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香港写照1945-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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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 政制改革(一):港督楊慕琦的市議會計劃

日本戰敗投降後,香港市面滿目瘡夷,百廢待興。英國海軍將領夏慤受命擔任香港臨時軍政府首長,恢復社會安寧。港督楊慕琦遭日軍囚禁於偽滿洲國,被關入竹籠,歷盡折磨,最終獲蘇軍救出,返回英國療養。經歷二次大戰後,英國在世界上的殖民地領導角色不再,而楊慕琦於1946年復任港督後,亦明白管治香港的手法需要作出改變,否則無法達致長治久安,遂有「楊慕琦計劃」的出現。

港督楊慕琦爵士

楊慕琦的政制改革方案

1946年8月28日,港督楊慕琦通過ZBW英語廣播電台宣讀《香港政制之改革》方案,務求通過計劃賦予「香港居民較大之自治權力」。所謂「自治權」,重點在於設立市政委員會,將若干政府職能撥交該會處理。(1)根據稍後英國殖民大臣核准的計劃內容,市政委員會的職能包括消防、公園、運動場、娛樂場所、汽車牌照,並擁有現時市政衛生局的一切職權(即公共衛生等)。將來,再添加教育、社會福利、城市設計等事務。(2)管豁範圍方面,涵蓋香港島、九龍及新九龍,而大埔墟、元朗及荃灣等地,仍屬農村區域,故不劃入其中。(3)市政委員會的名額共四十八名,華人與非華人,各自選出華人及非華人市政委員,安排如下:

根據1947年的資料,非華人只佔香港人口2%。然而,在議席上卻佔了一半,明顯不公。在選民資格方面,問題尤其顯著,凡有意登記成為選民者,華人必須於過往十年內於香港住滿六年,等同於在1936-1946年,扣減三年零八個月淪陷期,差不多全時間留港,始可獲得選民資格。除此以外,華籍選民必須懂得讀寫聽說中英文,對於四十年代末期的香港人來說,實在難以求備,而且還需要年繳差餉200元或地稅20元或具備擔任陪審團資格,條件甚是苛刻。相較非華籍選民方面,只需於過往五年內於香港住滿一年,該2%的居港外籍人士便可成為選民,門檻有天淵之別。

擬出選者,必須年滿三十,不論男女,任何國籍皆可。華人參選者必須通過分區選舉,而非華人則不必受制於此項要求。無論華人與非華人,兩者於選舉一年前,必須於該區居住或經營業務。當選後,任期三年。

1947年7月24日,英國下議院修訂楊慕琦方案,將市政委員會48個議席大幅削減至30席。華人議席,其中港島有6區,九龍有4區,每區選出1席;非華人議席,則不須分區選出,制度不公仍然明顯。經選舉產生的非華人議席中,必須包括一名葡籍及一名印籍委員。綜觀選舉產生的議席減少,意味着議會代表的民意不足,其分佈如下:

華人參選者,必須於過往十五年內居港十年,年齡、語文能力要求與楊慕琦首次提案內容相同。委任議員方面,由指定之公共團體派代表擔任。華人委任議席方面,包括華商總會1名、正式職業工會2名、香港大學1名及非官守太平紳士1名;非華人議席方面,包括西商總會2名、香港居民協會1名、九龍居民協會1名及非官守太平紳士1名。

除設立市政委員會外,另有改革立法局的構想。這個方案,雖然1946年港督楊慕琦的播講內容並無提及,而殖民大臣回覆港督建議,將立法局官守議員人數減至七名,非官守議員八名,非官守議員的議席分佈如下:(4)

當時中港之間的邊界來往並不設限,香港大多數的新移民來自中國內地。然而,隨着政局動蕩,英國政府深恐中國利用移民,於不久將來控制香港政局,故繼任的港督葛量洪,拖延政制改革,並聯同其他立法局議員聯手煞停計劃,讓官守及委任議員繼續抓住管治權力,導致一次改革良機付諸東流。


(1) 《香港工商日報》,1946年8月29日。

(2) 《華僑日報》,1947年7月24日。

(3) 同註2。

(4) 《香港工商日報》,194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