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主动议
§10.主动议
正如第3节至第6节所说明的那样,“主动议”是指能够将事务提交给会议考虑的动议。这类动议必须在没有其他待决动议的情况下才能提出。
实质主动议和程序主动议的区别
第6节已经提到,主动议分为实质主动议和程序主动议。现在说明它们具体的区别。
“实质主动议”(original main motion)是把“实质性问题”(substantive question)引入会议作为新的议题加以考虑的主动议。这是最常用到的动议,也是向会议提交议题的最基本的方式。比如,“……本俱乐部捐款50美元给十周年庆祝活动”,或“……本社团声明支持把新修的环路作为长跑比赛的路线”,或“……通过下面的决议:‘决定,北山脊发展委员会反对此时增加市政税’”。至于主动议是采用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则取决于动议内容的长度、复杂度和重要性。(请参阅第33页,那里的描述主要针对的就是“实质主动议”。)
“程序主动议”(incidental main motion)形式上也是主动议,而它的内容或者是由其他实质性的问题引发的,或者是要对其他实质性的问题进行处理;而这些实质性的问题,既包括会议当场的事务,也包括会议在过去已经做出的决定和在未来将要采取的行动。这样的动议具备如下两个特征:
(1)“程序主动议”所建议的行动,在议事规则里面都有各自专门的名字。也就是说是标准化的行动。所以“程序主动议”的数量是一定的。这一点跟“辅动议”(优先动议、附属动议和偶发动议)以及“再议类动议”类似。
(2)“实质主动议”可以将实质性的问题引入会议讨论,但是“程序主动议”不能引入实质性问题。(与“实质主动议”相同的是,二者都必须在没有其他待决议题的前提下才能提出,二者也都把一件事务或者问题引入到了会议上,这是所有主动议的共同特点。)“程序主动议”所引入的事务可分为两种类型:(a)对会议已经开始讨论的某实质性问题建议下一步行动。例如动议“通过”(adopt)某委员会提交的“建议”(recommendations),这个建议是委员会应会议要求而做的,不是关于受托动议的。再如动议“追认”(ratify)某场未满足“法定人数”(quorum)的会议上通过的紧急事务。(b)仅涉及程序和规则,并不涉及任何实质性问题。例如在没有其他待决议题时动议“休息”(recess),或者动议给整个会议期间每个成员发言的时间长度加以“限制”(limit)。上述例子中,“通过”、“追认”、“休息”和“限制”都是一种程序主动议的标准名称。
“程序主动议”通常都采用口头方式。“程序主动议”与“实质主动议”在使用上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偶发动议“反对考虑”(Objection to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Question,第26节)只能用在“实质主动议”上,不能用在“程序主动议”上。这是因为:对于已经开始讨论的实质性问题,讨论已经开始,再去反对讨论已经太晚;而对于单纯的程序方面的动议,“反对考虑”并没有实际意义。在代表大会中,不必将“程序主动议”提交给“决议委员会”(resolution committee,请参阅第633页开始的内容)。
多数“程序主动议”都与它所对应的同名或相似名称的“辅动议”(优先动议、附属动议和偶发动议)类似。上面例子中的后两种“程序主动议”,对应的分别是附属动议“调整辩论限制”(Limit or Extend Limits of Debate,第15节),以及优先动议“休息”(第20节)。在附录第t6—t29页的“动议规则列表”中所列出的“主动议”,除了第一个是“实质主动议”之外,其余都是“程序主动议”。在这章最后我们会简要讨论“通过”和“追认”这两项“程序主动议”。
标准描述特征
主动议:
1.不优先于任何其他动议——也就是说,如果有任何其他动议待决,主动议都不合规。所以它也就让先于所有的附属动议、优先动议和所有“适用的”(applicable)偶发动议。这里的“适用”指在特定时机和特定情况下是合规的。在主动议待决的时候,任何附属动议、优先动议或“适用的”偶发动议都可以提出。
2.主动议不可以应用在别的动议上。(1)所有的附属动议都可以应用在主动议上。如果主动议被“改期”或者“暂停”,那么所有已经应用在该主动议上的附属动议也将一起(be carried with)被“改期”或者“暂停”。如果主动议被“委托”,那么只有待决的“修改”可以伴随该主动议一起被“委托”(也就是说,如果之前还应用了“搁置”,那么它就在“委托”发生时自动失效,不再待决,不再需要考虑)。“反对考虑”只能够应用在“实质主动议”上,不可以对“程序主动议”提出“反对考虑”。
3.在其他人拥有发言权(has the floor)时不合规。
4.要求附议。
5.可以辩论。
6.可以修改。
7.要求的表决额度为“过半数表决”,但以下情况除外:
