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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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国民收入

§1.一般而言,经济因素并非直接地,而是通过形成和使用经济福利客观的对应物,经济学家称之为国民红利或国民收入,而作用于任一国家的经济福利的。正如经济福利是总福利中可以直接地或间接地与货币量度建立起关系的那一部分一样,国民收入因而也是社会客观收入中能以货币表示的那一部分,当然包括来自国外的收入。经济福利与国民收入这两个概念,是如此地相互对应,以至于对于两者之中的任何一个内容的描述,也就是对另一个内容相应的描述。上一章曾经说明经济福利的概念在本质上是弹性的。相同的弹性量度也属于国民收入。为了严格定义这个概念,唯一可能的是对于自然所展示的连续性引入人为的界限。显然,国民收入最终是由一定数量的客观的劳务所构成的。其中一部分体现为商品,而其他部分则直接地体现为劳务。这些事物可以方便地称之为商品——无论是易耗品还是耐用品——和劳务。当然,可以理解的是,当一项劳务已经按照它协助制成的一架钢琴或者一块面包的形式加以计量的话,就一定不可再次作为劳务本身加以计量。然而,无法完全明了的是,每年劳务流量的任一部分,或者商品和劳务,都可以包含于国民收入的名称之下。这正是现在需要讨论的问题。

§2.首先给出的答案是,那些并且只有那些最终通过销售换回货币的商品和劳务(当然要避免重复计算),才能包括在内。这样做似乎能促使我们以最好的方式运用货币量度单位。然而遗憾的是,由于这种做法所具有的协调性和完整性,使得被排除在外的劳务的一部分,与被包含在内的劳务的一部分内在地相互连接,甚至相互缠绕在一起。已被购买的和未被购买的劳务彼此之间在任何基本方面均无差别,而且经常地,一项未被购买的劳务转移进已被购买的劳务之中;反之亦然。这引起了一系列严重的矛盾。因此,如果某人租用属于他人的房屋和家具,则他从中所获得的劳务将被计入国民收入,正如我们在这里暂时确定的那样;但是,如果这个人从他人那里作为礼物而获得这些房屋和家具并继续占有它们的话,则他从中所获的劳务不计入国民收入。同样,如果一位农民在市场上卖出他的农场的产品然后买回他的家庭需要的食品,则相当数量的产品将计入国民收入;反之,如果他不是从市场上购买,而是将自己生产的一部分肉类和蔬菜用于农场的消费,则这部分产品不再计入国民收入。再者,从事不收取报酬的慈善性工作的人,教会工人们和主日学校的教师,无直接利益的实验师所作的科学研究,以及许多有闲阶级的成员所从事的政治工作,目前都不被计入国民收入;如果他们只获得某种名义收入,则计入国民收入的部分远远低于他们实际工作的价值;如果他们彼此之间支付薪水,则计入国民收入。因此,例如,法律批准国会成员的报酬,则大约增加250 000英镑的国民收入劳务的价值。同样,当妇女从事有偿工作,无论是在工厂还是在家庭,妇女的劳务都将计入国民收入。然而,当妇女作为母亲或者妻子为自己的家庭而无偿工作时,则妇女提供的劳务将不再计入国民收入。因而,如果一个人与他的女管家或女厨师结了婚,则国民收入将会减少。这些事物都是相矛盾的。矛盾的还有,当《贫困法》或《工厂管制条例》要求女工将工厂工作或有偿的家庭工作调换成无偿的家庭工作,以便照顾她们的子女,准备家庭膳食,缝补家人衣物,节省家庭费用开支等等的时候,则我们所定义的国民收入将蒙受损失,对于这些损失没有给予任何利得方面的补偿。[1]最后,这一项也是矛盾的,由于探寻煤炭或黄金,由于形式粗俗的商业广告,使得自然之美经常遭受破坏,但是依据我们的定义,这些都将使国民收入完整无损,虽然,如果可以操作的话,正如在个别场合所做的那样,对观赏风景收费,则国民收入将不再保持不变。[2]

