事规则的角度考虑,多数组织完全可以使用同一套议事规则;(4)众议院的规则,例如动议的优先级顺序,动议的可辩论性等,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而且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也已经接近成熟,当然,与杰斐逊和库欣所奠定的“旧的通用议事规则”已经迥然不同。
罗伯特于是坚信人们需要一套新的议事规则。“在总体原则上,以国会的规则为基础;在具体细节上,适应一般组织的需要。不仅要包括组织会议和运作会议的方法、官员及其职责、各种动议的名称,还要系统地阐述每种动议的目的、效果、可辩论性、可修改性;如果可以辩论,那么辩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针对主动议展开;还有,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该动议,当该动议待决时可以提出其他什么动议,等等。”(12)
罗伯特设想,这样一本手册可以将前人的工作和自己的创新共同编织成一套统一完整的议事规则。在形式上要方便,能够被各类组织采纳为议事规范,同时又不妨碍各组织制定适应自身需要的特别议事规则;在内容上要以众议院的规则为主,除非发现在某些情况下有更适合的规则,毕竟一般社团不会像国会那样事务复杂繁重,政党分歧尖锐,会议经年累月。有时参议院的规则更可行,比如允许每人每天对同一个问题发言两次。
直到1874年1月,罗伯特率领的陆军工程部队在密歇根湖沿岸的密尔沃基(Milwaukee)执行任务时被严冬耽搁了三个月,他才有时间开始动笔。到10月时他已经完成了二稿,可供出版了。这份手稿成为后来出版时书的第一部分。一开始没人愿意出版,罗伯特决定自己出钱印刷4 000册。由于他还有公务在身,不能及时校对,而当时的印刷机一次只能印出16页。
就这样,直到1875年底,印刷工作才得以完成。在印刷工作开始后不久,在妻子海伦(Helen Thresher Robert)的影响下,罗伯特决定为那些没有会议经验的人补充一些内容作为第二部分,即“组织以及事务的处理”(Organization and Conduct of Business)。这部分的语言比较平实,并将第一部分的一些内容重新组织了一下,以便读者理解。1875年底,含有两部分内容的《协商会议议事规则袖珍手册》(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 for Deliberative Assemblies)印刷完成,有176页的篇幅。
即使有4 000本基本就绪的书在手,罗伯特还是得通过妥协换取一份出版合同,因为出版商担心没人会买这本书。罗伯特只好同意承担4 000册的装订费用,并且同意将其中1 000册免费送给各地的立法、教育和宗教机构。终于,在1876年2月19日,芝加哥的S.C. Griggs and Company出版了本书的第1版。而出版商在封面上所加的标题,正是《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第1版的原书恐怕现在早就难以寻觅了。
罗伯特估计剩下的3 000本可以卖两年,他就有时间将读者的意见和建议整理成第2版。没想到第一版立刻受到广泛赞誉,并在4个月内销售一空。这样,在第1版正式出版6周之后,第2版的准备工作就开始了。在1876年7月底,增加了16页的第2版也完成了。
第二年,书的第二部分“组织以及事务的处理”以及书中的表格“动议的规则列表”(Table of Rules Relating to Motions)得以单独成册出版,命名为《议事指南》(Parliamentary Guide)(每本卖25美分)。但这个版本没有卖多久,因为人们显然更需要完整的《罗伯特议事规则》(那时每本卖75美分)。但第二部分和这个表格,作为罗伯特手册的新颖独特之处,在后续版本中得到保留和发展。而在1893年,罗伯特进一步修改补充出版了第3版,比第2版增加了26页。
1896年,Griggs出版公司破产,新成立的Scott, Foresman and Company从其手中购买了《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出版权。而“罗伯特议事规则”这个名字,准确地讲,只是指其最初的三个版本。到1915年第4版出版为止,前三版共卖出50多万册。
后续版本
