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形式与实质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是指以公司命名的法律规范,如我国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先后经过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四次修订,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则是指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的概念是公司立法的基点,也是研究公司法的首要问题。只有准确地理解公司的概念,才能深刻地把握公司法的一系列基本制度。但在不同的国家,对公司概念的认识不尽一致。我们认为,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案例讨论]甲公司是2017年1月6日经过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3月,甲公司从乙厂购得一批钢精锅,共计价款8万元,双方约定2018年3月30日前用托收承付的方式支付。当乙厂把货物运到甲公司后,按约定期限要求甲公司付款时,发现甲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已无力偿还货款。但甲公司的几个股东均为当地有名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于是,乙厂将甲公司的股东之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偿还钢精锅的货款。
问:该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对货款承担清偿责任?
1.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公司具有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服务性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这是公司区别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显著特征。《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虽然源于股东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利,只享有公司的股权。而公司此时享有对该财产的支配权利,即法人财产权。因此,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开。
2.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盈利特征可概括为两点:①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②经营要具有连续性,即须连续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要固定。盈利特征使公司区别于国家行政机关或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3.依法设立
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这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等必须合法;另一方面,也要求公司的设立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
[案例提示]公司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偿股东的责任。
二、公司的分类
(一)公司的学理分类
1.按公司的信用标准不同分类
(1)人合公司。该类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着重于股东的个人条件,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地位和声誉作为对外活动的基础。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2)资合公司。该类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着重于公司的资本数额,以股东的出资为信用的基础。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的资合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该类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兼具人的信用与资本信用两个方面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为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
2.按公司的组织系统不同分类
(1)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它是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从而能实际控制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2)子公司(也称为受控公司)。它是受母公司所控制的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3.按公司的管辖系统不同分类
(1)总公司(也称为本公司)。它是依法首先设立或与分公司同时设立的、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2)分公司。它是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地位的、受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4.按公司的国籍不同分类
(1)本国公司。该类公司的国籍是依特定国家的公司法规定而设立的属于该国的公司。
(2)外国公司。该类公司虽设立在本国,但其国籍不属于本国,而是依他国公司法设立的属于他国的公司。
(3)多国公司(也称为跨国公司、国际公司)。该类公司是由母公司与设立在各国的子公司、分公司组成的,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它在法律上并非独立的公司,而表现为公司之间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联系,实质上为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间的法律关系。
(二)公司的法律分类
1.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的分类
(1)无限公司。它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也称为有限公司)。它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设立、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也称为股份公司)。它是指由一定数量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两合公司。它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它是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设立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这种公司形态已被许多国家从公司法中删去。
2.英美法系国家对商事公司的分类
(1)封闭式公司(也称为非开放公司、私公司)。它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设立的,不公开招股,实行非开放经营的公司。
(2)开放式公司(也称为开放公司)。它是指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股,股票可以自由转让的公司。
(3)保证责任有限公司。它是指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其限度不是基于股东认缴的股份或出资,而是基于其允诺或保证。它又可分为有股本的保证公司和无股本的保证公司。
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仅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是目前最典型的公司形态。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是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时产生,至公司终止时丧失。公司必须经核准登记,才享有权利能力。公司消灭、破产或解散时,公司的权利能力就丧失。
由于公司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存在着差异以及公司法对公司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公司的权利能力在性质上、法律上和目的范围上都受一定限制,故而使其区别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1.性质上的限制
这是公司作为组织体区别于作为生命体的自然人的不同之处。专属于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亲属权、自由权及隐私权等,公司不能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
这主要是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其包括:
(1)投资的限制。这表现在对投资对象的限制上。法律禁止公司成为其他营利性经济组织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成员,以免加重公司的债务责任,危及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提供担保的限制。除为自身债务设定担保外,法律一般禁止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举债的限制。对于可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公司法》规定其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目的范围的限制
这是指公司不能超出其设立的宗旨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否则该行为无效。这就是早期英美法系的越权规则。英美法系传统的越权规则是指公司活动不能超越其章程中的目的条款规定的范围,否则即使该行为是合法的,也因为其超越了目的条款的授权而无效,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公司不得经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追认该行为有效,交易对方不得请求履行有关合同,也不得请求该公司赔偿损失,而只能追索其已交付的款物。