§3.所有这些异议清楚地表明,它们可以被用来在某种程度上反对任何有关国民收入的定义,除非给出一个能与全年的商品和劳务的流量相互一致的定义。但是,采用一个如此宽泛的定义等于放弃对于货币量度单位的依赖。所以我们必须作出选择,或者放弃任何形式上的定义,或者作出某种退让。前一种做法,虽然对其可以作出比通常所允许的更多的解释,但是必将引起不信任,尽管它不会造成混淆。因而,后一种做法整体上看似乎更可取一些。我们建议采用如下的方法。首先,与马歇尔先前提出的做法相吻合,我们采用由英国所得税委员会实际提出的有关国民收入这一概念的标准定义,因而我们将人们利用货币收入所购买的每一件物品,连同个人由其自有以及由其租用的房屋所获得的劳务一起包括于国民收入之中。不过,“个人为其自己所提供的劳务,以及无偿为其家人或朋友所提供的劳务;个人通过使用自己所拥有的个人商品(诸如家具或服装),或者通过使用诸如免费桥梁等公共财产所获得的利益,则不作为国民收入的一部分,而是另行计算。”[3]其次,当以这种方式建立国民收入的标准定义时,我们保留充分的自由以及适当的警惕,当任何问题的讨论,由于过分学究气地依附于这一定义而遭受阻碍或损害时,可以在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毫无疑问,这种妥协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然而,遗憾的是,舍此之外并非其他更为可取的方法。

§4.上述结论并未对我们的问题给予完整的解答。给定与国民收入相关的事物的基本层次,却不得不面对新层面上的问题。因为收入可以通过两种极端矛盾的方式加以理解:作为一年内所生产的商品与劳务的流量,或者作为一年内进入最终消费者之手的流量。马歇尔采用两种方式中的前者。他写道:“一国之劳动与资本作用于它的自然资源,年生产商品、材料和中间材料,包括各种劳动的净的总量。这是该国真正的年净收入或收益,或称之为国民收入。”[4]从本质上讲,由于每年工厂和设备都有磨损和报废,故总产出意指已对磨损作出补偿的产出量。为了明确这一点,马歇尔在其他地方附加道:“如果我们主要考察一周的收入,我们必须对提供收入的资源进行折旧。”[5]具体地说,他的收入概念包括所有的新制成的物品,以及所有提供的未体现于物品之内的劳务的一份存货清单,并伴有负的一项,有关使用中的资本存量废弃和损耗的一份存货清单。另一方面,任何相信费希尔(Fisher)[6]教授的人,都认定在任何情况下储蓄都不应作为收入,他把国民收入仅仅视为最终消费者经手的那些商品和劳务。[7]根据这一观点,马歇尔的国民收入并非是指实际上实现的收入,而是指该国的资本得以维持并且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将会实现的收入。在静态的情况下,任何地方任何产业中新设备和厂房的建造,都刚好补偿,绝没有过多补偿,耗费所造成的损失,此两种收入的含义将在物质层面上等价。由两个定义所确定的收入都将简单地由最终消费者所经手的商品和劳务的流量所表示。因为所有在前一阶段进入工厂和商店生产过程的材料,将刚好被进入产成品中相应的材料所平衡;同时,所有新建造的机器和工厂刚好占据了这一年中损耗掉的机器和工厂的位置,而且仅仅占据了这一位置。然而,在现实中,一国的工厂从来都不是处于这种静态的状况的。因此,这两种国民收入的含义在物质层面上等价是非常罕见的,而且也不可能使它们在分析的层面上等价。因此,如何在二者之间作出选择,就变成一个重要的问题。