《罗伯特议事规则修订版》(Robert's Rules of Order Revised),是这套规则的第一次全面修订。罗伯特从1912年起全职投入,经过三年时间的修订,于1915年5月5日出版。罗伯特的第二任妻子,曾经是位教师的伊莎贝尔(Isabel Hoagland Robert),也作为他的秘书和助理参与了修订(他的第一任妻子海伦,于1895年逝世)。罗伯特后来描述说,这一版里他所投入的精力比前面三版的精力加起来还多得多。第4版的内容比1893年版增加了75%,仅有不足1/4是直接搬过来的。罗伯特多年间收到成百上千的信件,向他咨询在实际会议中遇到的但在前面的版本中未能解决的问题。基于这些信息,他重新组织书的结构,扩充新的规则,澄清混淆的概念,进行了大量的修改。
1923年,罗伯特将军逝世。他唯一的儿子,亨利·小罗伯特(Henry M. Robert, Jr.),是美国海军军官学院的数学和经济学教授,每年暑期在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议事规则。小罗伯特通过父亲建立的信托机构接管了父亲的位置,合法地继承了父亲的事业,继续为广大读者解决议事问题。父亲生前就表示希望儿子要继续根据需要对此书进行不断的改进。小罗伯特本打算从海军军官学校退休以后开始修改工作,但没想到他在1937年还没退休时就去世了。
小罗伯特的遗孀莎拉(Sarah Corbin Robert)成为《罗伯特议事规则修订版》新的受托人。跟伊莎贝尔一样,莎拉也曾是一名教师。罗伯特将军生前的最后两部著作,一本是浅显的《议事实践》(Parliamentary Practice, 1921),另一本是将军自认为完备详尽的《通用议事规则》(Parliamentary Law, 1923),莎拉都曾被请来做评价和提意见。由于丈夫在海军军官学校事务繁重,莎拉还曾代替丈夫在哥伦比亚大学讲授议事课程。
1943年,伊莎贝尔和莎拉执笔,把罗伯特将军在1915年至1923年间记录下来的修改放进了一个新的版本,但没有改变1915年版的页码格局。1951年,为了纪念《罗伯特议事规则》出版75周年,她们又在上一版的基础上,添加了前言和后记,并做了一些文字修改。这样,以《罗伯特议事规则修订版》为标题,这本书从1915年到1970年间基本保持了同样的格局。截止到1970年,所有版本的累计销售量达到了265万册。
大概从1960年起,莎拉开始组织对本书的第二次全面修订。共同担任编辑的还有莎拉的儿子亨利·罗伯特三世(Henry M. Robert Ⅲ)和巴尔的摩的律师威廉·埃文斯(William J. Evans)。后来,詹姆斯·克利里(James W. Cleary)也作为顾问加入进来。这次修订有两个目标:一是要对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二是要把它从手册发展成为一本参考书,既可以被社团组织作为“议事规则标准”,同时又要易于理解、自成体系,可被一般读者作为参考指南。这两点对于会议主持人、会议成员、议会议员甚至讲授议事学课程的老师来说都是同等重要的。但实现这双重目标的难度在开始时被低估了。直到1970年2月19日,就是第1版出版整整94年后,这第二次大修订才以《罗伯特议事规则新修订版》的标题正式出版。如同老罗伯特在1915年版本所耗费的精力比前面三个版本的总和还要多得多一样,1970年的新修订版也耗费了比前面六个版本的总和还要多得多的精力。
在那之后,出现了本书历史上另外一位关键人物,约翰·罗伯特·雷德格雷夫(John Robert Redgrave),老罗伯特的曾孙。约翰很有商业头脑。老罗伯特最后一个儿辈的孩子过世以后,其建立的信托机构就由“罗伯特规则协会”(The Robert's Rules Association)代替,而约翰就是该协会的经纪人。
罗伯特的孙子和威廉·埃文斯于1981年推出的版本对全书的很多地方做了澄清和修改,但没有改变书的页码结构,因而属于小修订。这些修改也是对1970年至1981年这11年间读者反馈的总结,其中也包括一些重要的修改,如对“结束辩论”和“暂停”的一些修改、董事会作为一种会议类型所具有的特质、禁止打断投票、在不同的限制条件下当分配的辩论时间用尽后如何处理“修正案”(amendment)等。1984年,Scott, Foresman and Company公司又将1981年版本以软封面形式再次发行,这还是第一次出现当前版本的软皮本与硬皮本同时发行。
1990年,在进一步进行了小范围修改后,第9版面世。作者仍是罗伯特三世、威廉·埃文斯,还有丹尼尔·霍尼曼(Daniel H. Honemann),他也是巴尔的摩的律师。不过,随着新技术的应用,第9版首次非常轻松地实现了对全书的一次全面的重排,实现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第9版的前言中列出了完整的修改列表,其中最重大的两项是:较早版本中有一节是针对没什么经验的主持人而写的,后来删去了,这次恢复了此节,并做了改进;另外就是修改了一些诠释章程和其他文件时所用的原则。