(a)如果该主动议所建议的行动在章程或特别议事规则中规定要求比“过半数表决”更高的表决额度(比如“三分之二表决”或者需要“事先告知”[请参阅第121—124页],或者同时要求这两项)。例如,有些组织的章程对接纳新成员、买卖房地产等议题要求比过半数表决更高的表决额度;
(b)如果该主动议一旦获得通过就暂缓某条议事规则,或者暂时剥夺成员的某种议事权利,那么要求“三分之二表决”。例如,动议给整个会议期间每位成员的发言时间或次数加以“限制”;或者
(c)如果该主动议一旦获得通过就意味着改变已经通过的决定。例如,动议改期一件时间已经由会议决定的事件,或者收回委托(该委托是会议在之前以主动议的形式进行的,而此时委员会还没有完成该委托,还没有向会议作报告),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表决额度请参阅第306—307页所描述的“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Rescind or Amend Something Previously Adopted)的标准描述特征第7项。
8.可以“重议”(reconsider)。(但是,请进一步参阅第307页“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的标准描述特征第8项;关于“章程的通过”,请参阅第559页;关于“章程的修改”,请参阅第592页。)
主动议的形式
【主动议的措辞】
主动议一旦得到通过,就将正式作为会议的决定被记录下来。因而,主动议的措辞应该言简意赅且无歧义。那些在辩论中禁止使用的语言(第43节)同样不可以在动议的文字中使用。如果在非正式咨询之后,有人想把咨询过程中主持人或者其他成员的话表述成一项动议,那么不要说“我动议按照……的意思办”这样的话,而是要正式地把动议内容完整地表述出来。
如果一个动议只是为了“重申”(reaffirm)会议已经通过的决定或立场,那么这样的动议是不合规的。因为原来的决定仍然有效。如果允许这样的“重申”,那么对这个“重申”动议的修改(amend)就会跟原动议产生冲突,如果这个“重申”被否决,也会导致原来有效的决定变得效力不确定。对原动议的修改必须遵守“修改已通过的决定”(Amend Something Previously Adopted,第35节)的规则,否则就会产生混乱。
如果某动议仅仅是想建议会议不要做某件事情,而即使不通过该动议,会议也不会做这件事情,那么这样的“不作为”(refrain)动议应该避免。例如,不应动议“不理会来自……基金的募捐倡议”;又如“不要给我们的代表任何指示”。除非这样的动议有合理的意义。例如,如果组织的全体成员希望通过这样一个“不作为”的决议防止其下级机构(比如董事会)在未来做出相反的决定,或者希望在这个动议中表明这种“不作为”决定的原因和意义。
要尽量避免在动议中使用否定陈述,即使这样的动议效果是建议采取某种行动,因为否定陈述使大家很容易在表决时搞不清楚支持或反对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到底是什么。比如,与其说“动议不赞成公开发售基金”,不如直接说“反对”。还要注意,对一个表达某观点的动议来说,投反对票并不意味着对表达相反观点的动议投赞成票。因为从逻辑上讲,反对表达某观点,仅仅意味着没有表达任何观点。例如,某人完全同意这个观点,但是由于他认为此时组织最好对此保持沉默,那么就会投票反对这个动议。
【书面动议:决议】
主动议,特别是“实质主动议”,往往很重要,或者内容比较复杂,篇幅比较长,所以经常会以书面“决议”(resolution)的形式提交。所有的决议,以及那些虽然没有采用“决议”的形式但仍然很长或者很复杂的动议,都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提交。如第33页所描述的那样。书面动议最好在会议之前准备好,准备时最好咨询其他有经验的成员来帮助措辞,并咨询那些对于动议的通过可能起到积极作用的成员,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决议”要有“引导词”(enacting words),也就是说要以“决定,……”(Resolved,That...)开头,例如“决定,商会主办一场面向本市高中生的征文比赛,并按照如下要求进行组织:……”。另外,还可以把该组织的名字放进引导词中,即“经……决定,……”(Resolved by..., That...),例如“经国际慈善联合会代表大会决定,……”。如果不采用“决议”的形式,而仅仅是书面的动议,就不用加引导词(但英文要加“That...”开头),格式跟直接用口头陈述是一样的,例如“商会主办一场面向本市高中生的征文比赛,并……”。
书面的“原生主动议”具体采用什么样的形式,并不决定它是否需要提交给“决议委员会”,也与“决议委员会”将以哪种动议进行汇报无关(例如,可以参阅第636—637页的“纲领”部分)。
