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动议的描述
主动议
主动议是能引入实质性事务的动议。其优先级最低,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待决动议的时候才能够提出。
主动议分为“实质主动议”和“程序主动议”。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引入的事务的性质不同。而它们的运作规则基本是一样的。这在第95—97页详细说明。应该注意的是“程序主动议”和“偶发动议”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类别。请参阅第100—102页。
附属动议
“附属动议”(subsidiary motions)是用来对主动议进行处理的动议,有时也处理主动议以外的其他动议。
【动议的列举方式】
下面依次列举七种附属动议,按照优先级从低至高的顺序。假设所有这七个动议都同时待决,那么它们在时间上就是按照这个顺序先后出现的。序号大的动议优先于序号小的动议。(注意,附录的优先级顺序列表中的顺序是上面的优先于下面的。)每一种附属动议都有一段简短的关于其作用和用法的描述。最后总结这类动议的共同特征。
【附属动议的列举】
(1)“搁置”(Postpone Indefinitely):如果在主持人宣布主动议的议题之后,有人觉得该议题不便讨论或令人尴尬,那么可以动议“对主动议搁置”。(4)这样就可以不必经过对主动议的讨论和表决而直接“丢弃”这个主动议。当然,“搁置”本身也是一种动议,也要经过表决才能决定是否能得到执行,但至少这个表决不用直接针对那个不便讨论或令人尴尬的问题。搁置动议得到通过,就意味着会议认为主动议不宜考虑。(第11节)
(2)“修改”(Amend):只要尚未对主动议进行表决,就可以用“修改”动议来改变主动议的文本,既可以改变表述使它更明确,也可以在一定限度内改变内容使它被更多人接受。(第12节)
(3)“委托”(Refer, or Commit):可能对主动议的修改完善需要花费太多时间,也可能还需要进一步了解一些信息,那么最好把该动议或决议“提交”给某个委员会去研究或重新起草,然后再由本会议进一步考虑。(第13节)
(4)“改期到指定时间”,简称“改期”(Postpone to a Certain Time, or Postpone Definitely, or simply, Postpone):会议还可以决定在本场会议或者以后另一场会议的某个指定时间再对该主动议进行考虑,或者进一步考虑。(第14节)
(5)“调整辩论限制”(Limit or Extend Limits of Debate):辩论限制是指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的限制,例如每人每次发言不得超过多少分钟,同一天内对同一议题一个人只能发言多少次。如果出现下面的情况,例如希望继续辩论但辩论又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需要进行控制;或者相反,希望能够更充分地辩论;或者希望同时调整时间和次数的限制,例如缩短每次发言的时间,但允许每个成员更多的发言机会。那么,就可以动议调整辩论限制。(第15节)
(6)“结束辩论”(Previous Question):如果希望结束辩论,或者结束正在进行的对主动议的修改(Amendment),立刻对当前的直接待决议题以及其他待决议题进行表决,那么可以动议“结束辩论”(其对应的英文“Previous Question”不能单从字面意思理解,因为它经历了复杂的发展变化)。(第16节)
(7)“暂停”(Lay on the Table):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希望暂时停止主动议的讨论,却不必指定继续讨论的时间,而在需要继续讨论的时候,只要会议以“过半数表决”决定就可以,那么就可以动议“暂停”。(第17节)
【附属动议的类特征】
附属动议有如下五个特征:
(1)总是“应用在”(applied to)在另外一个动议上(比如叫动议A),而且是在动议A待决的时候,对其进行处理,包括推进、调整、暂停,或者直接否决。附属动议一旦得到通过,就一定会改变动议A的状态,但不是使之通过或明确否决。
(2)可以应用在任何“主动议”上(也可以应用在其他一些动议上,后面具体说明)。
(3)有明确的优先级顺序,所以当优先级高的动议已经待决的时候,优先级低的附属动议是不可以提出的。
(4)另一位成员拥有发言权的时候,不合规,不可以提出。
