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文献综述
长期以来,国内外学界对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党和国家也对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问题高度重视,相关文献可谓汗牛充栋。关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研究目前有以下几种趋向:①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②国外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中国的启示;③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体系设计与模式选择;④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⑤对新农保的评价及其实施效果的考察;⑥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地区分析。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多数学者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其宏观必要性在于: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挑战,减小城乡差别,缩小贫富差距,推进新农村建设,推动城镇化进程,提高农村消费需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等。其微观必要性在于:减少劳动者经营风险,应对家庭小型化、分子化以及养老伦理变化的挑战,保障老年人生活,减轻农民养老压力,等等。与此同时,也有部分研究者反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陈平(2002)认为,统一社保在经济上不可行,并将严重削弱我国国际竞争力,还违背了小政府大市场的改革趋势。
对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卢海元(2003)通过分析指出,中国业已达到欧美发达国家构建农民养老金制度时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杨翠迎(1997)在分析发达国家建立农民年金保险制度时的经济社会状况后认为,我国工业化水平还很低,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民年金制度的经济条件。但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则已具备相应条件。张为民(2009)则从农民个人投保能力和政府补贴能力这两个方面论证了国家建立新农保的可行性。而针对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成效有限的问题,亓昕(2010)在调查后发现,其原因在于国家长期以来的发展政策和社会政策与农民需求之间的差距过大。
二、国外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对中国的启示
部分学者对国外农村养老保障事业进行了分析,并从中总结了若干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和教训。白维军(2010)对巴西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进行了分析,认为巴西的非缴费型和政府主导型农村养老金计划的实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提高了农村养老保障水平,改善了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为中国欠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闫翠兰、张术环(2010)对德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变迁过程进行了研究,在对其现有体系进行分析以后,认为其有内容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充分考虑农业特点、立法完善、管理严格、兼顾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等特点,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可以在以上方面进行学习。王晓东(2014)认为,日本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设计和建立时机都对我国具有一定启示意义,中国需要在完善法律、建构制度及渐进改革等方面向日本学习。雷丽平(2010)分析了俄罗斯的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分别分担养老资金来源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认为其在制定符合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资金来源的多元化等方面对中国有启示意义。
三、农村养老保障的体系设计与模式选择
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体系设计与模式选择上,部分学者如张守玉、王小英、白玉琴、杨立雄等提出NDC模式(名义账户制)、土地换保障、土地信托、非缴费型的老年津贴等单一模式。John B. Williamson, Meghan Price, Ce Shen(2012)分析后认为,中国农村可以尝试NDC模式(名义账户制)解决养老问题。张守玉、薛兴利(2007)认为农村地区可以逐步实施以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为基础的农村养老保障方案。王小英(2007)认为应当制订科学的以土地收入建立养老保险的计划,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有充裕的来源。白玉琴(2012)认为农村地区可以推广“土地信托”模式来取代传统的“养儿防老”即家庭养老模式。
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应建立一种综合型的养老保障模式。周绍斌(2001)分析,在农村养老任务艰巨、传统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局限明显、社会养老保险作用有限的情况下,必须选择家庭、社区、社会相结合的综合养老保障模式。田文颖、高贵如(2010)提出要构建“1+1+5”模式,即以国家普惠式养老为基础,以家庭养老为保障,以个人储蓄养老、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社区养老、社会救济养老、计划生育养老为补充的养老保障模式。杨礼琼(2011)提出,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应该以家庭养老模式为基础、以土地养老模式为依托、以社会养老模式为制度保证。熊茜、李超(2014)则在分析传统农村养老模式弊病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互助养老为依托、社会化养老为支撑的农村新型养老模式。顾永红(2014)从社会养老、家庭养老、自我养老等视角提出了优化养老保障政策的建议。
四、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
学者们非常重视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事业中的责任。陆解芬(2004)认为,政府应当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和运行中起主导作用,其应担负的责任主要包括政策责任、财政责任、法律责任等。苏保忠、张正河(2007)分析,农村基本养老保障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政府支持的必然性,而其私人产品特性则使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具有有限性。在他们看来,政府应承担立法、制度安排、组织管理、财力支持、监管等责任。卢志辉、杜黎霞(2011)指出,政府在新农保建设中具有制度设计、财政支持、监督管理三大责任,而政府在承担这三大责任时均存在不足之处。