第10版是在2000年作为千禧年版发行的。这个版本的四位作者是:罗伯特三世、威廉·埃文斯、丹尼尔·霍尼曼,还有一位是托马斯·鲍尔奇(Thomas J. Balch)——住在弗吉尼亚的一位伊利诺伊州执业律师。第10版的“前言”列举了该版本的重要修订。其中包括:澄清了“约定俗成的习惯”(established custom)与“成文规则”(written rules)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说明哪些情况下通过的动议或者已经实施的行动都是无效的,因而任何时候对他们提出“秩序问题”(Point of Order)都为时不晚,以及与此相关的,哪些情况下不可以使用“暂缓规则”(Suspend the Rules)。
这本第11版一如既往地向更准确更完善的方向不断提高,也是为了解答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随着威廉·埃文斯的辞世,这版的工作由亨利·罗伯特三世、丹尼尔·霍尼曼和托马斯·鲍尔奇完成,并得到了丹尼尔·西博尔德(Daniel E. Seabold)和希姆尔·戈伯(Shmuel Gerber)的协助,前者是纽约州亨普斯特德市霍夫斯特拉大学数学教授,后者是纽约一家本地报纸的编辑。
罗伯特将军死后,参与这本书的所有后续版本的作者,要么是罗伯特的亲人、朋友和同事,要么是与这些人有着紧密职业联系的人。
1990年版也带来另一个变化。除了最初的20年,这本书的名字都是跟Scott, Foresman and Company这一出版社的名字紧紧联系在一起的。然而,经过1990年以来出版业的合并售卖,本书的出版权几易其手,从Scott, Foresman and Company到HarperCollins,再到Addison、Wesley、Longman,最后到Perseus出版社。现在,Perseus出版社旗下的Da Capo出版社成为这本书的指定出版商。
罗伯特的影响
“罗伯特议事规则”之所以诞生,是为了把人们从议事规则的分歧所造成的混乱中解救出来。从这个角度讲,这本书实现了原作者所设立的目标。
如前所述,“罗伯特议事规则”以美国众议院的规则为基础,考虑了一般组织的实际情况,已然成为美国事实上的“通用议事规则”,正如当年下议院议事规则在英国的地位一般。但是罗伯特仍然坚持,一个组织必须通过正式的程序、以书面的形式指定本规则为其“议事规则标准”,本规则才能真正生效。可是,“罗伯特议事规则”得到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泛的承认,已被官方定义为美国的通用议事规则,再没有必要去单独指定了。于是,通过提供一套“众议院规程结合一般组织实际情况”的成文议事规则,罗伯特为建立一套统一、清晰、完整的议事规则找到了一条成功的道路,在建立、健全并发展美国的议事规则的过程中,功不可没。前众议员克莱伦斯·加农(Clarence Cannon)评价它是“一套广泛满足各类组织需要的系统规则,虽然仍在个别细节上有理解的分歧,但已经成为无可争议的标准和权威”(13)。
罗伯特曾说:“民主最大的教训,是要让多数方懂得他们应该让少数方有机会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让少数方明白既然他们的意见不占多数,就应该体面地让步,把对方的观点作为全体的决定来承认,积极地参与实施,同时他们仍有权利通过规则来改变局势。”(14)罗伯特后来主持了很多工程委员会。有趣的是,这些委员会的决议绝大部分都是全票通过的。他在其他宗教或公益的社团活动中也有着同样的情况。他似乎并不仅仅满足于多数一致,而是更喜欢全体一致。
表面看起来这很矛盾,但事实并非如此。罗伯特当然清楚当年英国议会上院的规则经历了怎样的曲折才从追求“一致通过”发展到今天人们接受“过半数通过”,正是因为人们认识到对“一致”甚至是“基本一致”的追求本身就会变成一种独裁。在一个追求“一致”的组织里,各种错误的感情——不愿被人视作反对领导,不愿因说出不同意见而遭到歧视,不愿被人说成是集体团结的障碍,等等——自然会导致在“全体一致”的假象下,做出的决定却没有人真正满意,结果也就没有人真正愿意去实施这些决定,没有人真正愿意为这些决定负责。更严重的是,这样的会议其意义仅仅是找出如此绝对的大多数的最低程度的共识,以至于它对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无济于事,反而事实上把解决实质问题的决策权交给了领导、办事人员甚至是会议的组织人。罗伯特看到,只有通过“过半数表决”,加上公开明晰的辩论,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得出符合组织整体利益的决定。只有通过真诚的说服和对议事规则的娴熟运用,罗伯特将军才能够如此高度地统一众人的意见。