请参阅第100页上一个简单的表达组织观点立场的决议的示例。如果会议组织还没有正式的名称,例如公众集会(mass meeting),那么可以用“经本会议决定,……”开头。一项决议可以包含若干个“决定子项”(resolving clause),例如:
决定,本会议认为要对现有的区域划分方案进行全面修改;并且
决定,请秘书将本决议同会上所作报告一起,呈交给市长以及市议会的各位议员。
【前言】
一般情况下,建议不要在动议中说明动议的理由,因为这样做反而可能会妨碍动议得到通过。有人可能赞成动议的行动,但是并不同意所陈述的理由。如果确实需要简要地说明动议的背景或缘由,那么应该采用决议的形式来表述动议,然后在动议的“决定项”前面加上“前言”(preamble)来说明背景和理由。前言以“鉴于,……”(“Whereas, ...”)开头,可以有若干段落,每一个段落是一个“前言子项”(preamble clause)。但必须强调的是,无论是规则上还是习惯上,前言都不是必须的。因而如果仅仅出于格式的考虑,是没有必要加上前言的。只有为了提供鲜为人知的重要信息,以防止人们误解动议本身的意义或者低估它的重要性,或者有特别的理由非常需要使这些背景和理由随动议一起被记录下来,才可以、也才有必要加上“前言”。
例如:
鉴于,协会所指派的专家在调查后发现河边地带的低层写字楼普遍存在严重火灾隐患。
决定,成立一个七人委员会,其中四位是……[陈述他们的名字],另外三位由主持人指派,以起草本协会关于贯彻城市防火安全条例的措施,以及对该条例的修改建议。
为了避免人们分散对决议本身的注意力,前言要尽可能简短。如果不得不使用复杂的决议格式,例如要包含若干“前言子项”和若干“决定子项”,那么可以采用如下格式:
鉴于,……[第一个前言子项];
……
鉴于,……[倒数第二个前言子项];以及
鉴于,……[最后一个前言子项];因此
决定,……[欲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决定子项];
决定,……[欲采取的倒数第二个行动];以及
决定,……[欲采取的最后一个行动]。
在讨论带有前言的决议时,前言要最后讨论和修改(amend)。因为对决定子项的修改往往导致对相应前言的修改。前言本身就是决议的一部分,所以在动议“动议通过……的决议”的时候,也包含了这个决议的前言。但是,如果在讨论或修改前言之前,就有附属动议要对该决议“结束辩论”(Prerious Question),那么这个“结束辩论”并不对前言起作用,只对各“决定子项”起作用。在“决定项”得到表决之后要立刻进行对前言的讨论和修改,然后再有一次“结束辩论”才能结束对前言的讨论。
【决议格式的细节和变化】
对于前言,每一个“前言子项”要写成一个单独的段落,以引导词“鉴于”(Whereas)开头,紧接着一个逗号,并且下一个单词要大写第一个字母。无论有多少子项,都不能出现句号。每一个段落以分号结尾,且倒数第二个子项的末尾还要加上“以及”(and),不跟任何标点符号。(对于前面其他段落来说,也可以在末尾加上“以及”。)前言的最后一个段落也以分号结尾。紧接着,可以加上连接词或短语,比如,“因而”、“故”、“现在”、“兹”等("therefore" or "therefore, be it" or "now, the refore, be it"),其后不加标点符号。而且这样的连接语一定是在前言子项的最后,而不能在决议子项的开始。(2)例如:
鉴于,……;故
决定,……
连接词要简短,这样语气会更有力度。
引导词“决定”要使用下划线或者斜体,随后是逗号,(英文中下一个词通常是“That”,而且要大写T)后面跟决定的内容。在有多个“决定子项”时,每个子项要单列一个段落。如果不使用数字编号,那么每一个段落都要以“决定”(Resolved,That)开头。每个决定子项的段落可以用分号结尾。分号后面可以加“以及”(and),也可以不加,但倒数第二个段落的最后必须加“以及”。或者,每个决定子项的段落可以用句号结尾。段落中应避免出现句号,但并非一定不可。决定子项还可采用数字编号形式,即从第二项起开始把引导词“决定,”改为数字编号和句点(英文中使用“2. That...”的形式),如:
决定,……
2.……
3.……
(关于“纲领”[platform]所使用的格式,请参阅第636—637页。)
【命令】
“命令”(orders):对于拥有雇员的组织来说,其会议或董事会可以对雇员下达命令。“命令”采用的形式与决议一样,只是用“命令”(Ordered)代替“决定”(Resolved)。例如:“命令,保卫干事扣留所有违法停放在协会场地上的车辆。”
【一个主动议提出系列决议】
