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说
国外学者对住房财富与消费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大多数研究发现住房具有显著的财富效应,其影响机制主要有这几种解释:
第一,根据持久收入理论与生命周期理论,房产价值的增加所带来的财产性收入可以刺激消费。持久收入理论认为,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不是由他的现期收入决定的,而是由他的持久收入所决定的,持久收入不仅包括劳动收入,还包括财产收入(Friedman,1957)。生命周期理论认为理性的消费者根据自己一生的收入来安排自己的消费与储蓄,家庭的收入包括劳动收入和财产收入,这两种假说理论都认为消费支出受财产性收入变化的影响。Engelhardt(1996)基于美国收入动态面板数据(PSID)的实证研究倾向于支持这一假说,他们的研究发现住房财富增值对家庭消费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第二,流动性约束理论认为住房财富的增加可以缓解借贷约束,从而促进消费的增长(Aoki, et al.,2004; Iacoviello,2004)。根据这一理论,消费者受到的流动性约束程度越高,其对住房财富的变化越敏感,因此,许多研究通过检验流动性约束程度不同的消费者的住房财富效应差异来间接检验流动性约束论是否成立。Campbell和Cocco(2007)通过检验持久收入假设来反向验证住房缓解流动性约束的观点,研究发现预期内和预期外的房价变化都有显著的财富效应,根据持久收入假说理论,只有预期外的财富变化才会影响消费,因此,房产可能通过缓解流动性约束来促进家庭消费。Disney等(2010)利用英国家庭面板调查数据的研究发现,老年家庭与青年家庭的住房财富效应并不存在显著的异质性差异,但初始住房财富净值为负的家庭的住房财富效应显著高于初始住房财富净值为正的家庭,他们认为初始住房财富净值为负的家庭更易受到流动性约束,一旦房价上升,他们的消费动机也更强。Browning和Leth-Petersen(2013)利用丹麦财产税注册系统1987—1996年的面板数据分析了房价的变化对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发现预期内和预期外的房价变化对消费均无显著的财富效应,但却发现1992年丹麦住房可抵押政策的实施提高了年轻住房拥有者的房价消费弹性,他们认为青年人相对于老年人而言,更易受到流动性约束,因此,住房更有可能通过缓解流动性约束而非直接的财富效应对消费产生影响。Leth-Petersen(2010)采用更严谨的双重差分模型进一步提供了1992年丹麦住房可抵押政策的实施缓解了流动性约束而促进消费的证据。
第三,根据预防性储蓄动机论,住房财富的增加可以通过减少预防性储蓄而促进消费,然而,要在实证分析中严格区分预防性储蓄动机与流动性约束非常困难(Campbell & Cocco,2007),因为,预防性储蓄可能是导致流动性被约束的原因之一。Gan(2010)从多个角度检验了住房财富效应的两种机制——预防性储蓄与流动性约束,他通过研究发现,对于受到流动性约束的消费者而言,房价上升缓解了流动性约束,而促进了消费,但对不受流动性约束的消费者而言,预防性储蓄动机是房价影响消费的主要因素。Campbell和Cocco(2007)的研究发现,由于青年与租房家庭的换房(预防性储蓄)动机更大,当面对相同幅度的住房财富增值,他们的住房财富效应低于老年或有房家庭。基于意大利家庭收入和财富调查(SHIW)数据,Calcagno和Fornero(2009)也得出相似的结论。
除了三种主要的影响机制外,一些学者还发现房地产市场繁荣还可通过增强住房所有者的消费信心,从而扩大其短期边际消费倾向(Attanasio & Blow, 2009),或对无房家庭的购房信心形成打击,从而产生“绝望的消费”(Yoshikawa & Ohtake,1989)。
与国外丰富而深入的研究相比,国内学者仅对住房财富效应在我国是否显著存在就产生了非常大的意见分歧。在宏观层面,宋勃(2007)、王子龙等(2008)通过研究发现房价存在财富效应,而高春亮等(2007)、陈健等(2012)则发现房价并不存在财富效应,甚至显著负向影响消费。此外,骆祚炎(2007)、刘旦(2008)的研究也都认为中国城镇住宅市场的财富效应微弱。在微观层面,黄静和屠梅曾(2009)、解垩(2012)、陈训波和周伟(2013)、杜莉等(2013)基于不同微观调查数据的研究均发现,住房资产对家庭消费具有显著的财富效应。也有许多学者持相反观点,他们认为,一方面,住房财富效应的实现需要通过出售房产、住宅再抵押等方式,而普通家庭通常只拥有一套住房,他们出售自有房产的可能性较小,同时,住房再抵押等金融工具在我国还不发达,因此,住房财富效应的实现渠道在我国还不完全具备(李涛,陈斌开,2014;谢勇,等,2012;谢洁玉,等,2012)。另一方面,房价上升虽然促进了住房财富的增值,但也增加了未来换房的成本,提高了为购房而储蓄的动机,进而抑制消费(陈彦斌,邱哲圣,2011;颜色,朱国钟,2013;谢勇,2012;李雪松,黄彦彦,2015)。陈斌开、杨汝岱(2013)以及赵西亮等(2013)将各省房价数据与微观调查数据相匹配,进而研究了房价与家庭储蓄率之间的关系,但却得到相反的研究结论,前者发现房价与储蓄率呈显著正相关,而后者发现房价与储蓄呈显著负相关。