依照《民法通则》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须在依法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实践中,凡公司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一般都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目的限制与越权规则正在逐步得到立法修正。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建立在它的权利能力基础之上。公司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公司机关及其授权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的。公司的行为能力不因其行为合法或违法而有所不同,故其行为能力应包括合法的行为能力和违法的行为能力,如侵权行为能力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能力。构成公司侵权行为有以下要件:
(1)须是公司机关成员或其授权人员实施的行为;
(2)须为公司机关成员或其授权人员执行职务时的加害行为;
(3)须具备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经营活动(含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四、公司资本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又称为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资本,通常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设立时筹集的、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
在国外的公司法中,“公司资本”一词还有多种含义:
(1)名义资本(也称为注册资本)。它是指公司章程上记载的股本总和。
(2)发行资本。它是指公司已经招募,并由认股人认购的股份总数。它可能会低于名义资本。
(3)实缴资本(也称为实收资本)。它是指认股人已经向公司缴纳股款而形成的股本总和。由于有的国家允许分期缴纳股款,所以它可能会低于发行资本。
名义资本、发行资本和实缴资本是国外公司制度中公司资本的具体表现形式,它们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表明了公司资本在不同阶段上的状态。
(二)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案例讨论]2008年年初,樊女士将自己的10万元钱交给朋友吴先生,吴先生和其他6人以出资额75万元共同投资一家食品公司,成为该食品公司的股东。虽然在注册工商登记中吴先生为该公司股东,但在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上对樊女士等7人分别进行了登记,并出具了收据,发放了股权证。樊女士等7名出资人作为股东和董事,在第一次董事会有关决议中都签了名。8年来,由于回报率不高,加上目前股票大涨,樊女士很后悔,便想拿回这10万元钱。2016年9月,樊女士以在工商登记中自己不是公司股东,更不是董事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吴先生归还10万元钱及利息。
问:樊女士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1.公司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不仅应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而且应由股东全部认足缴纳公司才能成立的原则。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公司资本原则。由于各国资本确定原则的实现方式不同,又存在三种资本制度。
(1)法定资本制。它为早期大陆法系国家所推崇,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由于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是公司全部发行的资本,故在公司成立后,资本如要变更,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这一制度能有效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投机、欺诈行为,保证交易的安全。但其存在公司成立后,资本变更需履行烦琐的变更登记程序,如筹资困难、公司成立之初资本过剩、股东权益受损等。
(2)授权资本制。它是指公司设立时,只需在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和设立时发行的股本额,而不要求股东认足全部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或缴足的部分,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而不必经过股东会批准,无须变更公司章程,也不必履行变更登记程序。这一制度为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所创立。它适应了市场经济对公司设立、决策快速、高效的客观要求,简化了公司资本变更的程序。但其不足之处是,容易产生欺诈投机行为,削弱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3)折中资本制。它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资本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公司章程中不仅要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而且还应规定符合法定标准的首期股份发行数量。在首期股份认足、缴足后,公司即告成立,其余股份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行完成。
为确保公司财产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公司法》最初规定了较为刻板的法定资本制度,对于股东的出资有较多限制,要求所有出资一次实缴到位。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改了公司设立时股东必须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的要求,改为“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实行“认缴制”,以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仍实行“实缴制”,以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一般性地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首次出比例要求、实缴出资的期限强制验资制度。
2.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资本维护原则又称为资本充实原则或资本拘束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资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同时也可防止股东过高的盈利分配要求,确保公司自身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看,资本维持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发起人、股东不得抽逃出资;②亏损需先弥补;③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④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3.公司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的实质一样,都是为了防止因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而导致公司责任能力的缩小,进而强化对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两者相互关联,各有侧重。资本不变原则是对公司资本的静态维护,而资本维持原则则是对公司资本的动态维护。两者相互作用,以保证公司建立在稳定的财产基础上。
[案例提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也是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
五、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有不同的法律特征:①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公司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债权人的所有权利;股票的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②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无论公司是否有盈利,对公司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股票持有人必须在公司有盈利时,才能依法获得股利分配。③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股票持有人仅在公司解散时,方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④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股票持有人必须在公司全部债务清偿之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财产请求分配。⑤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风险较小;股票股利分配的高低,与公司经营好坏密切相关,故常有变动,风险较大。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公司债券可做不同的分类。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记名公司债券是指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是指在公司债券上不记载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债券。区分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转让的要求不同。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这种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当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不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凡在发行债券时未做出转换约定的,均为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与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③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四)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根据公司债券种类的不同,公司债券的转让有两种不同的方式: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它是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以备公司存查。②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它是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受让人一经持有该债券,即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六、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一)利润