(1) “通用议事规则”中的“通用”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用来区别立法机构的专门议事规则,另一方面是指这些规则在全社会得到广泛的承认,具有通用性。“罗伯特议事规则”已经成为今天美国最有影响的“通用议事规则”,被各种组织、团体、机构和会议所采纳。另外,虽然有“law”这个词,但“general parliamentary law”不适合翻译成“通用议事法”,因为虽然它具有“法”的特征,但它并不是法律。——译者注
(2) 英文为“codification”,意思是“成文编撰”或“成文法典”,指以书面的方式、正式严谨的语言记录下来的规则。如果这些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法典。由于我们谈论的是议事规则,并不一定是法律,所以称“成文编撰”。——译者注
(3) “议事规则标准”指一个组织把一部“通用议事规则”指定为自己的标准和依据。本组织的议事规则以该“议事规则标准”为基准,如“采纳《罗伯特议事规则》作为本组织的议事规则标准”。但是,组织为自己制定的“特别议事规则”优先于“议事规则标准”中的条款。——译者注
(4) 当时的斯巴达每年选举出五位“监督官”(ephor, overseers)作为城邦最高官员,并构成“监督官会议”(board)。
(5) Thomas Jefferson, preface to A Manual of Parliamentary Practice for the Use of the Sen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1801; reprint, Old Saybrook, Ct.: Applewood Books, 1993), p.xv.
(6) Jefferson, Manual, pp.xiii, xiv.
(7) Jefferson, Manual, p.xiv.
(8) Luther Cushing, Manual of Parliamentary Practice: Rules of Proceeding and Debate in Deliberative Assemblies, 7th ed. (Boston: Taggard & Thompson, 1847), p.4.
(9) 父母给他命名时用了一位前人的名字:亨利·马丁(Henry Martyn, 1781—1812),一位英国圣公会赴印度的传教士,曾把《圣经》的大量篇幅翻译成东方语言,因传教工作操劳过度而身亡。死后他的笔记和书信由被称为“圣公会主教”的塞缪尔·威尔伯福斯(Samuel Wilberforce, 1805—1873)于1837年出版,也就是亨利·罗伯特出生之年。
(10) Henry Martyn Robert, notes for a lecture in Cincinnati, c.1916, in Henry M. Robert Papers, Library of Congress.后面所涉及的罗伯特将军的引文,如无说明,则出处相同。
(11) 即当一个动议待决的时候,可以提出什么其他的动议,具体请参阅第60—62页。
(12) Henry M. Robert, preface to 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 for Deliberative Assemblies, 1st ed. (Chicago: S.C. Griggs & Company, 1876), p.3,后续版本中保留并略有修改。
(13)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1958 ed., s.v.“Rules of Order.”
(14) Henry M. Robert, Parliamentary Law (1923; reprint, New York: Irvington Publications, 1975), 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