如果某个问题很复杂,只用一个决议,即使是一个包含多个决定子项的决议,也不能很好地解决,那么可以把它写成一系列决议,每个决议包含一部分将要采取的行动,编上编号,然后用一个主动议一起提请会议讨论通过。动议人可说:“主持人,我动议通过下列决议:……。”系列决议中可以包含上面提到的“命令”(order)。对于这样的围绕一个主题的系列决议,如果其他成员希望把其中一个或几个决议拿出来单独讨论,则必须使用“拆分议题”(Division of a Question,第27节)动议。该偶发动议要求“过半数表决”。有时候也有成员一次动议通过若干完全不相关的决议,那么即使只有一个人要求把其中任何一个决议拿出来进行单独讨论或表决,主持人也必须照做,无须附议。例如,提此要求的成员起立并对主持人说:“主持人,我请求对上述第2号决议单独表决。”这个要求甚至在其他人拥有发言权的时候也是合规的,只要尚未开始就“通过整个决议系列”进行表决。
不合规的主动议
下面是一些会导致特定的主动议不合规的情况,以及相应的解决办法:
(1)主动议不可以与会议组织的法人证书或章程相冲突(但明确地提出“法人证书或章程的修正案”是合规的),也不可以与联邦、州或地方的相关法律相冲突。
(2)同一次会议中,不可以再次提出本质上与之前已经得到“否决性质的最终结果”的主动议内容相同的主动议,所谓“否决性质的最终结果”包括:(a)主动议本身经表决被否决;(b)对主动议的“搁置”动议(第11节)经表决获通过;(c)对主动议的“反对考虑”(第26节)经表决成立。但是可以等到下一次会议(或更往后的任何一次会议)再提,这称做“重提”(第38节),也就是说重新把一个得到“否决性质的最终结果”的主动议当做新的主动议引入会议;或者,在同一次会议上,可以提出“重议”(Reconsider,第37节)导致原来的主动议得到“否决性质的最终结果”的那次表决。如果这样的“重议”动议获得通过,则原来的主动议重新回到待决状态。(3)
(3)无论是不是在同一次会议中,都不可以提出与之前(任何时间)已经得到通过且仍然生效(4)的动议在内容上相冲突的主动议,除非使用下面两种议事手段。也就是说,要想改变已经通过的决定有两种方法:如果仍在同一次会议中,满足“重议”(第37节)的时间条件,可以采用“重议”来要求重新讨论并表决已经通过的那个决定(即原主动议),在重议中,这个主动议可能被否决,也可能经修改后通过;另外一种办法就是采用“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Rescind or Amend Something Previously Adopted,第35节),这个动议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无论“重议”还可不可以使用,它总是可以使用。用的时候可以直接修改已通过的决定,也可以先“取消”(Rescind),然后再引入新的主动议。应首选前一种方法,但后一种方法时间上更灵活。
(4)对于“得到暂时(而不是最终)处理”(temporarily but not finally disposed of)的主动议,无论是在本次会议还是在上次会议得到的这个处理,只要这个主动议还在会议处理的时限之内(请参阅第90—91页,还有第340—341页),就不可以提出跟它们相反或实质上相似的主动议,以免引起混乱。如果确实有这样的需要,就必须以某种形式的动议把原主动议重新提交会议进行修改来融入新的意见。共有四种导致“暂时(而不是最终)处理”的原因,下面分别讨论如何把原主动议重新提交会议处理:
a.如果原动议被委托给某委员会讨论而该委员会还没有向会议进行报告,那么可以使用“收回委托”(Discharge a Committee)从委员会手中收回原动议以继续讨论;或者只要“重议”的时间条件还满足,可以“重议”当时的“委托”动议并否决那个“委托”(请参阅第13、36和37节)。
b.如果原主动议即将作为“普通议程”、“特别议程”、“未完事务”在之后的某个时间,或者会议程序的某个环节得到讨论,那么可以通过“暂缓规则”(Suspend)来提前处理该主动议,或者把“挡”在前面的若干议程逐一“暂停”或“改期”,或者只要“重议”的时间条件还满足,可以“重议”当时设置原主动议为“普通议程”或“特别议程”的动议,并否决哪个动议(请参阅第41节,以及第363—364页)。
c.如果原主动议被“暂停”(Lay on the Table,第17节),那么可以通过“恢复”(Take from the Table,第34节)来继续对原主动议的讨论。
d.如果原主动议是被“重议”(第37节)的对象,“重议”被“提出”且得附议后尚未“讨论”,那么可以启动对“重议”的“讨论”,且在“重议”获通过之后(5),把原主动议重新讨论。“重议”这个动议比较特殊,它的“提出”和“讨论”可以是分开的,就是说可以先提出并得到附议,然后等到以后再进行讨论,所以,在对原主动议“提出”了“重议”,并且得到附议之后,在对这个“重议”进行“讨论”之前,原主动议处于“暂缓”的状态,原主动议的决定不能得到执行,这也是一种“暂时(而不是最终)处理”。之后在某个恰当的时机,可以动议对“重议”进行“讨论”并表决。如果“重议”不出于待决状态,可以(1)在没有其他动议待决的时候,任何成员都可以要求讨论“重议”;(2)如果“重议”也被暂时处理,那么可以采用刚刚讲到的(b)或(c)的方式来继续处理。