公司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公司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②缴纳所得税;③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公积金
公积金又称为附加资本或准备金,是指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公积金制度是各国公司法通常采用的一项强制性制度。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又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其主要用途如下:①弥补公司亏损。公司的亏损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弥补,超过用所得税前利润弥补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可以用公司税后利润弥补;发生特大亏损,税后利润仍不足弥补的,可以用公司的公积金弥补。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用公积金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③转增公司资本。公司为了实现增加资本的目的,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对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公司法》规定,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七、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其形式有两种:①吸收合并。它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②新设合并。它是指由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②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③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④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办法;⑤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增资所发行的股份总额、种类和数量;⑥合并各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做出合并决议。公司在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应当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项做出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合并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立登记。
3.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案例讨论]2017年5月某市通利制药厂与某市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药材合同。合同约定,物资公司向通利制药厂供应4吨药材,每吨单价为10万元,交货期限为2017年8月底,通利制药厂应于6月30日前预付款20万元,其余货款待交付药材后10天内全部付清。合同对所购药材的质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通利制药厂按期预付了20万元的货款。7月中旬,通利制药厂由于改制的需要,分立为通利药业有限公司和通利对外服务公司两个单位。通利制药厂向物资公司购买的4吨药材作为分配财产为通利药业有限公司所有。通利制药厂在清理原订合同时和物资公司协商约定,所购药材剩余价款由分立的两个单位各负担一半。8月底,物资公司送货时被告知药材运至通利药业有限公司,通利药业有限公司向物资公司支付了10万元货款,物资公司向其追要剩余的10万元货款,通利药业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分立时签订的协议回复,自己对这笔债务只负担一半,其余一半应由通利对外服务公司支付。而通利对外服务公司提出自己资金紧张,而且并未占有、使用这4吨药材,这应属于通利药业有限公司所欠的货款,与己无关。物资公司追索无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问:通利对外服务公司应否给付10万元货款?为什么?
1.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几个部分,成立新的公司,新的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继续存在。二是新设分立。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解散,新分立的公司成为新的公司法人。
2.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要签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做出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
公司不得假借分立而逃避债务;否则,该分立行为无效,由分立后的各方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提示]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减少。但是,如果出现净资产大大少于注册资本,或者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的资产减少等情况,公司就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九、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1.自愿解散
自愿解散的事由有: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间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③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2.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的事由有:①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解散。《公司法》规定,公司因弄虚作假登记成立,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登记;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②公司破产。③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其实是一种解决公司僵局的措施。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解散后,虽不即刻消灭其法人资格,但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除为清算必须外,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业务活动及处理公司财产。公司原来的机关丧失其地位及职权的,由清算组取代。
(二)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理其财产及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了结公司法律关系、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法》将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在非破产清算中,清算组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转为破产清算。
1.成立清算组
公司解散时,除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清算组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通知、公告债权人;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⑤清理债权、债务;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代表公司进行一系列民事活动,全权处理公司经济事务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工作程序
清算工作的一般程序如下:
(1)登记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3)清偿债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十、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代位诉讼、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是股东直接诉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以下几种程序:
(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①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具体程序,依照上述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进行。
(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