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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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使经济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即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法的实施将经济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使经济法律法规得到严格遵守,经济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经济义务得以切实履行,经济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

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案例讨论]四川甲公司和贵州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西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贵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

问: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即是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给对方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道歉。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依《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权益争议。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当事人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

(一)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的准司法方式。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特点和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我国仲裁机构无权主动提起案件,即使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也要由一方当事人自愿向仲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才可依法予以受理。

(2)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机构是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居中解决经济纠纷的。因此,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机构应以客观案情为依据,在查证确认双方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以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为衡量尺度,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的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中国仲裁协会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法院对仲裁机构的活动及裁决依法进行必要的监督。

(4)先行调解原则。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5)一裁终局原则。经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此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其解决纠纷的原则、程序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3.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定法律关系的争议提交仲裁,并服从仲裁约束力的一种协议。仲裁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选定任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受当事人住所及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财产所在地等的限制。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或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达成的,也可以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1.仲裁程序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申请仲裁和受理。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有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并应当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开庭和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只有在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时才自行收集)。同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仲裁庭应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及时裁决。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仲裁裁决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如果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4)仲裁效力。我国仲裁实行一次裁决终局制,裁决书经仲裁机构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有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即当事人能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案例提示]该仲裁协议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为数个,可视为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

(二)经济诉讼

[问题讨论]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A.仲裁不公开进行,诉讼一般应公开进行

B.仲裁不实行回避制度,诉讼则实行回避制度

C.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D.仲裁须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才可进行,而诉讼只要有一方当事人起诉即可进行

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由于这些活动形成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当事人之间存有的争议称为诉讼标的,经济诉讼是以经济纠纷为诉讼标的的诉讼。经济纠纷是指因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其范围非常宽泛。按纠纷涉及的内容不同,可分为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工业产权纠纷,票据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企业承包、租赁及联营纠纷,农村承包经营纠纷,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纠纷,海事、海商经济纠纷及其他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济纠纷。

经济诉讼以经济纠纷为诉讼标的,这是经济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相区别的显著标志。刑事诉讼以犯罪行为为诉讼标的,行政诉讼以行政纠纷为诉讼标的,民事诉讼以民事纠纷为诉讼标的,这些诉讼标的都不同于经济诉讼的诉讼标的。我国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都有相应的诉讼法律,即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目前,我国经济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

1.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经济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损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2.诉讼管辖

经济诉讼的管辖是指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管辖的规定而产生的具体的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的权限称为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体现人民法院之间管辖的纵向分工。我国目前的人民法院体系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此外,还有按行业建立的专门人民法院即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按此划分,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经济纠纷,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经济纠纷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体现人民法院之间管辖的横向分工。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确定行使管辖权的法院。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或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⑥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⑦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⑧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赔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提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和诉讼都实行回避制度。

3.诉讼时效

[案例讨论]甲向乙借了4000元钱,约定2010年1月1日还,因甲到期未还,乙于2011年2月3日向甲写了一封信催促还款,甲于2011年2月10日收到这封信。

问:这项债务的诉讼时效自何时中止或中断?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我国的诉讼时效有以下特点:①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②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③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做任何变更。

(2)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特殊诉讼时效是针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四种情况: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诉讼时效中止,又称为时效的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四十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应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延长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和司法机关的有关规定,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均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而最长诉讼时效则仅适用延长的规定,却不适用中止和中断。

(4)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案例提示]诉讼时效因权利人请求而发生中断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请求行为做出时,发生中断。

本章思考题

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包括哪些?

3.法律事实的种类包括哪些?

4.什么是代理?代理有哪些特征?

5.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6.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案例讨论

2007年12月,李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李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李某直到200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李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李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11年8月,李某回国。2011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李某,李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做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李某要钱时,李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李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1.李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李某2011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做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李某所欠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