§5.依我们之见,关于它的答案完全取决于我们使用这一概念的目的。如果我们的兴趣在于将一个社会在若干年内所获得的经济福利的数量加以对比,进而寻求一个客观的指数,使这一系列数量适当地联系起来,那么,毫无疑问,我们所认定的费希尔教授的追随者们的概念较为恰当。当我们考虑一个国家为在有限的几年内发动一场战争能够生产多少产品的时候,这一概念也比另一个概念更为恰当,因为为此目的,我们想要了解的是一国所能挤出并“消费”的最大的数量,而且我们并不以资本维持不变为前提。但是本书的主要部分并不关注战争而是关注和平,并不关注量度而是关注因果关系。我们的问题的一般形式将会是,“由这种或那种因素作用于1920年的经济环境,对于经济福利造成了什么影响?”人们的共识是,这种因素通过收入发生作用,关于其影响的直接陈述必须涉及收入。因此,不妨让我们设想一下,采用这两种概念分别导致的后果。根据费希尔追随者们的方案,我们需要确定一个因素,它不仅仅在1920年,而且在1920年之后的各年,对于收入均造成差异。因为,如果这个因素诱发新的储蓄,其对收入所造成的影响的陈述只有在其后所有各年所造成的影响均能正确估计的条件下,方能被费希尔的追随者们所认可。于是,根据他们的说明,如果一个大型工厂建于1920年,则能够计入1920年的收入的不是该工厂的资本构成,而只是该工厂在1920年提供的劳务流量;同时,该工厂建造的总的影响,在不考虑随后相当长时期内的国民收入的情况,就无法予以测算。根据马歇尔的方案,这种不便之处即可回避。他的意思是,当我们指出某种因素对1920年的国民收入所造成的影响时,我们就已经无保留地包括了到目前为止能够预见到的,以及对1920年以后所有各年的国民收入的影响。因为这些影响都体现在该工厂所提供的资本构成上。有如费希尔的追随者们所认同的那样,对于消费的直接影响是通过1920年收入的变化予以测算的。但经济福利与经济因素是通过总消费,而不是通过直接消费联系在一起的。因此,马歇尔关于国民收入的定义,从整体上看,很可能更加实用,我们在后面将予以采用。当然,费希尔追随者们所提及的这一条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可以称之为消费商品的国民收入,或者简称为消费收入。

§6.因此,对于国民收入的具体内容我们已经给出一个解释,虽然不大令人满意,但却也足够明晰。此解释对收入评估给出了明确的含义。首要且最明显的是,在计算产成品价值的时候,不应加上产品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原材料的价值。在1907年的英国生产普查中,慎重地避免了这种形式的重复计算。它的方法可以直接描述如下:将耗用原材料的总成本,以及为完成产品生产而付给其他企业的费用,从任何产业或产业群组的总产出的价值中扣减从而得出最后的结果,为方便起见,可称之为该产业或产业群组的“净产出”。这一数字“完整地表示不含有重复计算的总量,即该产业或产业群组的价值(发挥作用的)总量,超过从外界购买的原材料的价值(发挥作用的)的部分,即代表生产过程中对于原材料的增加值。这一总值为任何产业形成一笔资金,从中必须将工资、薪金、租金、使用费、地方税、税款、折旧以及所有其他类似的支付予以扣除,之后形成利润”。[8]然而,在想要对国民收入整体进行估算的时候,这些折让尚属不够。在已被用于生产面包的面粉,与已完成面粉向面包转换过程并被磨损的面包机之间并无实际的差异。如果在计算国民收入总量时将面粉与面包加总,则存在重复计算,正如将机器与面包加总一样。马歇尔指出:“逻辑上讲,我们应该扣减纺织厂购买的纺织机与棉纱的价值。同样,如果这座工厂本身就是建筑业的产品的话,它的价值也应该从纺织产出中(在若干年内)予以扣除。对于农场的建筑,也应如此对待。农场的房舍一定不能计入,为其他目的在产业中使用的房屋也是如此。”[9]广义上讲,根据这些考虑计算的从各产业的净产品价值总量中进行的扣减,正如工业普查所作出的定义那样,作为年度折旧的价值,代表所有类型的机器和厂房更新和维护的年度成本。[10]因此,如果具体的某种机器在十年间耗损殆尽——陶西格(Taussig)教授对于棉纺厂机器的平均寿命的估计[11]——国民收入十年的价值相就当于净产品总值扣除这台机器的价值。[12]同样,因为到目前为止任何庄稼均消耗土壤的出产能力,因此收入的价值,相当于总的净产品的价值扣除恢复土壤被消耗的化学成分所需要的成本。[13]此外,当矿物质从地下挖掘出来的时候,需要扣减一项差额,即当年使用的矿物质在其初始状态时所拥有的价值——理论上可用所支付的矿产开采费来表示——超过这些矿物在使用后遗留给国家的价值。如果“使用”意指出口以换回不作为资本使用的进口物品,则后一项价值为零。另一方面,其含义也包括如果大自然奇迹般地传输给矿物质某些东西,如果使其价值大于处于矿藏状态的价值的话,则我们需要增加而不是减少某些价值。揭示“维持资本完整无损”这一提法的确切含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将在下一章详细讨论。