(5)其“合规”的时间区间,在其应用对象(即上述动议A)的整个待决期间,除非之前通过的“调整辩论限制”或“结束辩论”对附属动议的提出产生妨碍(附属动议在这方面区别于偶发动议,请对比第69和198页)。
【附属动议的互相应用】
附属动议“修改”(Amend)除了可以应用在主动议上,还可以应用在很多其他动议上。除了“搁置”(Postpone Indefinitely)、“结束辩论”(Previous Question)和“暂停”(Lay on the Table)以外,其他各附属动议都是可以“修改”的。这三种动议并没有可以修改的内容。当对附属动议B应用“修改”时,“修改”的优先级就暂时地高于附属动议B。例如,假设“改期”某主动议到某指定时间的动议是直接待决的,本来按照优先级顺序,此时“调整辩论限制”、“结束辩论”和“暂停”是合规的,而“搁置”、“修改”和“委托”如果没有已经处于待决状态,那就是不合规的。但是,“修改”却是例外,可以在此时提出“修改”以重新指定改期的时间。
附属动议“调整辩论限制”可以应用在所有“可以辩论的”(debatable)(5)动议上(既可以只应用在直接待决议题上,也可以应用在包含直接待决议题在内的一系列待决议题上,请参阅第15节)。
附属动议“结束辩论”可以应用在所有“可辩论的”动议以及所有“可修改的”(amendable)动议上(请参阅第16节)。
在七种附属动议中,优先级低的四种动议是“可以辩论的”。但如果“修改”被应用在某个不可辩论的动议上,那么根据效率的原则,这个“修改”规定为不可辩论。优先级高的三种动议是“不可辩论的”,因为没有意义(例如“暂停”和“结束辩论”的目的就是要结束辩论,为一个要结束辩论的动议再进行辩论就完全没有意义;而“调整辩论限制”的目的是调整辩论的节奏,理由往往已经很明显,再辩论就是浪费时间,所以应该直接表决)。
综上所述,“调整辩论限制”可以应用在优先级低于它的四种附属动议上,而不能应用在比它优先级高的两种附属动议上;而“结束辩论”可以应用在比它优先级低的五种附属动议上,不能应用在比它优先级高的那种附属动议上。
【与附属动议对应的程序主动议】
优先级低的五种附属动议,分别有一个对应的“程序主动议”(请参阅第96页),并且使用同样的名称。区别在于,“程序主动议”是在没有任何待决动议的时候提出来的。也就是说,目的相同的动议,如果是在有其他待决议题的时候提出的,就是“附属动议”,如果是在没有其他待决议题的时候提出的,就是“程序主动议”。
第11至17节分别对每种附属动议进行专门的说明。
优先动议
【优先动议的类特征】
与“附属动议”或“偶发动议”不同的是,“优先动议”(privileged motions)跟当前待决的动议没有关系。它们只跟一些特殊的、紧急的或重要的情况有关。正因为紧急而重要,所以它们有理由不经辩论就打断当前的事务。跟“附属动议”一样的是,五种“优先动议”也有确定的优先级顺序,而且此类动议的优先级高于所有其他类别。(但是,如果A和B都是优先动议,并且A优先于B, A先被提出,然后又对A应用了“修改”、“结束辩论”或者某“偶发动议”,那么此时,虽然B优先于这些“偶发动议”,但是因为A待决,所以B就不合规。)“优先动议”(privileged motions)也称“优先问题”(privileged questions),二者意思相同。因为“问题”就是议题,即“the subject of a motion”,但是跟下面列举的第二项“权益问题”(questions of privilege)不是一个概念。(6)
【优先动议的列举】
下面的列举是按照优先级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列,就是序号大的优先于序号小的。
(1)“要求遵守议程”(Call for the Orders of the Day):(第18节)如果在会议过程中,出现没有遵守议事日程的情况,或者本来指定在此刻处理的问题并没有按时提请会议考虑,那么任何人都可以“要求遵守议程”来进行纠正。除非会议以“三分之二表决”决定暂时忽略这些议程。
(2)“提出权益问题”(Raise a Question of Privilege)(7):(第19节)如果出现影响会议组织或者成员利益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刻引起会议的注意,那么任何成员都可以用“提出权益问题”来中断正在处理的事务。这些紧急的情况,可以是一些关系到会议组织利益的事情,如会场的环境条件,如温度、通风、光线、噪音或其他干扰等;或者会议的官员、服务人员或嘉宾有不恰当的言行;或者某些文件有不准确之处;或者是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秘密讨论。这些紧急情况也可以是一些关系到个人利益的事情,但一定要足够重要:比如某人已请假,却在会议纪要中写成无故缺席。如果事情很简单就可以解决,主持人应立刻解决。否则主持人就应先裁定这个事情是否属于“权益问题”(a question of privilege)。如果是,还要进一步裁定是否紧急到需要暂停当前待决议题的程度。