综上,现有文献对中国住房财富效应的研究仍存在以下不足:首先,住房财富效应在我国是否存在仍存争议,有必要进一步对其进行验证。其次,即使是有一些关于住房财富效应的研究,也没有很好地解释这一影响的机制,住房是否具有通过缓解流动性约束而促进消费的影响机制仍未得以证实。最后,基于宏观加总数据的分析可能存在“加总偏误”的问题,而基于微观调查数据的分析大都采用横截面数据,OLS估计不可避免地存在遗漏变量的问题,比如风险偏好、消费习惯、预期等,这些因素均可能影响消费者面对住房财富变化时的反应。事实上,基于微观横截面数据的分析考察的是不同家庭之间由于房产价值的不同所导致的消费行为差异,李涛、陈斌开(2014)将这一效应称为“资产效应”,而生命周期-持久收入假说认为财富效应是消费者基于自身财产性收入变化的反应,而非与其他人财产比较后的结果。住房财富高的家庭消费水平高并不能成为住房财富效应的证据,因为住房财富值高的家庭与住房财富值低的家庭是两类完全不同的家庭,遗漏家庭异质性可能导致估计结果有偏差。周京奎(2012)的研究发现,在系统广义矩(Systematic GMM)估计下,有房家庭耐用品消费显著高于租房家庭,而固定效应模型的估计结果却不显著,遗漏变量可能是导致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鉴于现有文献的不足,本章利用一个具有全国代表性的微观家庭面板数据对住房财富效应的存在性进行再检验,并进一步探讨住房财富影响消费的机制,我们重点关注住房财富是否通过缓解流动性约束而促进了消费,同时,我们从多个方面检验了本书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与Gan(2010)的分析相似,我们将家庭划分为低流动性约束组和高流动性约束组,通过考察他们之间的住房财富效应差异来间接检验住房是否具有缓解流动性约束的影响机制。要准确衡量流动性约束非常困难(Leth Petersen, 2010),本章中,我们以住房产权和家庭收入作为流动性约束的衡量。在中国,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及相关政策的限制,居民住房具有多元化的产权形式。住房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分为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而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又可分为住宅建设用地和非住宅建设用地,居民住房只有同时具有房屋所有权与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才具备完整的住房产权,即享有住房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由于农村住房的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此,农村并不存在住房产权多样化的现象。CHFS详细询问了家庭住房的产权形式,包括完全产权、部分产权、小产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根据2013年的调查数据,城镇地区住房中,完全产权住房占比为81.1%,部分产权占比为6.4%,小产权占比为6.5%,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占比为4.7%,其他占比为1.3%。本章对住房产权的定义与以往文献有差异,谢勇等(2012)将住房的获得方式分为通过市场化获得的与通过非市场化获得的两类来考察住房财富效应,但将除继承或赠与以外的住房都视为通过市场化获得的缺乏依据。根据CHFS 2013年的数据,城镇地区住房中,通过非市场化渠道获得的自建房、经济适用房占比达17.2%。周京奎(2012)分析了有房家庭与租房家庭的耐用品消费差异,但如上所述,在中国拥有住房并不代表拥有住房的全部产权。唯一与本章的分析相近的文献是李涛、陈斌开(2014)的研究,他们分析了“大产权”(也即本章所指的完全产权)与“小产权”的财富效应差异,但并未发现二者财富效应存在显著差异。
产权在信贷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产权决定着住房是否可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具备完整产权的住房可用于抵押,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住房除了可通过抵押获得消费信贷,还能成为消费者获得借款的信誉证明,比如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明确规定消费者在申请汽车信贷时应提供房产证明文件,许多银行的信用卡透支额度也与申请人提供的房产证明息息相关,另外,住房作为家庭身份地位的象征,也会作为一种“信号”,提高家庭在正规金融市场与非正规金融市场获取信贷的能力与信心。住房财富通过这些渠道影响消费却并不要求抵押房产。因此,若住房能够通过缓解流动性约束而促进消费,那么,有产权住房的财富效应大于无产权住房。通常而言,家庭购买大额商品时才会有较强的融资需求,住房的“信号”甄别功能更有可能在家庭购买大额商品时发挥作用。由此,我们提出假说1与假说2。
假说1:若住房通过缓解流动性约束而促进了消费,那么,有产权住房的财富效应大于无产权住房。
假说2:若有产权住房通过缓解流动性约束而促进消费,那么,有产权住房的财富效应主要影响大额商品的消费。
家庭收入是衡量流动性约束的常用变量,低收入家庭通常面临更严重的流动性约束(Zeldes,1989),因此,若住房能通过缓解流动性约束而促进消费,那么,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财富效应大于高收入家庭。同时,低收入家庭的日常消费更可能被抑制,比如食品、衣着、教育娱乐,因此,一旦他们预期未来的财产性收入增加,他们将首先增加当前的日常消费。由此,我们提出假说3与假说4。
假说3:若住房通过缓解流动性约束而促进了消费,那么,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财富效应大于高收入家庭。
假说4:若低收入家庭由于流动性约束对住房财富更敏感,那么,住房财富的变化主要影响低收入家庭的日常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