(5)如果某个主动议超出了组织在法人证书或章程中规定的宗旨范围,那么除非组织通过“三分之二表决”同意对它进行考虑,否则该动议不合规。
上述的(2)、(3)和(4)给出了很多在不能直接提出主动议的情况下的变通办法,这些办法中所涉及的“程序动议”(partiamentary motions)往往都有特殊的表决要求(例如“三分之二表决”或者“事先告知”,请参阅第121—124页)。请参阅下列动议的详细说明以更好地理解这些变通办法:“暂缓规则”(第25节)、“恢复”(第34节)、“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第35节)、“收回委托”(第36节)、“重议”(第37节)以及与“动议的重提”(第38节)有关的规则。
主动议的处理
第4节已经详细地描述了引入和考虑主动议的基本流程。下面进一步谈几个问题。
【在表决前修改主动议】
如第34—35页所描述的那样,一项建议必须以“动议”的形式提出,才能交给会议讨论。动议在提出之前,应该尽可能仔细斟酌。但是在提出之后,在会议进行表决之前,往往仍然需要对动议进行修改。有几种方法可以实现这样的修改,根据适用的条件和修改的程度不同,分别描述如下:
(1)在主动议被“提出”之后,在主持人“宣布”议题之前,任何人都可以迅速起立非正式地提出一点或若干点修改意见而无须给出理由(或简单地解释一下)。然后,由主动议的动议人选择接受还是拒绝这些修改(请参阅第40—41页)。注意,这种方式一般只适用于那些轻微的通常会被接受的修改。
(2)在主持人“宣布”主动议的议题之后,虽然这意味着会议已经从动议人手中接过了该动议的控制权,但动议人仍然可以要求以“默认一致同意”的方式对其动议进行修改(请参阅第295—298页)。但是,如果有任何其他人反对“默认一致同意”,那么就必须改用下面的附属动议“修改”(Amend)。
(3)附属动议“修改”(第12节)可以修改主动议的措辞,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修改主动议的含义。“修改”需要附议,可以辩论,需要“过半数表决”。“修改”还可以具体地分为两种方式:
a.对某些字词、句子或者段落的修改;或者
b.整个主动议重新措辞,称做“替换”(substitute)(请参阅第153—162页)。
一旦“修改”经表决通过,就以修改后的主动议为准,继续处理这个主动议,最后表决修改后的主动议。
(4)如果觉得有必要更仔细地斟酌主动议的提法,任何人都可以动议把这个主动议交给一个委员会来修改,这就是附属动议“委托”(Commit,第13节)。“委托”要求“过半数表决”。该委员会应该在之后的报告中提出合适的修改建议,再由会议决定是否采纳。这个委员会可以是专门为这个问题而设立的“临时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也可以是组织的“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第50节)。有些组织的规则规定,关于某些问题的主动议必须都委托给某个“常设委员会”,这种“自动委托”(automatic referral)在附议之后立刻进行。大多数的立法机构就是这样处理法案的。而在代表大会中,所有不是由委员会提交的、尚未经过任何委员会“审议”过的决议,一般情况下要先交给“决议委员会”(Resolution Committee)初步审阅后,再提交代表大会(请参阅第633—634页)。对于规模较大、事务繁多的组织来说,让每一条主动议都先经过某个委员会的准备再到大会上做决定,是一个很好的做法。
(5)如果有人认为有更好的方法能解决当前的议题,但由于“修改”只能在一定限度内修改主动议的含义,“修改”中的“替换”(substitute)不能过多地改变原主动议的含义,所以无法用“修改”达到目的,那么可以在辩论中要求大家否决或者“搁置”原主动议(第11节),并声明如果大家否决原主动议,自己会提出更好的解决办法,同时再简述一下这个办法是什么(但是,要注意第111页的[2]所提到的问题)。如果这个声明起了作用,原主动议因而遭到否决或被搁置,那么主持人应该紧接着请刚才这位成员发言以提出新动议,即使此时已经有人起立称呼主持人申请发言权了。
【引入附属动议或偶发动议作为“对主动议的考虑”的一部分,或用优先动议打断主动议】
第5和第6节已经指出,主动议待决的时候,可以提出并处理一个或者多个附属动议和偶发动议,这些动议本身都是“对主动议的考虑”过程的内在组成部分;(6)或者也可以提出并处理一个或者多个优先动议,但它们跟待决的主动议没有关系,只是打断了主动议的处理。上述这些“辅动议”(secondary motions)通常是在取得发言权后直接提出的,但也可以在取得发言权后,先针对主动议发表观点,然后再提出。