(3)“休息”(Recess):(第20节)指打断待决议题,要求短时间暂停会议。暂停的时间长度一般在动议中指定。
(4)“休会”(Adjourn):(第21节)指结束会议。即使有议题待决,只要下一场会议的时间明确,任何成员都可以提出“休会”。下场会议的时间可以由组织的规则确定,也可以由本次(届)会议表决决定。休会时待决的事务,以及剩下尚未处理完的事务,根据情况,既可能被丢弃(fall to the ground),也可能传到下一场会议继续处理,请参阅第236—237页。
(5)“指定后续会议的时间”(Fix the Time to Which to Adjourn):(第22节)用来指定下一场会议的日期和时间(也可能包括地点)。对于固定组织来说,这个“下一场”一般是指“在下一场例行会议之前的额外一场”。这个“下一场”确定以后,就可以把一些不能立即处理的动议“改期”到那个时候。为达到这个目的,就要使用“指定后续会议的时间”。它在所有的动议中拥有最高的优先级,在有其他待决议题的时候也是合规的。但如果已经安排了下一场会议的时间,那么重新安排就不合规。
【与优先动议对应的程序主动议】
优先动议中的“休息”、“休会”、(8)“指定后续会议的时间”拥有对应的“程序主动议”,并且使用相同的名称(请参阅第101页)。“权益问题”在没有其他待决议题的时候可以直接作为“主动议”提出,不需要使用优先动议“提出权益问题”来获得发言权,所以没有与“提出权益问题”对应的程序主动议。
(第18至22节详细说明每一种优先动议。)
偶发动议
【偶发动议的类特征】
“偶发动议”(incidental motions)与当前待决议题或其他会议手头的事务相关。这种关系有时候类似于附属动议与当前待决议题的关系,但是并不能同时满足附属动议的五个特征(请参阅第64—65页)。“偶发动议”处理的是跟规则和程序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多数是由当前待决议题引起的,但有时候也可能由其他动议或者事件引起,而且这些动议或者事件要么是正要被提出,要么刚刚被提出但主持人还没有宣布议题,要么就是刚刚进入待决状态。
我们说某偶发动议是由某动议或事件“引发的”(arise out of)。除个别例外,偶发动议跟待决主动议的关系是:偶发动议一定要先得到解决然后才能继续处理当前主动议。大多数偶发动议是不可辩论的。
每种偶发动议只能在属于它自己的、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使用。这些环境条件可能与引发它的动议有关,也可能与特定的时间点或者事件有关。这是偶发动议与附属动议不同的重要一点。附属动议原则上可以应用在主动议的整个待决阶段(一些特殊情况请参阅第64—65页)。
【偶发动议的列举】
以下偶发动议的列举并没有依据任何优先级顺序(请参阅第72页的说明)。
(1)“程序问题”(Point of Order):(第23节)虽然贯彻和执行规则通常是主持人的责任,但是对于其他成员来说,如果发现主持人未能正确履行该职责,明明出现不合规的问题却没有处理,那么可以在不合规的问题正在发生的时候立刻提出“程序问题”,其效果是提醒并要求主持人对此进行裁定。
(2)“申诉”(Appeal):(第24节)虽然所有影响会议进程的议事规则相关问题的裁定都是由主持人做出的,但是,任何两个成员,一个动议,一个附议,也可以对主持人刚刚做出的裁定提出“申诉”,要求主持人立刻将此问题交由会议重新裁定。
(3)“暂缓规则”(Suspend the Rules):(第25节)有时候会议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者解决某种冲突,需要暂时将一些规则或者规定放在一边,或者说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暂不遵循这些规则,那么可以动议“暂缓规则”。这种动议要求比较高的表决额度。
(4)“反对考虑”(Objection to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Question):(第26节)一个“实质主动议”已经提出,但还没有开始辩论,也没有任何附属动议(但“暂停”除外)提出,如果此时有成员认为,对此主动议来说,即使在会议上进行讨论也是对组织有危害的,那么可以提出“反对考虑”,然后由会议表决是否考虑该主动议。如果三分之二的票数反对考虑,那么会议放弃对该主动议的考虑。
