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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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动议总述

§5.动议的分类及优先级顺序

动议的分类

术语“动议”(motion)是指与会者在会议上提出的、需要会议给予处理的正式建议。任何事务都必须以“动议”的形式提交给会议,之后会议才可以考虑。“通用议事规则”定义了“主动议”(main motion),以及从它衍生出来的一系列动议。可以对所有这些动议进行如下分类:

1.主动议(main motions)

a.实质主动议(original main motions)

b.程序主动议(incidental main motions)

5.再议类动议(motions that bring a question again before the assembly)

其中,附属动议、优先动议和偶发动议也统称为“辅动议”(secondary motions)。(1) (2)

辅动议的基本概念

【辅动议的特征】

辅动议的概念是动议分类的基础,也是“动议优先级顺序”(the order of precedence of motions)的基础。后者是议事规则的一个重要元素。

辅动议来源于下面这条“一般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同一时间只能处理一个议题一旦将一个动议提交给了会议就必须先处理完这个提议——表决后通过或否决或者采用其他处理措施——然后才能引入下一项事务(除了个别“优先问题”[privileged questions]以外)。根据这一原则,“主动议”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待决议题时才能提出。这就出现了对“辅动议”的需求。

辅动议的程序性、紧迫性特征,以及与主动议的关系,可以总结为如下两点:

(1)在有主动议待决时,仍可以提出并处理辅动议(有些辅动议只能在相关的主动议成为待决之前或者变成待决之后才能提出),而并不违反“一次一个议题”(taking up only one question at a time)的原则。

(2)辅动议在提出后,一旦被主持人接受为“合规”(in order,就是说允许在当时的情况下提出),就必须首先得到处理,然后才能继续处理被它打断的主动议。

辅动议一般也要经过“提出”、“附议”、“宣布议题”三个步骤。这与主动议一样。不同的是有些辅动议在其他人持有发言权时仍然“合规”,而且这样的动议一般也不要求附议(请参阅附录第t40—t41页)。

辅动议在得到主持人“宣布议题”之后,就成为“直接待决议题”(immediately pending question);而主动议也仍然保持“待决”状态。在没有辅动议或者辅动议都得到处理之后,主动议就成为“直接待决议题”。不过,主持人在澄清什么是当前直接待决议题时,并不用“直接待决议题”这个词,而是使用这样的格式,“当前的议题是关于……的动议”,或者“现在的议题是……”(The question is on the motion to...)。即使有若干个动议都处于“待决”状态,也仍然使用同样的格式。

【动议的优先级】

根据议事规则,如果在动议A待决时动议B是“合规”的,也就是可以被提出而且经主持人宣布,暂时取代动议A成为“直接待决议题”,那么我们就称动议B“优先于”(take precedence over; take precedence of)动议A,而动议A“让先于”(yields to)动议B。辅动议优先于主动议,而主动议的优先级最低,让先于所有“适用的”(applicable)(3)辅动议。

辅动议之间也有不同的优先级,所以就会出现几个“辅动议”与一个“主动议”同时“待决”的情况。只有最后宣布的那个尚未表决议题才是“直接待决议题”。

【动议的优先级顺序】

辅动议之间的优先级关系是经历了长时间的经验积累逐渐发展而来的,并且跟辅动议的三个细分类别——“附属动议”、“优先动议”和“偶发动议”——是相关联的。

先不考虑“偶发动议”。“主动议”、七种“附属动议”(subsidiary motions)和五种“优先动议”拥有彼此相对确定的“优先级顺序”,因而有十三个“优先级”(rank)。“主动议”的优先级最低,“优先动议”最高。下一节会给出具体的顺序(请参阅附录第t3—t5页的“优先级顺序列表”)。

“偶发动议”能够影响或者调整动议的优先级关系,但这些影响各有各的特点,只能逐一讨论。另外,还有一些因素也可以影响动议的优先级,请参阅第69—74页。当某一个特定的“偶发动议”是合规的时候,它就优先于主动议和所有其他待决动议。“偶发动议”之间并没有确定优先级顺序,也无法在“优先级顺序列表”中确定其相对位置。

最后一类动议,“再议类动议”,将在第74页开始的章节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