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杠杆与杠杆率的界定
“杠杆”一词来源于物理学,通常把一根在力的作用下可绕固定点转动的硬棒叫作杠杆。杠杆的主要作用是放大器,通过杠杆可以有效起到撬动作用,也就是古希腊哲学家阿基米德的名言所说的:“假如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把地球撬动!”虽然物理学中对杠杆研究较多,但在经济金融领域,杠杆问题受到普遍关注的时间并不长。2007年3月美国发生次贷危机后,尤其是2009年9月的20国集团(G20)匹兹堡峰会上确认去杠杆是克服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首要条件,此后杠杆、杠杆率、去杠杆问题才在经济金融领域逐步受到关注。
经济金融领域的杠杆并没有权威的、一致的界定,可以理解为将负债资金追加到现有资金上,通过少量资金来撬动大量资金。同物理学中的杠杆一样,经济金融领域的杠杆同样是放大器。杠杆率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金融部门和非金融部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杠杆率也有不同的衡量标准。从金融部门和非金融部门的角度看,非金融部门杠杆率的界定相对更明确并且标准较为统一,而金融部门杠杆率的界定则更加复杂不一。
对于非金融部门,由于资产价值难以衡量,一般用国内生产总值(GDP)作为分母,用债务或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作为分子,即债务/GDP、M2/GDP,或者用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率来衡量杠杆率。“宏观杠杆率一般用非金融企业部门、政府部门、家庭部门的债务余额与GDP之比来衡量。负债一般指通过金融市场或金融机构形成的负债。其中,非金融企业部门债务包括本外币境内贷款、国内公开发行的债券、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对外债务等。政府部门债务包括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以及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年底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家庭部门债务包括家庭部门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委托贷款(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等。”对杠杆率的高低,除了一些经验性的研究,也缺少统一的标准。对18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经验研究发现,政府部门、非金融企业部门和家庭部门的杠杆率警戒线分别为85%、90%和85%。在实际经济运行中,杠杆率有超过警戒线的情况,但并未发生风险。这是从宏观方面看杠杆率。从微观方面看,杠杆率并不是特别清晰,一般主要是负债与资产的比率。如家庭部门杠杆率用信贷与家庭收入的比值衡量,政府部门、非金融企业部门用资产负债率衡量。
对于金融部门,监管制度对各细分行业有杠杆率的界定及其指标标准。如2015年1月30日,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银监会令〔2015〕1号)规定:“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其他金融细分行业也有相关的杠杆率规定,具体见表1-1。这属于对杠杆及杠杆率的微观界定,大多采用资本充足率指标。然而,由于金融行业有着较为严格的监管,并且杠杆率是一个核心的监管指标,金融机构经营中也会努力实现监管达标,这决定了按照监管规定的杠杆率指标分析金融部门杠杆率情况并不是一个最佳的选择。因此,从宏观层面分析金融部门杠杆率就需要寻求替代指标,一般以资产规模总量和增速等指标从侧面反映。
表1-1 金融业杠杆率的监管规定
资料来源: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也正是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研究人员在具体研究时,往往会根据自己的理解对金融杠杆进行界定和分类。在金融部门内,杠杆可以从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两个层面界定,其本质是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信用衍生,利用期限错配、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获取更多的利差收益。金融产品层面的杠杆可分为融资杠杆和结构化杠杆。前者是在用资金购买金融产品后,再以金融产品质押对外融资并利用融入的资金购买金融产品,实现以少量资金撬动大量资金的金融加杠杆。后者是在结构化的金融产品中通过优先与劣后的分层设计,以少量的劣后资金撬动大量的优先资金实现金融加杠杆,其融资行为发生在同一产品之中。金融机构层面的杠杆,主要是通过主动或被动负债,业务嵌套或拉长链条等实现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扩张即扩表。
总之,高杠杆率在非金融部门体现为过度负债,在金融部门体现为信用过快扩张。对此,本书总体的原则是:对非金融部门杠杆率的衡量采用国际清算银行(BIS)的信贷/GDP指标,这样处理的原因是,BIS的统计数据较为权威,在各类研究中使用得较多,其对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都进行了统计公布,也便于国际比较研究。对金融部门杠杆率的上升以总资产增长率来衡量。这是基于下述理由:第一,对金融杠杆率,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和衡量指标。第二,金融机构杠杆率分析基本上可以等同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扩张或收缩分析。加杠杆的过程就是增加货币供应或者扩大信贷规模,也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扩张的过程。去杠杆的过程正好相反。第三,从实际情况看,缩小资产负债规模即缩表是银行业去杠杆的有效途径之一。这也可以佐证用总资产增长率表征金融部门杠杆率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