(5)“拆分议题”(Division of the Question):(第27节)如果一项待决主动议或者一项“修正案”(amendment)包含了两个或更多可以单独考虑的部分,可以动议“拆分议题”将原动议分成相应的几个动议依次分别考虑和表决。
(6)“逐段或逐条讨论”(Consideration by Paragraph or Seriatim):(第28节)如果主动议是决议或其他文件,并且包含若干围绕同一个议题的段落或者条款,那么为了提高效率,可以动议“逐段或逐条讨论”。一般是逐一讨论如何修改,最后对整个决议或者文件进行统一表决。
(7)“起立重新表决”(Division of the Assembly):(第29节)如果有成员怀疑主持人刚刚宣布的口头表决或者举手表决的结果不准确,或者怀疑参与表决的人数不具“代表性”(representative),那么可以要求“起立重新表决”,就是以“起立表决”的方式重新表决(9)。这种动议本身并没有要求“计数”,如果想要计数,还需要使用下面的动议。
(8)“关于表决方式的动议”(Motions Relating to Methods of Voting and the Polls):(第30节)任何成员可以动议会议以如下方式对当前议题进行表决:
a.书面不记名表决(by ballot);
b.点名表决(by roll call);
c.计数的起立表决(by a counted standing vote),尤其是在起立重新表决结果仍不确定而主持人却仍然没有指示大家进行计数的情况下;
d.在“书面不记名表决”(ballot)或者选举中,要求关闭或者重开投票箱(或投票站)(10)。
(9)“关于提名的动议”(Motions Relating to Nominations):(第31节)如果章程或其他规则中没有提到如何提名“候选人”(candidate),而且选举前也没有明确,那么任何成员,在“选举”成为待决议题(11)之后,可以动议采用某种提名方式,或者“结束提名”(close nomination),或者“继续提名”(reopen nomination)。
(10)“请求免责”(Request to Be Excused from a Duty):(第32节)任何成员,如果需要推辞某种由章程或职位所赋予的责任,或者推辞某项任命,那么可以提出免责或辞职。
(11)“请求和咨询”(Request and Inquiries):(第33节)还有如下几种请求和咨询,可以在其他动议引入或者待决的时候提出:
a.咨询议事规则(Parliamentary Inquiry):就议事规则方面的问题咨询主持人的意见,主持人也只能表达自己的意见,不能做出任何实际的裁定。另外,这个议事规则方面的问题要与当前事务相关。
b.提问(Point of Information):就是一般的提问,除议事规则以外的问题,比如了解事实情况等。提问在形式上只能是针对主持人的。即使实际上针对的是其他会员,也只能向主持人提出,然后用第三人称说明实际的提问对象。
c.动议人请求收回或修改动议(Request for Permission to Withdraw or Modify a Motion):在主持人宣布议题后,该动议就属于会议所有,动议人不能随意收回或修改,必须提出“请求”(request),以期得到会议的“批准”(grant)。
d.请求宣读文件(Request to Read Papers):任何人如果要向会议宣读文件都需经过会议批准,以避免无关内容或者有人利用宣读文件来故意拖延。
e.其他请求(Request for Any Other Privilege)。
前两种咨询可以由主持人或者主持人指定的人来回答;而其他那些“请求”则必须由会议来批准。
【偶发动议与其他动议的优先级关系】
在如下条件下,“偶发动议”优先于“另一个待决的动议”:只有当一个偶发动议与另一个待决的动议确实关联的时候,或者与其他当前事务确实关联的时候(请参阅第69页),这个偶发动议才是合规的,并且优先于当时所有的待决动议。每一种偶发动议都有自己的条件和规则,比如可以关联什么样的动议,可以应用在什么时候或者是动议处理的哪个阶段等。多数情况下,偶发动议只能与直接待决动议关联。
偶发动议没有固定的优先级,但有各自的优先特性,请参阅第23至33节的具体描述。除了“起立重新表决”之外的“偶发动议”都让先于“优先动议”,而且一般也让先于“暂停”。但如果动议A引起“偶发动议N”,现在需要对“偶发动议N”应用动议B,但A比B优先级还高,那么B是不合规的(请参阅下面一个段落)。还有,根据上一段里提到的原则,如果“偶发动议X”引起“偶发动议Y”,那么X让先于Y。比如,“拆分议题”或“暂缓规则”就需要让先于由它们引起的“程序问题”。
