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基本概念
马克·布洛赫指出:“要提出重大问题,就必须具有更为广阔的视野,决不能让基本特点消失在次要内容的混沌体中。”要研究中国农村养老保障,首先必须明晰养老保障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这是科学研究的出发点。表面上看,这些概念已经再清楚不过,但每一次阐释都可能激发新的观点,从而对研究的进程及结论产生影响。本节首先阐释养老与养老保障的概念,并对家庭养老保障、社区养老保障、社会养老保障等做出界定。
一、养老与养老保障
养老,指个人、家庭、社区、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等对于缺乏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赡养行为。关于老年人,世界各国有不同的标准。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将65周岁以上的人确定为老年人,而世界卫生组织及我国新《老年法》都认为老年人指60周岁以上的人。本书采取世界卫生组织及新《老年法》中的规定,将老年人确定为60周岁以上的公民。由于人的生活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因此,养老既包括物质层面的赡养和照料,也包括精神层面的慰藉和陪伴。
养老保障,指以何种方式保障养老,它与养老的不同之处在于二者的对象范围不同:养老主要针对现在的老年人而言,养老保障对于不同年龄段的人都适用。在学术研究中,常有学者将两者混淆,从而对该领域的深入探讨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家庭养老保障与居家养老服务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家庭指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
而家庭养老,历来有“亲情说”“家庭说”“方式说”三种解释。“亲情说”认为,家庭养老指建立于血缘关系上的亲情养老;“家庭说”侧重于强调家庭成员在养老中的作用;“方式说”认为家庭养老是一种与农业社会相适应的养老方式。综合以上三种说法,笔者认为,家庭养老指以家庭为单位,建立于亲情、伦理与法律基础之上的,对缺乏行为能力的老人进行赡养的行为。它适应于传统社会,对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也仍具有重要意义。张正军,刘玮(2012)指出,家庭养老是基于血缘关系基础上的自然选择,可以达到养老资源在家庭层面的均衡分配。
至于家庭养老保障,则指家庭采取各种行为,以保障养老。它既包括家庭成员对于家中老人的赡养行为,又包括家中的青壮年通过储蓄等行为以获得对于自我未来老年生活的保障。在研究中,通常更侧重于对于现在老年人的养老保障。
而居家养老服务,常被人们误解为家庭养老或家庭养老保障。事实上,现代性的居家养老服务,与传统的家庭养老有本质性区别。前者发源于工业化,它的基本支持系统为社会关系,家庭、政府与其他社会团体都是其责任主体。后者指的是由个人、家庭等多元主体提供养老资源,在社区的基础之上,通过多渠道提供养老服务。由于家庭养老保障比居家养老服务更能反映大寨村的现实情况,故而本书更多地采用“家庭养老保障”而非“居家养老服务”这一术语。
三、社区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
“社区”与“社会”的概念最早由社会学家F.滕尼斯于1887年在《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一书中进行区分。在他看来,社区(共同体)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密切的社会团体,以血缘、地缘和精神为纽带。而社会则是通过惯例和自然法联合起来的缺乏感情交流和关怀照顾的社会团体。本书中所指的社区,主要指地域性社区,指居住在一定区域内的有组织的人群。而社会则指社区之外的各种社会团体,如政府、红十字会、企业等。
所谓社区养老保障,指以社区为单位,对该社区内居民的养老保障。在农村,社区主要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因此,农村的社区养老保障,即指以村庄为单位对于该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另外,大寨村筹建中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虽属于村集体与县财政共建,但主要物质承担者、责任主体、所处地点等都为大寨村,因此可归为社区养老保障。
社会养老保障,指家庭成员、社区(村委会)以外的社会主体提供的养老保障。它既包括政府所构建的养老金制度所提供的养老保障,也包括其他社会团体(如红十字会、企业等)提供的各种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