通常这些辅动议只有在对主动议“展开辩论”(open to debate)的阶段才可以提出,也就是说,在主持人“宣布”了主动议的议题之后,在主持人“提请表决”之前。但个别偶发动议可以在这个阶段之前或者之后提出。对于每一种动议来说,它的“标准描述特征”的前三项——即“优先与让先”、“应用与被应用”以及“是否在其他人拥有发言权时合规”——就详细地规定了这种动议合规的时机和条件。这些附属动议和偶发动议,可以依次发生,就是说前一个表决完了,后一个才提出来;也可以同时发生,就是说前一个还待决,后一个就又提出来,此时就必须以动议的优先级顺序为依据判断是否合规(请参阅第59—62页)。
对于后一种情况,最新提出的更高优先级的动议要最先得到表决,然后倒数第二个提出的动议再从被打断的地方继续处理——可以辩论的,要继续辩论;可以修改的,也可以继续修改——依此类推,直到主动议最后表决。这些动议得到表决的顺序与被提出的顺序是相反的。当然,有些动议一旦通过,就会中断这个依次表决的流程,也就是说,剩下的那些待决动议,包括主动议,就暂时不再继续处理。
下面举个相对极端的例子,实践中恐难发生,仅用以说明问题。参照第6节关于附属、优先和偶发动议的解释,假设按照下面从(1)到(8)的顺序依次提出了这8个动议,现在它们同时待决:
(1)主动议;
(2)动议“搁置”主要议题;
(3)对主动议提出一项“修改”(也称“修正案”);
(4)动议把主动议(连同待决的那项修正案)“委托”给某委员会;
(5)动议把上述待决的所有动议一起“改期到指定时间”;
(6)动议以“书面不记名表决”(ballot)的方式表决刚刚的“改期到指定时间”;
(7)动议“暂停”主动议连同上述所有动议;
(8)动议“休息”。
那么,首先对“休息”表决,然后是“暂停”,依此类推,最后对第(1)项主动议进行表决。然而,如果(8)、(7)、(5)、(4)或者(2)中的任何一个得到通过,那么就终止或暂停考虑剩下的动议。所有这些动议在第6节都有概述,而第11—33节则分别详细说明了其中的每一种。
有些附属动议或偶发动议与主动议之间有这样一种关系:首先,它们是针对主动议提出的;其次,它们一旦提出,就必须等到它们得到最后的处理结果之后,才可能继续处理主动议。这样的关系称为“绑定”(adhering),也就是说,这个附属动议或偶发动议“绑定在”(adhere to)这个主动议上,这样的附属动议或偶发动议叫做主动议的“绑定动议”(adhering motions)。即使“绑定动议”的处理被暂停,它们与主动议的“绑定”关系也仍然保持,而且一旦恢复对主动议的处理,仍然要首先处理这些“绑定动议”。在上面的例子当中,(2)至(7)是主动议的“绑定动议”,但是如果其中的(4)“委托”得到通过,那么(2)“搁置”就不再绑定(请参阅第98页“标准描述特征2”)。而(8)“休息”就不是主动议的“绑定动议”。
【由“要求遵守议程”或“提出权益问题”引入的主动议】
按照一般的规则,主动议只有在没有其他待决动议的时候才是合规的。但是,“优先动议”中优先级最低的两个动议——“要求遵守议程”(Call for the Orders of the Day,第18节)和“提出权益问题”(Raise a Question of Privilege,第19节)可以打断当前待决的议题,然后再以主动议的形式引入一个新的动议。当然这个新的主动议不是任意的,而是分别由这两种“优先动议”的属性所决定:(a)“要求遵守议程”是指本来设定在这个时间要处理某个议题,现在时间到了,应该处理这个议题了——所以这个新的主动议就是这个“时间已到”的议题;(b)“权益问题”是指侵害到会议或者成员的权利或利益的问题,需要马上加以解决——所以这个新的主动议就是一个权益问题。无论(a)或(b),一旦这个新的主动议进入了待决状态,它就跟任何一般的主动议没有任何区别,处理规则是完全一样的。(请参阅第67页这两种动议的概述,以及第18和19节的详细说明。)
本书中所有举例的格式
无论是讲述“主动议”的本节,还是接下来讲述各其他动议的第11—37节,每节都有一个子标题叫做“格式与举例”,给出成员和主持人分别如何使用格式化的议事规则语言来推动程序的运行。在给出这些例子的时候,以及本书中所有其他的举例,统一使用如下的格式:
● 举例中对主持人的称呼统一用“主持人”,实际使用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变化,例如有正式头衔的,应该使用头衔(请参阅第22—24页)。
● 成员发言内容的前面如果有括号括起来的“取得发言权”字样,则表明必须以第29—31页所描述的方式首先取得发言权。
● 发言内容的后面如果有括号括起来的“附议”字样,则表明除非此动议来自委员会或董事会,否则必须得到另一位成员的附议(请参阅第35—37页),并在举例中假设已经得到了附议。
格式与举例
下面的例子演示了主动议处理的六个基本步骤,前三个是将主动议提交会议考虑(请参阅第32页),后三个是对主动议的考虑(请参阅第42页),没有涉及“辅动议”。
假设主持人刚刚询问是否还有其他事务(参阅第360页)。
成员A(取得发言权):我动议本协会向百年纪念活动捐资100美元。(附议)
主持人:有人动议且有人附议,本协会向百年纪念活动捐资100美元。[请参阅第37—39页]
主持人立刻转向成员A(已经在动议后就座),判断A是否想首先发言。(请参阅第31页)而A此时已经起立准备发言。于是主持人请他发言。