凡本书中提到“所有偶发动议”优先于“动议M”,或“动议M”让先于“所有偶发动议”,所指的“所有偶发动议”也仅限于当时与“动议M”真实关联的那些偶发动议。例如,我们说“偶发动议总是优先于主动议”,但“反对考虑”只可能与“实质主动议”关联,而且一旦辩论开始或者有附属动议提出,“反对考虑”就不再合规。再比如,“‘程序问题’优先于任何引起该程序问题的待决议题,无论其优先级有多高”,但必须是在确实违反程序的事情正在发生的时候。
“程序问题”、“申诉”、“暂缓规则”、“关于表决方式的动议”,还有某些“请求和咨询”,可能与任何动议关联。在一般的规则中,我们会提到它们让先于所有的、某一指定优先级以上的动议。但是,如果引起该偶发动议的动议A,比指定的优先级高,那么该偶发动议并不让先于比指定优先级高,但比A的优先级低的动议。例如,规则说“‘程序问题’让先于‘暂停’以及所有的优先动议”,但是如果之前是“休息”动议引起了这个“程序问题”,那么该“程序问题”只让先于比“休息”高的“休会”和“指定后续会议的时间”。
如果当前待决的议题是由主动议、若干附属动议和优先动议组成的系列,那么有些偶发动议,比如“程序问题”、“申诉”或“起立重新表决”,可能会出现不止一次,分别关联待决系列中的不同动议。
【与偶发动议对应的程序主动议】
有些偶发动议可以用作程序主动议。例如,用“暂缓规则”在整个一“次”会议(第8节)期间暂停执行“一般长效规则”(第2节);如果是在没有待决议题的情况下提出的,那么这个动议就是程序主动议。没有待决议题时提出的关于提名方式的动议也是程序主动议。
(第23至33节详细描述每一种偶发动议。)
再议类动议
【本类动议的特征】
从名称中就可以看出本类动议的目的,它们是用来再次考虑之前已经以某种方式处理过了的动议。本类动议共包括四种动议。其中有两种归在任何其他的动议类别下都不合理。有一种可以看做特别的程序主动议。另外还有一种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看做程序主动议,而在其他情况下却不能归入任何其他的动议类别。本类动议只能在没有待决动议的情况下提出,这一点类似于主动议;其中三种动议必须如此,另外一种有些例外。将这四种动议划归为单独的一类,体现了议事规则的如下原则:
a.在一场或一次(第8节)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决定,那么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考虑。(除非使用“再议类动议”。)
b.如果对某个议题只做了“暂时处理”(temporarily disposed of),并没有形成最终决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过就会干扰到会议再对原议题考虑时的立场”的动议,无论新动议对原动议的影响是正面还是负面。
c.要改变会议已经通过的决议,需要比通过一项新决议更高的条件,体现在更高的表决额度或者“事先告知”(previous notice)等要求上。
“再议类动议”使得会议能够在不违反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在一次会议期间内重新考虑一个已经决定的议题,或者继续处理一个未形成最终决定的议题,或者改变一项已经通过并且仍具效力的决定。
【本类动议的列举】
下面的列举没有优先级顺序。前三种动议或者本身就是主动议,或者跟主动议一样优先级最低。第四种的优先级规则很特别,请参阅第78—79页和317—318页。
(1)“恢复”(Take from the Table):(第34节)如果希望继续讨论某个被暂停的主动议(可能包括“绑定”[adhere to,请参阅第118页]在这个主动议上的一系列其他动议),可以动议“恢复”使之重新进入待决状态。“被暂停的动议”(a motion laid on the table)的定义是:在本次会期内被“暂停”的、或者在不超过三个月时间间隔(请参阅第89—90页)的上一次会期内被“暂停”的、还没有得到最后处理的(finally disposed of)动议。
(2)“取消”(Rescind, or Repeal, or Annul):(第35节)用于整个地取消或废止一个已经通过且持续发生效力的主动议、决议、命令、规则。而“修改已通过的决定”(Amend Something Previously Adopted)(第35节)则用来部分改变或替换上述已通过的内容。这两种动议的规则是完全一样的,实际上反映的是同一种动议的两个方面:一个是完全撤销,一个是修改。这种动议下面统称为“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Rescind or Amend Something Previously Adopted)。