学者们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家庭在农村养老保障中所能肩负的责任相对缩小。毛才高(1998)指出,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家庭已难以承受养老保障的负担,而且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缺乏互助共济的功能,老人的生活质量也得不到保障。马雪彬、李丽(2005)认为,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弱化主要有土地收益率低下、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老龄化加速三方面原因。不过,尽管责任相对弱化,部分学者仍认为家庭应承担起养老保障重任。张正军、刘玮(2012)分析认为,家庭作为“自然选择”的结果,可以使养老保障资源在家庭内部达到均衡配置,同时具备个性化的优点。何玉桃(2006)认为,政府要从发展农村经济、加快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法制建设等方面,帮助农村家庭承担养老保障重任。
五、对新农保的评价及其实施效果的考察
席超超(2013)通过分析发现,新农保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支持和赞扬。他认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参保涉及人员多、资金来源渠道多、缴费具有可选择性、政府支持力度大等优势。
郝佳(2014)通过研究发现,现行新农保制度下参保人的最优选择是低档次缴费、最低年限缴费(仅15年)和延期参保。该制度没有保护缴费能力较强群体的合理利益,挫伤了他们选择高档次缴费的积极性,导致新农保陷入最低档次参保困境。此外,现行制度也没有对参保人长期缴费的内在激励。
司春燕、蒋云赟等学者关注了新农保的财政支出及财政负担问题。司春燕(2011)认为当前中央财政对新农保的支持力度不够,为减轻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负担,激发农村地区消费潜力,中央财政应提高对新农保的投入力度。蒋云赟(2011)发现,在不过度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政府可以加快新农保覆盖速度,并可将基础养老金水平都提升到如同上海市的水平。
六、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地区分析
国内学者十分关注不同地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实际状况。他们主要的研究领域包括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及民族地区。
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因此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也更为健全。宋斌文、张琳(2006)对浙江省宁波市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当地农村参加社会保险的类型主要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主要问题有中央部门认识不到位、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基金运营压力大等。廖少宏、宋春玲(2013)通过研究发现,山东农村老年人劳动参与水平较高,孤独感会促使其增加劳动供给时间,其原因主要是家庭不富裕。
针对河南省、甘肃省等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学者们进行了深入探讨。许勤(2012)对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进行了分析,主要问题包括: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识相对滞后、养老金的使用与管理不规范、农民养老保障负担过重等。他提出,要加快河南省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拓宽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筹措、加强农村养老保障法制建设等。刘养卉、龚大鑫(2011)分析,甘肃省农村养老保障典型模式有三个特点:自我养老模式难以为继、社会化养老模式作用有限、家庭养老模式不堪重负。为此,他们提出要继续巩固和加强家庭养老在农村养老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正确引导农村老人自养。
民族地区也是国内学者进行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地区研究时重点关注的区域。杨志玲(2006)深入分析了云南丽江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拉市乡少数民族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她指出,少数民族农村具有非常强的尊老、敬老意识,家庭养老方式比较普遍。不过,家庭养老受到子女数量减少、人口迁移、养老需要增加等因素的挑战。因此,发展社区养老、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必然的选择。张艳春(2009)分析了朝鲜族聚居的延边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状况,指出,在一定时期内,只有将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社会养老三者相结合,才能解决少数民族的养老难题。白维军(2013)认为,由于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障存在明显的流动性要素缺失,政府需要创新公共服务理念,构建起可流动的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障服务网络。
七、简要的评析
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于农村养老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他们分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总结了国外所取得的成就,构建了多种农村养老保障模式,阐述了农村养老保障的主体责任,评价了新农保的实施效果,研究了不同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具体情况。不过,这些成果尚有不足之处:首先,在养老与养老保障的定义上,学者们常将两者相混淆。其次,在主体责任方面,多侧重于阐述政府责任,也有部分学者强调家庭责任,而对集体组织责任的重视不足。在家庭养老保障弱化、政府职能转变的情况下,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必须运用集体组织的力量。因此,关于该主题的研究要在集体组织责任方面进行加强。再次,在分析国外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时,多是总结其经验而忽视了它们存在的问题,不利于理论完善与体系构建。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都要经历漫长过程,也面临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剖析,以求在体系完善过程中谨慎地避开或者圆满地解决。最后,学者们在进行相关研究时,重复性研究较多,独创性研究较少,不利于将该主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