主持人:请A先生发言。
A先生解释捐资的理由,然后,其他人也分别取得发言权并发言辩论。辩论进行了一段时间之后,看起来没人想再发言了,主席还必须确认辩论已经结束。主持人要问:“是否现在可以表决?”或者“还有人要对这个问题发言吗?”如果确实没有人发言,那么主持人接着“提请表决”(put the question to a vote)。
主持人:下面表决是否通过“向百年纪念活动捐资100美元”的动议。所有赞成的请说赞成(aye)。[停顿,等待响应。]……所有反对的请说反对(no)。……赞成方获胜,动议获得通过。请财务官开具支票,请秘书准备信函并将捐赠交予百年纪念委员会的主持人。还有其他事务吗?
上面的例子中,会议正处在“会议程序”(order of business)的“新事务”(New Business)阶段。如果会议正处在“特别议程”(Special Orders)或者“未完事务和普通议程”(Unfinished Business and General Orders)阶段,那么主持人最后不是问“还有其他事务吗?”而是接着宣布“下一件事务是……”。也就是直接从“宣布议题”开始处理下一件事务(请参阅第357—360页)。
(第4节给出了上述六个步骤的一些变化情况。第11到33节说明了附属动议、偶发动议和优先动议的应用。)
事先告知
“事先告知”(previous notice或者notice)通常作为通过某些动议的一个附加的必要条件,在议事规则里面有着确切的含义。“事先告知”是指:对于本次会议将要进行讨论的议题,应该在本次会议的召集函(请参阅第4页)中进行准确的描述;或者,如果上一次会议没有超过3个月的时间间隔(请参阅第89—90页),那么“事先告知”也可以在上一次会议中给出。召集函一般要提前若干天邮寄给所有成员,提前多少天一般在章程中规定。有些组织的会议频率比较低,例行会议之间的时间间隔一般会超过3个月,对于这样的会议组织,以及对于代表大会来说,章程中应该规定,秘书必须在每次会议之前发出召集函。
那些能够改变或者取消会议之前做出的决定的动议,比如,“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第35节)和“收回委托”(Discharge a Committee,第36节),或者旨在改期一件已经预先安排好的事件的动议,如果想以“过半数表决”通过,那么就必须有“事先告知”。相应地,对于可能出现较严重分歧的议题,最好提供“事先告知”。另外,“特别议事规则”(special rules of order)的通过或者修改都要求:(a)“事先告知”并且“三分之二表决”;或者(b)“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表决”。章程应该规定修改自己的条件。如果没有规定,那么章程的修改跟“特别议事规则”的修改条件相同(另请参阅附录第t6—t29页起的动议列表)。章程有时还规定对于某些特定内容的实质主动议也必须有“事先告知”(请参阅第103页,标准描述特征7[a])。
除非组织有不同的规定,否则“事先告知”一般可以按如下方式进行:
如果“事先告知”是在会议上给出的,那么可以采用口头方式(除非组织特别要求“事先告知”必须是书面的),但章程修改的“事先告知”一般必须是书面的。一般不用给出动议、决议或章程修正案的全文(除非组织特别要求给出全文),只要说明要点和主旨就可以了。但是要点和主旨必须准确完整,例如,要说“将年费提高到20美元”,因为这决定着在处理动议的时候,什么样的修改是合规的,超出“事先告知”所给出的要点和主旨范围的修改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等于原来的事先告知没有意义了,或者说,对于这样的修改,并没有给出“事先告知”(另请参阅第35节和第37节)。
在没有其他待决议题时,如果有人在申请发言权的时候声明是要给出“事先告知”,那么应该给予优先(但第378—382页指出了更优先的一些情况)。但是,即使没有其他待决议题,希望给出“事先告知”的人也可能没有机会取得发言权(比如,代表大会时间紧凑,需要严格遵照既定日程,请参阅第41节;或者会议在完成所有既定日程前就休会了),那么在必要的时候“事先告知”可以打断当前待决的事务。在别人已经取得发言权但还没有开始讲话的时候,“事先告知”是合规的。甚至,在“休会”动议通过之后、主持人正式宣布休会之前(请参阅第238—240页),“事先告知”仍然合规。
下面举例说明如何给出“事先告知”,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成员A(取得发言权):我请求给出以下事先告知,下一次会议上我将动议取消20××年4月17日通过的关于……的决议。
主持人:有人已经给出事先告知,下一次会议上将动议取消……。
秘书必须将此“事先告知”记录在会议纪要中。如果给出“事先告知”的人无法得到发言权,那么:
成员A(在主持人准许Y先生发言权且在Y先生说话之前起立):主持人先生!
