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边际社会净产量的价值与国民收入的大小
§1.让我们假定某一给定数量的生产性资源,该资源在不同的行业或者区域之间的流动没有成本,而且具备只有资源的一种安排可以使每一处的边际净产量价值均相等的要求和条件。[1]根据这些假设条件,很容易证明资源的这种安排所确定的国民收入,比任何其他安排所确定的国民收入都要大。根据第一编第5章给出的国民收入大小的变化的定义可以得出这一点。在任何用途中的资源的边际社会净产量价值,是在该项用途中的资源的边际增量所产生的满意感的货币量度。因此,每当资源的边际社会净产量价值在任何一种用途中的水平,低于在任何其他用途中的水平时,就可以通过将资源从边际社会净产量的价值较低的用途中转移至较高的用途中,使满意感总量的货币量度增大。由此可以得出,因为根据假设条件,只有一种资源的安排使得在所有用途中资源的边际社会净产量的价值彼此相等,所以这种安排就必然是使国民收入实现在这里所定义的最大值的安排。[2]
§2.此结论可以扩展并用以说明,在寻求边际社会净产量价值完全相等的过程中,它们中间不均等程度的某种降低,很可能对国民收入是有利的。但是,不加解释就无法提出这一结论。如果仅在两种用途中使用资源,此结论的含义将非常清晰,其有效性将不容置疑。然而,事实上,用途的种类繁多,这种情况加大了问题的难度。关于这一点,我们曾在另一处提到过。[3]在大量的价值之间具有较大的或较小的均等性这一概念的含义是模糊不清的。我们究竟是通过量度相对于平均值的平均偏差,或者标准差,还是通过量度可能的误差,或者某些其他统计值来量度均等的程度呢?如果我们用标准差作为标准,则根据与第一编第8章§7中最后的脚注相似的推论就可以证明,在不同用途中的社会边际净产量价值中,不均等程度的降低将有可能导致国民收入的增加。不过这并不必然总会得出这样的结论,除非不均等性的降低是由单个价值的一组变动(一次或多次)所造成的,而且它的每一次变化本身都具有降低不均等性的趋势才行。因此,如果资源的分配发生如此的变化,使低于平均值的边际社会净产量的价值均增加,或者使高于平均值的边际社会净产量的价值均减小,则收入将一定会增加。但是,如果某种因素发挥作用,在降低整体的边际社会净产量价值之间的不均等程度的同时,却增大了某些高于平均值的价值以及减小了某些低于平均值的价值,则无法得出确切的结论。不过,这种类型的困难实际上并不重要,因为我们所必须考虑的对于均等性不利的因素,在绝大多数场合,都是一般性的因素,它们将在发挥作用的几乎所有的点上,都产生完全意义相同的影响。
§3.下面让我们考虑现实中在将资源从一个行业或区域向其他行业或区域转移的过程中,通常都会产生成本的实际情况,然后探讨这一事实是否迫使我们必须修改上面所得出的结论。这个问题的实质可以表示如下:假设在A、B两点之间,一个单位的资源的转移,在被移动的这个单位的资源于其所在的新的一点上继续从事生产性的工作期间内,将发生与每年n先令的年度费用相当的资本成本。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资源从A点向B点移动,使得B点的边际社会净产量的年度价值比A点的高出n先令,则国民收入就会增大;同时,任何资源的这种移动,使得B点的边际社会净产量的年度价值比A点的高出不足n先令,则国民收入均将减小。如果在移动之前A与B之间的资源分配方式,使得B点的边际社会净产量的价值高于(或低于)A点的价值不到n先令,例如为(n-h)先令,则现存的安排——在此安排下两点的边际社会净产量价值相差(nh)先令——就是最佳安排,但并非绝对如此。因为如果不存在移动成本,就可能有更好些的安排,[4]这与初始分配和存在的移动成本的实际情况相关。需要注意的是,最佳安排并非仅仅与存在的移动成本相关。我们不能说,当移动成本相当于n先令时,某种分配最有利于国民收入,在此分配方式下,A和B两点的边际社会净产值的价值相差这一个或那一个确切的先令数。唯一精确的说明应该是,当A、B两点之间的移动成本相当于n先令时,无论如何,只要现存的安排所确定的边际社会净产量价值不含有大于n先令的偏差,则现存的安排是最有利于国民收入的安排的;如果现存的分配含有大于n先令的偏差,则通过充分的资源的移动使其偏差降低至n先令的新的安排,就是最有利于国民收入的安排。
