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小农生产方式下的家庭养老(1949—195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全国范围内实现了统一的领导。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被迅速提上日程。195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在各级人民政府内设土改委员会和组织各级农协直接领导土改运动的指示》,全国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开始实施。经过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以及一届政协全国委员会二次会议的讨论,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30日通过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为土地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从1950年冬到1953年春,除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之外,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得到了7亿亩(约4700万公顷)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了土地所有权真正归农民所有。
土地改革的完成,对乡村社会是一场深刻的综合性变革,对于农村养老保障同样如此。传统农村往往是地主、宗族控制着大量土地。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农村土地得到了重新分配。土地改革运动中共没收、征收了大约7亿亩(约4700万公顷)的土地,这些土地被分给了约3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免除了3000万吨以上粮食的土地地租,占全国60%~70%的农业人口获得了土地,从而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对于农民而言,土地的拥有意味着收入来源的获得,意味着基本生活的保障,农村的老年人也可以借此维持自己的生活水平。
这一时期,受传统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的深远影响,在我国农村社会,扩大家庭仍占据较大比例。扩大家庭人口规模大,劳动力充足,同时极其注重血缘关系及传统道德,在赡养老人方面有诸多优势。与此同时,由于利益有所不同,人口众多的传统扩大家庭极易产生内部矛盾,分家形成主干家庭与核心家庭。即便如此,兄弟分家之后,在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之下,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总会得到妥善解决。总而言之,包括扩大家庭、主干家庭与核心家庭等在内的多种家庭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继承着传统的尊老敬老孝老观念以及家庭养老行为。
该阶段,国家也开始探索社会救济等养老保障方式。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当安置,使能谋生立命。”1954年《宪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养老保障的特征主要有:首先,养老保障主体以家庭为主。绝大多数农村老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的物质帮助与精神慰藉是老年人日常生活的重要支撑。其次,土地方式是最主要的保障方式。这一时期,各家各户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在缺乏副业的情况下,土地成了农民养老的主要方式。最后,养老水平非常低。养老水平受困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属于最低层次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