主持人:这位成员(会员,等等)为何起立(或称呼主持人)?
成员A:我希望给出事先告知,动议修改章程第二章第3节为……。
主持人:有人已经给出事先告知,动议修改章程第二章第3节为……。Y先生,现在由你发言。
“事先告知”还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要做事先告知的成员写信给会议秘书,请求秘书在下一次会议的召集函里加入此告知。秘书应该照做,且召集函的费用一般由组织承担。
通过与追认
下面介绍两种特殊的主动议,一种是“通过”,一种是“追认”。
如果会议曾经以主动议的形式要求官员或委员会准备报告或建议书,那么在报告或建议书宣读之后,可以动议“通过”(adopt)、“接受”(accept)或者“同意”(agree to)这份报告或建议书,这样的动议属于“程序主动议”。但是,动议“通过”或“接受”常设委员会主动提出的报告或建议书,却属于“实质主动议”。所以“通过”既可以是“程序主动议”,也可以是“实质主动议”。
可以动议“通过”决议、章程或者其他任何文件。可以对“通过”进行“修改”(Amend)以补充一些内容,例如“并且印刷成册向成员提供”,或“本次年度会议结束后即告生效”,或其他类似的内容。(请参阅第51节;另外,关于如何通过章程,请参阅第56节以及第569—570页。)
动议“追认”(ratify, approve)或“确认”(confirm)属于“程序主动议”,用来确认并使某项已经做出的但尚未正式生效的决定生效。这些决定之所以已经做出但尚未生效,是因为:
● 在“法定人数”(quorum)未能满足的例会或其他合规召开的会议上做出的紧急决定;或
● 在临时会议上做出的、没有在临时会议的召集函里提到的决定;
● 为应对紧急情况,官员、委员会、代表或者下级部门做出的、超出其授权范围的紧急决定;或
● 基层组织做出的、需要上级组织追认的决定;或
● 由上级组织做出的、但需要下级组织同意的决定。
会议在“追认”这些决定的时候,不能违反任何规则。例如,如果章程规定选举官员必须采用“书面不记名表决”,那么“口头表决”的结果就不能追认。再如,在违反国家、州、地方法律法规或违反组织章程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都不能追认,对这一点唯一的例外是“法定人数”,即在不满足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如果事情紧急并且当时不得不做决定,那么事后会议可以追认该决定。
如果待追认的决定已经由官员或者相关人员执行了,那么可以提出修改,把“追认”替换为“批评”(censure)。当然情况也可能正好相反,可以动议将“批评”替换为“追认”。
因为“追认”和“批评”动议是主动议,因而可以辩论。
(1) 当然,主动议也不可以应用在其他主动议上。——译者注
(2) 这是为了保证引导词“鉴于”和“决定”整齐地排列在最左侧,以利于迅速寻找关键信息。——译者注
(3) 例如,在重议“搁置”动议的时候(搁置的对象是原来的主动议),“搁置”动议以及原来的主动议,都要回到待决状态,其中“搁置”动议是直接待决状态。
(4) 除非得到通过的动议自己给自己设定了时限,否则它将永远有效,直到被“取消”动议所废除。
(5) 如果“重议”被否决,那么原主动议不会得到重新讨论,反而意味着原主动议的决定成为最终决定。
(6) 也就是说,这些“辅动议”的引入,本身并不是“跑题”到其他主动议,而仍然是在考虑原本的主动议。所谓“对主动议的考虑”,包括对主动议的辩论、表决和宣布结果这三个环节。“辅动议”的引入,主要是充实对主动议的辩论环节,不能直接表决主动议,而是暂时处理、间接表决或影响表决的方式。——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