§7.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即如此估算的国民收入——当然尚需加上从国外获得的收入的价值——与社会所获得的货币收入之间的关系。从事物的表面上看,我们应该预期这两项总额实质上相等,正像预期个人所得与其支出(包括投资)相等一样。若能进行妥善的会计记录,显然应该如此。但是,为了使其能够彼此相等,有必要对于社会的货币收入作出如下规定:不包含个人得到的所有未能向国民收入存货提供劳务的礼品收入,例如,儿童从父母处得到的所有津贴,与此相同。如果A向B出售现存的财产或产权得到1 000英镑,这1 000英镑如果已经计入B的收入,则一定不应再计入A的收入。当然,很容易理解这些观点。然而,某些较深刻的含义却难以充分体现。因此,不应包括由老人年金或特种战争年金所形成的收入;尽管包括普通的文职人员年金,“因为这种年金,可以说等同于薪俸,而且年金体系只不过是为那些工人们现有的服务支付较高薪俸的可选的一种方案,并使他们能够自行解决离职金的问题”。[14]本国的债权人从政府那里获得的贷款利息收入也必须予以除外,这些贷款被非生产性地加以使用,即它们不像修建铁路的贷款那样被使用,生产性贷款沉淀于将被售出以换回货币的劳务的生产过程,并因此进入以货币估算的国民收入之中。这意味着,战争贷款的利息收入必须予以除外。认为为战争而支付的货币也是“生产性的”。因为它间接地防止入侵和物质资本的毁坏,使之目前可以生产用以换回货币的商品,也不能推翻上述结论;因为与战争支出可能相关的任何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与此类似的争论涉及有关学校建筑物的开支——已经通过物质资本所获得的收入予以计入。此外,以暴力或者欺诈所获得的收入并未提供实际劳务,似乎也不应予以计入。进一步讲,如何处理对于政府的支付也存在一定困难。不管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以它们所提供的如邮局或城市电车的劳务的净利润的形式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当然应予以计入。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得到的所得税和死亡费显然不应计入。因为这种收入已在个人手中予以计算,并非支付给财政部以获取由财政部提供的任何劳务,不过是以纳税人的身份向征税机构作出的一种支付而已。至于说到财政部获得的超额利润(现在已被废除)和公司税,正如在英国所实行的那样,则需要作出不同的解释。它们应予以计入,因为公司和个人的收入是在纳税之后加以计算的。因此,如果这些纳税款不在财政部加以计算的话,那它们将根本无法再被计入。[15]最后,财政部所获得的关税和货物税的主要部分,虽然看似矛盾,但却是应该计入的,尽管事实上它们在纳税者手中已经计入了,而且它们也不是为了获取任何劳务而作出的支付。理由是,纳税品的价格几乎上涨了与税额相同的幅度(我们可以假定是这样),因而,除非该国总的货币收入以同样的方式加以计算,并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否则,由于这些税款的征收,这一总的货币收入除以价格,即该国的实际收入将表现出递减的趋势,虽然事实上它还像以前一样。[16]在国家的名义货币收入被以各种方式加以“修正”的条件下,所得结果将非常接近按上述方案所估计的国家收入的价值(不包括来自国外的收入)。[17]


[1]通过以上的讨论,做出战争期间大量妇女参加工业部门的工作,与工业部门之外工作的减少大致相同的推论是错误的。因为,首先,从事战争工作的妇女原来工作得很少,甚至不从事任何工作;其次,进入工业部门工作的妇女的位置,又主要被其他以前很少工作的妇女所取代,例如许多原来由仆人伺候的家庭主妇自己取代了仆人的位置;再次,由于战争中丈夫和儿女的离去,妇女必须完成的家庭工作也比正常年代大为减少了。

[2]1907年的《广告管制法》允许地方政府制定细则,防止露天广告破坏风景区的自然之美或者公园以及休闲场所的优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注意到,因为费用过高,因此反对铺设地下有轨电车电力线系统,而支持地上铺设,并非是一个主要的理由。伦敦市政委员会就从审美的角度出发,慎重地选择了铺设地下电力线系统的方案。