§4.在前面两节中提出的结论,建立在如下假定之上,即只存在着一种资源的安排,它使各个区域的社会边际净产量价值相等,或者从移动的成本的角度来衡量尽可能地相等,为国民收入的利益考虑,这样的安排就是最为可取的。如果在多种用途的每一项中使用的资源的额度越大,使用的资源的边际社会净产量的价值就越小的话,则这一假定就能够被证实。但是,存在着两组与此不相符合的条件:第一,在某种商品的生产中使用更多的资源,一段时期后,能够改进所开发的组织的方法,这就意味着递减的供给价格的出现,[5]致使较大数量资源的边际(实物)净产量大于较小数量的资源的边际(实物)净产量,于是,无论何时只要出现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当然并不必然,使得用于某种商品生产中的若干不同数量的资源的边际社会净产品价值彼此相等。第二,经过一段时间,在某种商品生产中使用的附加资源,导致消费者相对于任何商品数量所乐于支付的每件商品价格的提高。因为消费者对该种商品的偏好可能在持续加大——对于音乐和烟草的偏好即是明显的佐证。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较大产量的每单位价值(经过适当的时间段之后)就会大于较小产量的每单位价值。由此得出,即使商品生产没有受到前面所提到的递减的供给价格的影响,也可能存在着,当然并不必然如此,若干不同数量的投入的资源的边际社会净产量价值彼此相等。[6]因此,上面给出的结论需要加以修正。出于对移动成本的考虑,实际上收入不能达到它所能达到的最大值,除非在所有的用途中的资源的边际社会净产量价值都相等。因为,如果它们不相等,就总是能够通过将资源从某些用途的边际转移至其他用途的边际的方法,进而使收入进一步增大。但是,当所有用途中的边际社会净产量价值都相等时,收入并没有必要达到某个确切的最大值。因为,如果若干种安排都可能实现边际社会净产量价值的相等,则这些安排中的每一种相对于收入来说,的确都可以称之为相对最大值;不过,在这些极大值中,只有一个是确切的或绝对的最大值。所有相对最大值,即是所谓的高于环绕区域的群山的山峰,而它们中间只有一座是最高的山峰。更进一步地讲,所有相对最大值的位置不一定比所有非最大值的位置代表着更大的收入;与此相反,接近形成绝对最大值的某种分配方式,本身并未满足边际产出相等的条件,但其所确定的收入水平,很可能比许多那些满足这种条件并成为次级的相对最大值的收入水平要高。靠近最高山峰顶点的一个点,可能比除最高顶点之外的任何顶点都要高。
§5.这些考虑说明,即使各个区域的边际社会净产量价值都相等,或者只存在着通过移动成本的方式所证实的差别,但仍然存在着为增大国民收入和提高经济福利所设计的政府的活动空间。通过临时性的奖励(或临时性的保护)打破工业系统在相对最大值的位置上的现行的平衡,并诱导它重新平衡于绝对最大值的位置——所有山峰的最高点,可以实现更大的利益。这是对新兴工业提供临时性的保护或者其他激励措施的理论基础,而且如果正确的新兴工业得以选择、实施保护的程度得当以及在正确的时机撤销保护的话,则该理论将是非常有效的。通过永久性的奖励,安排自最高顶点到任何位置的不同的比率,驱使工业系统从它们所确定的山峰的顶点移向高于当前位置的较高山峰坡面上的某一点,也可以实现更大的利益。使奖励有可能产生这种作用,不是使经济系统转移至它所在山峰的不同位置所需要的条件,的确有些特殊,但是可以证明,在一定的需求和供给的状态下,某种奖励比率,一定具有这种作用。[7]
[1]在第三编第9章§2中所有的更加深入的考虑,此处暂时予以忽略。
[2]附带地,还应该提及次要的一点。在未使用资源的行业中,资源的边际净产量的价值一般来说,将比使用某些资源的行业中的水平要低些。很明显,从任何意义上讲,这种状况都不意味着边际净产量价值的不均等性的存在,不能与国民收入的最大化相互一致。可是,如果在任何地方,出现在未使用任何资源的某一行业中的边际净产量价值大于使用某些资源的某一行业中的水平的情况时,——例如,由于某种原因,人们在开发某项盈利性产业中遭受了失败,——则这种不均等性就是一种有效的不均等性,而且将不能与收入的最大化相互一致。
[3]参看前文,第一编第8章§7。
[4]参看本编第5章§6。
[5]对此概念的研究可参看本编第11章。
[6]如果在某一具体物品的生产中投入1 000个单位的资源的边际净产量价值,因为存在着递减的供给价格与投入5 000个单位的资源的相等,则在后一种安排之下产生的国民收入必然会较大些。如果因为对偏好产生影响,投入1 000个单位与投入5 000个单位所确定的边际净产量价值相等,则从投入5 000个单位的生产时期的观点来看,经济福利与国民收入在后一种安排之下必然会更大些。但从其他时期的观点来看,在5 000个单位的安排之下产生的国民收入可能会较小。在这些场合,第一编第5章§7中之定义迫使我们得出这种结论,从绝对的观点看,在两种安排下的收入都是不可相互比较的。
[7]需求和供给曲线的形状以及奖励的大小必须如下:当需求线因为奖励而向上移动时,不再与供给线相交于原来对应的交点,而是与供给线相交于原交点右上方的某一稳定的均衡点。这种条件很容易用图形予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