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伯雷与赫尔墨斯秘学(“经典与解释”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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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与国家

——重读《利维坦》

黄 涛

本文作者是华东政法大学讲师。

引 言

霍布斯究竟是如何构建其国家学说的,这是政治哲学研究者必须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要想为这个问题寻找答案,必须首先理解霍布斯关于人性的看法。《论公民》的前言中说:

我要从构成国家的要素入手,然后看看它的出现、它所采取的形式, 以及正义的起源, 因为对事物的理解,莫过于知道 其成分……在研究国家的权利和公民的义务时,虽然不能将国 家拆散,但也要分别考察它的成分,要正确地理解人性,它的哪些特点适合、哪些特点不适合建立国家, 以及谋求共同发展的人必须怎样结合在一起。[1]

唯有正确认识人,才能探明国家建立的根源。在《利维坦》“引言”中,霍布斯对于“认识人自身”这句古老的格言进行了全新的诠释。他提出,认识人自身就是要认识人性的普遍性方面,就是要探究人的全部感情活动,最终发现人与人之间“情感相似”的方面。[2]

对于共通情感的探究属于哲学的内容。但在霍布斯的时代,这个论题无疑是令人疑惑的,那时,受经院哲学浸染的知识人仍然有一种“信而好古”的热诚(页576),政治法律学说仍然坚守亚里士多德的前提,认为有一类人根据天性更适合于“治人”,另一类人则根据天性则更宜于“治于人”。霍布斯质疑这种区分,他想要在“普遍共通”的人性基础上建构其政治法律学说(页117)。这里所谓的“普遍共通”的人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谈论的个体情感和情绪,它必定反映了人性中最深刻的同一性,正是这种同一性,为政治统一体的成立提供了必要的观念基础。我们由此可以推出,霍布斯倚重的激情并非局限于个体的激情,而是一种超出个体、属于政治社会的“独特的激情”。然而,人们习惯用一种局限于个体的激情概念来解说霍布斯的国家学说,并在此基础上,将个体的自然权利而非义务作为国家学的根据。[3]对这个结论,几乎所有的研究者都未感觉到有检验和审查的必要。在论述霍布斯的作品中,很少有专门的篇幅对作为其国家学基础的“激情”概念进行细致的分析。[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