[3]马歇尔:《经济学原理》,第524页。

[4]马歇尔:《经济学原理》,第523页

[5]同上,第80页。

[6]费希尔教授坚持这样的观点,即国民收入或收入仅仅包括最终消费者,不论是从他们的物质方面还是从他们的人类环境方面所获得的劳务。因此,今年为我制成的一架钢琴或一件大衣,并非是今年收入的一部分,而是对资本的一种增加。只有这些物品在这一年之内提供给我的劳务才是收入(《资本与收入的本质》,第104页等段落)。从数学的观点出发,这种看待事物的方式无疑极具吸引力。不过,这种严重背离语言日常使用习惯的表述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已经超越了逻辑的清晰性所带来的好处。如果我们拒绝接受费希尔教授的方式,则我们很容易陷入自相矛盾之中;但是不必非如此不可。只要我们不这样做,则定义的选择就不是一个有关法则的问题,而是一个有关便利性的问题。

[7]为了一致起见,所有者为自己使用所建造的新的房屋,如果其年租金的货币估计值已经记入收入之中,则有必要将该房屋从收入项中除去而列入资本项中。

[8]《白皮书6320》,第8页。

[9]马歇尔:《经济学原理》,第614页。

[10]参看弗卢克斯:《统计期刊》,1913年,第559页。

[11]《经济学季刊》,1908年,第342页。《工业普查报告》(1907年)批准将一般建筑物和厂房的平均寿命合理地认定为十年的意见(《报告》,第35页)。

[12]在某些产业中,大型单件资产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予以重置,通常在磨损资产的寿命期间每年以提取折旧的方式形成基金来满足这种需要。对于每年磨损大致相等的机器,杨教授认为,如果每年能够适当地提供所需要的更新与修复的费用,保证事实上资本维持不变,则不再需要提取折旧基金(《经济学季刊》,1914,第630页等段落)。的确,根据这种方法,一座已经经历一段时间的厂房,其任何一年的资本都可以维持在前一年的水平上。不过,杨教授本人证明,在静态条件下,当一座厂房已经建立一段时间,它常常会磨损接近一半(所引前文,第632页)。如果说磨损一半的厂房,相当于厂房已经经历了正常生命的一半——从技术上讲,与新厂房具有相同的效率,这种情况便不会破坏他的结论。不过在厂房的效率会随着岁月的推移而递减的情况下,情况就另当别论。如果资本维持在厂房首次投资建成时的水平,则有必要不仅仅提供所需要的更新与修复的费用,而且有必要维持一项长期折旧基金,以平衡全新的厂房的价值与已经磨损的、平均来看已经历其效率寿命一半的厂房价值之间的差异(参看同样是杨教授与戴维斯先生之间的一次讨论,题目为“折旧与比率控制”,《经济学季刊》,1915年2月)。

[13]卡佛(Carver)教授笔下的美国:“就这一国家而论,很可能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如果达到农民不得不购买肥料以维持他们土地的肥力不至消耗殆尽的地步时,则整个产业很可能已经破产。……一般农民(大约至1887年)从来没有考虑把被消耗的土地的那部分作为他收成的成本的一部分。”(《美国农业概述》,第70页)然而,对于这种资本损失,必须视为土地结算的资本利得。

[14]斯坦普:《财富与纳税能力》,第57页。

[15]斯坦普:《财富与纳税能力》,第55~56页。

[16]为什么只认定财政部所获的主要部分而非全部应计入收入的原因是: (1)商品税可能并非总是以其全额使价格上涨;(2)它们可能间接地引起生产规模的缩减。

[17]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本文建立的修正方法,仍然有一个矛盾尚未获得修正。假设有一种劳务,(税务部门)一直向实业家对该种劳务征收规费,但是这笔规费在计算收入之前已经合法地作为企业开支而被扣减了,这笔规费的征收作为所得税的一个增加值,将增加国家的货币收入,尽管实际收入并未改变(参看斯坦普:《财富与纳税能力》,第52~53页)。解决这项矛盾的唯一方法是,允许实业家扣减任何劳务的成本,不论事实上这些劳务是否是按规费支付,此项劳务如果以规费的形式支付,则应算做企业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