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修辞(“经典与解释”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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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非亚里士多德”政治修辞学[1]

索雷尔(Tom Sorell) 著

吴明波 译

霍布斯认可并教授一种修辞学,但同时制造了另一种[修辞学]。在英国内战前,作为德芬郡(Devonshire)王室的教师,他似乎已传授了正统的亚里士多德修辞学。霍布斯在那里给年轻的学生(他后来成为德芬郡的伯爵)口授修辞学,其中包含了亚里士多德关于说服艺术论文的拉丁版摘要。这个摘要的英文版匿名发表于1637年。很明显,霍布斯使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的第一部英文版本的翻译成为可能,而且他还用自己的修辞(tropes)和隐喻(metaphor)论作了增补。这部名为《修辞学摘要》的书,不如1681年摩尔斯沃斯(molesworth)出版的《完整的修辞学艺术》中所收集的那个版本知名。[2]

这个摘要是对亚里士多德学说的一种贡献吗?摩尔斯沃斯版本中带有一篇匿名序言,序言宣称,通过翻译亚里士多德论文的摘要,“霍布斯先生选择介绍……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这是迄今为止在这学科中所能见到的最完整作品”(E vi,422)。没人知道这是否真是霍布斯的观点,虽则摘要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料,但它采取高度简洁的形式,并且背离了亚里士多德关于物质观点的模式[3],使作者更易被错认为拉米斯的门生,[4]并因此被视为一篇非亚里士多德式的论文。[5]

幸运的是,这里有一些独立的证据表明,霍布斯认真考虑过他删除的作品:根据奥布雷(Aubrey)的记载,霍布斯曾说过,虽然亚里士多德是有史以来最糟糕的政治学和伦理学教师,“但他的修辞学和关于动物的论文都是罕见的”。[6]《法律原理》和《利维坦》的内容和结构似乎反映了这个观点。这些书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Ⅱ.2-11),每本都包含霍布斯对激情的分类(EL pt.i,chs.7-10;L ch.6)。另外,《修辞学》中列出的政治演说的权威论题(Ⅰ.4),特别是关于战争与和平、外部防务、进出口以及立法等等,事实上,这些论题只是《利维坦》第二部分的内容以及其他两部政治学论文相关章节的一个目录。《利维坦》中论品行的章节,似乎得益于它所包含的亚里士多德观点,即认为政治演说应该利用关于品格(ethos)的知识。这跟《论人》(De Homine)里谈论善的相关章节相同。即使在风格上,霍布斯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也惊人地相似。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喜欢简朴、直接和演绎的文风,把隐喻当做语词的滥用。亚里士多德对隐喻没有如此大的敌意,但他在《修辞学》的第三卷说:“我们应当依据事实进行论战,除了证明事实本身如此而外,其余的活动都是多余的”(Ⅲ.ⅰ,1404a4-6)。[7]

虽然霍布斯应该赞同亚里士多德作品中的许多内容,但是他同时非常鲜明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霍布斯是政治说服艺术中的改革者,关于这门技艺的方法和内容的主张,他与亚里士多德之间冲突更比一致常见。在指出霍布斯对亚里士多德更为严重的背离后,我可以认为,在这些事情上,它们应该使得霍布斯的政治学既新颖又科学。霍布斯相信他的政治学部分是新的,因为他使用的证明既是说明又是令人信服的推理。他相信他的政治学部分是科学,因为它使得美德的天性(nature of virtue)和政治责任的基础(basic of political obligation)无可争议。我认为这些假定了霍布斯政治学的力量——他的政治学来自对修辞学问题新颖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