(3)“收回委托”(Discharge a Committee):(第36节)如果会议之前已经把某个动议委托给委员会,或者把某项任务指派给委员会,但是在委员会还没有做出最终报告的时候,会议又希望把这件事情从委员会手中拿回来讨论、处理或否决(drop),就可以使用“收回委托”。
(4)“重议”(Reconsider):(第37节)如果一项动议已在本次会期中(今天或者最早不过昨天)表决了(无论是通过还是否决),现在由于新的信息或者新的情况出现,从而有理由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会议整体的意愿很可能已经发生变化,那么之前在表决中处在“多数方”的一位成员可以动议对过去的那场表决进行“重议”,好比这个动议从来就没有被考虑过。
【本类动议之间的关系】
本类的几种动议之间有类似又有不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
● “恢复”(Take from the Table)、“重议”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收回委托”(Discharge a Committee)动议,只能归类为“再议类动议”,归为其他哪类都不合适。“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Rescind or Amend Something Previously Adopted)以及在其他情况下的“收回委托”动议,可以归为特别的“程序主动议”(incidental main motion),如下一段所述。
● “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可以归为“程序主动议”。因为(a)它本身的提出就引入了实质性的事务,(b)一旦有了表决结果,它引入的事务也得到了最后的处理。相反,“重议”(如果重议的对象是个主动议)和“恢复”本身的提出并不能引入实质性的事务,而是在它们得到通过以后,才使得“被重议”或者“被恢复”的那个主动议有机会成为待决议题。而对于“收回委托”来说,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如果当初是用附属动议“委托”(Commit)把事务交付给委员会的,那么在“收回委托”得到通过之后,会议回到当初“委托”之前的状态,“被收回委托”的事务重新回到待决状态;但是如果当初是用程序主动议的形式把事务交给委员会的(请参阅第168页,第313—314页),那么“收回委托”实际上就是一种特殊的“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
● 从另一个角度看,“收回委托”——无论当初委托的时候用的是附属动议还是程序主动议——又与“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有着类似的规则。例如在表决额度上,或者要求“过半数表决”加“事先告知”,或者要求比“过半数表决”更高的额度(请参阅第306—307页,第312页)。
● 还有,“收回委托”与“恢复”的共同点是:都是使会议拿回一件只得到暂时处理、且仍然在会议控制范围之内的事情(within its control,请参阅第90—91页,340—341页)。相反,“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和“重议”就都是针对已经得到了最后处理的动议。但后两者也有不同:“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只能处理被通过的动议,不能处理被否决的动议,无论这个动议是什么时候通过的,但须明确指出如何修改。相反,“重议”一般既可以处理被通过的动议,也可以处理被否决的动议;但必须是在一定期限之内表决的动议,并且只能要求重议,不能指定如何重议。
● “重议”可以应用在某些附属动议、优先动议和偶发动议上。在一定条件下,它具备了辅动议的一般特征,也就是说可以在有其他待决议题的情况下提出并讨论。本类中只有“重议”可以应用在辅动议上。因为它的“提出”(making)有比较严格的时间限制(不能重议一个太久之前做出的决定),所以它的“提出”有最高的优先级(甚至高于“指定后续会议的时间”)。但对它的“讨论”(consideration)的优先级仅仅等同于它所指的、要被重议的那个动议的优先级。就是说往往“提出”后并不能立刻“讨论”。这是在所有动议中独有的特性。
(本类各动议在第34节到47节中分别详细描述。)
请参阅下页的对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